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与发展--以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体系为基础和核心_民族问题论文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与发展--以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体系为基础和核心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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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反对资产阶级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斗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实行民族自决和联邦制解决民族问题,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国共产党早期照搬苏联模式,提出采用民族自决和建立中华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中国工农红军在长征途中,经过闽、赣、湘、桂、黔、滇、川、康、陕、甘、宁、青12个省的苗、瑶、土家、侗、水、布依、壮、白、纳西、彝、藏、羌、回、裕固等10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广泛深入接触各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了解到各民族群众的疾苦和要求,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得到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大批少数民族群众参加了工农红军,投身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军国主义在东北建立了伪满洲国,并阴谋策划成立所谓“蒙古国”和“回回国”。中国共产党为了粉碎敌人分裂中国的阴谋,建立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开始研究国内民族问题。1940年,西工委撰写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提纲》、《关于抗日战争中蒙古问题提纲》两个纲领性文件。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首次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深入系统地研究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结晶,提出了中国各少数民族抗日的前途、命运和各民族解放的道路,为中国共产党正确制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提供了理论依据。1947年,创建了全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中,摸索出一条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注:《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1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页。)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建国5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实践中,从理论上概括和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发展成为独立的国家二级学科。在世界范围内,民族理论作为一个独立科学而存在,目前只有中国。

中国特色民族理论,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内涵。全国已经公开出版了数十种民族理论政策教科书,从内容和结构上看,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关于什么是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各种版本教科书没有明确回答。本文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4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制度提出的一个进步口号。当时对于反对封建制度下的民族压迫和建立资产阶级的民族国家,曾经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当资产阶级上升为民族和国家的统治阶级之后,反过来推行民族压迫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广大的落后地区和弱小民族实行野蛮的殖民统治。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是针对资产阶级的民族压迫和残酷的殖民统治提出来的。并将这一革命口号,作为无产阶级政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普遍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与资产阶级的“民族平等”有着本质上的差别。中国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近代中国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各民族深受帝国主义列强的殖民压迫和剥削,国内各少数民族受大汉族主义的统治与歧视,根本就没有“民族平等”可言。新中国成立后,政治上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宣布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我国的民族平等,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1.进行民族识别。这在世界历史上没有先例。由于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推行民族压迫制度,许多少数民族不敢承认自己的民族成份;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世居深山老林,与世隔绝,民族之间老死不相往来;还有不少兄弟民族,因灾荒和战乱,数次迁移,与其他民族杂居,部分地丧失了原本的民族特征,族称意识弱化;各民族由于封闭落后和自然环境不同,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发展极不平衡。解放前,我国各民族分别处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农奴制和封建地主制社会。沿海汉族地区,资本主义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有的少数民族内部还保留着氏族与部落制。同一个民族内部有若干个支系,情况十分复杂。中国境内到底有多少个民族?谁也说不清。新中国实行民族平等,各少数民族纷纷申报自己的民族成份,全国自报民族成份达500多种。 到底哪一些是单一的民族?只有进行民族识别,才能加以确认。上面谈到中国各民族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情况复杂,所以毛泽东在1953年就明确提出:不论民族社会发展程度如何,“政治上不要去区别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和部落。”经过科学识别,国务院正式确认55个少数民族。这些民族中,最大是壮族,人口上千万;而人口最少的赫哲族,民族识别时只有300 多人。确认民族成份,是实行民族平等的基础。前苏联将人口较少,经济文化落后的少数民族称之为“部族”,推行所谓“自然同化”政策。据前苏联官方统计,本世纪二十年代,苏联有150多个民族和部族, 到了五十年代,只剩120多个,30多个“部族”被“自然同化”, 明显地违背马列主义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造成了民族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相比之下,中国进行科学的民族识别,国家确认的民族成份,即使在文革十年内乱中,“四人帮”横行和极“左”思潮泛滥成灾,中国55个少数民族,没有一个民族被取消或被“同化”。经过50年的发展,原来人口较少,经济、文化落后的少数民族,都获得了快速发展和进步。赫哲族人口已增加到4000多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 已经形成了本民族的干部职工队伍和知识分子队伍。

2.民族不分大小,都有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凡是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散居地区,各级人大均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全国政协从第八届开始,每一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全国政协委员,共同参与、讨论和管理国家大事。历届少数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人数,据统计,都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应占的比例,充分体现了中国各民族政治上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

