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实用主义推理分析_实用主义论文

关于推理的古典实用主义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用主义论文,古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科学世界相对于生活世界日趋超然独立、“数理逻辑”逐渐成为逻辑学代名词的今天,人文学者在逻辑或方法论上热切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实践逻辑”(practical logic)如何可能?在这方面,不仅有新兴的非形式逻辑学家对于“形式逻辑”的纠偏或拓展,更有越来越多的分析哲学家(以格莱斯、斯特劳森、奥斯汀、塞尔等所谓日常语言派系为主)开始把“语言”看作一种“言语行为”(从而强调statement不同于sentence),并把意向性作为其重要特性之一,以期从丰富多样的自然言语活动中阐释一种不同于科学实验室内的“日常生活逻辑”。①其实,如果我们意识到推理不只是抽象的数学演算而主要是人类生活世界的一部分,因而并非只有某些特殊形式的推理如法律论辩或道德评价才属于具有特定意图的言语行为,但凡合乎逻辑的推理都应该是在合情合理(reasonable)地行事,那么,推理本身就是一种行动,一种探究。这正是实用主义有关事实与价值、思想与行动、逻辑与伦理连续性论题的一个基本观点。更为具体地讲,古典意义上的实用主义早在日常语言学派诞生之前就试图从逻辑学上解决科学与生活、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分化问题,其逻辑理论工作紧紧围绕推理或探究本身,在关注视角上比起日常语言学派对于各类言语方式的研究以及当代非形式逻辑学家对于法律逻辑或道德推理等特殊领域推理方式的研究更具一般性和广延度。②

       本文认为,尽管实用主义经典作家们在有关推理问题的研究上具有诸多不同细节,尤其是他们在具体术语的选择上有差别,甚至在相关理论立场上有明显分歧,但是,由于他们对于实用主义基本立场的认同,而且由于他们相比后来的实用主义版本更强调实用主义作为一种澄清概念的求真之法,我们可以清理出一套古典实用主义传统的推理观念。

       观点1:推理是消除怀疑、确定信念的思想过程,但正如存在真实信念与虚伪信念之分一样,同样存在真实怀疑与虚伪怀疑之分,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推理都只能开始于真实的怀疑。

       在古典实用主义者那里,推理是人类在经验之上认识世界的重要形式,或者说,就是一种探究活动(即first-order inquiry)。一开始人们总是要相信些什么,并会很自然地在生活经验中形成一些信念,但置身于丰富多彩的经验之中,人们几乎同时会对某些东西产生怀疑。怀疑是一种不舒适的令人不满足的心灵状态,它一旦出现就会产生刺激作用,促使人们努力摆脱怀疑,走向一种平静的、心满意足的信念状态。此种探究的努力,开始于怀疑,结束于怀疑的停止即新信念的产生,其中的过程即G.哈曼所谓的“合理的观点之变”(reasoned change in view),便是所谓的推理。需要强调的是,所有古典实用主义者都坚守心智上的诚正(intellectual integrity):只有那种由真实的怀疑开始的信念确定过程,才能算得上真正的推理。这一点是实用主义准则的适用条件,但凡未出现真实怀疑的地方,推理根本无从谈起,也就没有必要拿实用主义准则去确定什么信念。

