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当代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理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代论文,体系论文,价值论文,核心理念论文,幸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1)03-0010-06
近几年来,人们广泛地讨论核心价值体系问题,讨论核心价值体系不能不讨论构成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理念。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核心价值体系是由核心价值理念构成的体系。对于当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哪些核心价值理念,人们会有不尽相同的看法,但是,有一个核心价值理念是人们应该形成共识的,那就是幸福。本文试就幸福应当作为当代核心价值理念、当代幸福的含义及相关问题作些阐述。
一、幸福是当代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理念
人的活动都是追求价值的,但人的价值追求并不是盲目的,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根据的。这种根据就是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目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我们的一切追求究竟为了什么,还包括手段原则,即怎样达到目的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构成了人的价值体系。价值体系是人的一切活动的深层结构。“价值体系,最简单地说,就是作为追求什么价值和怎样追求价值根据的内在价值原则系统”。这些原则一般都是以观念的形态存在的,因而价值体系实质上就是价值观念体系。
另一方面,价值原则又是人们活动的根据,人们总是以一定的价值原则为根据、并在一定的价值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活动的,因而价值原则客观上对人的活动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约束性。从这种意义上,价值原则又不只是价值观念,同时又是活动规范,价值体系又是活动规范体系。总的看来,价值原则同时具有观念性和规范性,是价值观念和活动规范的统一,而价值体系则是价值观念体系和活动规范体系的统一。价值体系是由价值原则构成的,但显然价值原则并不等于价值体系。价值体系是由一系列价值原则构成的,是这一系列价值原则的协调化、系统化。
人在世界中生活一般都有自己的价值体系,但是,社会的价值体系与个人的价值体系并不完全相同。个人的价值体系包括目的原则和怎样实现目的的原则,但在怎样实现目的的原则中除了包含手段原则(通过什么手段实现目的)外,不一定包含规则原则和制约原则,至少不一定包含社会所期望的规则原则或制约原则。然而,社会的价值体系不仅包含目的原则和手段原则,而且包含规则原则和制约原则。这是因为国家是相当数量的人群的集合,国家的活动是通过不同的单个个体的自主活动实现的。不同的单个人在自主活动的过程中,必定会发生相互妨碍甚至相互伤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一些适当规范人们活动的规则,这些规则总是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的。确定这些规则的原则,就是规则原则。有了规范活动的规则还不够,因为有些人可能不在意这些规则,更有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胆敢故意违犯这些规则,因而必须对这种故意违犯规则的行为有惩治措施。这种惩治也不是任意的,而应当是恰如其分的,这样就必须有一定的原则。这种原则就是制约原则。据此,社会价值体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目的或目标、手段、规则、制约四个子系统。这四个子系统的基本原则就构成了价值体系的核心理念。目的系统根源于并且通常对应于人的需要,是直接基于对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事物的认识而形成的。手段系统主要是由关于实现目的手段的原则构成的系统。规则系统主要是由关于在运用手段实现目的的过程中(包括选择手段和确立目的本身)应遵循的规则原则构成的体系。所有这四个子系统各自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其中某一子系统的某一要素发生变化并不一定就会引起整个价值体系结构的变化,但整个结构有鲜明的目的性,这就是怎样使价值目的有效地实现。正是这种目的性,使整个结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人的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当把目的作为追求的对象时,目的就成为人活动的目标。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目的各种各样,追求的目标也各种各样,但在所有这些各种各样的目的和目标背后,总有某种终极的东西发生着作用。它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终极目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的需要及满足需要的事物日益朝着多层次、多维度的方向发展,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这一事实决定了当代人类关于目的的原则也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维度、向未来开放的复杂结构。