3.各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权利。我国各少数民族分别信仰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道教、原始多神教等等。其中信仰伊斯兰教的有10个少数民族,信仰喇嘛教和小乘佛教的各民族,基本是全民信教,人数达几千万人。党和政府对于各民族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分人口多少,政治上一律平等相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国家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与合法权益。

二、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有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基本内容。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很少见到“民族团结”4个字, 一般都讲各民族无产阶级的团结与联合。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各民族的实际,提出“民族团结”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各民族无产阶级的联合与团结,在内涵和范围上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阶级基础不同。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没有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队伍人数少。许多少数民族中,根本就没有工人阶级,各民族的主体是农牧民。所以,中国的民族团结,主要是共产党领导下各民族农牧民的团结,而不是各民族无产阶级的联合与团结。

其次,团结范围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各民族无产阶级的联合与团结,既包括国内,又包括国际各民族的无产阶级。中国的民族团结是指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而不含国外的不同民族。

第三,团结对象有所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各民族无产阶级的联合与团结,只包括各民族的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不包括各民族的资产阶级和非劳动人民的联合。中国的民族团结,既包括各民族工农劳动大众,又包括各民族爱国的民族宗教上层和剥削阶级。所以中国的民族团结,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性和民族性。

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团结政策,深得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

三、民族区域自治

马列主义认为,民族自决、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和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各民族的真正平等。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同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相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唯一正确的选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首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集中统一与各民族充分享有平等自治权利的正确结合。中国自秦汉时期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许多少数民族,特别是蒙古族和满族,为了国家的集中统一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各民族人民的友好往来与交融,始终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坚持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近代中国各族人民,多次粉碎帝国主义列强分裂祖国统一阴谋的力量源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既坚持了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中统一;同时,又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充分享受民族平等自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同时又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权利。”(注:《毛泽东民族理论研究》,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根据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任何民族的公民或集团,进行民族分裂和国家分裂活动,都是违反宪法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而前苏联等联邦制国家的宪法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自愿和退出联邦(盟)的自由。所以,在联邦(盟)国家中,任何加盟共和国退出联邦(盟)都是合法的,受到宪法保护的。前苏联建立后的70年中,联盟中央高度集权,各加盟共和国所谓“自由退盟”,完全是无法实现的一句空话,造成理论与实践分离,相互矛盾。戈尔巴乔夫实行公开性、民主化之后,苏联东欧民族主义泛滥,中央政权大大削弱,各加盟共和国依照宪法,自由退出联盟,造成了一夜之间苏联解体。随后,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国家分裂。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繁荣,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建立集中统一中央政权的国家学说。

其次,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中国各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各民族在长期交往、灾荒和战乱中,汉族逐渐向边疆民族地区流动,少数民族也不断移居中原。到解放前夕,中国各省区都有不同的民族杂居。新疆、西藏是中国少数民族最集中的地位。新疆除维吾尔族以外,还有世界的12个民族。西藏除了藏族之外,还有回族、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另外,绝大多数民族都分别聚居于不同的地区。藏族除西藏外,四川、甘肃、青海、云南都有藏族聚居区。回族、满族除一定的聚居区之外,几乎散居在全国所有的省(市)区。根据中国民族分布情况,民族自治必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按照聚居区民族人口数量、区域大小,分别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除了省一级自治区为单一的民族自治地方外,自治州、自治县都有两个以上民族联合建立起来的民族自治地方;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省区,建立不同的民族自治地方。另外,民族乡(镇)虽然不算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55个少数民族中,有10个民族没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都建有民族乡镇,实施了本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因此,我国的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满足了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愿望,充分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中国特色。

第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正确结合。前面谈到,民族区域自治在政治上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但必须考虑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同志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9页。)广西建立自治区之前,曾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因为广西东南部主要是汉族聚居区,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但自然资源不足;西北部主要是壮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但自然资源丰富。建立自治区时,存在两种意见:一部分人强烈主张将广西省“一分为二”,在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另一种意见反对将广西“一分为二”,主张广西省建立统一的自治区。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同志支持后一种观点,明确指出:广西合则两利,分则两害。经过反复协商和大量思想工作,最后达成共识,在广西省版图内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西东西部地区、汉族与少数民族合作互助,经济文化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实践证明,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正确结合,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的活力与优越性。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且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并列为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基本政治制度是政体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不论在什么国家,只要国家性质不变,任何个人或集团破坏国家政体,都会遭到法律的严惩。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由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是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和突破。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先后新建了两个自治州,61个自治县,自治民族由35个增至45个,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64.3%,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78.7%,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9.5%, 近90%的少数民族实施了自己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