       通常,如果有人说相信了并非他从内心真正相信的东西,我们会认为这个人是虚伪的。其实,从哲学上讲,所谓虚伪并不仅限于“信念”,不仅存在虚伪的信念,同样也存在虚伪的怀疑。而且,由于近代以来哲学家对于中世纪权威高举理性的批判旗帜,把怀疑精神推向极致,似乎“怀疑即有理”,因此,在古典实用主义看来,分清什么是真正的怀疑、什么是虚假的怀疑,倒显得更加紧迫。正如皮尔士所言,“我们不可能开始于完全怀疑。当我们踏上哲学研究时,我们必须以我们实际上已经拥有的所有前见(prejudices)开始。这些前见不能以一种准则而被驱逐,因为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它们可被质疑。因此那种原初怀疑论只是自欺欺人,并不是真正的怀疑。”③“许许多多的哲学家似乎都认为,只要拿一张纸写下‘我怀疑什么什么’就等于在怀疑了,或者认为,怀疑这种事只要他决定想要怀疑什么,一分钟之内就可以做到。笛卡尔曾让自己相信,最可靠的办法是‘从一开始’就怀疑一切,他还告诉我们,他直接就照那样做了,除了他借自圣奥古斯丁的那句‘我思’。但我猜情况不会是那个样子;因为真实的怀疑不会讲一开始就怀疑。实用主义者知道,怀疑是一种必须很努力才能获得的能力……”④“真实的怀疑总是要求有外部源起,通常源于惊奇;一个人足可以用一种意志行为设想数学定理的条件,但是他不可能单凭这样的意志行为就为自己创造一种真实怀疑,这就像他不可能单凭意志行为就能给自己带来真实惊奇一样。”⑤詹姆斯在《信念心理学》一文中发挥了皮尔士关于怀疑真伪的区分,他说:有一种病态的怀疑可称为“质疑癖”(德国人所谓的Grübelsucht),是指“不能够信赖任何想法,总是要求它被证实或解释”;“我们感觉所想到的某种东西不真实,这只能出现在那个东西与我们所设想的其他某个东西相抵触时。……任何对象只要一直未有相抵触的东西出现,它就根据事实被相信了,并被设定为绝对真实的。”⑥同样,在杜威那里,也有着类似的说法。他指出,我们之所以怀疑一定得是因为我们所在的情境具有内在的可疑性,⑦“凡是未有某现存情境唤起或与某现存情境无关的个人怀疑状态都是病态的;当它们走向极端时,就患上了怀疑癖(the mania of doubting)。”⑧总之,只有首先把真实的怀疑与虚伪的怀疑区分开来,才能防止有些人滥用推理之名义及实用主义之准则。

       观点2:推理是由已知通达未知的探究过程,是为了平息怀疑才启动的一种思想过程,它具有明确的“求真”目标指向,凡是偏离此种方向的推理都是伪推理。

       在古典实用主义看来,知乃行的一种,推理不是外在于生活世界的,而是参与其中的(engaged)。所谓逻辑的规范性,首先在于:推理对于我们人来说是有目标方向的。这种方向性,表现在推理者的“动机”上,一方面是“从对于我们已知东西的考虑,探明我们还不知道的其他东西”,⑨另一方面是“平息怀疑”,“当怀疑最终停下时,不管怎样,推理的目标就算达到了。”⑩从根本上讲,推理之所以要有方向,“是因为观念的自然推移总是沿着一条特定的一般路径或路线展开,而非从一个偶然联结转向另一个偶然联结。”(11)这样说,并非泛指推理的过程乃人类探求真理的活动的一部分,而是特指推理就是求真,它直接关注我们生活中的经验事实,并非只是一种“装饰性”(decorative)(12)的辅助“技术工具”。正因为如此,真正的推理是深深根植于经验生活之中的,不仅推理的前提或结论涉及经验,甚至推理形式(法则)也不过是作为生活“习惯”的“指导原则”(leading or guiding principle);(13)而且由于推理就是人类探求真理的过程的刻画,推理前提必须是作为既定信念的已知知识,而推理结论必须是有待确定的新信念。关于这一点,其实早在古希腊人们就有清晰的认识;因为当时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的哲学家在谈论推理时总是由已知推向未知,而绝不会把此前并不存在怀疑的命题作为推理结论。(14)

