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国际体系:双向社会化的实践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双向论文,逻辑论文,体系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实践视角下的中国参与国际体系进程
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在几十年里所发生的根本性变迁,是任何一种现存西方经典国际关系理论都不能包含的事实,它使得过程性的历史分析成为必要,也使得学者们必须转换研究视角,探索新的分析框架。
我们把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看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参与实践过程。①参与实践不仅受到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实践主体在参与实践的复杂互动中不断学习、借鉴、创新,形成关于国际体系及其相互关系的新认知。国际体系对中国各种参与实践的回应,推动中国新身份的形成。与此同时,中国在参与实践中不断通过反思和创新影响国际体系,促进国际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和有序的方向发展。这实际上是一个相互影响的双向社会化过程,其中实践逻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行为主体的能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化的方向和结果。当我们把研究视角转向社会实践,特别是转向实践建构的过程,我们就可以在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的研究议题上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新发现。
(一)中国与国际体系是双向社会化的关系
首先,在“参与实践”这一概念工具的引导下,我们发现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过程是一个双向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说,中国与国际体系的互动,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适应和相互改变的过程,因而也就是一个双向的社会化过程。在研究中,我们强调了国际制度的规范性、建构性和开放性特点,也就是承认国际社会具有经由社会化机制改变国家行为体行为的能力。同时,我们也相信,作为能动性行为体,国家行为体具有内化国际制度规范和规则并因此实现身份转换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社会化看做一个过程,一个行为体逐渐接受国际社会或特定群体规范和规则并因此改变自身行为和身份的过程。社会化意味着行为体的行为从后果性逻辑转向适当性逻辑、从特定身份转向新身份的过程。双向社会化意味着,一方面,国际层面的规范、规则为行为体所接受并内化,成为其行动准则;另一方面,行为体也将自身的规范、规则上传到国际层面,影响国际社会,并形成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规范和制度。②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化过程是具有方向性的。但是,这个方向并非线性,也不是单向度的。
现有国际规范社会化研究不是强调自上而下的路径,如国际组织通过教化将国际体系规范传播到国家行为体,③就是强调从中心到边缘的路径,如发展中国家全盘接受体系核心国家的规范,放弃旧有身份的社会化过程。④这种单一方向、单一身份、单一结构的研究假定,不仅与当今国际体系结构日益复杂多元的现实相距甚远,也与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动态和不确定性等特点相背离,更何况国际体系中行为体日渐增多、行为体身份日益多重、行为体战略选择愈发多变,单向度社会化只能是脱离现实的理想愿望而已。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摒弃单向社会化的假说。以“参与实践”为核心概念的解释模式,不承认国际规范的社会化只能通过行为体接受体系规范、抛弃自我身份这一条路径。它突出了结构与施动者相互作用的双向社会化进程,行为体不但接受既有国际规范,还在参与实践过程中将自身规范和理念上传给国际体系。在这个双向社会化过程中,行为体一方面实现对国际体系的参与,另一方面还帮助塑造新的国际规范。
当然,双向社会化并不保证互动的积极结果。一般情况下,实践者与环境互动所形成的积极实践,会产生积极的话语和认知,推动形成正向认同。反之,则产生消极的话语和认知,促进反向认同的形成。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是在改革开放与和平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进行的,国际体系主要大国对中国基本上奉行了接触战略,这两个方面推动形成了中国目前关于国际体系的积极话语与认知,促进了二者关系的总体正向建构。另外,双向社会化过程也是有实践顺序的。现有研究表明,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现阶段仍然以学习和接受国际体系规范为主,但是,中国在参与实践中也不断通过联盟实践和创新实践,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国际体系的发展。
(二)实践逻辑推动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演变