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

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在政治上实现平等之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逐步消灭民族之间发展的重大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任务。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论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列宁、斯大林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后,曾经提出过消灭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但对事实上不平等的内涵、外延、消灭的标准、时间、途径缺乏研究与科学界定。1936年,斯大林宣布苏联各民族实现了事实上的平等,民族问题已经解决。此后,长期忽视非俄罗斯民族的利益,造成俄罗斯民族与非俄罗斯民族积怨日益加深。苏联解体前夕,俄罗斯民族抱怨苏联70年来当了“奶牛”,自己的奶被非俄罗斯人吸干了,延缓了俄罗斯民族的发展;非俄罗斯民族抱怨苏联70年自己当了“殖民地”,受到俄罗斯人的剥削,造成了民族落后,与发达民族差距拉大。这就是说,苏联70年,俄罗斯人和非俄罗斯人都吃亏上当,必然导致苏联的解体。从理论上深层次分析,苏联一贯强调联盟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忽视非俄罗斯民族的特殊利益。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俄罗斯人控制了高精技术领域和大中型国有企业,无形中剥夺了各加盟共和国根据自身民族和地区特点的发展权,扼杀了各加盟共和国和非俄罗斯人的内在活力与积极性,造成体制僵化,经济发展缓慢,各民族人民需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长期供不应求,激起了各族人民的不满。任何国家,经济是民族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忽视各民族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政治上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严重影响和制约民族之间的关系。

50年代,中国党和政府提出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讲话中提出:“我们对各民族既要平等,又要使大家繁荣。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3页。)“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在马恩列斯经典著作中找不到的。 在时间、内涵、外延和理论上,与民族间经济文化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有重大的不同。首先,从时间上,消灭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达到各民族发展水平大体上接近,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前苏联1921年提出到1936年宣布实现了各民族之间的事实上的平等,只用了15年。中国各民族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学术界说法不一,分歧很大。但有一点基本看法一致,民族间消灭事实上不平等,只能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开始。只要民族存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存在各民族共同繁荣问题,所以周总理说是“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

其次,从内涵与外延上,废除民族压迫制度消灭阶级之后,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不仅包括经济、文化;而且包括政治、教育、体育、医疗等等社会的全面发展与繁荣。

第三,从理论上,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只能从量的方面解决民族之间经济文化方面大体上享受应有平等权利。经济文化上的“量”从来都是相对的,发展变化的;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心在“质”,包括各民族的“生活质量”和“民族自身素质”,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指标,充分体现了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最终才能解放自己的伟大胸怀和奋斗目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民族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由于历史、自然环境、社会发展水平等诸种因素的影响,东西部地区、汉族与许多少数民族的发展差距明显拉大。各民族共同繁荣,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从“九五”计划开始,国家建设重心逐步西移,加大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投入,采取种种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达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预计建国100周年时, 各民族将进入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新阶段。

综上所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政治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没有民族团结,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没有真正的民族团结,民族之间存有戒心,缺乏相互理解和信任,就很难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各民族在政治上实现民族平等之后,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对于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极为重要。笔者认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的前提条件,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核心。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主要载体,也是各项民族政策、民族法律的主要载体。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列主义民族平等的彻底表现;是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主要标志;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主要基地。每一个自治民族,对本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有着某种特殊深厚而亲切的民族感情,特别了解、关心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变化和面临的问题,强烈要求与支持加快本民族地方的发展。每当发生民族自治地方的撤并或区划变动,都会引起整个民族强烈的关注与反响。有人形容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金钥匙。真正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中华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反之,民族区域自治受到严重干扰破坏,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缓慢,民族关系紧张,社会形势不稳,民族凝聚力、向心力削弱。所以,只有坚持民族区域自治,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经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党和政府加深了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政治报告中,首次提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9页。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治工作报告》中,进一步论述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共同发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利和民族平等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注:朱镕基: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人民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34页。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党、政最高权力和决策机关全国党代会和人代会通过的文件上,将国家统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提高到“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和“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不难理解,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根本保障,是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收稿日期:199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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