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的作用及其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成败论文,市民论文,作用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民社会的作用
关于市民社会的作用问题,西方学者主要根据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经验历史特点及思想历史的遗产,比较强调市民社会制衡与对抗国家的作用,并认为这方面的作用是市民社会所独具的最为重要的功能。
实际上,这种观点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早期西方强调个人政治自由和批判专制的近代政治自由主义思想,以及主张经济自由发展、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后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的思想中,国家受制于社会的观点得到了明显的强化。特别是洛克关于“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思想颇具代表性与影响力,以至于逐渐形成了近代西方洛克学派的市民社会理论,不仅与黑格尔学派所倡导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理论双峰对峙,而且对后来及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发展的影响更为显著。
洛克学派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是依据“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以及国家权力源于人民的前提,推断出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的结论。也就是说,国家所具有的权力由社会赋予,“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只具工具性的功用,是手段而非目的。这就意味着,作为手段的国家原则上是不能渗透市民社会的”;另一方面,“倘若国家违背契约而滥用权力侵吞市民社会,后者就可以依凭主权收回曾让渡的权力,可以不再服从国家,直到推翻它,建立新的政权。”(注: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5月总第3期,第66页。)洛克学派的这一理论,在西欧一些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似乎又从实践的层面获得了现实经验的支持,由此进一步取得了更多人的认同。
黑格尔学派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原本也在学术界拥有一定的影响。其核心是市民社会虽系独立的体系,但同时又是一个私欲之间无休止的冲突场所,具有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这些缺陷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得到有效的调适,因而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不难发现,这种理论为国家干预或统制市民社会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后来的实践层面上,黑格尔学派的市民社会理论却遭遇到严重的挑战,也受到人们的质疑。在20世纪的许多国家中,国家干预市民社会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市民社会通过自身发展并制衡国家而引致民主政治的演进,似乎使人们足以有理由相信,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与统制,只会造成相反的恶果,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制衡,则是维护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
我们认为,无论是从经验历史还是思想历史的发展看,制衡国家确实是市民社会所具有的一种独特的重要功能与作用。不仅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如此,东方国家的市民社会恐怕也不例外;而且,非但近代的早期市民社会具有这一重要作用,时下和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市民社会的这一功能也仍然不会消失。但是应该指出,这只是市民社会众多功能中的一个。另外,这一功能是否可以简单而笼统地称之为市民社会最重要的功能,则不能不分国别、不分时段地统而论之。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国情和制度的极大差异,以及市民社会产生方式与发展程度的不同,在某些国家中,或许可以认为制衡和对抗国家是市民社会最重要的作用;但另一些国家中的市民社会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并非十分突出,而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发挥的功能更为显著。即使是同一个国家的市民社会,在不同的时段所发挥的主要作用也经常存在明显的差别,并非一以贯之地以制衡与对抗国家作为最重要的功能。
同时,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制衡与对抗,也并非是无限度和随意性的行为,否则,就将导致无政府的混乱状态。这种混乱状态的蔓延,实际上也不利于市民社会自身的发展。如同爱德华·希尔斯所言:“尽管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是市民社会的特征之一,但这种自主远不是完全的。市民社会在法律所设定的框架内运作。……市民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法律既约束国家,也约束公民。”(注: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市民社会的美德》,见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市民社会的研究》(即将出版),第46页。)也就是说, 市民社会发挥制衡国家这一功能时,同样也基本上是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民社会的契约规则进行,而不是随心所欲地恣意妄为。具体而言,当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超常干预和侵蚀,或是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独断专行,拂逆民意之际,市民社会应对国家发挥必要的制衡作用,“成为保障自由和防止权威倒退至极权政制的最后屏障”(注: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11月总第1期,第64页。)。但是, 如果国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运作,则市民社会不仅不应对国家予以制衡,而且应该与国家合作,致力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因为市民社会除制衡国家的功能之外,另一个主要的作用即是在多维向度与国家达成“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邓正来语),亦即在相互制约和相互推动的同构互融作用体制下,共同致力于加快现代化的进程,这无论对市民社会的发展,还是对国家进一步高效率的正常运转,都不无裨益。特别是在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国家中,市民社会的这一作用显得尤为突出。或许可以这样说,在西方一些源生型现代化的国家中,市民社会更多的是发挥制衡国家的功能,与国家的对抗性也比较明显;而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中的市民社会,虽也具有制衡国家的功能,而且同样产生了比较重要的影响,但相对而言这方面的功能并不占主导地位,其更突出的作用是与国家的互补性,弥补国家在某些方面功能的欠缺和不足。之所以有如此差异,与西方源生型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的发展比较充分,实力更强大及其政治制度等各方面的特点,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以上主要只是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一层面,对市民社会的功能与作用作了一些简略的论析。下面,我们进一步就某些具体的方面,对这一问题再予以说明。
