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对中国之必要论文_杨欢

取得时效制度对中国之必要论文_杨欢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取得时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规定的不足,结合域外取得实效的构成要件、作用等论证取得实效对解决我国实践问题的作用以及我国有必要设置取得实效制度,并合理构建其构成要件,发挥取得时效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实践问题;取得时效;中国模式

引言

目前,我国在取得时效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域外规定,很多国家有取得时效制度,该制度能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个较好的解决思路。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及规定

(一)社会稳定、社会经济价值与权利睡眠之人

社会稳定是指对现有的社会状态的一种维持,使其保持既存的样子持续下去;社会经济价值,是社会行为所能带来的经济上的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权利睡眠之人,是指某人拥有对某物或某事的权利,长时间怠于行使或着不行使,在他人干预其权利时也无所行动,使权利处于睡眠状态的人。社会稳定、社会经济价值与权利睡眠之人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矛盾,两相冲突,哪个价值更为优先,是现代社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例如,某甲有一座房子,但长年不住至使房子已破败不堪,一名乞丐乙以为此为无主房屋,遂在此房屋住下,直到20年后,某甲才想起来自己在此处还有一座房子,便去查看,见乙已经入住,让乙腾房并赔偿损失,已拒绝。遂发生纠纷。上述例子中乙经过长期的、公开的、和平的占有使用,其权益在社会中已经稳定,形成了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甲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但其长期未曾行使权利,是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同时,由于甲有权利而不行使,其并未带来社会经济价值利益。对于上述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因所有权属于甲,故甲的利益应该被保护,且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我国是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优先。但如果只考虑所有权归属来进行保护,而不考虑社会现存的状态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经济价值,是否会阻碍社会发展?

(二)前手权利正当性的无限追及与善意取得之不足

此处的前手是指权利取得的上家,权利取得包括买卖、赠与等情形。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所有权时,下家不知其为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从而取得该物的物权。但盗赃、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言道,任何人不能转移比自己所拥有的还要大的权利。因此前手权利是否正当不存在瑕疵,将影响后手的权利。但这种影响是否合理,后手利益如何保护值得考虑。例如:乙从甲处购得一块玉佩,将该玉佩转卖给丙并交付,多年后,才发现甲当初所售玉佩为盗赃,我国法律规定盗赃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那么此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该玉佩,则丙对与该玉佩的所有权将一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又比如,乙从甲处购得汽车一辆,将该车赠与丙,丙欣然接受,但后来合同无效被撤销,将产生下述法律后果:因为合同被撤销,乙失去该车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为无权处分,赠予不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甲可追回该汽车。丙已经对该汽车较长时间的占有并使用,而此时因赠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其对该车的所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上述两个例子中,若后手想要保证自己的权利,让所有权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则需对前手的所有权予以考察,而前手又有其前手,也需要考察,这样太过耗费人力物力,在实践中也不是所有的前手都能够找到,因此,考察所有前手的所有权状态来稳定后手所有权状态是不现实的。而善意取得规定的标准又高,导致不敢接受赠与,不敢以较低的价格买进商品,因为一旦前手所有权出现瑕疵,将使自己的所有权不保。善意取得制度,是衡量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规定,严格标准可以理解,但其未考虑后手若较长时间的占有并使用该物所形成的一种稳定的社会形态,在稳定的社会形态一经形成,这种在向前返还的行为,必定给社会带来伤害。

(三)无主财产何去何从

无主财产是无所有权人的财产。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社会中存在大量这样的物,国家发现并对其全部确认国家拥有所有权。那么对于社会中有人先发现并长期占有使用该物,是否应给予其所有权,是否能因为其长期占用并使用,使国家所有权转移给个人所有?例如,甲在干农活时,挖出一个古董坛子,后拿回家装酒,几年之后,有人向政府反应甲这一情况,那么此时,甲的长期占有并使用能否获得所有权,国家若拿走该物,对甲是否造成损害?对于无主财产到底应设计何种制度,才能保证各方的利益,值得深思。

二、取得时效之规定

(一)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

取得时效,即无权利人通过和平的手段取得,以自己占有的意思并使用该物,经过一定时间后,取得该物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这一制度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罗马法过于注重交易的形式主义,导致实践中有很多拥有物的人却没有所有权,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矛盾,造成了生活与交易的不便。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遂规定了“取得时效”这一制度。至共和末年,商品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加快,交易频率上升,对于对物的占有使用权来源的前手权利是否正当的取证变得复杂,取得时效变为替代复杂取证的简单方式,即和平占有并使用一定时间,获得该物权利,不需证明前手权利的无瑕疵。到帝政后期,战乱多发,为了维护稳定的生活,取得时效演变成一种维护现有的既存状态,保护现有的经济秩序,避免法律关系与社会生活的不稳定状态。取得时效被许多国家予以继承发展,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都规定了取得时效这一制度。我国学者如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等多次提出构造适宜中国的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并提出草案。我国现暂无取得时效的规定,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已有善意取得制度和诉讼时效,从道德方面考虑认为无必要建构取得时效这一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是指适用取得时效所应该具备的条件,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大体可以归纳如下:

1.占有

(1)自主占有

根据占有的意思不同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自己为所有权人等意思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指以他人为所有权人的意思而替代他人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的占有,一般有保管,借用、租赁等情况。只有自主占有能够发生取得时效的效果,而他主占有,不论其占有多久都不能发生取得时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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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平占有

根据占有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和平占有和非和平占有。和平占有是指在取得对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时,是通过和平的手段进行的。例如,对他人年久失修的房屋以为无主物而占有,对无权处分人出卖的物品,不知情而购买占有等。非和平占有是指通过非和平的不正当手段对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占有。例如,夺取他人之物、盗窃他人之物等。法言有云,一个人不能通过其违法行为而获利,对和平占有进行使适用取得时效是符合社会道德观的,但如果对非和平的占有也适用取得时效,那么将使社会变成弱肉强食的森林,违背基本的社会道德。

(3)善意占有

根具占有的主观认识状态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有理由相信动产或不动产为实际无权处分的前手有处分权而对其占有。善意占有是在保护原权利人的基础上,对现在占有人权利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对现占有人的保护。恶意占有是指明知前手权利存在瑕疵,而对其处分的物进行占有。

(4)公然占有

根据占有是否公开可以分为公然占有与秘密占有,公然占有是以公众能够知晓的方式进行占有。秘密占有是不以公众能够知晓的方式占有,比如,将占有物放在地下室而从不使用。之所以要求是公然占有,是考虑到原权利人可能会主张权利,占有人以公开的方式占有,方便原权利人发觉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从而提出救济,是法律给予原权利人的救济渠道。若一定时间未主张权利,则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

(5)排除公有物

公有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使用主体是不特定的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该类物占有不发生取得时效的效果。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也曾在其专家建议稿中提出过类似建议。

2.使用

之所以要保护现时占有的利益,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现时占有人通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其与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利益已经紧密相联,而且能够发挥出占有物的价值,促进社会发展。但具体使用多久,程度如何还有待细化。在取得时效中,现时占有人一直与原权利人为矛盾体,现时占有人不能发挥占有物作用,其利益也将不值得保护,在此情况下,则保护原权利人利益。

3.经过一定的期间

占有使用要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状态,才值得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对于具体时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法国,不动产普通取得时效为30年,不动产短期取得时效为10年或20年;在德国,不动产取得时效为30年,动产为10年。期间的起算一般从符合前文占有的规定开始,转移占有物,期间累计计算。且期间的计算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取得时效的作用

1.维持社会稳定

物在社会中经过长时间的流转,已经形成利稳定的社会关系,现时占有人对其占有的物也形成依赖性,取得时效对此进行保护,维持现有的社会关系,使物权确定下来。

2.促使原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如果一个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那么他的权利就是不值得保护的,取得时效有让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之可能,原权利人要想保住其权利不丧失,必须积极行使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采取救济。

3.避免前手权利正当性无限追及和善意取得不足

前手权利正当性的无限追及,既耗费人力又耗费财力,在实践中也不现实,且善意取得取得制度存在不足,不能够很好的保护现时占有人的利息。取得时效可以很好的规避这些问题。

4.确定无主财产归属

无主财产,若是都由国家认定国家所有权,存在许多实践中的困难,取得时效,能够更好的让无主财产物尽其用。

三、取得时效对解决我国问题的启发

(一)取得时效制度有必要存在

有人提出设置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相矛盾,故不应该设置取得时效。实则并非如此,取得时效的适用有严格的规定,这些严格的规定恰恰是在维护社会道德。其次,既然我国能够规定诉讼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债务人提出抗辩时将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在我国都能够推行,那么取得时效又有何不可。目前我国有善意取得制度,有人认为取得时效则无必要,根据前文我国司法实践中等问题可知,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不足。取得时效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是有必要的。

(二)合理构建取得时效构成要件

为防止取得时效演变为“丛林法则”,因此合理的构建取得时效构成要件至关重要,要综合考虑原权利人与现时占有人的利益,考虑社会稳定与发展。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对建构起来的取得时效构成要件进行试点检验,再推广。

参考文献

[1]陈琼章.论我国民法典中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经济,2016(08):79-81.

[2]肖厚国.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04):40-46.

作者简介:杨欢(1994-),男,陕西咸阳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论文作者:杨欢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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