       不得不承认,在今天,除了偶尔有人提到“在实际生活情形下很少有推理者去证明大家都已经接受的东西”(15)外,大部分逻辑学家明确声称逻辑推理无关事实经验,甚至把推理等同于某种符号串。但是,只要我们不是把推理看作生活之外的一种游戏,只要我们准备通过推理来认识我们的生活世界,我们就无法把不顾事实如何的推理看作真实的推理,因为即便是形式逻辑,其主旨也只是通过形式刻画来研究经验事实。正如皮尔士所看到的那样,“基础几何对于没人怀疑过的诸多命题提出了形式证明,但那严格来讲不能称为推理,因为它不是把我们由已知引向未知。那些几何证明的价值只是,它们显示了特定定理对于特定公理的依赖性,这种东西没有证明是不会明白的。两个人在一起讨论问题,当其中一人尽力首先在另一个人心中激起怀疑时,那就等于成功了一半。而如果怀疑停止了,再讨论下去就没有意义了。因而,真正的探究开始于真实的怀疑开始之时,结束于此种怀疑结束之时。而推理的前提,总是些不受怀疑的事实。所以告诉一个人一开始就怀疑那些熟悉的信念是没用的,除非你说些什么能让他真正对那些信念产生怀疑。还有,说推理必须建立在第一原理或最终事实之上,也是错误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探究我们尚不能加以怀疑的东西……”(16)除了没有遵循从熟知到未知这一程序外,还有一种方向错误的推理,即“冒牌的推理”(sham reasoning):“不是让推理去决定结论最终如何,而是让结论决定推理如何进行。”(17)正是基于对古典实用主义上述有关推理目标方向的观点的深刻同情,当代新古典实用主义哲学家苏珊·哈克提出,在被誉为科学时代的今天,依然存在着不少甚至大量的违背科学精神的、不以探究真相为目标的伪探究者(pseudo-inquirer),我们常见的伪探究者有的只是为了获得晋升机会而为他并不真正关心其真假的某个命题提供辩护,有的只是为他自己的某个先入之见提供辩护。她把前者称为“伪装的推理者”(fake reasoner),把后者称为“冒牌的推理者”(sham reasoner)。(18)换言之,所有这些,如果放在古希腊那个时代,顶多会被苏格拉底称为Sophist,但绝非Philosopher。

       观点3:推理是一种有意识的、可负责的思想活动,它是可区分为好坏的;那些未经思虑的推断不是推理,它们无对错好坏可言,但可以作为推理的出发点。

       在推理遵循正确的方向之后,逻辑的规范性还要求:那种所谓的推理必须是一种有意识的思想过程。关于这一点,很多人会认为是多余的话。如果是那样,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对于“推断”(inference)与“推理”(reasoning)不分,认为凡是有信念产生的心灵活动都叫做推理。但是,强调推理是一种有意识的思想过程,并借此与推断区分开来,对古典实用主义来说却有着重要的结果。首先,正是由于把推理限定于有意识的思想过程,因此它就具有了道德行为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即自主、受控制、有思虑、可批判等等;而一旦把推理理解为有允诺、可负责的道德行动,我们就有理由把逻辑理解为“道德的一种应用”(19),也就是说,逻辑学与伦理学是连续的,这种连续性是任何认同实用主义准则(即通过实践效果来衡量思想观念的意义)的人都必须同时承认的。正因为推理的有意识特征关系到整个实用主义方法的合理性,实用主义的鼻祖皮尔士在自己的作品中(20)自始至终、反反复复、不厌其烦地强调:推理不可能无意识地进行,它一定是有思虑的(deliberate)、自主的(voluntary)、批判的(critical)、受控制的(controlled);推理这种现象在一般特征上与道德行为相当,正如无意识的行为(如睡着时中签下的合同)不能受到赞同或责备一样,如果我们只感觉到有一种信念(譬如,圣奥古斯丁的“我思故我在”),但却意识不到这种信念是如何得出的,那么这种心灵活动就没有资格称为推理,只能叫做无关批判的推断(acritical inference)或者信念的联想暗示(associational suggestions of belief)。

       其次,如果把推断不加区分地等同于推理,同时又主张信念总是推断而来的,那将使得人们认为,一切信念都必须是推理的结果,继而从逻辑上要求任何东西在被接受之前都必须经受严格的推理。这正是詹姆斯在《相信的意志》一文中所要批评的由于英国数学家克利福德(W.K.Clifford)的文章《信念的伦理学》而变得出名的一种偏激观点。克利福德的那句话至今依然广为传诵,即:“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基于不充分的证据而去相信某种东西都是错误的。”詹姆斯批评的要义是,由于对于我们来说追求真理是第一位的,防止错误是第二位的,我们很多时候不可避免要相信一些东西,即便我们接受那些信念并不具有充分的证据,即便我们之所以相信它们主要是因为内心的一种情感或意志力。(21)事实上,如果我们坚持把推理与其他推断行为的区分放在詹姆斯的语境下,他对于克利福德的批评可以更加清晰。因为在古典实用主义那里,推理只是获得新信念的方法之一,很多时候我们之所以得到信念并非是由于有意识地采取某些证据作为前提进行推理所致,而是由于那些并非称为推理的无意识的、无批判的推断或联想所致。更重要的是,即便推理也得从既有的知识或信念出发,“推断由以开始、所有推理都依赖的那些事实资料(data)是知觉事实(perceptual facts),它们是理智对于觉知(percepts)或‘感官迹象’(evidence of the senses)的可错性记录。”(22)这些觉知以及知觉事实并非可以从逻辑上评价对错好坏的对象,因为它们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事情;但它们却是我们推理赖以进行的重要基石,而且正因为它们本身是感官知觉的本能所得,最起码在当时它们对于推理者是绝对信赖、不受质疑、无所谓好坏的“信念”。这样说,并不否定这些我们在当时无法怀疑的“信念”能够在后来变成需要经过推理才能消除怀疑的东西。“但是,只要我们是不禁接受了一种思想状态,它就必须被彻底地接受为真。任何对于它的怀疑都是无用的伪装与无法兑现的纸币。”(23)

