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战略选择和制度安排——协同创新中高等教育宏观政策的调整和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宏观政策论文,战略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学和产业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大学和产业合作层次较低、动力不足、效益不高,科学的合作机制尚未建立,难以适应科教兴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因此,亟须针对问题找准原因、提出对策,建立利益合作机制,促进大学和产业的合作,以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适应并引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科学发展。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三重螺旋理论、开放式创新理论以及跨组织合作理论对大学和产业合作创新的原理做出了解释,并对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战略选择和制度安排做出了形式各异但宗旨一致的分析,本文结合理论工具和我国的现实条件,力图通过政策分析,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融合,提出促进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政策建议,调整和创新高等教育宏观政策,推进协同创新。
一、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本质探寻和制度比较
(一)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本质探寻
协同创新中,大学和产业合作关系的本质是构建大学与产业知识和技术生产、创造和流动的网络。如何提高知识和技术的可达性,使得知识和技术发挥最大的价值,从而提高知识和技术接收的有效性及转移绩效,是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宗旨。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三重螺旋理论、开放式创新理论以及跨组织合作理论从不同的视角解释了大学和产业合作关系的实质,不同程度地隐含了对合作中知识和技术流动本源性解释的理论认同,说明大学和产业合作的终极目标是创造知识与创新技术,决定合作成败的关键在于知识和技术能否在大学和产业之间进行有效的流动,实现知识和技术在不同组织间的交融。知识和技术流动的行为贯穿于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全过程,根据整个过程的关键因素和作用机理进行顶层政策设计,是大学和产业合作战略选择和制度安排的关键。
大学和产业之间的知识和技术流动为促进技术创新创造了条件,而技术创新又促进了学术研究,进而提高学术创新的水平。大学和产业之间的合作。使彼此之间不断累积自身的优势资源,形成协同创新、不断扩大效益的循环效应,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学通过避免轻视实用性的研究、增进大学和企业之间的交流、申请专利权和签订研究合作协议、组建技术转移公司或技术创新企业等方法,加强其与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1]大学不但是新知识和技术的发源地,还是全球知识和技术流动的关键环节,更是地方知识和技术创新网络形成的中心,是连接知识和技术网络的最重要节点,借助于学术创新、技术创新,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大学知识和技术转移可以分为水平式和垂直式两种形式,垂直式知识和技术转移发生在大学和当地企业之间,由于大学和地方企业的知识和技术水平的不同而发生溢出;水平式知识和技术转移发生在地区大学和研究机构之间,在人员交流、信息共享中实现知识和技术的溢出。
大学和产业基于各自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机制,显示出不同的系统特性,在社会活动系统中分属不同的子系统,彼此的分工相对明确。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的壁垒阻碍了创新和发展,大学和产业掌控和拥有自身创新和发展所需的所有知识和技术资源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其合作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产业主要的功能在于实现物质的再生产,同时也从事技术的开发和创新活动,从而实现知识的再生产和人才的再生产;大学主要的功能在于实现智力的再生产,同时也从事知识的传承和创新活动,从而实现技术的再生产和物质的再生产,彼此之间交叉融合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大学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创新的综合系统,产业是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工艺完善、人才成长的综合系统,大学以传承和创新知识为主,产业以传承和创新技术为主,同时都承担着知识和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锻炼、文化传承和创新的职能,通过相互合作实现协同创新和发展。
大学和产业之间的合作,使得大学的科研成果通过企业运作得以产业化,不但给企业带来了创新性的技术和服务方式,提升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以在产业化、商业化过程中进行检验,发现新的问题,找到新的研究方向,形成新的知识增长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效果和问题,为大学进一步开展研究活动指明了方向,成为大学学术研究和知识创新的重要源泉。基于创新性的知识和技术,大学为产业培养适用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服务人才等,将知识和技术融合为人才所具有的基本知识和才能,进而转化为企业本身的智力资源,实现技术的创新,促进知识的创新。与大学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企业,其效率远高于模仿企业,协同创新企业比模仿企业的技术效率高10个百分点,协同创新是我国经济转型期企业提升效率和增强竞争力的最佳产品创新模式。[2]
(二)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制度比较
美国共有4 000多所高等院校,其中200多所是研究型大学,联邦政府研究机构800多所,除少数比较专注理论研究之外,大多数高校和研究机构都不同程度地从事应用研究,与企业保持着紧密联系,大学和产业合作的范围较广、程度较深。多数政府通过政策,要求国内的高等教育机构寻找非政府的资金来源,并从事各种创业活动,许多高校已经切实有效地实现资金来源、研究基地的多样化。[3]战略和制度层面,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主要通过在大学周围建立科技工业园区,例如硅谷等;以企业为主,大学和产业开展合作研究;政府支持大学和产业建立联合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大学、产业建立产学研联盟或技术战略联盟等方式,促进大学和产业的合作。
