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流派“核心”概念的比较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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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近年来语言学界关于中心语(核心)理论和DP(陆俭明2003;司富珍2004;周国光2005;熊仲儒 2005)的讨论,实际上也可以说是我国语法学界1980年代关于句子分析方法讨论的继续。当年的讨论由引进的结构主义直接成分分析法所引发,而这次讨论则是由引进的当代生成语法中的核心观念所引发。历史背景虽然不同,但是两次讨论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每门学科都有一些基本问题总会反复地出现。有关“中心语”或“核心”讨论的再次发起,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基础性。事实上,“核心”概念在整个国际语言学界一直是个运用最多而定义相当不明确的概念(Corbett et al.1993)。

我国语法学界以往的重大争论主要都是围绕传统语法和结构主义的分歧展开的,近年来的重大讨论则往往跟结构主义和生成语法的分歧有关。本文尝试换个角度,以语言类型学为桥梁,先从结构主义和当代语言类型学之间的有关差异谈起,在此基础上再分析、比较生成语法中“核心”观念的特点。

DP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把名词短语和句子的结构统一起来。在不同表面现象的背后发现共性规律,这是生成语法和类型学都在追求的目标。本文下面第1节先介绍功能学派中语言类型学对名词短语和句子的共性的分析,以便开拓思路。然后在第2到第5节转入对“核心”的定义和应用问题的讨论,重在澄清类型学“核心”概念和结构主义“核心”概念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最后第6节指出生成语法的“核心”观念介于上述两种“核心”观念之间的特点。第7节是一个简单的小结。

1.类型学对名词短语一句子之间共性的研究

类型学家也早就注意到名词短语中的领属语跟句子的主语有一些平行的共性,例如Greenberg (1966:78)就指出,英语中Brutus'killing of Caesar started a civil War(布鲁图斯的刺杀恺撒引起了一场内战)跟The fact that Brutus killed Caesar started a civil war有相同的真值。成分的次序也类似,换言之,在这类转换式里,名词主语跟领属语对应,而动词同中心名词相对应。事实上,有的语言中动词的主语或宾语用领属语式来表示。例如,在柏柏尔语(一种VSO语言)里,argaz(人)是名词的一般形式。而其形态变体urgaz直接后置于另一词时,既可作从属的领属语,又可作动词的主语。所以iffer urgaz(人走出去)恰恰跟axam urgaz(人的房子)相平行。也就是说,iffer urgaz也可以理解成“人的走出去”。这个结构的性质跟“这本书的不出版”十分相似。1950年代的《语法修辞讲话》(吕叔湘、朱德熙1979[1952]:7)中,也把这类结构看作一种“主谓结构”。

Rijkhoff(2002:214-24)进一步提到无论在名词还是动词短语中,“质量、数量、定位(location)”三个修饰语相对于核心的距离顺序是一致的:质量修饰语最靠近核心,其次是数量修饰语,最后是定位性修饰语。我们可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1)a.They[[[[lived]happily]for three years]after they got married].

b.Their[[[happy[life]]of three years]after they got married].

(2)a.他们[婚后[[幸福地[生活了]]三年]](注:一般人的语感也许是“他们[婚后[幸福地[[生活了]]三年]]”,即“生活”首先跟“三年”,而不是首先跟“幸福地”相结合。跨语言的调查证明,以动词为核心,时量从属语普遍地在方式状语的外层,见后面图6。汉语语感中觉得时量表达跟动词的结合很紧密,里面牵涉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干扰,这里不作深入讨论。)。

b.他们[婚后[三年[幸福的[生活]]]]

以上“幸福地/的”表达行为的“质量”“三年”表达“数量”,而“婚后”是对行为发生的时间“定位”。它们离开核心的距离从近到远都符合“质量、数量、定位”顺序,如方括号所表示的轨层所示。

上述功能主义对名词短语和句子之间相似性的描写,很容易从认知意义角度,用“语义靠近原理”(语义上接近,结构上也接近)这一最基本的语言临摹性加以解释。反映事物、事件内在性质的“质量”修饰语跟核心所指在语义上关系最密切,因此结构上也处在最内层,而定位性的修饰语不反映核心所指事物、事件的内在性质,语义上关系最疏远,自然应该处在最外层。

Lu(1998:vi)还进一步指出在跨语言的语序变化方面,名词短语和句子也有如下的共性:

(3)a.小句中的主语S,宾语O,核心动词V的语序:

如果动词在后,那么基本语序几乎总是SOV;

如果动词在前,那么VOS和VSO都可能是基本语序。

b.在名词短语中,指示词D、形容词A和核心名词N的顺序:

如果名词在后,基本顺序就总是DAN;

如果名词在前,那么NDA和NAD都可能是基本语序。

跟这种不对称相联系的还有下面这种平行性:

(4)当两个附加语分列核心两侧时:

a.小句中的基本语序总是SVO;

b.名词短语的基本语序总是DNA。

这个共性跟上面所说的“质量、数量、定位”这一从属语跟核心的距离顺序密切相关。其中宾语和形容词定语主要反映了核心所指的性质,而主语和指别词都具有很强的定位性(指别性),这可以从上面所说的主语跟领属语的相似性看出。

2.表达性“核心部分”跟结构性“核心词”的重要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现象的描写和解释,都是以多项成分中的“核心词”(动词和名词)为定位标准的,这是语序类型学中的常规做法。在类型学中,“核心”通常指“词”,而不是短语,并且是多项式语序结构中的核心词。例如在SOV这样的语序中,虽然S和O都是短语,但V却仅仅指动词,而不是动词短语。这种核心观念跟多分的“句子成分分析法”有直接继承的关系。此外,当类型学讨论词的内部结构时,“核心”也可以指词根,例如名词词根可以带表示性、数、格等不同的词缀,这里也是采用多分的观念。

这里我们首先需要指出多项式中的“核心词”和两项式中“核心部分”的重要区分。早期的“核心”观念,在这方面是不明确的。最早提出“核心”一词的也许是Sweet(1891:16),他把结构中的词分成两种:head-word和adjunct-word,强调的是“词”级单位。又如Bloomfield(1933:195)也认为在all this fresh milk中的核心(center)仅仅是milk,而没有认为整个this fresh milk是核心。注意,他这里所用的是center而不是head。不过,Bloomfield在定义“核心”的时候,却是以两项结构为基础的(见5.1节的“等同性”标准)。

随着直接成分分析法的兴起,“核心词”逐渐被“核心部分”所代替。在直接成分分析法中,既然要把all this fresh milk首先分析成all和this fresh milk两个直接成分,那么其中如果有核心的话,只能是整个“核心部分”this fresh milk。随着“核心”概念的这一微妙演变,center一词用得越来越少, head成为通用术语。

“核心词”跟“核心部分”的区分,导致不少理论分歧。我国1980年关于直接成分分析法(所谓“层次分析法”)和句子成分分析法(所谓“中心词分析法”)的争论,也跟这两个概念的混淆有关。张斌(1998:75)很强调这一区分,并主张将两分和多分结构中的核心分别命名为“核心”(head)和“中心”(center)以示区分,避免误解(注:汉语“核心”和“中心”中都有一个“心”字,区分就不如英语的head和center那么明确。也许分别称为“重头”和“中心”可以区分得更明确。)。