在政治方面,市民社会的作用与影响也十分突出。其具体作用与影响大致可以简略地概括为以下两点,即市民社会既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础及必要条件,又是维护民主政治的屏障与堡垒。
有的学者将上述市民社会在政治方面的第一个作用,称作“积极意义”,将第二个作用称作“消极意义”。积极意义表现在,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新兴的多元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成长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他们的利益,而这种欲望和活动乃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在民主政治尚未确立之前,市民社会还可以通过各种非官方安排的渠道,对国家的决策予以较大的影响,使之向民主决策迈进。所谓“消极意义”,则是指前面已曾提到的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制衡国家在政治上倒行逆施,破坏民主政治的重要功能与作用(注:参见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
关于市民社会对建立民主政治所具有的重要作用,马克思也曾进行过比较全面的论述。对于市民社会在这方面的作用,马克思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导致社会制度的根本变化,阐明了代议民主制只有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时才能产生和存在。他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视作一对历史与分析的范畴,有时又将市民社会简称社会,将政治社会称作政治国家,或简称国家。他认为在私人与阶级利益产生后,社会就已在逻辑上分离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不过,在前资本主义的中世纪社会现实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际上是重合的。因为市民社会的全部权力被国家剥夺,由此完全被政治国家所淹没与统合,显示不出与国家之间的明确边限,也就谈不上建立民主代议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革命的发生,市民社会才在现实中实现了与政治国家的真正分离,从而为代议民主制的产生创造了必需的条件。根据俞可平的分析与归纳,马克思主要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促使社会从等级制发展到代表制,导致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以及确立人权和公民权,并且使公民权成为人权的一部分等三个方面,十分具体而详尽地阐述了市民社会对建立代议民主制所起的决定性影响(注:参阅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 《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简单地说,市民社会之所以成为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础,在于民主政治不可能是空中楼阁或无源之水,它有其赖以生存的根基。而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产生了建立民主政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阶级基础与政治文化基础,从而也就为民主政治的确立提供了应有的条件,使之有可能成为现实。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市民社会就没有近代的民主政治。这一结论,已为西方近代历史的发展所证实。有的学者甚或认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同样也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因为单靠市场经济的发育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将是一个漫长的自然过程,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一个积极而又不失稳妥的出路是有意识地培植、扶持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在这一丰润的土壤上生长出社会主义新型政治文化。”(注:戚珩:《关于“市民社会”若干问题的思考》, 《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第63页。)这当然只是一种预设, 能否行得通尚有待将来的实践检验。还有学者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成熟必将推动中国政治的全面转型”,其具体表现是政治关系的变革、政治结构的调整和政治文化的重构(注:郭定平:《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政治转型》, 《社会科学》1994年第12期,第55页。)。但是, 从目前中国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或许是由于中国的市民社会仍处于建构阶段,远远谈不上发展成熟,故而在这些方面的影响与变化还不是十分突出。尽管如此,历史的经验依然值得参考与借鉴。
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市民社会也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与影响。考察有关史实即不难发现,市民社会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和互相促进的紧密关系。就近代西方的情况而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成为市民社会形成的一个首要前提条件。如同马克思所曾阐明的那样,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的分离,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注:马克思:《马克思致巴·瓦·安年柯夫》,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77页。)另一方面, 市民社会形成之后,又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契约规则,也就是作为市民社会最大特征的契约制度在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当国家不再直接干涉经济领域的具体事务之后,即主要是市民社会承担了在经济方面培育市场、发展经济机制等自治性管理。就此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市民社会。这方面的事实在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多有反映。马克思所称之“16世纪以来就进行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6页。),在时间上正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 生长和成熟相同步。这绝非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市场经济发展孕育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又推动市场经济发展这一互为因果及互相促进关系的集中表现。