       观点4:推理是关于我们有意选择做什么的一种确定信念的行为,它包含新信念的结论是一种能与未来行动直接相连的习惯,并通过未来行动来检验可错的推理结论。

       “实用主义告诉我们,我们思想要根据我们准备去做的事情来解释,因此,逻辑学即有关我们应该如何思想的学说,必定是伦理学即有关我们有意选择去做什么的学说的一种应用。”(24)这一点反映在推理上,意味着:“根据实用主义,推理的结论必须是指向未来的。因为它的意义指涉行为(conduct),而由于它是推理所得到的一个结论,又必须指涉有思虑的行为即可控制的行为。但是唯有未来行为是可控制的行为。”(25)更进一步讲,任何作为推理结论的信念都告诉推理者在某某条件之下应该如何去做,这种信念是一种能够随时据以行事(不论是公开的或是想象中)的、“有机论”(organic)(26)意义上的习惯。在这里,信念与习惯是统一的:“信念是有关观念的习惯性关联。”(27)它们可谓是“行动的催化剂”,是“真正最理性的概念”,因为它们为我们规定好了应用方式。(28)如此来理解逻辑推理,则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推理都是以“习惯”或“信念”作为结论性命题的;推理结论的“确定性”并非指结论永不可易,而是指必须能够导致未来效果或行动变化。根据实用主义这一逻辑准则,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推理是要能在实践上带来实质性变化的,如果没有推到习惯或行动意图这一步,如果推理没有产生此种效果,则算不上真正的推理;这就好比一位自称每天去教堂的“有信仰者”,若是他的“信念”压根儿不会影响他在实际生活中的行动,他就算不上一位虔诚的信徒。就此种关注来说,推理结论的可靠性是次要的,因为不能达到此种“结论”的推理是谈不上好坏的,根本就是不完整的。

       此外,每一完整推理(29)的结论都是可以直接进行实践检验的“习惯”或“信念”,因而推理并不是要排除经验,而是要提出可供经验检验的“假说”。相比于一般只重视“总结过去”的概念合理性,实用主义方法更强调“指向未来”的行动习惯。依此来看逻辑推理,推理旨在给我们一种行动指南,它是要激发一种可控制的未来行动,而非以“结论”限制行动。每一次推理都以达到某种“习惯”、“信念”或“意图”作为“确定性”结论,但这些结论性东西都是“条件性的、一般性的行动决意”(30),都是指向未来行动的,其中包含了对“如何行动”的指令。“如何思想”决定了“如何行动”;但推理所规定的“如何行动”,只有在未来经验即付诸实际行动中才能得到检验。“所有思想的理智意义最终在于它对于我们行动的影响……思想的合理性在于它指向一种可能的未来。”(31)这里,推理作为一种思想过程,其每一次所得出的结论(作为一种期望),因为要接受未来经验(作为事实)的检验,因而是可错的;推理的本质不在于是否产生了不容置疑的绝对结论,重要的是,它通过规定我们的行动,通过接受未来经验的检验,能够有助于我们接近实在,让我们更便捷地发现真理。这里,如果有人试图通过求助于推理法则而主张结论的不可动摇,那是徒劳的;因为,所谓推理法则或有关推理的“指导原则”,也是一种习惯,只不过那是已经确立的、迄今尚未受到真实怀疑的习惯。显然,根据我们的这种分析,所谓“结论”、所谓“习惯”、所谓“信念”、所谓“意图”都不是绝对的静态不变,而在经验的长河中表现出一种“进化”。正是通过此种进化,我们的推理才逐步揭示真理;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的知识也处于类似动植物一样的“成长”之中。