这一见解一针见血。但考虑到“核心”一词已被广泛应用,在对术语不作大修改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采用“核心部分”和“核心词”的名称加以区分(注:在“我们一起阅读并讨论了这本小说”中,核心不再是单纯的词,而是一个词组。“核心词”的说法,似不足以概括这种情况。但可以说这个词组仍然是“词级单位”,或者说这个句子的底层格式是“我们阅读了这本小说,并讨论了这本小说”,其中谓语部分本是两个分别以“阅读”和“讨论”为核心词的动词短语;到了表层,删除了重复部分,才合并成一个句子。这个问题理论上并不是很重要,一般讨论也不多。另外,类型学中讨论词内部构造时,“核心”也指“核心语素”,也就是“词根”。本文主要讨论句法核心,暂不讨论“核心语素”。)。当然,当“核心部分”是一个词时,或者当“核心词”(或“核心语素”)所带的从属成分只有一个时,两者是基本一致的。由于两个概念毕竟有相通之处,保留笼统的“核心”一词也有概括的好处。,

从作用或功能的本质看,可以说前者强调“语义重心”和“整体功能代表者”这一面,主要是“本体性、实质性”的,我们现在称之为“表达核心”;而后者强调“结构中枢”和“联系中心”这一面,主要是“关系性、结构性”的,我们现在称之为“结构核心”。也可以说,前者是向外看“核心部分”如何决定整个结构体跟其他成分结合的可能;而后者是向内看“核心词”如何决定整个结构体的内部结构。由此导致两种结构观:两分的层次性和多分的轨层性。我们可以把两种“核心”,观念的区别罗列如下。

(5)两种基本“核心”观念的比较:

关于“结构模式决定者”和“操作性定义”,我们会在后面第4节讨论。

两种基本“核心”观念的出发点和本质很不相同。但是各自只要有其合理性,就都有存在的理由。问题是我们如何处理它们的关系。在讨论两者的关系(见第4节)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核心词”的存在理由。

3.类型学中核心词的作用

“结构核心”作为一个描写语序的重要概念,在功能语法中,特别在语序类型学中,被广泛使用。首先,它是一个成分的定位标准。类型学中把语言分成“核心前置”(head-initial)的语言和“核心后置” (head-final)的语言,作为语序类型的最重要参数。这一标准后来也被吸收进形式语法的参数理论中。 Greenberg(1966:76-9)所提出的“和谐结构”,实际上所指的也就是核心位置相同的结构。语序类型学中的“核心”不仅是“结构成分”的定位标准,而且是结构成分(语序单位)的定义标准:每个作为整体跟核心发生语义关系的成分就是这个结构体的“直属成分”(从属语);每个结构体的直属成分不可能超过七个左右,直接反映了人类短时记忆限度和注意力限度对人类语言结构的制约(注:近年来的研究证明如果要同时执行其他任务,意识中保留的板块数不能超过4个左右(4+1),也就是说,处在焦点范围的板块数不能超过四块(见Cowan 2000的总结)。这可以解释为何人们在分段记忆电话号码时每段最多只有3-4个数字。当人们记住五位一段数码时,处理后面数码的能力就大大降低。我们认为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人类多数语言都有由主语、动词、宾语、再加上一个间接宾语或补语(如SVOO或SVOC)组成的基本句型:假如句子主要成分保持在四块之下,我们就能比较游刃有余地处理其他附加成分,如状语等。)。换言之,“核心”所规定的“块”是语序分析中的“基本语序单位”。

“核心词”在语言类型学中的应用是极其广泛的。首先,借助于核心,我们可以用下面这样的“轨层”结构来直观地表达“语义靠近”这一条最基本的语言临摹性原理。

(6)时位(T)、时段(D)、处所(L)、工具(1)、方式(M)状语的顺序:

a.

b.

c.{{{{{{V}M}I}L}D}T}

轨层结构反映了核心跟其各从属语之间的语义距离所决定的句法距离。很明显,这个距离是以动词核心为定位标准的。名词短语中名词核心跟其修饰语的关系,以及词内词根跟其词缀的关系,也可以这样描写。此外,核心还跟以下两条语序共性有关,它们是:

(7)内小外大原理: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情况下,越靠近核心词的成分越倾向采取短小的形式 (陆丙甫1993:111-3)。

(8)距离—标记对应律:其他一切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成分离开核心词越远,越需要带表示它跟核心语义关系的显性标记(陆丙甫2004)。

以下是一个同时显示了上述两个语言共性的例子。

c.那个刚进军营而一点规矩也不懂的士兵 打得 浑身上下没有一块好地方。先看“内小外大”的作用。在例(9a)中,因为补语“伤”是不能扩展的短小形式,所以紧贴动词,而宾语是个可以扩展的短语,所以就离动词比较远;这满足了“内小外大”原理。当然,在宾语为单音节“他”时,似乎没有显示“内小外大”原理,但是从潜在的扩展可能看,“他”仍然属于一个短语;因此这里的所谓“大小”,是个语法化、范畴化的概念。

再来看看“距离—标记对应律”的作用。在例(9b)中,由于补语离核心动词“打”比较远,所以就需要一个补语标记;这个标记就是“得”,不过它不是附在补语上,而是附在动词上(这种情况在类型学上称为head-marking“核心标记”)。另一方面,在例(9b)中,虽然从理论上说宾语“他”也是可以扩展的成分,但通常都很短小;这也反映了“内小外大”原理,不过这种反映没有语法化而已。

上述现象中的有关从属语都在核心动词的后边,因此也可以说起作用的相关因素,是线性的前后顺序,而不是跟核心的距离,或者至少可说线性顺序也在同时起作用。为了证明相关因素是跟核心的距离,而不是线性顺序,让我们来看看相关从属语都在核心前的情况。

如果把例(9b)中的宾语扩大为“那个刚进军营而一点规矩也不懂的士兵”,就会因为太长而干扰动词跟补语之间的联系。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转换成例(9c)来补救。从结构上看,这也是一种“外移”,移动的结果是增加了宾语和动词的距离(因此前置的“把”宾语跟动词之间可插入某些状语)。宾语外移后因为跟动词的结构距离增加了,所以需要添加宾语标记“把”。这个外移不是朝后移,而是朝前移。这说明标记的采用跟线性顺序无关,而取决于从属语跟核心的距离。下面也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这是一个“距离—标记对应律”在前后两边都起作用的例子。其中状语“渐渐”只有在紧靠动词时才可以省略状语标记“地”,而离开动词远一点时,不论是前移还是后移,都必须带“地”。

上面的“得”和“地”可以看作广义的形态(结构关系的标记)。由核心决定的距离对形态的作用,在人类语言中有广泛的表现,下面让我们看一个Chichewa语(一种非洲南部语言)的例子(Croft 2003:35)。

该语言中动词根据条件要带标记论元名词的类别的标记。以上“类10、类2”分别表示第10类名词和第2类名词。当主语、宾语都在各自的原来位置时,动词形态只需要标出跟主语的关系,因为宾语离动词很近。但是当宾语离开动词前移后,动词就要添前缀wá—作为带第2类名词构成的宾语的标记(注:早期人类语言必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过程(后来也可能有一个从繁返简的过程)。可以设想,某个阶段的原始语言因为表达简单而不需要形态,形态的产生很可能因为表达内容复杂了,需要明确成分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例(11-12)就反映了这种相关性。(11b)的汉语译文“猎人”蜜蜂咬了他们,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过程。其中的“他们”是为了表达的明确才添加的成分;设想这个“他们”如果语法化而成为一个必要的成分,并且在语音上也因此弱化,例如变成-m,也就成为形态后缀了。事实上,许多动词一致形态都来自弱化的人称代词,这已经是类型学的一个常识。)。现代法语中也有类似例子:

(12)a.Il a trouvé l'épée

他 已经

发现这—剑

‘他已经发现了这把剑。’

b.Quelleépéea-t-il

trouvée?