鉴于历史的经验,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市民社会的建构。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解体亦即国家放弃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市民社会能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培育市场和发同商品经济的历史任务,并在这一进程中造就一大批独立自主的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注: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就当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民社会雏形逐渐显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看,这方面的作用确实也已开始在许多方面有所反映。
除上述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作用外,市民社会的正常运作对于保持整个社会在自治体制下稳定而有序的发展,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市民社会之所以在这方面也能产生作用,首先是因为健全而成熟的市民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契约高度发达的自治社会,它建立了一整套人人共同遵守的契约性规则,保障了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平等,成为社会在有序状态下循环运转的中轴,从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宗族社会之间因亲情或血缘等各种关系引致的种种冲突,使社会处于稳定的发展态势。其次是市民社会系社会的独立自主生存样式,它不仅自身具有相对稳定和完善的机制,而且培育了市民的高度自治能力,使其能够在面临动荡时也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再次是市民社会内部生活的非政治化特点,还可以使社会较少受到政治变化的各种影响,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减弱政治变动给社会造成的震荡,使社会趋于相对稳定。
不仅如此,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其他各种功能,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序地发展。如同有些学者所论述的那样,市民社会的政治吸收功能,“能够在广泛的社会和政治动员的情况下,迅速吸收社会所释放的能量”;市民社会的价值导向功能,也即“市民社会的运作及其价值系统往往能起导向作用”;市民社会的利益表达功能,则使市民社会在“自身利益表达的同时往往能代表和整合社会整体利益,这种重合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极其重要”。因而,市民社会称得上是社会调控和政治稳定的最佳机制(注:戚珩:《关于“市民社会”若干问题的思考》,《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
以上主要是从正面对市民社会的作用与影响进行了简略说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十分健全和发达的市民社会,才能在上述各方面比较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与影响,否则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另外,市民社会的影响也并非全然体现于正面,它同时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发展不健全和不成熟的欠发达型市民社会,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而且还会在某些方面产生负面效应,不能把握推动政治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机遇。这种情况在近代中国即时有发生。即使是较为发达的市民社会,有时也会因为过于强调自身的特殊利益,而与国家的普遍利益产生冲突。同时,市民社会内部也并非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都完全均等,实质上同样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别。
二、市民社会的软弱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成败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功能与作用,都与现代化的进程紧密相联。因此,市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发挥正面的功能与作用,对于现代化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具体就近代中国的情况而言,早期的现代化(也称近代化)虽然从19世纪中叶已开始启动,并在20世纪前半期获得一定的发展,但最终却未能取得成功。近代中国的现代化何以未能取得成功?今后应该怎样发展中国的现代化?这一直是引起人们思考的重大课题。而且,中外学者已就这一问题从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可以肯定,近代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失败,并非由于某一方面的原因所致,而是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所造成的,其中包括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多重影响。这些方面的具体影响,中外学者也曾分别予以比较详细的分析。但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论述近代中国现代化失败的成果以往尚不多见,只有近年来的少数论文开始略有涉及。实际上,市民社会的软弱以及发展不充分,也是近代中国的现代化未能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近代中国现代化的有限发展,同样也与市民社会的萌生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应该进一步加强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探讨近代中国现代化的成败,从中找出值得借鉴的经验与教训。
在具体分析市民社会的软弱为什么会导致近代中国的现代化失败之前,首先应该指出,尽管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发展不充分,甚至严格地说来一直是处于市民社会的雏形阶段,但它对近代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也曾产生过比较明显的积极影响。近代中国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与西方源生型现代化国家有着显著的不同,属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类型,是在自身资本主义经济孕育极不充分,无法从内部产生激发现代化的足够经济原动力的情况下,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面临着空前未有的民族危机,为着救亡图存的根本目标,不得不向西方国家学习,致力于现代化的发展。近代中国现代化的启动肇始于军事工业,主要是国家采取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自强御侮举措。当时,新兴的工商业者没有发展成为独立的阶级队伍,无论是在政治还是经济方面其力量都非常有限,市民社会的雏形更是尚未形成,因而不可能在启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只能由国家扮演了现代化的发起者和组织者的重要角色。不过,现代化启动之后的进一步发展,却离不开民间力量的大力协助。仅就现代化重要内容的工业化而言,军事工业并非在其中占主导地位,更重要的显然是民用工业,也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不论是源生型的现代化还是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虽然相互之间的发展道路存在着明显差异,但都离不开民间力量和民营工商业,只是所起作用的大小有所差别而已。所谓民间力量,即主要是指市民社会。