       观点5:实用主义是能够使得我们的观念更加明晰的一种总的推理方法,这种探究的一般法则不仅适用于科学推理,而且适用于常识、宗教等领域内的一切推理。

       推理以探求真理为根本目标,具体到每一个具体推理过程来说,则是以信念的确定为目标;但推理并非简单的信念之确定,而是由原有信念通向新的信念,在此过程中,我们原来不够清晰的、带有真实怀疑的观念,因为怀疑的消除而变得更加明晰。如此说来,实用主义“经典两篇”的两个题目是完全一致的,即“信念的确定”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正是“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不仅如此,这两个题目还点到了实用主义这一思想方法的要旨:“实用主义使得思想活动成为一种有关符号新陈代谢的生动推理”,(32)所有推理都是对于某种符号的解释,因而能够使得我们的观念更加明晰。

       从哲学的历史来看,其实一直有很多人认为:观念的明晰性直接关系到真理的追求,甚至在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兹等哲学家看来,真观念就是具有足够明晰性的观念。这种观点更是由于笛卡尔门徒所作《波尔·罗亚尔逻辑》的广为流传而产生了深远影响。该书在“概念”篇中把“clear & distinct”作为概念明晰的标准,并暗示:明确概念,乃逻辑学的第一步工作,它是对于后面的“判断”篇、“推理”篇具有基础性作用。直至今天,虽然逻辑教科书大都抛弃了《波尔·罗亚尔逻辑》一书“概念—判断—推理”的结构安排,但大多数逻辑学家一开口总要强调:逻辑谈论的前提条件是概念明确,没有明确的概念,正确的命题与合乎逻辑的推理就无法形成。在他们看来,似乎逻辑研究的正确程序只能是:先明确概念,然后由概念组成判断,最后再由判断组成推理。但是,在古典实用主义看来,明确概念不能只是逻辑研究的预设,而应该作为逻辑推理的目标;因为我们思想的实际困难往往正在于概念的不明确,我们不可能在逻辑推理之前通过笛卡尔所谓的理性直观或“clear & distinct”标准就能一下子明确概念,我们无法等到一个绝对明晰的概念达到之后才开始推理,更为紧迫的事情反而是:我们必须首先进行推理,然后试图通过推理来明确概念。也就是说,逻辑研究的程序应该反过来,让推理成为第一位的,概念和判断不过是某种省略形式的推理。不难看出,这种经过重新诠释的逻辑理解法也正是实用主义准则的精神实质。为了明确概念,传统上认为既要有外延定义(大致对应于clear标准),又要有内涵定义(大致对应于distinct标准),但皮尔士认为,这些定义法作用有限,如果引入实用主义准则,我们便可以通过诉诸概念的实际效用(用法),通过面向未来行动的推理,获得一种更为高级的明确概念之法。(33)同样,面对此前有关真理的各种内部或外部标准的理论,詹姆斯的反应也是:我们不应过多地强调作为我们思想起点的那种概念的确定不移、绝对可靠,而应该通过看它能把我们引向何方,通过经验之流的不断修正,逐步接近于真观念。(34)虽然这种实用主义视角下的推理很可能是出错的,但由于它打破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单向线性结构,本质上乃一种动态的、自我修正的探究过程,持续不断的推理必然能把我们引向越来越明晰的概念。(35)

       值得注意的是,古典实用主义者认为,实用主义准则乃对于科学领域中各种成功科学方法的总结概括。以化学为例,“过去化学家的格言是‘阅读,阅读,阅读,操作,祈祷,然后重新阅读’。拉瓦锡的方法不是阅读然后祈祷,不是想象某一长期而复杂的化学过程将有某种效果,然后以枯燥的耐心将其付诸实践,在经过其不可避免的失败后,再想象对其进行某种修改后它将会有另一种效果,最后将最近的想象作为事实公布出来。他的方式是,将其想法投入到实验室,然后精确利用他的蒸馏器和葫芦作为思想工具,在代替语词和构想而对实物进行操作的过程中,产生一种崭新的推理概念,即推理被视为睁大眼睛去做的一件事情。”(36)皮尔士在《信念的确定》开头部分中提到的拉瓦锡的此种新推理观念,正是实用主义准则的原型。不仅如此,在古典实用主义者看来,他们的实用主义准则同样可以应用常识、道德、教育、宗教等领域,“应该尽可能广泛地加以应用,应用到各种不同的争议、信念、真理、观念以及对象”,(37)因为实用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方式,它所刻画的是所有的真正推理的精神实质。由此,普通逻辑学中所谓的演绎、归纳、假说、类比等等逻辑推理类型不过是实用主义这一总方法之下的“下级方法”(subaltern methods)。(38)而且,由于这些方法服从于共同的实用主义准则,均涉及某种意义上的观察和实验,它们在实际应用中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大多互补结合使用的。为了使得一个概念更明晰,为了增强一个新信念的可信度,推理的结构可以不是通常的线性链条,而是构成一种缆绳。链式推理(chain reasoning)的总体强度不会高于链条中最弱的一环,绳式推理(rope reasoning)却可以把数量上足够多的纤丝拧成牢固的整体。(39)本着这种健全和富足的推理观念,古典实用主义者们相信,我们可以在“上帝的存在”、“科学与宗教的联姻”等各种深远而重大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上进行合乎理性的深入探究。