社会化过程离不开具体的实践,也就是说离不开实践逻辑。关于社会化机制的现有研究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关于国际关系社会化过程发生机制的理解,但是这些研究集中在现实主义的权力逻辑和自由主义的规范逻辑两大范式之中,前者强调权力高压下的社会化过程,后者则存在着明显的“好规范”偏见。⑤关于行为体的行为逻辑,普里奥总结了国际关系研究中普遍运用的三种逻辑,除了后果性逻辑和适当性逻辑,⑥还有立足于人类追求真理和解放基础上的论争逻辑(logic of arguing)。⑦进而,他提出了第四种逻辑即“实践逻辑”的概念。他认为,前三种逻辑下的社会化机制忽视了时间和空间变量的地位,⑧忽视了社会世界的物质性,从而导致社会化研究忽视了具体复杂的实践情景,以普遍性代替了个性化和类别化特征。
按照吉登斯的说法,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⑨正是这些实践构建了社会结构以及结构建设的行为体。理性主义和规范主义的逻辑,其实都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吉登斯所强调的时空向度。而排除了时间和空间,也就忽视了实践行为发生的当下性和情境性,忽视了社会世界的物质性,忽视了个性化特征,更忽视了社会世界的多样性、自组织性以及偶然因素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实践逻辑强调行为体的行为受实践情境、背景知识以及身、心、物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交互作用所推动,它是情境的、联系的、辩证的、开放的逻辑。在本体论上,实践逻辑实际上较之理性和规范都具有先在的地位。它是情景合理性逻辑(logic of contextual reasonableness),是在实践情景下追求合理性的一种逻辑。实践逻辑之所以具有先在的本体地位,是因为无论是理性逻辑,还是规范逻辑,“都是历史性地建构于惯习和场域之中”,人类并非先验地拥有这些逻辑。⑩“施动者会决定一种特定社会情境是需要工具理性,还是需要遵守规范,或是需要沟通行动。”(11)
这里,我们强调实践逻辑是最大限度合理化的逻辑,主要是因为任何实践活动都是物质的、时间的、情境的、联系的和开放的。
物质性是实践逻辑的基础。这一基础并非现实主义所强调的物质性的实力分布决定国家间关系的因果逻辑,而是强调任何实践都是身体力行的活动。作为身体力行的活动,任何实践都不可能不涉及事物,因而这些事物也是具有社会性的。“我们不可能脱离物质实际从事实践活动”。(12)也就是说,我们的任何实践都是在物质情景中并使用我们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而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历史也是物质事物的历史,我们发现、生产、创造和发展新的事物,这些新的事物带来新的实践,新的实践反过来又改变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从而进一步改变我们的社会实践。实践逻辑就是事物的逻辑,任何实践不能脱离事物的逻辑来发展。气候变化相关机制的建立受气候变化物质条件的影响,不同国家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和认知一旦离开其所处的空间所在就难以理解。中国参与国际体系不能脱离中国的发展阶段和中国的物质生产能力,中国承担国际责任不能脱离自身能力和各种限制,这就是实践逻辑作用的结果。
即时性是实践逻辑作用的条件。按照社会学家布迪厄的观点,任何社会实践都是完全内在于持续时间的,是在时间中展开的,因而是与时间紧密联结在一起的。(13)紧迫性是实践的一个基本属性,(14)没有离开时间维度的实践。同时,时间并不是单一的,也不是脱离历史的。现实世界往往是不同社会时间存在于同一个时期,例如今天的国际社会同时存在着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三种社会形态,(15)它们并不分享同一历史意义上的时间,因而政治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参与国际制度的规范化原则也就不会相同,或者不容易达成规范认同。另外,实践者总是需要在紧迫性中做出即时决定,这些决定既依据当下的客观可能性,也着眼于未来的发展,但是紧迫性以及多元历史时间(16)决定了实践者不可能在参与进程中实现完全理性,或者受单一规范原则的主导。
情境性是实践逻辑的内在特质。情境性是包含社会意义的,它们总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实践知识的生产总是和情境与行动密切相关。对于实践者的知与行来说,一种情境的社会性是具有建构作用的,因此,我们不能脱离历史和情境这一背景知识来谈论制度设计和建设。实践者通过实践、通过活动于情境之中获取关于制度的知识。在实践中,实践者自身的特性会引导选择,促发特定情境的产生,导向特定的参与实践。实践者的特性通常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挥作用的。实践者的自身特性和社会情境都具有施动性,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建构,从而形成特定实践模式。以东盟和非盟制度设计中的人道主义规范为例,东盟依据自身的情境发展出了不干涉原则,而非盟则在自身历史和背景知识的作用下形成了不漠视原则,这就是实践逻辑下的产物。(17)从理论上说,行为体在实践中大体会遇到两种实践情景,一种是惯习作用的实践情景,一种是危机作用下的实践情景。惯习(Habitus)就是行为体反复发生的行为并已经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模式。通常情况下,一个行为体所从事的社会实践行动大多数都属于惯习范畴。如国际政治中的外交惯例(Diplomatic Habitus),就是“一系列指导如何行事的惯用行为特征”,它使得国家间的外交互动成为可能。(18)它体现了一种对特定时空情境下社会结构的认同、认可或主观的调适反应。在惯习作用下的实践情景,行为体的行动原则往往依据常识,也就是那些从不去质疑甚至没有意识到的社会性原则。(19)危机情景是日常惯例的对立面,是日常实践中的“问题情境”。实践情景的“争议性”往往推动形成新的观念,因为日常实践被问题情境打破,处理危机状况没有先例可寻,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换一种方式行事”。这就是在危机中的创新,正是这种创新,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化与革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逻辑,也是一种常识逻辑,(20)无须反思也不受逻辑控制,它具有自然生成的特性。在情境性的作用下,施动者做其所能做,而不是做其所应该做。因此说,“实践逻辑并非建立在‘应该怎样’,而是建立在‘能够怎样’的基础上。”(21)