哪剑 已经-插入音-他发现.

‘他发现了什么剑?’

撇开具体的形态细节(注:如a/avez是构成现在完成式的助动词,相当于英语现在完成体的has/have。这里姑且译为意义相近的“已经”。trouvé是过去分词形式。),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动词的过去分词trouvé在其宾语前移到句首时,就需要带跟宾语在性范畴上一致的后缀-e。

上述例子反映了“核心词”的定位功能在分析一些语序共性和形态共性方面的应用。在结构核心决定的轨层中,线性顺序被抽象掉了。例如“昨天在图书馆工作”和(to)work in the library yesterday,就表层线性顺序看,两者完全相反。但既然两者表示同样的意义,。而多分轨层就代表了这种共同形式,上述两个结构的轨层形式都是{{{工作/work}在图书馆/in the library}昨天/yesterday}。

事实上,线性的先后顺序完全是个反映发音先后的表层运用(performance)因素。一般认为形式语法比较抽象,但是在上述方面,可以说类型学方法的起点比保留线性的树形图抽象层次更高。

4.“结构核心”的操作性定义

但是,尽管“核心”在功能语法中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功能语法并没有给它一个明确的定义。下面我们尝试给“结构核心”一个操作性的定义。这个定义建立在“表达核心”的基础上,反映了两种“核心”观念的密切关系。

首先可以承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每对直接成分中的“核心部分”,即“表达核心”,是明确的,这是一个经验的事实。因此,在核心部分明确的情况下,就可利用下面的操作程序得到“核心词”。

(13)“结构核心”的操作性定义:

每次切分都在上一次切分得出的两个直接成分中的表达核心部分进行,切分到表达核心是词为止,这个词就是整个结构体的“结构核心”。

这就是单向深入的“向心切分”(陆丙甫1993:33-6)。

从这个角度来看,“表达核心”和“结构核心”的区分,也就是切分流程中的“过渡核心”和“终极核心”的区分,或“相对核心”和“绝对核心”的区分;这可以说是给两者所下的操作性定义。

现在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结构主义中两分结构和语言类型学中多分结构的关系:两分中的核心部分,是最终获得多分结构中核心词的过渡阶段。两分结构反映了不同从属语跟同一核心的不同结合紧密度,但它不足以取消语言结构多分的本质。对两分结构的运用必须加以限制,限制的方式之一就是区分不同的轨层或不同的切分流程,不能把不同流程的切分混在一起(陆丙甫1985a)。事实上,许多语序规律,用两分结构无法描写。除本节前面所提到的一些语序现象外,一个很重要的有关事实是,如果使用两分法,只好否认VSO语言中,至少在表层,不存在以动词加宾语为基础的动词短语 VP。这样,有的语言有VP,有的语言没有,人类语言的结构共性就得不到充分的反映。

当然,在运用例(13)时,会遇到一些困难问题。例如,有时候两个部分到底哪个是表达核心不明确。这不是例(13)本身的问题,而是“表达核心”本身不够明确的表现,是从结构主义继承来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一条辅助性标准来解决上述问题。

当两部分中难以确定表达核心时,放弃那个会导致无限切分的部分的内部切分。

例如,组合性(这里暂不讨论粘合性的复合词)的动补结构中哪个部分是表达核心,语法学家有很大分歧。根据上面这个标准,就可以知道不能以补语部分为核心语,因为如同下面的例子所显示的,向着补语部分深入切分下去的话,必然导致无限切分。

(15)(我把他)批评得 伤心得 眼泪流得 手帕都湿得……

如果以“批评得”为表达核心,则整个结构就是个动补结构,补语内部再怎么复杂,也跟整个结构体的基本结构无关;因此补语内部的成分不该切分出来。相反,如果以补语部分为表达核心,则整个结构体将是“动词—补语—补语—补语……”格式,这样也就导致了无限长的结构模式,使我们无法得到有限的结构模式,无法体现“有限结构模式的无限运用”这一人类语言的基本特点(注:这个标准当然也适用于其他结构,凡是导致无限切分的部分都不是核心,例如定语里面带定语是可以无限扩展的 (“……老师的老师的老师”),宾语里面带宾语也是如此(“张三告诉李四王五认为赵六说过钱七主张……”),定语部分和宾语部分相对各自的另一部分显然不是核心。不过在核心明确的一般情况下,无需动用这条辅助标准。)。

最近石定栩(2006:55)提到一种数量结构不断递归的结构:

(16)病人每天便血两三次 达半年多 已经好几次了。

石定栩根据这种递归性,以及其他理由,认为整个句子的谓语核心是“好几次”,而“病人每天便血两三次达半年多”是主语。这是一种主语(“病人每天便血两三次达半年多”)中带主语(“病人每天便血两三次”)的递归结构。

上述解决“核心部分不明确”的方法,无法从结构主义的方法中引申出来,只能来自这样的理念,即语言是有限手段的无限使用;而有限手段包括有限的结构模式,包括每个结构模式的组成成分都应该是有限的。

根据轨层结构,一个核心能带的“直属从属语”(语义上跟核心有直接语义关系的成分)是有限的;不然的话,新加的从属语会离核心越来越远,在数量和距离上很快会超出短时记忆的范围。事实上,所有可以无限递归的扩展都是不断转移(扩展所依据的)核心的扩展,即把从属语当作核心添加上从属语这一过程的延续。因此,围绕着一个固定核心的扩展必然是有限的。这是从扩展的角度来看。把这个过程反过来,向着核心部分单向深入的切分也必然是有限的(陆丙甫1983)。

保证得到有限切分这一辅助标准,跟“稳定性”标准(陆丙甫1993:59)密切相关。因为在动补结构中,动词一方的范畴稳定(注:这里指广义动词,包括形容词。实际上应该称为“谓(词)补”结构,能够概括“动补”和“形补”结构。),而可以充当补语的范畴则很少限制,甚至可以是小句(“气得脑袋都发胀了”)和复句(“醉得因为无法开车就叫了辆出租汽车”)。这种形式上的开放性,正是可以导致无限扩展的根源。

总之,多方面理由启示我们,动补结构中应该以动词为核心,这从其“动补”的命名也可以看出。根据我们的语言直觉,我们倾向于将核心用词类范畴命名,而从属语则根据其跟核心的关系命名。

还有另一种核心不明的情况,如“早到”,根据“早到学校”,似乎应该是“到”为核心词,根据“早到三分钟”,似乎“早”应该是核心词。此时可以再采取另一条辅助性标准:

核心所决定的向心切分必须能对整个结构体及其变体进行穷尽(无遗漏成分)的切分。请看这条标准的运用:

(18)a.城市居民 比农民早七年 进入 小康阶段。

b.城市居民 比农民 进入 小康阶段 早七年。

c.城市居民 比农民早 进入 小康阶段 七年。

d.(确实,)城市居民(确实)进入小康阶段(确实)比农民(确实)早 七年。

在例(18a)中,如果以“进入”为全句核心词,则它的从属语有三个:“城市居民(进入)”、“比农民早七年 (进入)”和“(进入)小康阶段”。但是在变体例(18b)中,由于“进入”跟“比农民”没有语义上的直接联系,整个句子切分就剩余了“比农民”这一块,即句子没有得到穷尽的分析。当然可以把“比农民……早七年”处理为一个“非连续成分”,但这显然使分析大大复杂化,成本太大。以“进入”为核心词,处理例(18e)时,又会剩余“七年”(“进入七年”不合原句的意思)。