日本大学以基础研究为主,研究院所以应用研究为主,企业以开发研究为主,三者各有侧重、互相协作。目前,日本企业加强了与大学的合作研究,大学从事基础研究,开展技术研究,接受企业的委托研究或与企业合作研究,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和培养研究人员。所有为大学提供经费的方法都含有市场调节的因素,大学组织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资源分配给该组织及该组织内部的分配方式决定,市场调节可以不断地刺激大学,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状况。[4]日本政府明确提出了加强产、学、官合作的方针,从政策上保证大学和产业合作的顺利进行,主要通过创设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制度环境、加强科技信息沟通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集群及知识密集区的建设、兴建产学研研究基地、设立重大专项和计划、创办科技中介机构等方式,推动多种形式的大学和产业合作。
德国政府创新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模式,一方面,充分发挥其国际化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优势,促使其与大学合作,建立产学研联盟,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另一方面,大力支持中小型企业和大学合作,建立或者组成各种研究联合体,调动创新研究实力强大的研究型大学积极参与,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大学作为科学发源地的思想在德国得到极大的重视,其对德国的影响从未真正减弱过。科学是解决问题的基础,是技术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家经营企业的基础。[5]德国通过创新大型企业与高水平大学合作模式,建立合作性的工业研究机构或者协会,设立产业孵化和科技园区,鼓励人员流动和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等政策,促进大学和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实现知识和技术的跨组织转移。
英国政府十分重视大学和产业的合作,认为“增进高等教育与工业之间、科研之间的联系对英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是一件具有长远意义的大事”[6]。强调科技界应走出实验室,并同工业界密切结合,科学家应具有工业概念,实业家应具有科学头脑。高等教育在发展和得到新的思想和新的技术,发现和训练人才并指导人才更加有用处等方面具有重大的责任。[7]英国通过理顺科技宏观管理体系、组织和实施科技计划、发展科技中介、建立科技园区等政策,以及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并鼓励企业加大经费投入,保护大学科研人员从企业中应获得的收益,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等措施,积极推进大学和产业的合作。
不同国家的经济与科技水平、文化与历史传统影响着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战略选择和制度安排。不同国家大学的功能与作用差异十分明显,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大学的功能与作用也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发生显著变化。大部分国家通常采取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等手段对大学和产业施加影响,将大学的科学研究和产业的合作创新纳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轨道。高校既是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又是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重要源泉,也是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驱动力。[8]只有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才会产生巨大的经济回报,只有为知识型企业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才能使投资产生更大的综合效益。[9]创新性知识只有服务于产业,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种转化需要大学和产业的密切配合与协作。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并实施了有关政策,例如设立或委派专门机构从组织管理上加强政府对大学和产业合作的领导或引导,构建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新模式;形成促进大学和产业合作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财政政策和人才政策等,营造有利于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制度环境;制定重大科技计划,确定大学和产业合作的重点领域,增加政府资助,强化宏观调控等,推动大学知识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我国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困局及影响因素
(一)我国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挑战以及问题
我国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基本模式为设立大学科技园、创办校办产业、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大学向企业转让专利、企业委托大学研究开发、大学与企业联合申请项目、大学与企业联合建立实验室、大学和产业设立合作基金、企业在大学设立研究基金、大学和产业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等。其中,大学科技园是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基本平台,校办产业是大学和产业合作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为社会服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2010年底,全国共有国家大学科技园86家,涵盖了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34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承担各级各类计划项目1728项,其中国家级项目345项,在孵企业申请专利5603项,其中发明专利2333项;批准专利2857项,其中发明专利872项,购买国外专利34项;已累计毕业企业4364家,其中上市企业21家。2010年,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转化科技成果4606项,在孵企业总收入为221.63亿元,毕业企业683家。[10]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一定困难:区域发展不平衡,国家大学科技园与高校、政府、企业等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政策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模式、运营机制尚处于探索之中,办园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仍然存在,未能充分发挥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优势和潜力。2011年,科技部、教育部联合颁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科发高[2011]362号)强调,探索并完善科学管理体制与高效运营机制,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平台的综合优势,是新形势对国家大学科技园提出的新要求。