联系性是实践逻辑的特征。实践是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行为模式,更具体地说,它是行为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能动的现实活动,是人的主观意识见诸于客观物质世界的行动,在此意义上讲,它包含了主体性、社会性和物质性的统一。(22)实践活动连接着主体和客体,从人类的各种实践出发,就可以颠覆主体或客体任何一方在本体论上的霸主地位,(23)超越主客体二元对立,将本体论关怀从对事物抽象本质的关怀转向对实践过程的关怀。参与国际体系并非是“外在”的,而是“内在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因而需要不断地把作为结构背景的主体间共识转变为有意图的行动,并赋予其社会意义。同时,社会意义的转换以及规范认同的重塑也依赖于实践中的创新和实践介入。实践结果总是身心作用的产物,是物质与精神的结合,是结构与施动者的相互构成,是惯习与创新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逻辑本质上是联系的、辩证的,是实践者内在的社会属性与其所在的社会环境的某种综合。
实践的联系性以及实践的过程性本质上决定了实践逻辑是一个开放的逻辑。我们“不能用一种同质性模式来解释一切形式的实践”,或者说“没有通用于一切具体实践的逻辑和模式”。(24)实践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为事情如何完成以及呈现怎样的状态和性质画上一个句号,这样的实践进程为偶然性和主观能动性提供了自由的空间。(25)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的实践领域具有不同的实践逻辑。正如布迪厄所指出:“确信只有深入一个经验的具有历史处境的现实的特殊性中,才能理解社会世界最深刻的逻辑。”(26)这种以实践为导向的社会化过程,正是通过进程的开放性,突破了单一方向、单一身份、单一结构框架下的社会化研究。
中国在国际体系的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参与实践。正是因为参与实践的情景不同,互动不同,导致的参与程度和范围也就有所不同。例如,中国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情况就有所不同。在初始阶段,中国对两个组织并没有差异性偏好,而是在参与实践过程中由于两个组织的功能不同以及互动方式的不同,导致中国对两个组织的参与进程呈现出差异。总的说,中国和货币基金组织互动的范围和深入程度都不如中国与世界银行的互动。(27)再如,在地雷控制机制中,中国参与《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的程度明显比参与《渥太华禁雷公约》的程度要深。中国已批准《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并严格按照其要求实践。但中国却没有签署和批准《渥太华禁雷公约》,尽管认同该公约的目标和宗旨。(28)这主要是由于《渥太华禁雷公约》要求“无保留、无例外、无漏洞”地绝对禁止地雷的规范,使得中国对该国际制度的认知与《修订的地雷议定书》不同,因而导致了不同的参与实践。
(三)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巨大能动性
当我们将研究视角转换到参与实践上,实践主体的能动性就能够较好地呈现出来。在现有的社会化研究中,国家往往是被动的角色,是国际组织传播规范的对象,是国际规范的被动接受者,(29)这样的研究忽视了实践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同时,现有规范传播的研究,过于关注体系层次上规范的重要性以及传播规律,而对哪些规范重要、如何重要、为何重要等问题的讨论严重不足。而一旦涉及这些问题,研究者的视角必然要瞄准行动者。(30)参与实践的解释模式,使得“实践”重新回到了本体地位,从而在更新意义上解放了实践的行为主体。近代以后,个体理性破除神学垄断,个人重回社会生活的主体地位。但是个体理性的膨胀,也造成了社会分裂和国际冲突的泛滥。于是,出现了对西方现代性和理性的反思与批判,个体理性的强调逐渐被“协商理性”所补充,主体性逐渐上升到“主体间性”,从而实现了人类认识上的哲学转变。但是,“主体间性”既没有解决平等沟通交往的问题,对世界多样性差异的现实也缺乏关注,它反而突出了观念的本体地位以及观念对于实践的先在地位,强调了观念结构对身份和利益的塑造。重回实践本体,才能够真正还原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特征。重新强调实践,才能充分重视实践主体的能动作用。重回实践本体地位就是重视实践情景和实践行动本身。特别重要的是,它要我们认识到:“并不是结构决定着一种实践情景的状况,是施动者的能力及其带入结构中的行为模式塑造着情景,”(31)实践者的实践行动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由此,我们强调,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既不是给定的,也不是观念赋予的,既不是自身定位的,也不是国际社会强加的,它产生于中国所进行的积极的参与实践。