不过,无论这一结构怎样复杂,其中总包含着基于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所形成的终极目的。终极目的是就两种意义而言的:一是就根本意义而言,就是说所有其他的目的都是由这种终极目的派生的,最后又都指向这种终极目的。它既是根基,又是依归;二是就总体意义而言,就是说,所有其他的目的都从属于它,服从于它,服务于它。它既是全体,又是核心。无论是什么人,只要他健康正常,他都有这种终极目的作为他生活的指南,只不过有的人是自觉确立的,有的人是自发形成的;有的人意识到了,有的人没有意识到。终极目的规定着所有目的或目标的选择和确立,同时又是所有目的或目标的最后指向和最高追求。在价值体系中,终极目的是系统目的根本原则和最高原则,它规定着所有其他的目的原则乃至所有的价值原则,是人们所有价值判断的终极标准和所有价值追求的终极目的,因而是价值体系的核心理念。
选择和确立终极目的的基础和范围是目的王国中的目的。目的王国中的目的众多而又有不同层次,而且不同目的王国中的目的也不相同,这就给终极目的的选择和确立提供了各种可能。从人类历史看,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确定了不同的终极目的。中国传统社会将王朝的长治久安作为社会的终极目的,西方中世纪将死后进天国作为终极目的。事实证明,历史上所确立的这些终极目的都是有问题的,它们都忽视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忽视了个人的现世生活,势必导致社会异化。社会原本是属人的、为人的。当社会的终极目的不正确,特别是当社会以自身的稳定和发展作为终极目的,而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从属于这种目的时,人就成了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人就不再是社会服务的对象,而成了社会的奴仆甚至部件。正是因为以往社会确立的终极目的既不正确又导致了不良的社会后果,所以我们提出要将幸福作为社会的终极价值目的,以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的实现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终极目的原则。
与其他各种终极目的和终极目标原则相比,以幸福作为社会的终极目的,以普遍幸福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终极目的原则和理念,理由更充分。首先,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的本性。人不仅像其他动物一样要生活,而且要生活得好,要生活得更好。生活下去、生活得好、生活得更好,既体现了人的综合本性,又体现了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现代人不同于传统人的独特本性或本质特征。以生活得好为终极目标体现了人的根本需要。其次,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的整体需要。幸福不是一种单向度的目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目标。“生活”是一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生活,还包括了所有其他领域的生活,包括了人的整个生命过程。“好”也是一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上的善,而且包括了其他领域的价值,包括了价值的所有维度。生活得更好,实际上就是要立足于充分地满足人的整体需要。再次,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不断拓展和深化需要的必然趋向。人在理性的作用下,总是不满足现状,总要在追求。在追求中产生新的需要和寻求满足新的需要的手段。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就是要求人们不能满足于生活得好,而要追求生活得越来越好、好上加好。最后,以幸福为终极目标,符合社会的使命。人们组成社会,不是为了让社会来统治自己,而是为了使自己生活得更好、更幸福。社会的使命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得越来越好。以幸福为终极目标,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得更好。这既反映了社会使命的要求,也与所有社会成员以生活得更好为终极追求完全统一了起来,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个体与整体的对立可以从根本上得到克服。幸福总是个体性的,以幸福作为终极目的,本身意味着以个人作为社会的终极实体,其他一切实体(包括国家和其他一切组织)都是派生的实体。坚持以幸福为终极目的,就可以防止个人与社会关系发生颠倒。
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普遍幸福是社会价值体系的根本原则,人类一切活动最终只是为了社会成员幸福的普遍实现。这是人类数千年的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在这一点上形成共识,是对于当代人类更好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事情。
二、正确理解幸福
