刑事辩护全覆盖视野下律师职业伦理问题探讨—以刑事援助辩护为切入点论文_陈佳辛

刑事辩护全覆盖视野下律师职业伦理问题探讨—以刑事援助辩护为切入点论文_陈佳辛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本成果受“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课题”资助,课题名称为“党的十九大背景下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研究”,编号为sculaw0410.

摘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进行“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并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是一个重要的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大意义。切实体现了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对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反观实际,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仅有30%左右,尤其对于法律援助这一块,律师参与辩护度并不高,辩护质量低、律师辩护意见形式化现象及其严重。经笔者在司法相关部门实习,深切了解,刑事法律援助本质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其经费来源和机构设置都类似于政府机构设置,并且在实践中,存在法律援助律师垄断及法律援助案件外包的现象。有的参与刑事辩护的人员还是一些没有任何法律从业经验及非法律专业的司法工作者。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何处谈律师职业伦理问题?如何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

一、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难题

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可被视为刑事辩护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演进历史。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承认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二是确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三是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在中国的体制下,经过数次改革,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从最开始的“会见难”、“阅卷难”问题的解决,将辩护活动从审判阶段逐步扩展到审判前阶段,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和阶段得到显著的扩大,辩护律师在无罪辩护、程序性辩护、量刑辩护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变大,有效辩护开始受到关注。为保障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我国律师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职业伦理规范。如将律师定位为“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对于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律师在辩护活动中,遇有法定利益冲突的情形应当退出辩护活动。可以看出,在调整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规范上,不仅规范内部结构出现了矛盾,且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冲突和混乱。而笔者认为,作为律师首要的职业伦理规范,忠诚义务是核心,其关键在于律师应当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对其意志也要给予适度的尊重,它在权衡、调整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于其适用的范围和边界是需要我们法律人去界定和完善的,解决好忠诚义务,从某种程度上就解决了这种冲突和矛盾。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困境

首先,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之前,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低,专职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律师群体中只占较小的比例,律师介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比例平均不到25%,被告人缺乏专业刑事律师的辩护,其辩护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的刑诉起步晚,经验不足,由政府司法机关牵头进行的刑事法律援助进而演变为“法律援助律师垄断”和“法律援助服务外包”的两种模式,虽然,刑诉法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但仍难以改变政府主导下法律援助结构失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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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背景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急剧上升,量变引起质变,弊端开始显现:法律援助律师有效辩护率难以提升;律师辩护积极性不高,缺乏统一的标准衡量法律援助质量,导致法律援助形式化现象严重。经笔者在司法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实习的经历得出,在实习的地区,每一个办案补贴最高可到1200元,如若在本地区以外的补贴可达1500元每件,则平均下来一件案子可得到1300元的补贴,而不能仅单纯地认为律师是一件一件计算的,实践中,每个律师都是以批量打包进行运作的,这样下来,实际上律师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他的辩护工作,在利益的驱使下,何谈辩护质量?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接手这些法律援助案件的有的甚至只是业务能例不足的年轻实习律师,更有甚者,是根本就没有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服务者。回看到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表现,只能用仅仅是走过场来描述,这样的情形,被告人的辩护权何以实现?

三、问题的反思与总结

其一,对于律师执业伦理道德中的忠诚义务问题。从根本上讲,忠诚义务是一种排他性义务。依律师法第38条规定 ,“律师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两者均系法律,一个规定的是“应当”,另一个规定为“有权”,是否存在冲突?笔者认为,其不算是一种冲突,更多的是一种权衡和把握,律师在从事辩护活动中,不论是基于被告方的委托还是基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从两者关系上看,都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一旦接受了代理,应当为“被代理人”提供有效的辩护,主动保护被代理人的相关隐私及秘密。而在权衡更为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利益时,忠诚义务需要一个明确的边界。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者,即便发现不利于被告人犯罪事实,也不能向侦查机关进行揭发和检举,也不能充当控方证人,而只能承担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与此同时,辩护律师即便内心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也仍然可以从证据资格、证明标准或者法律适用上为其做无罪辩护,这些是站在被告人的有利角度进行的辩护,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真实发现义务”,辩护律师基于忠诚义务,可以不予承担。面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事实,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沉默或是视而不见,但不能积极地阻止司法人员发现事实真相,至少不能通过积极地行为去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误导司法人员做出错误的判断。

其二,刑事法律援助去形式。存在这样形式化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于政府主导参与。《办法》的出台,无疑进一步提高刑事辩护率和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要改革,就得对源头进行规制,一方面,将从曾经的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扶持,政府是援助的建设者和经费来源,这样导致了权力的畸形行使。去权力化是使得制度最终根本实现的关键。另一方面,提升律师执业能力,是“刑事辩护全覆盖”根本的保证,在法律援助不被垄断的情况下,接受代理的律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辩护能力要提高,律协可以组织每年的律师培训和考核,并且对于参加法律援助律师进行筛选,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具备三年以上办案经验的律师组织起来形成有力的法律援助辩护团队,达到为被告人有效辩护的最终效果,这样的措施从某种角度来说,避免了律师的无效辩护,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参考文献

[1]尹晓红,我国下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D】.华东政法大学,2011.

[2]陈瑞华,论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D】.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

[3]任建安,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法律援助模式转化问题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

作者简介:陈佳辛,(1994.3-),重庆市武隆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在读硕士。

论文作者:陈佳辛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6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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