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各种经济成分为主体,划分共同发展与民营化的界限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各种经济成分为主体,划分共同发展与民营化的界限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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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领导干部要讲政治,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要分清大是大非。划清是非界限,在经济领域内首先要划清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界限。本文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以供抛砖引玉之用。

一、背景和目的

党中央提出划清这条重要界限,决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而是依据全国和全世界各种经济潮流的搏斗和总结正反面经验教训后高瞻远瞩提出的战略决策。

(一)国际私有化潮流的冲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大搞国有化。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次出现私有化浪潮。首先,发达国家纷纷把效率不高的国有企业廉价卖给私人资本家。例如:英国自1980年以来出售国有企业收入达600亿美元;同期法国已卖掉一大批国有企业;美国和日本的国有企业已卖掉一半多,原来它们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在10%以上,现在只占5%左右。其次,中等发达国家也争先恐后搞私有化。例如:墨西哥在1988—1992年就卖掉200亿美元的国有企业;巴西、印度也在步其后尘拍卖国有企业。最突出的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巨变、苏联解体后,东欧和独联体国家几乎都实行所谓“休克疗法”,大批大批地把国有企业折股分配给本国居民,或卖给国内外私人资本家,俄罗斯只剩50%的国有企业没有卖掉。据西方国家统计,1992年,全球约有50个国家出售国有企业,金额达690亿美元,而自1985年至1994年,全世界出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总额已达3280亿美元。[①]

这股私有化浪潮狂热了几个回合,但并没有创造经济奇迹。独联体和东欧国家经济遭受极大打击,生产急剧下降,经济倒退。有些原是富裕的国家,现在却变成了靠乞讨为生的穷国。俄罗斯通货膨胀达到天文数字,私有化以前,1卢布换1.17美元,1996年达5500卢布才换1美元,大批工厂停产倒闭,工人几个月领不到工资,失业队伍越来越长,社会混乱,战乱不断,人民对私有化深恶痛绝。这股全球私有化潮流对中国既是极大的冲击和威胁,又是最好的反面教材。

(二)国内存在削弱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倾向

一方面,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我国部分国有经济的发展相对缓慢,部分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不显著,经济效益不高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另一方面,西方经济学家通过向中国输入私有化理论,企图把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诱入私有化圈套,特别是“产权明晰到个人”的理论,欺骗性很大,在中国俘虏了一部分人。这些人在为西方私有化浪潮唱赞歌的同时,又大肆攻击我国的国有企业,要求取消国有经济,说什么“对于占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应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逐步民有民营化”,“将国有资产分解到个人”,[②]在报刊杂志上公开宣传私有化。与此同时,某些地方也大面积地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出售给私人。这是全球私有化在中国刮起的一股逆风,是中国经济发展主流中穿插的一股小逆流,虽然对主流没有多大影响,但不可低估,他们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在中国搞全盘西化、私有化。

(三)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格局受到自身不同发展趋向的挑战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我国所有制结构以来,以全民所有制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一统天下的所有制结构格局已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格局。在这个结构中,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第一大支柱,以乡镇企业为主的集体经济是第二大支柱,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则为两大支柱的补充。但据计算,在我国工业产值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经济的比重从1980年至1993年发生了很大变化。1980年国有工业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76%,集体工业占23.5%,非公有制工业只占0.5%;而1993年国有工业下降到43.1%,集体工业上升到38.4%,非公有制工业上升到18.5%。尽管从比重来看,目前公有制经济成份仍是主体,国有工业的比重仍最大,非公有制经济仍为补充,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变化趋势看,国有工业下降了32.9个百分点,集体工业上升了14.9个百分点,非公有制工业上升了18个百分点。[③]照此发展下去,要不了多久,就会形成三足鼎立,平分秋色的局面。若再继续下去,非公有经济就要变成老大,集体经济成为反过来排列的老二,国有经济则成为小兄弟了。到那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就成乌有,社会主义性质就会改变。不可否认这是一种危险的信号,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注意。