自古以来,无论是思想家还是普通人对幸福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对幸福对于人生的意义也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以至于康德曾发出这样的感慨:“不幸的是:幸福的概念是如此模糊,以致于虽然人人都在想得到它,但是,却谁也不能对自己所决意追求或选择的东西,说得清楚明白、条理一贯。”在伦理思想史上,对幸福的理解虽然存在着众多的分歧,但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倾向:一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把幸福理解为德性的德性主义;二是以伊壁鸠鲁为主要代表把幸福理解为快乐的快乐主义。伦理思想史上关于幸福的学术资源有许多内容值得借鉴,如把幸福看作生活的终极目的,看作是最大的善和最高的善,看作是“满意地生活”和“正当地行动”的统一,注重研究幸福与德性、快乐的关系,等等。但是,伦理思想史上的观点也都有其局限,主要体现在,无论是把幸福等同于快乐还是等同于德性,都把幸福的含义理解得过于狭窄;即使同时考虑德性和快乐这两个方面,也不足以真正阐明幸福的含义。
幸福是一种价值性质,即善性(或好性),并被许多伦理学家看作是最高的善,即至善。幸福这种价值性质是使人对生活总体上感到满意的价值性质。幸福并不就是需要的满足,而是生活的那种能使人的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并能使人由此产生愉悦感的性质。具有这种性质的生活就是幸福生活,即伦理学家们所说的“好生活”。好生活可以从两种不同意义上理解:一是把好生活理解为“值得赞赏的生活”,这是指的道德或德性高尚的生活;二是把好生活理解为“值得欲望的生活”,这是指的繁荣或发达的生活。真正的好生活应该既是“值得欲望的生活”,又是“值得赞赏的生活”。这种好生活在伦理学上被看作是人应该追求的理想生活,过上这种好生活则被看作是人生的终极目的。
幸福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
幸福的客观因素在于,人生存需要获得充分满足、发展需要获得一定程度满足并有可能得到进一步满足。人的需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有不同的维度和层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需要还在迅速地向广度和深度扩展。在当代社会,人的需要与人的想要(欲望或愿望)越来越难以分辨,以至于人的需要呈现出没有限度的态势。如果以为幸福是人的所有需要都得到满足,人就不可能有幸福,因为人的需要太多,而且还在不断地产生,任何人都不可能使自己的所有需要都得到满足。因此,应当把幸福限定在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上。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就是人在世界上生存、发展和享受的需要。但是,人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也难以得到完全的满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需要的满足只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即生存需要获得充分的满足、发展和享受需要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而且还有进一步满足的可能。这三方面都是必要的,它们是幸福的关键因素,是使人对生活总体上感到满意的客观基础,是赋予生活以幸福性质的价值源泉。
具备了这三方面的客观因素,一个人就获得了幸福所需要的前提,他的生活才总体上看是好的,他也才有可能是幸福的。不具备幸福的客观因素,即使一个人感到幸福,他也不是真正幸福的。
要使生活具备使人的需要总体上得到满足的性质,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很多,如家庭和睦、职业成功、综合素质高、社会公正和谐,等等。当代人们普遍谈论“幸福指数”,即国民幸福总值(Gross National Happiness,GNH)。“幸福指数”指的就是获得幸福所需要的主要客观条件。GNH是一个对福利和幸福进行数量测量的概念,但关于GNH没有精确的定量性定义。有研究以人们的满意度为根据确定了GNH的七种测量标准,即:经济满意度,环境满意度,身体满意度,精神满意度,工作场所满足度,社会满意度,政治满意度;并认为GNH就是这七种测量标准的人均总平均数的指数函数。这些测量标准不一定是准确和全面的,但它表明影响幸福性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
一个人的生活具备了幸福的客观因素,或者说一个人客观上过上了好生活,并不一定就会感到幸福。这就涉及幸福的主观因素,即幸福的感受或幸福感。所谓幸福感,就是对自己客观上已过上好生活的状态进行反思和回味所产生的愉悦感。幸福感是幸福所必不可少的主观要素,有了幸福感,意味着生活客观的好性质已经为个人意识到、感受到。幸福是人对生活总体上感到满意的价值性质,其主观条件是人对生活的反思和回味,即自己思考和体会自己正在过的生活。只有当一个人去反思和回味时,他才会发现和感受到这种性质,并使这种客观上的好生活转变成个人主观的感受,即愉悦感。如果这种客观上的好生活不经过反思和回味转变成个人的主观感受,客观上的好生活对于一个人来说就是外在的,没有变成对于他而言的幸福生活,他也因为没有意识到和感受到这种客观上的好生活而不是幸福的。因此,幸福感对于个人幸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幸福感,即使一个人的一切欲望都得到了满足,他也肯定不会是幸福的。
由此看来,幸福感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过上了好生活;二是要对这种生活有反思和回味。幸福感的前提和源泉是幸福生活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幸福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对于幸福生活而言是决定性的。具备了这种条件,一个人就客观上过上了好生活;不具备这种条件,或者说客观上没有过上好生活,即使对他生活进行反思和回味,一般也不会产生幸福感。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可能在根本没有过上客观的好生活的情况下产生了幸福感,这种幸福感不是真实的幸福感,而是虚假的幸福感。一个人即使有了这种幸福感,也并不意味着他是幸福的。