       总结:古典实用主义分析法的困难及优势

       无疑,有关推理的古典实用主义分析,是一个有待结合更多“实用主义的逻辑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课题。除去以往针对实用主义哲学的那些肤浅式误读及非学术批评不算,就本文上述的概观性工作而言,此种古典实用主义分析法面临着必须首先予以回应的心理主义指责,但如果它能够避开此种指责,其理论优势将是多方面的。

       (1)古典实用主义的推理分析关乎思维规范,可以很容易避开心理主义指责。从怀疑、信念、习惯等这些心灵状态来界定推理,表面上看似乎落入了心理主义的陷阱。但是,如果记得海德格尔从本体论上所提出的有关思维的一种基本区分,即作为思想活动的思维(thinking as an act of thinking)与作为所思的思维(thinking as what-is-thought,the“thought”),(40)我们不难判断:古典实用主义者所作的思维研究是作为“一般思想”(THOUGHT)的思维,是思维的一般法则及种类,这完全不同于反心理主义者所指责的那种实验心理学研究对象。(41)正因为这样,我们看到,古典实用主义者不仅能轻易避开心理主义指责,而且典型地属于反心理主义、反主观主义的阵营。譬如,皮尔士曾明确指出,“面粉检查员不必知道小麦凭借何种力量生长;分析化学家不必发现他所考察的物质凭借什么过程生产出来的。同样,逻辑学家也不关心论证是依照什么心理过程产生的。这是一个简单而重大的论点,我从理性上赞同,而且我作为逻辑学者所有与之有关的经历都证实了这一点。”(42)面对不少学者对于“实用主义”不求甚解的无礼驳斥以及他们所谓“实用主义放弃客观标准、过于变通随意”的诽谤性言论,詹姆士曾断然指出:“实用主义者比其他任何人都自认为受困于过去整个固定真理体的挤压与他周围感觉世界的强力之间,有谁能像他那样感到我们心灵运作所受到的客观控制的巨大压力呢?如果有人以为此种法则是松弛的,那就让他服从此种律令一天试试看……”(43)为了标明实用主义不同于主观主义的立场,席勒采用了“构筑世界”(make our world)与“创造世界”(create our world)之间的区分:正如木匠并非凭空制造一把椅子一样,“我们不是凭空构筑实在……我们不是‘造物者’(creator),我们的力量是受限制的”。(44)在推理问题上,他相信实用主义直面真实思想过程的处理方式是客观的,反而是那些流行的“符号逻辑”方法容易使得语言用法遭受“随意修改”。(45)针对罗素曾指责他把个体满足作为真之基准以及最终的探究目标,杜威也不无愤怒地作出回应:“罗素先生先是把怀疑情境换为个体怀疑……然后把怀疑变成个人不适,由此把真理等同于此种不适的消除。按照我的观点,唯一涉及到的渴望是渴望尽可能诚实而公正地解决当下情境中的那个问题。所谓‘满足’乃对于问题所规定的那些客观条件的满足。个体满足仅在一开始时涉及,就像根据工作要求完成了某项工作任务一样;但它绝不会影响对于有效性的确定,因为,倒是那种确定性制约着它。”(46)“实用主义的批判家们令人吃惊所一致忽略的一点是,在重新解释知识之本性和功能时,实用主义必然彻底地重新解释所有那些认知机制。”(47)