上述无法穷尽分析的问题,一旦把“早”看作结构核心,就都消失了。以“早”为结构核心,它的从属语有四个:“城市居民(早)”“比农民(早)”“(早)七年”和“(早)进入小康阶段”,不会留下跟核心没有语义关系的剩余成分。如果添加一个状语“确实”后,这种分析的优越性就更明显:“确实”主要跟结构核心“早”联系(“确实早”),在满足前置于“早”的前提下,位置相当灵活。如果以“进入”为核心词,不但“确实”成了语义关系得不到落实的剩余成分,而且分布的规律也无从描写。

上述两条标准,实际上都反映了“结构核心”作为结构模式决定者的身份。因为这样切分的结果,在把跟基本结构模式有关的成分都切分出来的同时,排除了跟“结构核心”语义上无关的成分的切出;达到了充分而必要地反映结构模式的要求,即所得到的结构模式在成分上既无遗漏又不过度。也可以说,上述操作程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反映语言是“有限手段的无限运用”这一本质特性,确保得到有限的结构模式。

5.“表达核心”的概念性定义

5.1 从等同性标准到规定性标准

第4节所说“结构核心”的操作性定义,其前提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每对直接成分中的“核心部分”(即“表达核心”)是明确的。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如何确定核心部分呢?看来这不难根据语言直觉来对付。若要说这直觉的来源,我们认为是概念基础。

早期朴素的“核心”观念无疑跟语义有关。到了Bloomfield(1933)的理论中,“核心”的观念来了一个飞跃。他把“核心”跟“内向”、“外向”的观念联系起来,并从分布的角度对“核心”概念加以形式化。他关于“核心”的定义,主要的根据是成分跟整体在分布功能上的“等同性”:跟整体分布相同的那个成分就是核心部分。

形式化虽有好处,但也同时带来了一些问题。首先,“功能等同”这一标准会导致“木头房子”中的“木头”和“房子”都是核心的不合理结论。

其次,“功能等同”是个程度问题。事实上,核心加上一个从属语后,分布和功能多少会有些变化。例如“主语+谓语”,从仍然可以加上跟“谓语”发生关系的状语这个角度来看,是个以谓语部分为核心的“内向”结构。但是从不能再加一个同类的主语这个角度来看,就是“外向”结构了。至于介词结构,由于介词带了一个宾语就不能再带另一个宾语,自然也是外向结构了。因此在Bloomfield那里,外向结构是比较多的。但另一方面,一个成分加上别的成分后,丧失一部分功能的同时,也保留了一部分功能,如主谓结构仍然可以带谓语本来可带的“修饰全句”的情态性状语等。总之,分布的差异是个程度的问题,以分布为鉴别核心的标准,必然会导致一个结构究竟是内向还是外向的无穷纠纷。

近年来有关“核心”的文献中,从类型学角度出发的最详细的讨论的是Croft(2001:241-82),作者对“核心”的定义,在认知语言学的“轮廓”(profile,Langacker 1987:289)的基础上,提出用“主要信息携带单位”(primary information-bearing unit,PIBU)来定义核心。这跟“等同性”一样,也有个程度的问题。不过,Croft用以衡量“主要信息”的标准,实际上是跨语言的形式标准,例如他认为容易语法化为粘着成分及形态的成分不是主要信息。

陆丙甫(1985b:340)曾提出用“规定性”来代替“等同性”作为判断核心的标准。具体地说,“如果结构体AB的功能取决于(不再是等同于)A或B,则A或B就是核心”,并且由此认为“的”字结构即“X的”中的核心是“的”。陆俭明(2003:388)根据Hudson(1987),也采用了类似的“决定性”标准,“有一个短语结构XP,如果其中所含的句法成分A的语法特性决定了整个XP的语法特性,那么A就被看作是XP中的中心词”,并进一步由此主张“NP+的+VP”中的核心是“的”。

上述改进仍然是不彻底的。注意,“核心”是个组合性的结构概念,而“功能、语法特征”是聚合性的功能概念。其实,内部结构跟整体功能没有必然关系。一个是“向内看”,一个是“向外看”,我们在第 2节已经谈过这个问题。这还可从下面的例子中看出。同样由两个动词性单位组成的并列结构,可以是像“开关、思想、动静”那样的名词,也可能是像“奔跑、观看”那样的动词,以及“生动、嚣张”那样的形容词。同样的动宾结构,可能是像“管家、知己”那样的名词,也可能是像“吃饭、读书”那样的动词性单位,还可能是像“有趣、出色”那样的形容词。

应该注意,结构主义“核心(部分)”的观念是建立在“内向(向心)”结构和“外向(离心)”结构的对立基础上的:只有“内向”结构才有哪个成分是核心的问题。

如果我们把内部结构和外部功能区分开来,那么,应该承认,外向结构也是可以有核心的,如“管家”,内部结构是动宾,核心是“管”,但是整个结构体功能并不等同于“管”,而是名词性的。这样处理,不仅可绕开一些矛盾,并且理论上也具有更大一致性。

其实,所谓外向(离心)结构,英语为exocentric,其字面意思是“外中心的”,这就意味着结构之外有个隐含的核心。如“管家”这样的结构,其名词性来源于隐含的“者”,“管家”就是“管家者”的意思。类似的例子有“知己”,其底层是“知己者”。近年来“环保”一词很流行。这个词具有其组成成分“环 (境)”和“保(护)”都没有的形容词性,如“很环保”。可以说这形容词性来自隐含的“符合、具有……性质的”或“跟……一致的”等意义。看来,“内向”(endocentric)、“外向”更确切的翻译应该是“内中心”和“外中心”,这样才能够更精确地反映两类结构的本质差别。吕叔湘翻译的赵元任的《汉语口语语法》(Chao 1970[1968]中译本1979:135)就采取了这种译法。

对于“外中心”结构,“规定性”标准显然不适合,因为真正规定了“管家”功能的是隐含的“者”;既不是“家”(虽然整体功能跟“家”正好一致,但这种一致是偶然性的),也不是“管”。

5.2 语义标准对规定性标准的补充

同样是针对“功能等同”这一标准的缺陷,朱德熙(1984:402)从另一个方向去改进“核心”的定义。他指出,“实际上‘核心’这个概念跟语义密切联系”,并将核心的定义修正为:

(19)向心结构指的是至少有一个直接成分与整体在语法上功能相同、在语义上受到相同的语义选择限制的句法结构。向心结构中与整体功能相同并且受到相同的语义选择限制的直接成分是它的核心。

施关淦(1988:268-70)认为这样处理得不偿失:同时使用形式功能标准和语义选择标准,如果两个标准的结果一致,那么就是不经济;如果两个标准的结果不一致,那么就会发生到底是择一而从还是双方兼顾的问题。就上述定义本身来看,这一批评似乎缺乏针对性。因为朱德熙的定义是个使用“并且”的联言判断,而不是采用“或者”的选言判断。事实上,其中“并且受到相同的语义选择限制”这一点,主要是为了排除把“木头房子”看作核心的可能。

不过,施关淦的批评也不是全无道理,因为朱德熙在实际运用上述新定义时,不仅排除了“木头”作为“木头房子”中核心的可能,同时也放进了一些以前并不看作核心的成分。如他容许“新的”、“刚盖好的”和“那所”分别作为“新的房子”“刚盖好的房子”和“那所房子”中的核心。这可以理解成他扩大了“功能相同”(从名词性到体词性)的范围,也可以理解成他在具体运用这一定义时没有严格遵守“并且”的限制,而是不自觉地改换成了选言连词“或者”;因为他是根据“住新的房子”“住刚盖好的房子”和“住那所房子”这一“语义选择限制”得出这些结构是双核心结构这一结论的。

这样一路扩大下去,最后连“他的死”和“这种谦虚”也成了双核心的内向结构(朱德熙1984:403)。但到了这一步,朱德熙自己也觉得有些偏离了初衷,承认:“严格说起来,‘N的V’和‘QV’并不符合上文给向心结构下的定义。因为这两类格式中的中心语与整体语法功能不同。此外,就‘N的V’来说,修饰语‘N的’不能离开中心独立。换言之,‘N的’不能代替‘N的V’(‘木头的房子’可以光说‘木头的’,‘技术的进步’可不能光说‘技术的’),因此也就谈不上修饰语和整体受到相同的语义限制。”但接下来,朱德熙仍然说:“尽管如此,这两类格式跟‘N的N’和‘QN’仍有许多重要的共同点”。

事实上,如同“功能相同”是个程度问题,“相同语义选择”也同样是个程度的问题。例如,“三本书”在回答“你买了几本书”时,可以用“三本”代替“三本书”,也就是说“三本”跟“三本书”的语义选择相同;但在回答“你送给他什么”时,“三本”就不能代替“三本书”,是否语义选择又不同了呢?