在上述社会背景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划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界限,是非常及时的,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第一,划清这类界限,是为了确保社会主义江山永不变色。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一条根本原则;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在中国搞私有化,不仅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理论,违反了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不符合中国国情,其实质就是要使中国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反对私有化。第二,划清这类界限,是为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指明方向。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中,分清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什么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什么又是搞私有化;哪些是理论上的探讨、实践中的摸索,哪些又是明里、暗里搞私有化,或玩弄明公暗私的曲线私有化和隐蔽私有化手法,瓦解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等等。划清这些是非界限,既能保证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又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大胆试验。第三,划清这类界限,是为了增强抵御西方私有化浪潮的能力。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尽管国有化和私有化交替进行,但主流仍是私有化。他们不仅在国内搞私有化,而且在全球范围内极力推行私有化,以此实施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战略。我们只有划清这类界限,充分认识私有化的实质,才能抵御西方私有化浪潮的袭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最后,划清这类界限,就是为了划清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使我们在进入21世纪后,能始终不渝地高举马列主义旗帜,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屹立在世界东方。

二、划清七种界限

(一)划清两种产权明晰理论的界限

西方资产阶级的“产权明晰”理论认为,个人积极性的最大化决定于个人对资产所有权的最明确化,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越是分割到个人,个人就越是卖力为企业工作。这种“产权明晰”理论,实质上就是私有化理论。在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中,有人也主张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模糊”、所有者主体“缺位”、没有“真正老板”进行“改造”,即将国有产权“界定”到私有制,实现“国有财产个人化”。这不仅在理论上是非常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

首先,正确界定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缺位”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不过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用语,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权上的确认,因此,生产资料所有权“界定”的不仅仅是人与物的关系,而且存在着被物掩盖着的人与人的关系。我国的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形式,国家代表全社会劳动者行使所有者职能。全民的所有权表现为国家所有权,任何个人和社会集团不得侵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以及利用它们来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这些资产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的利润(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全民所有,只能用来满足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含企业应提留的基金),任何个人和社会集团不得非法据为己有。至于全社会的劳动者个人是否占有生产资料,不能机械理解。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集中体现在他们的经济利益上,而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和维护全体人民利益,在这里不允许任何剥削存在。所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归谁的问题,是非常明白不过的了。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仍不成熟和不完善,一方面,社会上有一部分人不能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因而造成了“缺位”的虚假现实。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未转变,政府机构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四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未得到真正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缺位”现象。然而,这些问题都不是所有制和所有权本身的问题,而是它的实现形式问题,即通过财产组织形式的选择使所有者的代表进入企业的问题。我们所要改革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其次,马克思主义的产权明晰理论是指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企业获得的法律产权,并非企业负责人个人所有,而是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承担公有产权的法律责任,经营和管理公有资产,使其保值增值。这种产权明晰旨在通过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出资者的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开,明确资产的所有者(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人)、资产经营者(企业)和劳动者三方的责、权、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搞好国有经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由此可见,两种不同的产权明晰理论,其实质是截然不同的,决不能借明晰产权之名,行私有化之实。

(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格局的基本走向既不是“私有化”,也不是“公有化”

所谓“化”就是指一事物的内涵彻头彻尾、彻里彻外都是同质的,不允许混杂异质因素。中国人经历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旧社会,决不想再受二茬罪;中国人也饱尝过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全盘公有化带来的低效率和平均主义的滋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不想再搞这种全盘公有化。历史的辩证法通过否定之否定,使中国人找到了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这种结构既可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又能利用非公有制的某些长处;既可克服公有制的一些弊端,又能否定非公有制的劣疾;既排除“公有化”的极端趋向,又排除“私有化”的极端趋向。它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并存、但非平起平坐,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非公有制为从体和补充。这样就从理论上把具有中国特色的所有制结构同“公有化”和“私有化”严格划清了界限。这种所有制结构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在实践中划清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同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界限,即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时,不能走极端,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化”;在发展非公有经济时,也不能走极端,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搞全盘“私有化”。