实践行为体通过参与进程改变自己,影响体系。我们认为,没有对参与进程的考察,就不可能了解具体的实践情景和实践资源,就不可能发现背后的实践逻辑,从而难以清楚了解实践特性。因此,我们必须回到具体进程中的实践行动中去。在结构给定的情况下,进程中的互动方式决定着互动结果。积极互动还是消极互动,取决于实践行为体的战略选择以及行为方式,也就是取决于行为体的能动性。(32)这样,我们就摆脱了结构决定论,赋予了实践行为体真正的主体地位。在参与实践中,困难和危机构成“问题情境”,它们恰恰是改变陈旧认知、形成新的观念、进行实践创新的“机遇之窗”,为行为体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同时,行为体在参与过程中作为一个长期参与者,会从长远考虑,注重合作信誉,尽量避免“一锤子买卖”式的互动,从而带来更为积极的战略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实行和平发展的战略。这一战略对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形成了非常积极正面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塑造了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学习、遵约、合作、融入的关系。正是因为中国在参与实践过程中的积极战略选择和有所作为的全方位外交,促进了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的良性互动,推动了双向社会化进程中的正向身份认同。在积极的和平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中国对国际体系的融入受到了实践主体的积极推动,如从中央各个部委到地方政府对国际化进程的促进和主导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G20的反恐融资问题上,中国政府各部门协调会议作为制度通道,推动了国际规范快速进入中国国内。(33)也就是说,中国坚持改革开放与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不断在话语和战略层面进行积极谋划和建构,构成了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现阶段特征
通过参与实践,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日益加深,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作为新兴大国的地位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总的来说,现阶段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过程,是中国与国际体系形成共有知识并进而形成共有身份的过程,这是主导的方面。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国情和特点,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也带有一定的特殊性,或中国特性。
(一)塑造共有知识和共有身份
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过程,就是中国与国际体系形成共有知识和共有身份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中国的观念、行为和政策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观念上,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主体间认知差距越来越小,国际观念日益开放多元;行为上,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的遵约表现良好,社会化程度逐渐加深;政策上,中国加强国际合作的政治意愿强烈,外交政策体现出高度的合作性。
1.国际社会的观念增强
在参与实践进程中,中国的国际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并日益与国际社会整体观念接轨。一般说来,国际观念就是“如何与国际社会打交道的观念”。(34)它是一个国家作为集体所持有的世界观,是关于国家在国际社会实现自身利益有效手段的信念。它包括对国际体系性质的判断、对自我与国际体系关系的认定以及与外部世界打交道方式的选择。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总体呈现对抗性特点,国际观念的主导方面是斗争而非合作,斗争的目标是建立国际反帝统一战线,建立一个全新的世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世界整体形势的认识,由倡导多极化逐渐发展形成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日益紧密相互依存的新认知,这是中国国际观念的一个重大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到“全球化”的概念,十六大报告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增加到四次,十七大报告进一步上升为九次。(35)十六大以后,相互依存和互利共赢的理念开始突出,执政党越来越强调“在实现本国发展的同时,兼顾对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关切”。(36)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到国际相互依存的概念,指出中国的前途命运日益紧密地同世界的前途命运联系在一起,因此应该“共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各种挑战”。“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政府和人民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37)