说到底,“语义选择”跟“功能相同”一样,本质上都是分布,不过具体角度和着重点有所差别而已。而所谓“语法功能”也同样可以还原为分布。因此,朱德熙这一定义实际上又是某种程度的“同语反复”,不够经济。

在我们看来,朱德熙对核心定义的修改,实际上是向核心的语义基础的还原。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问题不在于还原,而是还原得不彻底。

5.3 完全以语义为标准的核心定义

陆丙甫(1993:59)建议不妨在朱德熙所作改进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完全采用语义标准而放弃语法标准,并且所用语义标准已经跟分布无关,认为核心部分是代表上位集合的成分,用“种概念、属概念和种属之差”的关系来定义核心和从属语:

(20)“表达核心”的概念性定义:

结构体[XY]中,如果Y所指的集合是整个XY所指集合的上位集合,则Y就是核心,而从属语X是对上位集合外延加以限制的位差。

大致上说,核心就是代表“属概念”的成分,而“从属语”代表“种差”,整个结构则代表了“种概念”。例如,“大型白色塑料自动洗衣机”中的两个直接成分“大型”和“白色塑料自动洗衣机”,后者代表了整体概念“大型白色塑料自动洗衣机”的上位集合,所以是核心。按照向心切分程序一步步向核心部分、即上位集合部分切分下去,最后就得到反映最大上位集合的核心词“洗衣机”。

这个处理跟Zwicky(1985)的处理相似。Zwicky认为,在一个复合单位X+Y里,如果X+Y描述的是X所描述的东西(事物)中的一种或一部分,那么,X就是“语义中心语”,不过,我们这里强调的是,这种语义核心,并不等于结构核心。语义核心的判断,只是最终切分出结构核心的前提。

名词短语之外,一般的动词短语和句子也可以这样处理。核心动词可以说是代表一种行为、现象的上位集。如“他明年去上海”中,“去”这种行为、现象是上位集,而“他去”、“去上海”、“明年去”都是其下位集。不过为了利用直接成分分析法的成果,这里首先要将整个句子分成从属语“他”和过渡核心“明年去上海”两部分。这种集合观念的标准可以扩展到介词结构(可以把介词看作实词)。如“前置词+宾语”结构,以“向东方、向他(走去)”为例,整个结构显然表示“方向”概念,而不是表示方位的“东方”和“人”,所以“向”是核心。

根据这个“核心”定义,可以摆脱许多语法的纠缠,如“精神文明”的核心是“文明”,而“文明精神”的核心是“精神”,根本不必考虑“文明精神”中的“文明”是名词还是形容词。同样,“讨论语法”和“语法讨论”都表示一种行为,所以核心都是“讨论”,不管整体结构是动词性的还是名词性的。这个概念角度的“核心”概念,在语法分析中是一个先于词性范畴的更初始的观念,其来源是概念结构。

我们在第2节中说过“表达核心”也就是“过渡核心”。确定表达核心是通过一定操作程序获得结构核心的前提。但是过渡核心在语法中的地位是有限的,这可以从认知上作出解释。根据认知科学对人类认知范畴化的研究,不同层次的范畴具有不同的认知重要性,最重要的一个范畴层次是处于中间位置的“基本层次”,如“洗衣机”就是个基本范畴,其直接上位范畴是“家用电器”,再上位是“机器”,其下位范畴是“自动洗衣机”“白色洗衣机”“白色塑料自动洗衣机”等。基本层次的范畴相对较高层次和较低层次的范畴,更易被人感知、认识、命名、习得和记忆(Taylor 1995)。从这个角度看,真正重要的是基本范畴“洗衣机”以及构成位差的各种性质如“白色”“自动”等等。这样,我们就回到了一个核心词加上多个修饰语的多分结构。

5.4助动词等问题

遗憾的是,上述关于“表达核心”的语义定义,应用于某些结构时,如“助动词+动词短语”结构,会发生一些麻烦。在带有助动词的句子中,核心词究竟是助动词还是动词,是我国语法学界中争论很大的一个问题。李临定(1983)认为助动词和主要动词都是谓语核心,将助动词和普通动词都看作谓语,称为“双谓语句”。但朱德熙等不少学者认为助动词是带动词性宾语的谓宾动词,是核心部分。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另外撰文专门讨论,这里只能简单地提一下。

助动词所表达的概念,基本上属于模态逻辑中的模态成分。它们表达可能性、必然性、道义、信念、否定、疑问甚至时态等等非现实命题的内容。纯从语义概念上看,表达“模态”意义的助动词,看作全句表达核心未尝不可。如“他应该去”表示一种道义必要性,而不是具体的行为“去”,其中的助动词“应该”未必不能看作核心。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助动词等模态成分跟动词短语的关系,毕竟算不上严格的上位集合和位差的关系。模态成分表达的都是“非现实世界”的命题,跟具有真实命题的“现实世界”的命题具有本质的区别,在语法分析中也不宜混淆起来。模态范畴太虚,本身很难构成一种认知上的概念集合。如“应该去”,由于应该的事情太多了,很难说“应该去”和“应该说”是所有“应该之事”的下位集合。并且,“应该”这类道义概念,有很大程度的“因人而异”性质;因此,这样的概念范畴也算不上前面一节说过的在人类认知上有普遍性的“基本层次范畴”。

模态成分也缺乏意义上的独立性。既然它们是对事件及其性质的主观推测、评价等等,其存在就依存于那些表达事件的成分。根据语言临摹性,意义缺乏独立性的模态在结构上也倾向于缺乏独立性,因此在许多语言中,它们落实为动词的屈折形态。模态成分在生成语法中基本都属于功能核心的范畴。Croft(2001:260-8)从语法化的角度来分析核心问题。他认为在一些核心不明的情况下,就应该把形式上简化而有依附性的单位排除出“主要信息携带单位”。这类单位往往在意义上泛化和虚化,最后语法化而成为形态成分。也就是说,他认为模态信息不属于“主要信息”。

从形式上看,模态成分在人类语言中的表达形式极为复杂,除落实为助动词或形态词缀外,还可以落实为副词(如俄语中)、形容词、语气助词等等。即使在同一种语言中也会落实为不同形式,如同样表示“可能”,在“他能学会”中用助动词“能”,在“他学得会”中用“中缀”“得”,成了复合词的一部分。如以模态成分为核心,就会掩盖许多重要的句法共性。