另一方面,一个客观上过上了好生活的人,也需要对这种生活进行反思和回味。只有通过反思和回味才会产生幸福感,有了这种幸福感,他才真正过上幸福生活。这种反思和回味是幸福生活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也是幸福感产生的主观条件。如果一个人客观上过上了好生活,但他不对这种生活进行反思和回味,他就不会产生幸福感。没有这种幸福感,他也就不会认为他自己过上了幸福生活,而且由于缺乏幸福感,他的生活实际上也不是幸福的。反思和回味的重要前提是要有对幸福的理解,要有幸福意识。我们知道了幸福对人意味着什么和幸福是什么,并据此反思自己,我们才会产生我们自己幸福不幸福的感受,而如果我们这时客观上已经过上了好生活,我们就会产生幸福感。现实生活表明,并不是每一个客观上过上好生活的人都会产生幸福感,这即是常言所说的“生在福中不知福”。一般来说,一个人只有客观上过上了好生活,同时又有对这种生活的反思和回味,并由此产生了幸福感,他的生活才是真正幸福的,他才真正过上了幸福生活。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将幸福与幸福感、真实幸福感与虚假幸福感混淆,将虚假幸福感等同于真实幸福感,将幸福感等同于幸福,从而对幸福发生误解。他们或者以为幸福完全是个人的主观感受或精神状态;或者以为幸福完全在于外在的客观条件。这种混淆和误解在实践上是很有害的,严重地妨碍了人们对幸福的正确追求。
幸福和快乐都可以使人产生愉悦感,但这两种愉悦感是有重要区别的。快乐的愉悦感是人的某种欲望特别是强烈欲望得到满足产生的,具有一事性、即时性、一时性,即只要某种欲望得到满足这种愉悦感就当即产生,事过即逝。而且,无论是正常、健康的欲望还是不正常、不健康的欲望都能产生快乐的愉悦感。幸福的愉悦感则不同,它是人的根本的总体需要得到满足产生的,具有整体性、持久性、反思性,即只有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得到满足才可能产生,只有经过反思和回味才现实产生,一旦产生会成为一种持久的心理状态。而且这种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包含了对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因而幸福的愉悦感总是正常的、健康的美好愉悦感。这两种愉悦感的区别实际上就是幸福与快乐的区别。不少人不了解这种区别,常常将快乐的愉悦感等同于幸福的愉悦感,将快乐等同于幸福,这是幸福观上的一个重大误区。“如果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那么就应当说,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是幸福的”。赫拉克利特这句名言是值得我们记取的。当然,快乐对于人生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德谟克利特说:“一生没有宴饮,就像一条长路没有旅店一样。”这里所说的“宴饮”意指的就是快乐。没有快乐,人的生活就会是疲惫而乏味的。但是,快乐必须是健康的,只有健康的快乐才是幸福的重要补充,才可以使幸福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而不健康的快乐会损害幸福甚至正常生活。因此,必须将快乐纳入幸福的范围,用幸福规定快乐,使快乐从属于、服务于幸福生活。
三、正确处理“德福悖反”
将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终极目的,要求社会管理者以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为一切管理活动的终极指向和根本原则,致力于提高社会的“幸福指数”,增强社会成员的幸福感。这是不言自明的。这里我们要着重讨论社会在追求普遍幸福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道德和幸福“二律悖反”的问题,这是一个影响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实现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难题。
无论在伦理思想史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道德和幸福之间是存在着不一致甚至冲突的。这即是所谓的德福“二律悖反”。从伦理思想史的角度看,关于德福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基本观点:
第一种是德福一致的观点。这种观点又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倾向:一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主张的德性主义观点,认为幸福在于德性或主要在于德性,德性与幸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是以伊壁鸠鲁等人主张的快乐主义观点,这种观点将快乐与善(或至善)、幸福等同起来,认为快乐就是善,同时也是幸福。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中也有人(如约翰·密尔)认为德性是实现幸福的工具,而且认为会发生德性由手段变成目的的异化情况,但并不认为德性与幸福相冲突。这两种观点虽然存在着分歧,但一般都把幸福看作是善或至善、把幸福生活看作是好生活,这种好生活就是人的理想生活,也是人追求的终极目的。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德福不一致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道德和幸福是冲突的,有德之人难得有福或没有福,有福之人则通常没有德,并认为这种冲突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可调和的。这种观点以康德为典型代表,他认为:道德法则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就是因为它摒弃了一切快乐、幸福等因素,因此,“把个人幸福原理作为意志的动机,那是直接违反道德原理的”。但思想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持这种看法的人相当多,这种观点在今天由于康德的学术影响而似乎成为了一种共识。