大学校办产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在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人才培养中均居校办产业中的主导地位。2010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校办企业统计工作的494所高校。共计3564个企业,23个上市公司。其中:资产公司190个,占5.33%;一级企业(指学校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及资产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2007个,占56.32%;二级企业(指一级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1557个,占43.67%。2010年我国高校科技型企业收入总额约占校办产业收入总额的67.92%,大约为1135.49亿元;实现净利润44.69亿元,占校办产业净利润总额的54.50%;在册职工人数共计10.86万人,约占校办产业职工人数的27.05%;接纳学生实习人数18.16万人次,约占校办企业接纳学生实习人数的16.90%,参与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分别占校办产业培养博士生、硕士生人数总额的38.81%和47.73%。但高校校办产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科技型企业仍然偏少、规模不大、创新力不足。2010年,我国高校科技型企业总计1044个,仅占校办产业数量的29.30%。1999—2007年的近十年间,中国高校校办企业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校办科技型企业年均减少106个。2010年末,高校上市公司市值超过100亿元的只有1家,占高校上市公司的4.35%;而市值低于10亿元的有6家,占高校上市公司的26.09%。[11]
虽然高校的科研经费持续增长,来源也日益多样化,但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却十分低下,大量的研究成果以发表学术论文为最高目的。大学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比例较低,而且获得的专利应用到产业的比例也比较低。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研究表明,1999—2003年间,大学专利售出量占到授权量的22.8%。据科技部《中国科技统计数据2011》统计,2010年,大学共获得专利授权量19036项,比2009年增加4645项,增长率为32%;2009年大学理、工、农、医领域专利出售仅为1571项,约占授权量的34%。而2003—2007年间,我国大学共申请专利100102项,获得批准专利45350项,但仅有3596项专利售出或者转让,专利应用到产业的比例还不到8%。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与欧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12]我国大学本身的科研能力、学术创新水平日益增强,但大学的科研成果的转化率、获准专利的应用率却并不高,二者的发展严重背离,这势必影响大学科研创新能力及企业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进而影响协同创新的水平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企业与大学合作的积极性不高。我国企业委托大学开发研究的经费虽然逐年增长,但在大学科技活动总经费中的比重却有所下降,使得合作缺乏可持续性。1998—2007年的10年间,基本维持在37%左右;2003年以后,高等学校研发资金来源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结构,即政府资金占54%~58%,企业资金占35%~37%,国内其他来源资金和国外资金占7%~10%;2010年,我国高等学校研发经费来源于政府的比例有所回升,而来源于企业的比例略有下降,分别为60.1%和33.2%。[13]我国“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实施十年之后,大约1200多项高技术研究成果得到了鉴定,学术论文发表了两万余篇,但专利申请仅为200多项,大约相当于论文发表量的1%,而实际上有关科研人员通过在产业中的技术兼职,将有关科研成果进行了部分转化,出现了较为普遍的非正式知识和技术的转移现象。我国科研活动中利益相关者利益分享机制的缺失,导致大量的研究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政策的保护,对有关成果的管理较为随意,缺乏转化和使用的意识;同时又导致知识产权政策之外的非正式和非法使用,大学的知识产权利益流失现象明显。
(二)我国大学和产业合作不畅的影响因素
1.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尚未建立
大学和产业合作能够有效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的建立是关键,涉及的主要利益为知识产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我国虽然强调“共同投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但由于利益相关者为了获取更多自身利益,导致了矛盾的产生。我国现有的政策对知识产权利益主体的界定相对模糊,对科技奖励利益主体的划分不够明确,对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主体的规定比较笼统,导致有关政策不能有效地调整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大学和产业合作中的权利和利益关系。
大学和产业对技术创新的价值认识存在分歧,合作中的贡献往往难以准确衡量,再加上技术创新价格难以确定等,使得双方的责、权、利界定不清。大学和产业合作协议的管理不够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调研发现,大学和产业的合作最初都比较顺利,有可能获得创新成果时开始出现问题,影响进一步合作,严重时甚至由于矛盾不能化解而导致合作失败。