(三)划清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非主体地位的界限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方面,国家的方针是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而,改革开放10余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的作用,一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由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或出卖。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确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非主体地位呢?《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这就是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从全局而言的。《决定》还进一步提出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三维标准,即“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从我国的实践看,其一,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了绝对优势。当前,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占全社会企业资产总额的65%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革开放以来每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0%以上。而且,国家经济实力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在30.2万户国有企业中,大中型企业数占15.5%,但资产占全部国有企业的82.3%。[④]其二,国有经济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邮电、民航、铁路等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占全社会同行业比重均为100%;在电力、煤炭、石油开采、冶金、化工这几个关键行业和基础产业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各占全社会同行业资产总额的91%、90.9%、95%、79.2%、77%;电子、机械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占全社会同行业比重分别为46.5%、54.9%;国有企业通过与其他经济成份合资、合作、参股以及扶持集体企业发展,实际调动或支配着约40~50%的集体、外商资本。同时,国有经济在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的迅速发展,也为其它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⑤]其三,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它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宏观调控的主要物质基础,由国有资产作为资本金形成的国有企业,每年为国家上缴的利税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60%;它是满足人民需要、扩大就业、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重要支柱;它是保证集体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先决条件;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经济基础,巩固工农联盟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最终战胜资本主义的物质前提。同时,国有经济的状况如何,对经济稳定、政治稳定、社会稳定起决定性作用。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经济为个体劳动者的私有经济,私营经济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存在剩余价值剥削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份,“三资”经济属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因而,它们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的从属地位。但是,由于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繁荣市场、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等,因而,它们又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总之,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正确处理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关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它们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力军,更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为了让它们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而不是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我们决不能本末倒置。

(四)划清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和取消国有经济、搞“非国有化”的界限

有人承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不承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甚至企图取消国有经济,以集体经济取而代之,在全国搞什么“非国有化”。这是十分错误的。

从前面的分析已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它是国家的脊梁,国民经济的支柱,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取消国有经济,就挖了社会主义墙脚。何况,国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个世界性问题。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有不同程度和规模的国有经济,即使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也得到迅速发展,为什么在社会主义中国反而非要取消国有经济呢?!可以想像,如果以集体经济取代国有经济,就会出现诸候割据、四分五裂的局面。这时,又由谁来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由谁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完整?由谁来保证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和人民需要的满足呢?因此,决不能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搞非国有化。“国有民营”是在坚持国有经济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营方式,也非私有化。至于国有经济的具体形式及其弊端,可以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来解决。但必须明确,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五)在资产交错流动中划清合法流动与非法流动、合理流动与不合理流动的界限

国家为了利用市场优化配置生产力,允许各类所有制资产在市场上流动,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生产要素的作用,提高生产效率及经济效益。但是,在现实的产权交易市场中,资产流动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因此,在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时,必须注意:其一,产权流动为双向互动、交错进行。既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联合、兼并濒于破产的国有经济,也允许公有经济联合、兼并非公有经济。国家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放小”就是允许小型国有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搞活,其中包括让资不抵债的小型国有企业资产以联合、兼并、拍卖等方式在市场上流动,按价值转让给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企业;“抓大”就是国家狠抓大型骨干企业,让它发挥优势,通过联合、兼并非公有经济,壮大自身实力。无论是哪一种流动,只要经过有关部门慎重研究,按法律程序办理,就是合理合法的,不能视这种单向流动为非法而另一种单向流动为合法,或只允许某种单向流动而否定另一种单向流动。其二,在产权流动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据有关部门1993年调查估计,从1982年至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大约为5000亿元。[⑥]国有资产流失途径很多,如低估资产价格或不计价值;化公为私或化大公为小公;资产与收益不入帐簿或帐外有帐;公亏私盈或坐吃山空等等。有很多手法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这些必须杜绝。其三,国有经济特别是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资产流出应有限度。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有经济的联合、兼并是有条件的,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企业,国家应禁止非公有制经济对它们的兼并,控制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比重、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命根子。如果不加限制,让非公有制经济将它们一个个吞并,中国就会走上私有化的道路。当然,对于个别非破产不可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应允许破产。

(六)划清资产混合所有制与非公有制的界限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这种新的混合所有制姓“公”还是姓“私”?是有利于发展公有制经济还是有利于发展私有经济?是否为私有化的表现形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必须划分得清清楚楚。国家统计局有一个统计资料可以科学地回答这个问题。至1993年底,全国国有和集体联营企业5219家,三资企业21236家,股份制企业2710家。这些资产混合所有制企业多数是国有资产占优势的控股企业,但都未列入国有独资企业,而列入非国有企业进行统计。1993年上半年国有独资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4158亿元,与上年同期比只增长4.4%。但若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内计算,则国有工业经济增加值完成4883亿元,比前面的统计增加7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5%。[⑦]很明显,若把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排除在国有经济之外,是很不合理的,甚至有人会借此攻击国有经济效率低。因此,不能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划入非国有经济或非公有经济,更不能视为私有化的表现。关键在于这种混合所有制的控制权和领导权在谁手中,凡属国家控股的,应归为国有资产,称国有经济。

