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的民营化和中小企业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化论文,外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临近和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大潮和企业国际化进程的步伐正在加快。这其中外贸的民营化和中小企业化的问题应引起经济界的关注。
必然性与可行性
中小企业的国际化,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此,中国的外贸企业逐步向民营化、中小企业化方向扩展也将成为一种必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会有更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中国也会有更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国门,直接面向世界市场。从本质上来说,外国企业进入中国与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是互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已使空间的概念变得越来越淡化,无论在何地何处,一国的企业都是世界经济的一个细胞,一个组成部分,都要接受世界经济和国际化的挑战。我国的企业有上千万家,而真正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却极为有限,且仅限于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而且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拥有外贸经营权的更是微乎其微。尽管我国现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逐步放开,但审批的标准和门槛仍然很高,绝大部分民营和中小企业仍被置于授权范围之外而望洋兴叹,这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很不相称。企业能否直接参与外贸经营应该由市场来决定,通过竞争来加以考验和实现。因此,有专家呼吁,希望政府出台一些政策,将企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允许民营和中小企业开展外贸经营。
以知识经济、网络经济为标志的“新经济”的到来,为外贸的民营化和中小企业化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所谓“新经济”,是指以知识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为动力,把信息网络与企业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运用,企业商品交易、订货、分销、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不仅为民营、中小企业开展外贸经营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技术的支持和帮助。当然,民营、中小企业办外贸,象国际上通行的那样,彻底打破内外贸界限,或许还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如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完善企业制度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加强中小企业联合,保护民营、中小企业的利益,防止垄断,规范企业经营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企业职业教育与人才培训,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援助和实施风险保障等,但这并不防碍我们为达到这一目的而做出的努力和准备。因为,企业国际化,国际国内市场的融合,所有企业面向国际市场这一趋势是迟早要到来的。由于我国的企业走向世界目前尚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还缺少一定的经验,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普遍还缺乏竞争的实力,不具有与外国企业直接交往的条件,但是可通过适合自己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或与大企业结合,或以协会、联合会的形式,采取生产、加工、代理、分销、设计、联营、合作、加盟、入股等形式参与到外贸活动中来。
意义和作用
民营、中小企业开展外贸,能够最大限度地活跃我国的市场经济,更有力地开拓国际市场。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有1千多万家,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在全国出口总额中,中小企业的出口额达到60%左右。同时,中小企业还为全社会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如此巨大的企业群体,如果能够再进一步放开对民营企业的限制,吸纳社会资金,激发民间办贸易和投资的积极性,在企业的功能上加以扩展,必将会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有一个更新、更快、更全面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创造出更多的利润和增加值。
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我国完善代理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推行代理制方面进展一直比较缓慢,远未形成行业规模,这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立法和政策上的原因。从体制上来讲,我国代理制与企业的外贸经营权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在国外,外贸代理一般都表现为“以小代大”的模式,如德国有6万多家代理公司,其中22%是1人公司,50%是1~3人,20%为3~6人,8%是6人以上公司。所代理的企业30%为1~2个,20%是7个以上,一半以上的代理公司设立3~6个代表处。德国的外贸有30%是通过代理制来实现的。而我国由于民营和中小企业普遍没有外贸经营权,在寻找代理人上又没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和余地,于是出现了非自愿代理,被迫代理,以及“以小靠大”的现象。从法律和政策上来看,由于我国许多被代理人并不具备合同一方的真正主体和资格,所以,一但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往采取逃避的态度,不愿意提供协助和承担后果,造成我方当事人相互起诉。另外,作为一般代理,代理人只应负责穿针引线,收集订单,而不应当直接签订合同和负责垫付资金,但由于我国被代理人往往没有外贸经营权,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实力,所以代理一方不得以而为之,出现问题也很难解决。这不能不说是与我国整体的外贸制度有直接关系。通过外贸体制的深化改革,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外贸经营权的全面开放,将会使我国的代理制逐步走上正轨,民营、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代理制发展上也将会起到更大的推进作用。
我国目前正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西部建立贸易投资区,这不仅涉及到金融体制的问题,而且在企业组织、构成和形式上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要做到这些,光靠政府一方的规划、法律、政策是不够的,还要看企业具体执行运作的情况怎样。充分发挥民营和中小企业的作用,注重最基本经济单位的建设,使它们成为西部开发的基础和依托,成为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和外国投资企业的协作对象,直接参与对外贸易经营,这对于改变西部的落后观念,开拓商机,解决西部开发急需人力和财力资源,综合治理西部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环境和法律保证
政府政策的改变是民营、中小企业开展外贸经营,走上国际化发展道路的前提和保证。世界银行发展研究部主管尤苏夫在谈到美国高科技和经营高速发展的原因时,曾归纳为11个方面,其中8个方面是属于政策的开放,包括减税政策,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金融体系的创新,政策对多项领域解除管制,放开外来移民,对外贸的开放政策,以及对研究与开发(R&D)的大量投入等。克林顿在2000年《总结经济报告》和“白宫新经济会议”上,从政府政策的角度,将90年代美国经济的成功归于4点,其中就包括美国企业制度的力量,打开国外市场,让美国人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海外竞争。
欧盟为了使中小企业能够在国际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前不久决定在5个领域对它们提供政策性的支持和帮助,即:1.优化适宜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管理与社会环境;2.改善便于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金融条件;3.提高国际化经营和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4.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提高技术研究与扩大新产品的开发能力;5.加强职业教育与在职培训,增加就业率,创建充满活力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同时,为解决中小企业人力、财力资源有限的困难,欧盟还责成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调研情报,产品促销,企业宣传等综合性服务,为它们与欧盟的合作伙伴、外国投资者的联络提供积极的咨询服务。
我国前不久出台了一项“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政策,主要是面向科技型、就业型、出口创汇型和社会服务型企业,政策包括取消企业设立前的前置审批,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创业资助,鼓励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高贷款比例等。今年又决定于12月在云南昆明举办首届中国民营企业交易会。这是一个极好的契机和开端,随着我国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不断配套与完善,中国民营和中小企业将会逐步走上国际舞台,参与国际竞争,迎接新世纪挑战,在世界经济大潮中经受锻炼和考验,不断成长壮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