科技型企业倾向于大学参与设立企业研发中心,而大学则倾向于企业在大学设立研发中心,原因在于研发属地同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直接相关。大学和产业为了从合作中获得更多掌控权,再加上信任度不够,社会诚信观念某种程度上的缺失,导致双方不愿意妥协,合作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忽视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双方的合作将不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大学和产业合作中企业、大学、政府的协作不够
大学看不起企业进行的应用性研究,而企业则认为大学的研究活动不切实际,过于抽象而没有真正的用处。[14]企业是大学和产业合作的主体,应发挥主导和核心作用,主要承担技术创新失败的风险,部分企业创新意识薄弱,与大学合作时缺乏长远战略,希望大学产出能够直接商业化的技术,但这并非是大学的主要职能和核心任务;现有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存在缺陷,再加上某些大型企业对已有技术或产品工艺的垄断,致使其创新动机较低,不愿意投资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严重影响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推进,对企业及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十分不利。
大学是大学和产业合作的主力,是创新的源泉,在产出创新成果和培养创新人才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大学的科学研究存在原创性不足、研究选题不当等问题,研究成果离实际使用距离较远,即使是应用研究,其成果用于商业化生产也仍然需要进行转化;对应用研究的重视程度不够,改变长期形成的重理论轻实践、重论文轻应用的观念尚需较长时间;对教师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存在缺陷,缺乏鼓励教师从事为生产、企业服务的机制,降低了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可能性,加重了大学和产业的分离。
政府推动大学和产业合作的作用十分明显,但尚未充分发挥。对我国大学和产业合作政策性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缺乏规范性的利益分配协调政策和措施;对政府支持的大学和产业合作项目选择、评估不够,没有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对获得政府经济资助的合作项目违规行为缺乏监管,鼓励企业加大合作投入的引导性政策不足;对企业或大学创新研究开发平台的监督不力,相关科研成果离国家发展的要求尚有差距;对研发人员的鼓励、奖励政策和措施不足且不规范,不利于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在大学和产业合作中强有力的推动与引领作用发挥不够。
3.信息不对称,科技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发展滞后
大学和产业之间学术、技术交流不够,人员交流更少。企业缺乏了解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趋势、方向和创新成果,大学缺乏对实际问题、技术难题的科学把握,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合作机会的缺失,限制了科研成果在产业的应用。
国外大学和产业合作中,科技中介机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内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滞后,缺乏明确的鼓励发展及规范经营、合法营利的政策。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开发、中介机构定位不明确,责、权、利关系尚未理顺,同时缺乏高水平专业化的科技开发、中介人员,影响了重要科研成果的转化。
风险投资可以使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其不仅可以带来资金,更重要的是科学地实施成果筛选、评价和转化,企业化生产及市场化运作,分配资金、利益等。我国的主要问题不在于缺乏风险投资基金,而是缺乏优秀的风险投资机构和高水平的专业化风险投资人才,从而影响了科研成果的孵化和产业化。
三、促进我国大学和产业合作的战略和政策
(一)明确大学和产业合作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建立利益分配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是对大学和产业合作创新性科研成果权利归属进行界定,并决定利益分配机制的政策安排。应制定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实施细则,对政府部门或者国家财政性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成果的权利归属、转移转让、利益分配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专利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职务发明中的利益分配和调节机制、科研人员的知识权益和分配办法等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大学科研人员取得的专利成果的转让和使用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新加坡、巴西等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国家职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中大学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都比较低,大约为10%,我国相关比例比较高,大约为20%~35%,因此,对于经技术评估后学校不予申请专利的发明,建议发明所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大学教师或发明人自由申请专利,以鼓励高校教师创新的积极性。
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规范合作创新中企业、大学、中介机构和金融(风险)投资机构等的利益关系。明确利益分配关系,由专门的组织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公证和监督。通过合作,支持企业获得研发成果的核心技术并提高创新及人才培养能力,其经济利益应体现为新产品、新技术的商业化生产;支持大学利用合作经费进行学术创新和学科建设,在研发项目的经济利益分配上对大学予以照顾,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制定科学的合作流程,由大学、产业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严格执行,必要时政府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明确研发项目成果的质量标准,在企业实际生产活动中检验研发成果的质量,进行质量控制。
大学应采取更为开放、灵活的方式放权让利,在保障学校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鼓励科研人员采用知识产权形式转移技术成果,通过专利非排他性许可方式扩散相应的技术创新成果,释放蕴含于大学科研人员中的巨大创新能量。建议由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联合小组,制定我国大学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进行知识战略规划和部署,特别是针对有可能产生基础专利的基础研究提前布局,将公共财政设立的大学和纵向科研项目,通过大学和产业的合作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真正转变为科技创新的原始动力,提升科技财政投入与产出的效益。