(七)划分利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经营管理形式与搞资本主义的界限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⑧]因为它们中有很多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具有中性特征,资本主义利用它们,社会主义同样可以利用它们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决不是搞资本主义。但是,由于无产阶级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加上资产阶级思想对无产阶级的严重腐蚀,尽管其中大部分人经受住了考验,成为出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家和领导者,但一部分意志薄弱者却蜕变成为破坏社会主义、剥削人民的资本家,把国有或集体企业变成他们的私人企业,这就完全不是搞社会主义,而是搞私有化的资本主义。因此,搞不搞资本主义,不在于要不要利用资本主义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而在于利用这种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为谁谋利益。

三、需要继续探索的两个问题

当前,在划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界限时,需要进一步探讨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和建立“社会所有制”两个问题。

(一)关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

这个问题曾在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讨论过,理论界没有完全取得共识。现在,有人曲解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讲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主张“将国有资产分解到个人”,实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⑨]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研讨这个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中写道:“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出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个人的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又以一种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出它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并不是重建私有制,却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已有的造就——协作、土地与由劳动自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有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个人的所有制(Individuelle Eigentum)。”[⑩]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他的“个人的所有制”实际上就是指劳动者的公有制。因为,马克思所谈及的两个否定,第一个否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又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否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还生产资料给劳动者所有。但这种劳动者所有又不回到私有制下的劳动者所有,“并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个人的所有制”。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的所有制”的内涵究竟指什么?

马克思设想的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转变成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没有商品货币,实行按劳分配。因此,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只能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权;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计算、通过劳动券领取的个人消费品;以所有者身份享有的社会福利保障。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11)联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的内容更为丰富。如劳动者的劳动权;通过货币工资购买的个人消费品;社会福利保障;个人拥有一定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收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机会收入、风险收入等。简言之,对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内涵的探讨,应允许不同的观点存在。然而,无论从马克思的一贯思想还是从这里的引文看,丝毫没有重建私有制的意思,并明确指出“这并不是重建私有制”。若以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的所有制作为将国有资产分解到个人,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化的理论依据,是对马克思原意的歪曲。

(二)关于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论证了无产阶级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以后,要把“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的所有制”。(12)有的书把它翻译为“公有制”。德语中的“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社会所有制)和“Offentlich Eigentum”(公有制)的意思是相同的,可以通用的,都是指公共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的是全民公有制或全社会公有制,即指国家所有制。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14)可见,马克思的“社会的所有制”就是指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

但有人认为,马克思的“社会的所有制”不是指国有制,而是指象南斯拉夫那样的社会所有制。即只有南斯拉夫在取消国有制后建立的劳动者自由联合起来使用归社会占有的生产资料,组成经济单位,由选举产生的工人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家不干预的经济组织,才是马克思的“社会的所有制”,并主张中国应学南斯拉夫。实践证明,南斯拉夫废除国有经济,国民经济命脉都掌握在地方政府(加盟共和国)和企业集团手里,中央政府丧失了经济大权,成了没有基础和支柱的空中楼阁,地方争权夺利,矛盾尖锐,最终发展成全国内战,中央政府无力制裁,四分五裂,人民遭受的痛苦比第二次世界大战还要严重。这是极为惨重的教训,它告诫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决不能以任何借口削弱或取消国有经济,国有经济一定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集体经济的发展不能取代国有经济。正如恩格斯在1886年1月给倍倍尔的信中所说:“……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15)

划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同私有制的界限,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从理论上划清这个界限很难一次完成,还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实践又会碰到新的问题,需要新的理论去回答和指导。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划清这条界限,将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有时还会出现反复,这就需要我们作出不懈的努力。

注释:

[①]傅殷才主编:《新经济知识辞库》,840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

[②][⑨]齐玉:《划清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是非界限》,载《求是》,1996(6)。

[③]任希魁:《论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适度发展》,载《经济评论》,1993(2)

[④][⑤]王娟:《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壮大》,载《经济日报》,1996—05—10。

[⑥]谢次昌:《国有资产10年流失逾5000亿元》,载《经济日报》,1995—12—04。

[⑦]李启明:《怎样看待国有企业增长速度》,载《经济日报》,1994—10—20。

[⑧]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3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⑩](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64~965、9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11)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14)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5)恩格斯:《1886年1月致倍倍尔的信》,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416~4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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