德福悖反观点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性的依据。持德福悖反观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人性既有欲望、情感等感性方面,也有理性方面。人性的感性方面追求自爱、快乐、享受等个人利益,即幸福,而理性的方面则追求利他、为公等社会利益,即道德,而且这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其最典型的说法是,道德或多或少以自我牺牲为前提;二是现实的依据。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不少富有的、有权势的、过着享乐生活的人是通过不道德的途径获得的他们的优越生活条件的,而那些道德之人则常常生活清苦甚至一无所有,根本无幸福可言。其最常见的说法就是,“有德者未必有福,有福者实多恶徒”——持这种观点的人据此认为,幸福与道德是分离的。
导致“德福悖反”结论既有观念方面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对道德和幸福的不正确理解是导致德福悖反的观念方面的原因。传统的道德观以及一些伦理学理论是极端利他主义的,把道德片面地理解为为了他人或整体利益牺牲自我利益,将道德与自我牺牲画等号。这种道德观和伦理学的前提是把个人利益与他人、整体利益对立起来,认为两者是此消彼长、不可双赢的关系。既然如此,那么一个人要成为道德的,就必定会牺牲自我利益,一个人越是有道德,就越是要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自己的生命。显然,如果我们不是将幸福等同于道德,而认为幸福包含个人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的满足,那么道德之人是不可能有幸福的。
另一方面,传统的道德观以及一些伦理学理论对幸福的理解也不正确。它们要么把幸福狭隘地理解为对社会紧缺资源的占有,认为对金钱、财富、权力、名誉、地位等的占有越多越幸福;要么把幸福简单地等同个人生活的享受和满足,认为一个人生活越享受、越满足,他就越幸福。而在不公正的社会里,占有资源多的人、获得享受和满足多的人常常不是个人道德的报偿,而更有可能是通过不道德的途径获得的。
从现实情况看,在不公正的社会,社会对社会资源包括机会的分配是不公正的,存在着“强权即公理”、弱肉强食、“两极分化”等的问题。生活在这种不公正社会中的人,在很多情况下要靠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不道德途径来获得社会资源。因此,那些占有社会资源越多的人,常常是越不道德的人,而那些道德之人则往往成为了这种不公正分配的牺牲品。这种社会现实加上对道德和幸福的不正确理解,必定会形成德福悖反的看法;而在不正确的道德观和幸福观的前提下,将德福背离的现实与人性的两面性联系起来,就会得出德福悖反的伦理学结论。
从导致“德福悖反”看法的原因看,要解决“德福悖反”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幸福观。道德从个体的角度看并不等于为了他人和整体利益作出自我牺牲,而是一种有利于个体更好生存的生存智慧。这种生存智慧主要体现为正确处理三种基本关系,即个人与他人和整体的利益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它要求通过无损于人、有益于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通过他人和社会利益更好地实现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在追求眼前的、局部利益的同时兼顾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在树立这种正确的道德观的同时还要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幸福需要享有一定的资源,但幸福不等于占有资源;幸福也不是单纯的生活享受,而是与人的追求、奋斗相联系的。个人要靠自己合法、合德的勤奋努力来获得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的满足,从而产生幸福感,过上幸福生活。幸福本身包含了道德的要求,包含了由个人作为和追求所产生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解决“德福悖反”的问题,更要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德福悖反”的看法从根本上说是分配不公的社会现实的反映。要改变这种看法,关键是要消除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的严重社会不公现象,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实现资源、机会的公正分配,使社会成为每一个成员共有、共建、共享的社会,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各受其教、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使人们的道德水平与其资源和机会享有正相关。只有这样,“德福悖反”这种流行的看法才会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收稿日期]20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