从近代中国的具体情况看,在工业化启动阶段市民社会尚未萌发时,仅限于片面畸形地发展军事工业;而在市民社会的雏形初始形成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营工业则获得了两次发展高潮,很快即超过了官办和“官督商办”企业而成为工业化的主导,同时还出现了振兴实业的热潮。这种情况,与前述马克思所说西方国家市民社会的成长与资本主义经济发育成熟相同步也是十分吻合的,它说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同样也在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即如通过对商会这一近代中国的典型市民社会团体的分析,不仅可以看出市民社会自身为推动经济现代化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且说明了国家制定的许多经济改革举措及政策,也只有通过市民社会的经济团体发挥桥梁联结作用才能真正得以贯彻实施。由此表明,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雏形萌生之后,也已成为经济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此外,近代中国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也离不开市民社会雏形的努力。事实表明,在近代中国相对而言现代化发展较快的城市,主要是通商大埠;而这些通商大埠的市民社会雏形,相对说来在全国也萌发较早并且发展比较迅速,所产生的作用也比较突出。例如:在许多通商大埠中,近代城市市政设施的创立,城市面貌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市民社会团体的努力。尤其是上海作为往日并不十分起眼的“小杭州”或是“小苏州”,在近代一跃成为中国第一大商埠和远东的国际大都会,并非像过去一些城市那样是因其政治地位的变化,而完全是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所致,所以市民社会在其间所发挥的作用也更为显著。上海的第一个具有近代特征的准市政机构,也不是由官方设立,而是具有市民社会特点的商办民间团体——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总工程局安排的拆除旧城墙,修筑桥梁、码头和道路,创办自来水厂等措施,都使上海城区的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但是,由于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始终处于发展不充分的雏形阶段,因而难以像西方的市民社会那样,在推动现代化的进程方面发挥更突出的作用。
在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如前所说,市民社会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础,对于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中国的市民社会却没能充分体现这一功能。换言之,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不充分,未能为政治现代化奠定各种应有的良好基础,使之进程缓慢而一波三折。
与此同时,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诸多缺陷,又使其无法在政治上充分发挥制衡国家的应有功能,也就难以起到推进和维护民主政治的作用。近代中国作为一个被客观条件所限定,不得不走后发—外生型现代化道路的封建国家,决定了政治的现代化必须相应进行较大规模的政治体制与社会结构的转换,也使得政府在这一转型过程中陷于难以摆脱的两难困境。一般说来,类似于近代中国这样的国家,实现政治体制与社会结构的转换,可以通过改革与革命两种方式进行。其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由于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十分薄弱,加之传统封建文化的根深蒂固,革命的局限性较大,在短时期内难以达到这一效果,而且,革命的爆发也是政府最为担忧的事件;改革虽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并在某些国家取得了成功,但近代中国也同样面临着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往往使政府陷入两难困境。因为在一个传统的封建国家进行具有现代化性质的政治改革,原有政权的合法权威性很容易在改革中被削弱,难以像以往那样掌握对社会政治力量及社会资源的严密控制权,导致社会失序和政治危机。另一方面,国家政权在进行政治改革的过程中碰到类似的情况时,为了扭转这一困局,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向传统回归,使政治改革前功尽弃,政治现代化也因此而遭受顿挫。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政治变革导致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起社会结构的解体、普遍的失范、甚或国家的分裂;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和补救,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借助军事力量并利用原有的或改造过的象征性符号系统来解决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这又使政治结构转型胎死腹中。”(注: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11月总第1期,第59页。)
防止政治向传统回归以及随之必然造成的政治结构转型的流产,这一历史使命理应由市民社会承担。如前所述,这实际上也是市民社会所具有的主要功能之一。因为市民社会可以通过其独有的在政治上制衡国家的功能,有效地阻止这种人为的政治倒退。令人遗憾的是,在近代中国政治结构向传统回归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和发展不充分,却使其在这方面的制衡功能与作用未能充分地得以发挥,无法真正有效地阻止这种政治倒退。不仅如此,市民社会团体有时还受其特殊利益的制约,对政治倒退还在某种程度上持容忍态度,甚至给予一定的支持。民国初年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和国会,大肆绞杀民主制度,商会、商团等市民社会团体即不置一词地保持缄默,沉醉于恢复经济的发展。当资产阶级革命派为维护民主政治而以武力讨袁,发动“二次革命”后,商会与商团等民间商人团体更是公开予以反对,帮助袁世凯政府很快将“二次革命”镇压下去。这些史实表明,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确实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维护与加速政治现代化进程的作用。
在推动经济现代化的发展方面,市民社会本应是当时确立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和促进经济迅速增长的主体。然而在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虽对经济现代化的发展起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但也未能真正有效地独立承担这一重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独特功能。