此外,根据助动词不能反映基本句型等等现象。吕叔湘(1979,1984:545)曾根据它们“是各种谓语类型的句子里都可以出现”这一特点,认为它们虽然可看作复杂谓语中的“前谓语”(1984:568),但毕竟“不是谓语的重要部分”。既然不是谓语的主要部分,如果为了得到有限结构模式而规定谓语只能有一个核心的话,那助动词当然不能看作核心,特别是从结构模式决定者的要求来看。如果按照李临定(1983)将两者并列的看法,那么既然有了“双谓语句”,就也有可能出现“三谓语句、四谓语句”等,因为不同助动词和模态成分是可以并用的。

这样,我们对核心的概念性定义修改如下:

(21)“表达核心”的概念性定义(修正版):

结构体[XY]中,如果Y所指的集合是整个XY所指现实世界集合的上位集合,则Y就是核心部分,而从属语X是对上位集合外延加以限制的位差。

6.生成语法中的“词汇核心”和“功能核心”

6.1 生成语法中“核心”概念的一些特点

在分析了结构主义的“表达核心”跟类型学的“结构核心”的区别和联系之后,现在我们来看看生成语法中的“核心”观念。首先需要指出,在生成语法中,跟在类型学中一样,“核心”概念同样得到广泛的运用,同样具有关键的地位;并且也跟类型学中一样,对“核心”并无深入的讨论。其次,值得注意的并且也非常有趣的是,生成语法的“核心”观念,似乎介于结构主义和类型学中的两种“核心”观念之间。下面我们具体分析这一点。

一方面,生成语法所用的树形图,继承了结构主义基本两分的直接成分分析法,因此其核心具有两分的性质。下面Chomsky(1994:10)有关结构“向心性”和“核心”的分析,也证实了这一点。

(22)Chomsky 关于语言结构内向性的证明:

两个客体α和β,合并成一个新的客体γ。γ是什么?……假设α、β都是词汇项目

(lexical item),每个都由一组特征组成。那么,关于γ的标签的最简单的假设就会是三种可能:

(a)α和β的交集。

(b)α和β的并集。

(c)等于α和β。

(a)和(b)可以立刻加以排除,因为交集跟输出条件无关,很可能是空集;并集不仅可能跟输出条件无关,而且当α和β在某些特征上的值不同时会包含矛盾的特征。所以剩下的只有(c):γ的标签等同于α、β中的一个,即α、β中的一个进行投射而成为γ的核心。

根据这个分析可以看出,生成语法的核心强调特征上跟整体结构相同这一点。因此跟两分法的“表达核心”比较接近。

但是也应该注意到,Chomsky的这个论证中,实际上否定了外向结构的存在(注:Chomsky的这个推理,只能证明所有结构体都是内向的,并没有证明所有结构中都只有一个核心。Zhang(2006)则进一步证明即使在所谓的“并列结构”中,也有一个唯一的核心,这就意味着所有结构中都只能有一个核心。关于Zhang对并列结构也有一个确定核心的分析,应该另外讨论。)。这是跟结构主义核心观大不相同的地方。这一差异的原因,是因为生成语法把Bloomfield所认定的外向结构处理成了“功能核心”(functional head)的投射(注:注意,这里的“功能”一词,来源于“功能词”(function words),即“虚词”,而不是我们前面讨论“表达核心”时,如例(5)中那样,相对于“结构性”的“功能性”和相对于“结构模式决定者”中的“功能代表者”中的“功能”。前者是指“表义功能”和“分布功能”。“功能核心”中的“功能”是相对“词汇”(lexical)而言的。),也就成了内向结构。相应地,Bloomfield的内向结构的核心,在生成语法中被处理成“词汇核心”(lexical head)。提出功能核心,实际也跟前文说过的“规定性”标准相似,因为虚词往往决定了整个虚词结构的性质,如介词结构的性质就取决于其中的介词。不过,上述 Chomsky关于核心的说明中,并没有对“词汇核心”和“功能核心”进行区分。

生成语法跟结构主义在核心观念上更大的差别是,生成语法中的核心又跟三分结构(specifier,head和complement)密切联系。这一点一方面是对两分的超越,但同时也隐含了某种内在的自我矛盾。并且,它的三分结构中,specifier和complement都是短语,只有核心head是词级单位。这一点,又跟类型学强调核心是词级单位有相似之处。生成语法中,作为最大投射的“短语”和最小投射的“词”这两端的单位,地位非常重要,因为它们是可移位的单位。各层过渡性的中间单位,既然不是可移位的单位,就不那么重要。这又是它不同于单纯的层层两分的直接成分分析的一个方面,或者说接近类型学中(终极)核心观念的地方。

早期的生成语法中,词汇核心起着主要作用,表现在动词的赋格功能等方面。随着生成语法的演变,功能核心的作用越来越大,种类也越来越多。如早期认为一般所说的动词短语的核心是动词,后来就认为其中的核心是“形态屈折”(inflection),它所投射的短语称为“屈折短语”(infl phrase,简称 IP)。DP的假设,也主要是为了使名词结构跟句子结构中的IP及后来发展出的CP(complementizer phrase)对应。有些生成语法学家,甚至认为只有功能范畴才能成为句法核心(熊仲儒2003:112;熊仲儒、刘丽萍2005:45-8)。

生成语法之所以重视功能核心,是因为功能核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移位的动因;它提供特征,而特征的词项落实构成了移位的动因,特别是在后来的最简方案中。司富珍打个比方说(个人交流):核心好比是一个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核心有空缺,比如英语系系主任有缺,那么就需要根据这个职位的特征要求从其他职位上提升或调动一个匹配过来。这个解释很生动地说明了生成语法中“功能核心”在生成语法体系中的地位。当然,一般工作人员缺少了也是需要调进的,虽然需要程度不那么迫切,而且其存在也不像领导人那样能决定整个部门的功能。

前面5.1节中提到,“外向”或“离心”结构,也可以翻译成或理解成“外中心”结构,如“管家”的真正语义上的核心是缺席的“者/人”。生成语法中的许多功能核心,本质上也是如此,不过功能核心是落实句法特征的成分,因此也就更抽象。例如,熊仲儒、刘丽萍(2005:47)认为:“孩子哭醒了妈妈”中的“哭醒”,其及物(他动)性无法从其成分“哭”和“醒”中获得,因为两者都是自动性的;因此,“哭醒”的核心既不是“哭”也不是“醒”,而是隐含的表示“致使”意义的轻动词。

我们下面列表把三个学派的“核心”观念放在一起比较一下。由于生成语法对词汇核心讨论不多,我们下面只列出功能核心。

(23)三种基本“核心”观念的比较:

其中的问号表示不明确的地方。功能核心并无明确的操作定义,但是实质上主要是指“词”,这一点上跟类型学的核心相近。另外,在“视角”这一行,实际上功能核心也比较接近类型学的核心观念,这从上面关于“哭醒”的及物性的分析上可以看出。

就生成语法的核心是指“词”级单位这一点来说,总体上比较接近类型学的结构核心观念。事实上,类型学的核心基本就是生成语法的“词汇核心”,不过它在生成语法中没有得到多少运用,而在类型学中则大显身手。

生成语法的核心观念有些不明确的地方,主要来自对直接成分分析法的两分结构的处理不明确,或者说是因为生成语法尝试摆脱却没有彻底摆脱结构主义两分法。某些生成语法学者也意识到了两分法的失误,如李亚非(2006:204)指出,“除了数学上的‘美感’,双分结构从来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在我们看来,两分法实际上反映了实质上的多分结构中各从属语跟核心的语义紧密度差别。它确实有一定认知基础,但是这种紧密度差别不足以否定语言结构多分的本质,不宜强调到压倒多分性的程度。双分结构也许可以作为获得多分结构过程中的过渡形式,但最终分析出来的是一个多分结构。而轨层结构比较能体现“近远有别的多分结构”。