       (2)古典实用主义的推理观,在某种程度上可谓达到了罗尔斯所谓的一种“反思均衡”,有望成为当代推理论研究的重要起点或参照系。相比其他有关推理问题的研究路径,古典实用主义的方法是一个颇具生发性的论题。这里仅提及三点。首先,借助于古典实用主义所提供的推理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逻辑学、认识论、方法论之间的统一。由于在古典实用主义看来,逻辑学是一种探究理论,真正的推理是用于探求真知的,因此,推理分析本身就是认识论的主题,认识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关于“如何以推理求得真知”的逻辑学。同时,如果我们坚守词源学意义上的“方法”(μ

θοδο

,methodos(48))即“知识的追求”、“探究知识的方式”,由于实用主义方法代表了各种推理类型的基本思想方式,可谓“方法的方法”,并要求推理用于真理探究中的实际问题,因此,方法论自然成为了其逻辑理论中最为生动、更为高级的部分。其次,借助于古典实用主义所提供的推理分析,我们有望解决所谓“理论推理”与“实践推理”之间的长期对立。今天,哲学家们有一个占据支配地位的推理观念,即:“任何由一组前提得到一个结论的过程,都可以称为推理过程。如果结论涉及需要做什么,该过程就叫做实践推理,反之就叫做纯粹推理或理论推理。”(49)基本上,理论推理由逻辑学来研究,实践推理归伦理学来研究。但是,如果逻辑学把区分推理好坏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它就不应该把实践推理交给专注于行动目标研究的伦理学,而应该通过关注推理与行动、信念、意向、习惯等之间的内在统一,弄清逻辑推理的实践向度。毕竟,实践三段论本来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三段论”(即基本的推理形式)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由于古典实用主义“关注于推理渐渐转变成行动力量的那些区域”,(50)它把推理作为一种可批判的道德行为,并主张把推理诉诸于未来的行动,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实现理论推理与实践推理之间连续性的路径。与此同时,由于逻辑学仅仅关注推理这一种可以区分为好坏的道德行为,逻辑上所追求的“真”只是德性即道德上所谓“好”的一种而已,并没有像一些粗疏批评家所理解的那样反过来主张“凡是好的就是真的”,因此,古典实用主义分析法,并不会使得我们由逻辑学与伦理学之间的连续性这一基本立场,滑向以逻辑学取代伦理学或将逻辑学与伦理学等同的极端观点。最后,借助于古典实用主义所提供的推理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代分析哲学中推理主义语义学。虽然布兰顿本人的理论是直接建立于罗蒂新实用主义而非古典实用主义之上,但有新近研究表明,(51)当代推理主义的思想要旨至少与历史上的古典实用主义尤其是皮尔士哲学有着更多的契合与重叠,布兰顿两部著作题目“making it explicit”、“articulating reasons”简直就是对于皮尔士“how to make our ideas clear”一文的翻译。

       无疑,本文的研究只是一种纲要或起点;更多细致深入的探讨,将在以后的系列论文中展开。

       注释:

       ①关于这方面的逻辑工作,阐述最为系统、影响最为广泛的当属P.F.Strawson,Introduction to Logical Theory,Methuen & Co.Ltd,1952。

       ②最具代表性的是:John R.Searle,Speech Acts: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 Stephen Toulmin,Return to Reaso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

       ③C.S.Peirce,The Essential Peirce,Volume 1,edited by Nathan Houser and Christian J.W.Kloesel,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2,pp.28—29.

       ④CP 6.498.本文采取皮尔士文献的通用记法,CP代表Collected Papers of C.S.Peirce,v.1—6 ed.Charles Hartshorne and Paul Weiss,v.7—8 ed.Arthur Burks,Cambridge:Harvard,1931—58,并以圆点前面的数字表示卷数,后面的数字表示节数。

       ⑤CP 5.443.

       ⑥James and Dewey on Belief and Experience,edited by John M.Capps and Donald Capps,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05,pp.60—62.

       ⑦关于杜威所谓“不确定情境”的真实所指以及如何把杜威的意指与可能的误解区分开来,可参看Richard M.Gale,Russell's Drill Sergeant and Bricklayer and Dewey's Logic,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56,No.9,1959,pp.401—406。

       ⑧John Dewey,The Later Works,1925—1953,Vol.12,edited by J.A.Boydston,Carbonda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86,p.109.