(二)增强大学和产业合作动力和合作积极性,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对于大型企业,推动其与大学建立研究开发合作关系,如设立联合研究基金,引导企业投入合作基金,组成战略合作伙伴,进行实质性的合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于中小型企业,设立技术创新计划,在政府的支持或资助下引导和推动合作,建立企业(行业)、大学联合体,促进具有产业化前景科技成果的进一步开发、转化和产业化。中小型企业是推进大学和产业合作的重点,可以为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明晰大学和产业合作的研发目标和任务,其应该主要由企业进行确定。企业根据本企业(行业)发展现状和需要或者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需求,提出研发任务,听取大学意见,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研发、生产状况后,形成合作项目。合作过程中,企业不干预具体研发工作,但可以随时了解研发情况,以评估合作研发的进展,保证研发的问题导向。企业应充分保证研发经费,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研发经费应全部用于项目开发,并按规定足额分配落实。
大学要在与产业合作中充分重视企业的需求,并将其与自身的科学研究密切联系起来。以知识创新为目标之外,研发任务均以技术创新为主,不能过分强调知识创新成果的产出,不以发表论文作为合作的主要目标。大学应考虑企业使用研发成果的可能性,在与企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实现技术创新,体现预期经济效益,推动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同时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推进学科建设,获得创新性知识。改进大学评估体系,加强引导,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将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合作研发等合作创新的工作和效果作为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
(三)设立大学和产业合作组织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利益保障机制
建议由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设立专门的组织管理协调机构,制定合理的推动大学和产业合作的考核指标及办法,对大学、产业相关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提高企业、大学对大学和产业合作的认识,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宗旨和目的应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合作中,应该坚持企业是核心,发挥主体作用;大学是主力,发挥创新源泉作用;政府是主导,发挥指导和引导作用。
我国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大学和产业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设立组织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深入研究并制定推动大学和产业合作的关键政策、配套措施和重大计划,充分调动大学、产业合作的积极性;对重大合作项目和行业共性技术等,政府可直接介入并发挥组织、协调、支持等作用;密切大学和产业之间的联系,加强学术、技术和人员交流。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应经常参加大学举办的学术讲座、研讨会等,及时了解大学的研究方向、动态等,从中发现具有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以发现合作机会;大学应经常前往相关企业了解有关生产与发展的问题及行业发展方向,使研究工作更好地为企业、生产服务。
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政策性文件,在科研能力比较突出的大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让办公室,对大学技术转移工作,包括技术评估、发明公开、专利申请、市场转化等方面的业务工作制定评价标准,对有关行政费用进行补偿或者按照绩效进行奖励;对已经分别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和技术转让办公室的大学,鼓励将两个机构合并,增强知识产权创造、技术专利申请和许可转让工作的衔接程度;至于暂时无法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让办公室的大学,如确有需要,应鼓励其通过购买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技术转让机构的服务等来开展工作。
(四)积极推进科技中介和风险投资机构发展,建立外围发展机制
制定科技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中介机构的社会地位及合法介入大学和产业合作项目的机会。尽快地培育和发展优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设立的科技中介机构和社会民营中介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应规范经营、合法营利,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扶持、指导、推进大学和产业建立合作联盟,可以分为两类进行建设:一类由行业或特大型企业牵头、联合有关企业和高水平大学组成战略联盟,重点合作解决重大课题或行业共性技术;一类由同行、水平相近或优势互补的企业与专业相近的大学组成合作联盟,重点合作解决具体课题或企业技术难题。
采取科学、适当措施,鼓励建立规范、优质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和机构。充分重视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复合型人才,即科技型企业家或有现代企业家精神的科学家;积极培养、大胆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大力培养和训练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高水平专业人才,推动科技成果的聚集、转化、孵化,促进科技项目的投资、融资,提高科技型企业的运营水平。吸取国外在实践中有效的经验,保证科技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基金和机构的利益,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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