当然,生成语法中的功能核心观念,确有其方法论上的功能。认知语言学和“构式语法” (construction grammar)都很强调“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一理念(注:当然,也可把结合成整体后出现的性质,看作组成成分在组合成整体前就有的“潜在”性质,不过是组合后才落实出来而已。从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来看,根据“物质不灭原理”,任何东西既不可能彻底消失,也不可能完全无中生有。“整体”中大于“部分之和”的东西,其产生也有规律,总能根据组成成分及其结构关系推导出来。例如为何“哭醒”有及物性,而同样由不及物动词性语素构成的“睡醒”就没有及物性呢?看来最终还是要从组成成分及其结构关系上去找。实际上,构式语法也探索这种区别的规律。)。在生成语法中,则是把这不能还原为部分的、多出来的性质,落实到无形的功能核心上。既然隐含的核心是功能的载体,可以说这种形式化是有功能基础的。并且,这样的形式化有其便于思维、推理的功能。例如生成语法在描写句法现象时用t表示“语迹”(trace),用下标字母表示“同标”(coindexing)关系,使描写大为直观和精确;好比化学方程式,好比解几何题时添加的虚线,确实方便了分析和推理。这就是形式化在描写上的优势。

6.2 有关“功能核心”的一些问题

这样看来,功能核心和词汇核心各有其用处。那么,问题就是如何分工合作的问题。

良好的分工合作,需要明确双方的关系。关于两者的关系,首先要看到,功能核心跟词汇核心是性质极不相同的两类成分。在人类认知和信息处理机制中,加工隐性成分的过程、方式,毕竟跟加工显性成分有不可忽视的差别。例如对显性成分的处理直接受到短时记忆和注意力范围的限制,而隐性成分的数量似乎没有直接受到这个限制。

短时记忆和注意力的广度是人类认知最基本的机制。既然由词汇核心决定的成分数目跟这两个基本认知机制密切相关,我们不妨把词汇核心看作更重要的核心。而功能核心是次要的。这种区分还有一个也许更重要的理由,就是我们在前面讨论助动词地位时说到的,功能核心往往依存于词汇核心。生成语法曾把“屈折”Infl看作核心;但是,没有核心动词,哪里可能有动词的屈折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个区别不可忽视(注:若要在表达式中体现这种主从差别,一个可能的方法是:相对于显性成分,隐性空范畴都用上标形式或细小字体表示。好比阿拉伯文字中用基本字母表示(通常由辅音丛构成的)词根而用上、下标字母表示(通常由元音构成的)形态成分一样,这样不同的内容用不同的形式表示,才能一目了然,便于感知、处理和加工。)。

其次,词汇核心比较实在,因此也比较容易控制。类型学中词汇核心的成员相当稳定,类型学对它们及其从属语的关系共性和语序共性已经有相当深入的研究。反观生成语法中的功能核心,由于比较抽象,因此难以把握,表现之一就是各家所认定的功能核心在数量和种类上差别很大,很不稳定,并且任何人似乎都比较容易自圆其说地提出一个新的功能核心。随着功能核心的增加,生成语法的树型图越来越令人眼花缭乱。这种增加不像词汇核心的成分受到短时记忆和注意力范围的限制,有较大的“因人而异”的任意性。这好比解几何题时添加虚线固然是个好方法,但是乱添虚线也会导致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副作用。前面第3节说过,类型学中核心的确定是句法结构模式有限性的基础。由类型学核心所决定的结构中,核心及其直属成分的数量最多也就是“七”个左右。但是如果加上生成语法中往往作为空范畴出现的隐性成分,则结构体的复杂程度会大大超出“七”这个范围。这种结果似乎有悖形式化便于感知和加工的功能这一初衷。

把大批屈折形态看作功能核心,也比较缺乏共性基础。人类语言中,形态不是必须的,而语序是人类语言不可缺少的。因此,任何形态共性对于没有形态的语言来说,都不是真正的共性。 Comrie(1989:47)指出,有典型的、几乎纯粹的分析语,但是没有典型的、几乎纯粹的屈折语,所以可以把屈折性看作对典型分析性的偏离。也就是说,分析性的孤立语,可看作语言各种变化形式的起点。对世界的描写和分析,合理的程序是从简单的、单纯的现象开始,然后逐渐增加其他因素而不断复杂化。如果这样,那么应该把分析性语言看作语言研究的初始起点。而分析性语言主要的语法手段是语序和虚词。因此可以把语序作为语言结构共性研究的起点。而这正是当代语言类型学的重点。

Comrie(1989:52)认为形态类型学是一种极其狭窄的分类观点,根据一种语言的形态,可以预测到的其他性质是相当有限的。也就是说,形态跟其他重要句法现象之间的相关度很低,因此不是很有力、很有价值的语言参数。可是,当代生成语法恰恰把缺乏普遍性的屈折形态作为重要的共性内容去研究。当然,理论上可以假设那些没有表层形态的语言在深层还是有形态的,只是语音上没有显性表现而已;这也是某些用生成语法理论研究汉语语法的学者经常采取的处理方法。

另一方面,在有形态的语言中,具体形态也千变万化。在印欧语中,形态主要有“性、数、格、时、体”等等,通常可看作广义的“一致关系”的标记,如动词的“时”可看作跟(实际的或隐含的)时间状语的一致。可是在其他语言中,有许多功能跟一致无关的形态。如在Algonquian语言中,生命度高的名词短语永远在生命度低的名词短语前,施受关系则靠动词的形态表示(Comrie 1989:129):

(“单1”、“3”分别表示“单数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注:数范畴跟生命度有密切关系,生命度越高的成分越容易有数范畴。这里-wa原文中仅标为第三人称而没有数,可能跟生命度比第一人称低有关。至于译文为何翻译为“他”而不是“他们”,具体原因不详。))

类似的情况还见于其他语言,如Navaho语(Comrie 1989:197)。这种语言的形态跟我们熟知的印欧语形态全然不同。把形态放在首位,强调主要由形态所代表的功能范畴,要建立共性就比较困难。如果说某些语言中的某些功能范畴代表了共性,那就有个选择的麻烦。若假设任何一种语言的任何形态在其他语言中都存在,不过没有显性语音形式而已,那么,这种其成员几乎无所不包的共性群体,就违背了共性研究所追求的简洁性、经济性的初衷。

6.3 关于DP的一些问题

下面谈谈关于DP的具体问题。DP中的核心主要指指别词及其对应成分,如领属定语等。指别词是否适合看作其所属结构的核心,跟助动词是否适合看作核心是非常相似的。

我们前面讨论到,表达助动词意义的模态成分,在许多语言中落实为屈折形态,这是助动词不宜看作结构核心的原因之一。这一点也适用于DP中的指别词D。Croft(2001:261)指出,指别词很容易成为词缀,并举例说,在标准Ewe语(一种西非语言)中,atí lá(字面意思:树—这)正在被atí-á所取代,其中定冠词lá成为一个后缀。定指意义由词缀来表达的情况,在不少语言中都存在,如在巴斯克语(Basque)中,定指意义完全跟其他形态融合在一起了(Plank 2003:339),如gizon-a,gizon-ak,gi- zon-aren和gizon-en中的词根gizon,表示“男人”,而后缀-a表示“单数、通格、定指”三个意义,后缀 -ak表示“复数、通格、定指”,-aren表示“单数、领格、定指”,-en表示“复数、领格、定指”。在某些语言中,不仅核心名词可带表定指的形态,而且其形容词定语也可以同时带上定指形态(Plank 2003:350-1),如马耳他语(Maltese)例子:

(25)ir-ragel it-twil l-irqieq

定—人定—高

定—瘦

‘这瘦而高的男子’

从语义上看,指别词跟包括助动词在内的模态成分一样,缺乏概念上的独立性,因为它们并不表示概念本身,而只是给语言单位的所指定位。我们很难说“这”“那”引出的名词短语分别构成了两个基本层次概念的集合“远的事物”和“近的事物”,或者说由定冠词和不定冠词引出的名词短语构成了“有定的事物”和“不定的事物”。

至于说“这本书的不出版”中的“的”是指别短语DP中的核心,问题可能更大。这至少要考虑下面一些问题:首先,这需要分化定语中的“的”,因为显然不是所有定语中的“的”都是D。而近年来的研究都强调定语标记“的”(排除语气性、时态性的“的”)的统一性。

如果说,只有某些位置的定语标记“的”才是D,那么为何不直截了当地说整个DP的功能决定者是这个特定的D位置。

根据类型学的调查,如果数词前置于名词,那么前置于数词的修饰语必然导致整个名词短语成为定指的,下面我们各举一个汉语和英语的例子(注:像World War Two,Lesson Two这样的结构,因为数词前的位置被占据了,整个结构就成了定指的,似乎也证明了这个结论。但是也有一些成问题的情况,如an amazing 12 performances and 602 rehearsals。对于这类例外,篇幅所限,这里暂不讨论。

此外,DP中的D是determiner(指别词)的首字母。很明显,D的原型范畴是定指指别词。虽然一般把不定冠词a也看作是D。但是,a在分布上既跟定冠词互补,也跟数词互补,其本质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26)他(的)/昨天(的)/窗口上(的)/红的/昨天买的(那)两本书

(27)the left/next/following/biggest three balls.

例(26)中,这些定语只要出现在数词前,不管有没有指别词“那”,整个名词必然都是定指的。其中“他、昨天、窗口上”跟“书”的性质毫无关系,本身已经纯粹是定位性、指别性的成分。而“红的、昨天买的”(隐含着“新的”)虽然有描写性,但出现在数词前,就带有对比性指别的意思。同样,英语中的 left,next,following本身也是指别性的,是它们赋予所属名词短语定指性的,而冠词the在这里至多是定指性的标记,而不是原因。至于最高级biggest,其唯一性也同样能赋予整个名词定指性。

可见,在上述例子中,与其说是the和“那”导致了名词短语的定指性,还不如说是数词前面的位置导致了定指性。在数词前没有其他具体定语出现时,就用一个指别词表示这个位置的存在,此时指别词(包括冠词)才是必要的。

本文一开头就说过,类型学语料表明许多语言中领属语和主语采取同样的形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这本书的不出版”中的“这本书”看作领属语。这样处理,既符合语言共性,又比较符合多数人的语感。一旦把“这本书”看作领属语,整个“NP+的+VP”就可以纳入“领属语+指别词+数量词+形容词+核心名词”这个稳定普遍的多项式中,再次进一步体现了语言是“有限手段的无限使用”的本质特点。例如“这本书的不出版”就可以看作是“这本书(的)+那+三次+突然的+不出版”中其他成分为零的情况。

当然,这样处理的代价是要承认“不出版”是整个名词短语的核心,这就需要“名物化”一类的假设。此外,要规定尽管“不出版”不是一个词,整个向心切分的流程也可以终止于此。但是,比较而言,这是最符合语言心理并且代价最小的一种处理。比起英语的not being published,无非是汉语的名物化缺少一个显性标记-ing而已。

注意,“这本书(的)+那+三次+突然的+不出版”中的“突然的”不能写作“突然地”,可见我们的下意识中的确是把“不出版”看作名词性单位的,至少是指称性而不是陈述性单位。作为一个指称性单位,这里“不出版”的性质跟“他发的e开口度很大”中的“e”一样,尽管不是名词,也能带定语。实际上,只要是指称性的单位,不管这单位是词还是一个非词的符号,都能带定语,如“他画的@很流利”中的@,只是一个没有一定发音的视觉符号而已。也许把“名物化”称为“指称化”,把“定语”定义为指称性单位的修饰语,更能反映实质并减少误会。“这本书的那三次突然的不出版”中的“不出版”,不是动词性单位的指称化,而是一个“不出版”所表达的整个“事件”的指称化。因此,在这个名词短语的整体性切分程序中,“不出版”内部不必切分。实际上其内部结构对整个名词短语的基本结构毫无影响。

在生成语法中,领属语是D的一种。但是,领属语所带的“的”只是一个领属标记而已,本身并不是领属语。因此,即使领属语是D,“的”字也不能看作核心。正如周国光(2005:143)所说,“‘标志’和‘被标志者’是两码事”。

把“的”看作领属标记的一个好处是,这里的“的”跟普通名词短语中的领属性指别语一样,可以省略。将“这本书(的)+那+三次+突然的+不出版”跟“他(的)+那三次+难忘的+奇遇”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出,两类结构几乎完全平行。当然,如果其他成分没有出现,“这本书的不出版”作为一个名词短语,其中的“的”是不能省略的。但“省略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一点,正是作为标记的成分的共性。

7.余论

结构主义、语言类型学和生成语法中三种不同的“核心”概念,相互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本文对这种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以期澄清在“核心”问题上的一些理解和运用的混乱。

不难发现,根据类型学核心概念所切分出的结构模式,跟传统的句子成分分析法(也是教学语法的分析法)基本相似,区别主要是类型学的句子结构中明确排除了定语,因为定语跟动词核心无关,它的核心是名词。也就是说,传统句子成分分析法虽然被看作“中心词”分析法,但其对“中心”的限制不明确,没有坚持一个结构模式中只能有一个核心的原则。事实上,本文提出的结构核心的操作性定义,原本是为了解决中心词分析法的一些矛盾而提出的,只是后来才幸运地发现它完全适用于类型学中的核心观念。

类型学对“核心”的运用极其广泛,也没有多少争论。它实际上是语序单位的定义者:每个作为整体跟核心发生语义联系的成分就是一个语序单位。在类型学的语序研究中,关于“语序”这个术语也有分歧,有word order,constituent order以及Greenberg(1966)所用的the order of meaningful elements三种不同说法。胡裕树、陆丙甫(1988:271)提出应该称为“块序”(chunk order),取自认知心理学的“组块”(chunking)。但是在分析具体结构时所用的语序单位是相当明确的,几乎没有分歧。而这种明确来自“核心”这一共识的明确。遗憾的是,类型学是一个相当务实的学派。关于“核心”本身的讨论并不多。Creenberg(1966:74)就声明,对那些实际运用并无大问题的术语如“名词、动词”等等不作定义,以免术语之争耽误了实质性的分析。但是“核心”的定义不明确,毕竟是个遗憾。本文对类型学中的“核心”共识做了具体的定义,并以此为背景去理解结构主义中的“(表达)核心”以及生成语法中的“核心”观念。

比较而言,生成语法中的“核心”概念,则远没有类型学中那么稳定和明确,表现之一是新的功能核心不断出现(从而导致树形图结构日益复杂),对于某些成分是否应该看作“核心”,争论也比较多。

当然,本文对DP的某些质疑,是站在类型学的立场上去看的。这种看法自然难免有片面性。但是,不同的学派之间非常需要加强交流沟通,而交流沟通的前提是向对方坦率摆出各自的质疑。希望本文能在这方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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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流派“核心”概念的比较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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