首先是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雏形,在经济上与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的封建统治势力存在着比较密切的联系,因而无力改变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发展仍有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外国资本及本国政府控制干预的局面,只能任其缓慢而畸形地在这双重夹缝中艰难地向前迈进。所以,中国的经济现代化一直没有走上自由而正常的发展道路,最终也就难以取得成功。
其次,近代中国发展欠充分的市民社会,不仅自身无法决定经济现代化的发展方向,而且在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与具体计划的过程中也无权参与,不能最大限度地施加各种影响,使政府按照市民社会的意愿,拟定出真正有利于经济崛起及现代化腾飞的方略。无论是在清末还是在民国时期,即使政府推行严重阻碍经济现代化发展的错误决策,市民社会尽管啧有烦言也无力予以阻止。例如:清朝政府在清末一举扼杀商办铁路,强制实行“铁路国有”政策,随即大肆举借外债,出卖铁路主权,使中国刚刚起步的民营铁路事业一蹶不振。对于清政府的这一倒行逆施,当时的许多市民社会团体虽也曾加以反对,但最终却无力改变既成事实,不能迫使清政府收回成命。这样,近代中国的经济现代化自然也难以获得顺利的发展。
再次,近代中国处于雏形状态的市民社会,其萌生与发展始终局限于那些通商大埠;在广大的乡村,一直未能萌发市民社会的因素,都市中的市民社会在乡村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发挥任何实际作用与影响。因此,近代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发展在地域广阔的乡村微乎其微,成为制约整个中国经济迅速跃进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工业化是经济现代化的龙头,但由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因而农业现代化问题不解决,就谈不上实现经济现代化。由此可以毋庸置疑地断定,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既然不能改变乡村的封建小农经济面貌,促进农村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自然也不可能承担实现近代中国经济现代化的重任。
除上述几个方面外,从总体上看,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也未能持续地与政府建立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这虽然并非市民社会一个方面的因素所致,与政府采取的相关政策也密不可分,但这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不充分所造成的诸多局限,使其自身无力根据各种实际情况灵活地调适与国家的关系,也不能说没有关联。在近代中国这样一个面临西方各国列强的侵略,又有封建传统的束缚,资本主义发展困难重重的国度,要想使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无论单靠国家创制政策,还是仅仅依赖社会的努力,都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只有国家与社会紧密地协调配合,“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由外而内与由内而外这些众多向度和层面的交互中,才能使中国现代化摆脱两难困境,走出恶性循环,才能为实现现代化目标动员起充足的社会资源”(注: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11月总第1期,第68页。)。
然而,在近代中国,由于国家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除了短时期内一度为振兴实业进行过有限的合作,通常情况下都是处于矛盾和冲突之中,尤其是在发展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双方的矛盾更为激烈,由此从各方面严重消耗了国家和社会致力于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无法有效地联合动员所有社会资源齐心协力地为发展现代化共同努力,从而使原本即很艰难的中国早期现代化更是步履维艰,难以取得成功。
以上主要是就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雏形与早期现代化成败的联系,作了非常简略的说明。需要指出的是,历史的经验教训确实值得重视,但我们也不能采取化约论的思维方式,以此简单地推论出中国将来建构的市民社会同样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宏图伟业。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之所以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是由于发展不充分,自身具有诸多无法克服的缺陷,严重地制约了它在中国早期现代化过程中完成历史和时代所赋予的这一重大使命。如果中国将来建构的市民社会发展较为充分,克服了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雏形的一系列缺陷,从理论上看很有可能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更为突出的积极作用,甚或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现代化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难题,使之走向成功。
不过,对于当下不少学者充满信心地断定将来中国现代化目标的最终实现,关键是取决于市民社会的建构这一结论,恐怕也需持谨慎的态度。就学理层面而言,这个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应该说是可以成立的;然而,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很可能会碰到这样或那样难以逆料的中国特有的矛盾与问题。且不说在中国具体的国情之下,能否建构起发展充分而成熟的市民社会,即使得以建构也未必就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因此,对于市民社会这个在目前中国一般人们看来仍属较为陌生的事物,我们不仅需要从学理上对其正面功能与影响作一系列的论述,而且应该充分地预测和估计到将来在实践操作层面上的复杂性。否则,一般民众在对其期望值过高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一时的顿挫而失望,弃之如敝屣。类似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少见。
最后还应该强调指出,本文的主旨,不在于从历史中引申出时下和将来中国现代化的走向,也不具有像某些西方学者那样所带有的强烈“目的论”倾向,而仅仅是对近代中国历史上的市民社会雏形作一实证性的研究与探讨。或许可以说与另一部分持严谨学术态度的西方学者一样,“在运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研究中国史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关怀相对来讲并不在于中国将如何发展,而在于描述中国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以及解释中国在历史上为什么会如此发展及其结果”(注:邓正来:《〈市民社会的研究〉序言》,《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9月总第7期,第111页。)。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说历史又是一面蕴含着丰富内容的明镜,后世的人们可以通过这面明镜,从纷繁复杂的历史中吸取若干有益的经验教训,这对将来的发展无疑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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