       ⑨CP 5.365.

       ⑩C.S.Peirce,Writings of Charles S.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II,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4,p.15.

       (11)John Dewey,The Essential Dewey,Volume 1,edited by Larry A.Hickman and Thomas M.Alexander,Indiana University Press,p.242.

       (12)CP 1.58.

       (13)CP 2.588.

       (14)CP 7.250.

       (15)Patrick J.Hurley,A Concise Introdution to Logic,Tenth Edition,Thomson Wadsworth,2008,p.19.

       (16)CP 7.322.

       (17)CP 1.57.

       (18)Susan Haack,Manifesto of a Passionate Moderate:Unfashionable Essay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pp.189—191.

       (19)C.S.Peirce,The Essential Peirce,Volume 2,edited by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8,p.480.

       (20)CP 1.606; CP 2.182—183; CP 5.440—441; CP 7.458—459.

       (21)William James,“The Will to Believe”,in James and Dewey on Belief and Experience,edited by John M.Capps and Donald Capps,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05,pp.95—110.

       (22)CP 2.143.

       (23)CP 8.191.

       (24)C.S.Peirce,The Essential Peirce,Volume 2,edited by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8,p.142.

       (25)CP 5.461.

       (26)(28)John Dewey,The Later Works,1925—1953,Vol.12,editedy by Jo Ann Boydston,with an introduction by Ernest Nagel,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2008,p.19; p.80.

       (27)C.S.Peirce,Writings of Charles S.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III,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6,p.107.

       (29)根据演绎定理,所有此前推理的结论都可以列入得出最终结论的那个推理的前提集之中。

       (30)CP 5.402 n.3.

       (31)C.S.Peirce,Writings of Charles S.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III,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6,p.108.

       (32)CP 5.402 n.3.

       (33)关于实用主义作为一种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更多可参看拙文《皮尔士实用主义的逻辑学语境》,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第9 期。

       (34)James and Dewey on Belief and Experience,edited by John M.Capps and Donald Capps,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05,p.102.

       (35)Giovanni Vailati,On Material Representations of Deductive Processes,Journal of Philosophy,Vol.5,No.12,1908,pp.311—312.

       (36)C.S.Peirce,The Essential Peirce,Volume 1,edited by Nathan Houser and Christian J.W.Kloesel,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2,p.111.

       (37)John Dewey,The Middle Works,1899—1924,Vol.4,editedy by Jo Ann Boydston,with an introduction by Louis E.Hahn,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2008,p.101.

       (38)Roberts S.Corrington,An Introduction to C.S.Peirce:Philosopher,Semiotician,and Ecstatic Naturalist,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93,p.29.

       (39)Cornelis de Waal,On Pragmatism,Thomson Wadsworth,2005,p.99.

       (40)Martin Heidegger,Logic:The Question of Truth,translated by Thomas Sheeha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10,pp.1—24.

       (41)有关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争论之实质的更多阐明,参看拙著《皮尔士哲学的逻辑面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三章第五节。

       (42)C.S.Peirce,Writings of Charles S.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I,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Bloomington,Indiana,1982,p.361.

       (43)William James,Pragmatism,Dover Publications,Inc.,New York,1995,p.90.

       (44)F.C.S.Schiller,Humanistic Pragmatism:The Philosophy of F.C.S.Schiller,edited by Reuben Abel,Free Press,1966,p.146.

       (45)F.C.S.Schiller,The Principles of Symbolic Logic,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29,No.20,1932,pp.551—552.

       (46)John Dewey,The Later Works,1925—1953,Vol.14,editedy by Jo Ann Boydston,with an introduction by R.W.Sleeper,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2008,p.56.

       (47)John Dewey,The Realism of Pragmatism,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Psychology and Scientific Methods,Vol.2,No.12,1905,p.326.

       (48)其中,meta意为“在之后”(after),hodos 意为“道路”(way)、“运动”(motion)、“旅程”(journey)。

       (49)Simon Blackburn,Oxford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320.

       (50)C.S.Peirce,Writings of Charles S.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ume VI,edited by the Peirce Edition Project,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0,p.32.

       (51)C.Legg,Making it Explicit and Clear,Metaphilosophy,39(1),2008.

标签:;  ;  ;  ;  ;  

古典实用主义推理分析_实用主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