相互依存观念的发展,必然带来关于自我身份的新的思考。随着自身能力在融入国际体系中快速增长,中国关于自身与国际社会的关系以及自身对国际社会的责任两方面的思考不断深入,对国际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共生意识不断发展。90年代末以来,国内关于“和平崛起或和平发展”道路问题以及“如何成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讨论,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中国人关于自身身份定位和国际责任的思考。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主张顺应历史潮流,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38)在亚洲地区,强调“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亚洲,亚洲的繁荣也需要中国”,(39)中国的发展是亚洲崛起的组成部分,中国追求与亚洲共同发展的大目标。这些都比较清晰地表述了中国的责任和共同发展意识。正是在对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思考中,中国从宣誓走和平发展道路,到提出建设“和谐世界”,中国外交的价值追求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清晰明确地体现了和平与和谐的理念。
因此说,当下,中国的国际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对国际社会性质的判断,从帝国主义和战争的时代转变为和平、发展与合作的时代;对自我与国际社会关系的认定,从强调独立自主到强调相互依存,从认同自身的革命者身份转变为负责任的利益攸关方的身份;与外部世界打交道的方式,从零和思维到共赢理念,从革命、反抗到全面融入国际体系、建设和谐世界。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中国的国际观念呈现出一个全新的面貌,与国际社会的主导理念的一致性日益增强。
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扩散武器机制以及其他国际制度的历程,很好地说明了这种演变的情况。例如在维和领域,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基本上抵制维和行动,80年代以后逐步参加到联合国维和行动之中,1989年底首次派遣人员参加维和,之后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成为目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也就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中坚力量。(40)在参与国际禁雷的《渥太华公约》机制上,中国的立场也经历了由“拒绝”、“解释”、“话语肯定”到“影响国内政策”的演变过程。(41)
2.遵约行为不断深化
通过参与实践,中国深深卷入了各个领域的国际组织,积极遵守国际制度的原则和规范,参与国际制度的改革与建设。过去,中国一直因政治、历史和文化等原因被认为是“最不可能遵约”(the least-likely)的国家。(42)但是,我们的研究表明,与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甚至是80年代对待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态度相比,中国在参与国际组织以及遵守国际条约和规范等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
考察中国参与各主要国际制度的情况发现,在中国参与的绝大多数国际制度中,我们基本上实现了正式遵约和实际遵约,(43)也就是在国内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中运用国际规范和规则,并在国内政策领域和社会领域落实国际规范的要求。例如,在国际安全的不扩散武器领域,中国已加入了所有国际条约和多边机制。不仅如此,中国还积极参与多边防扩散体系的建设,签署了所有已开放签署的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中国还不断加大核领域出口管制力度,建立起了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44)当然,在某些方面的实际遵约仍然有进一步改善的广泛空间。在有些领域,中国的参与是有选择的,视情况而定,如参与前述的地雷控制机制。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国是世贸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国际经济制度为中国提供了一个透明、稳定、开放的外部经济环境,使中国能够在不断改革开放过程中保持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后,认真学习,信守承诺,严格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并按照其规则要求扩大对外开放和深化对内改革。(45)中国通过将世贸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范和规则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从而实现了相关规范和制度的内化。在人权等社会文化领域,中国加入了主要的人权机构并批准了反对酷刑等条约,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对话,实行有力的人权外交。总体上说,当前中国对国际人权组织的参与程度,处于积极参与、不断学习和借鉴并逐渐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增强中国话语权的阶段。(46)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框定议题、提出核心概念、进行议程控制等方面的竞争力还比较薄弱。中国较少主动提出国际议程,提出的议程最终为国际社会接受的情况也还比较少。甚至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中国还一直是国际人权组织内被批评、指责、围攻的对象,在国际人权组织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尽管如此,中国在人权领域中主张平等对话、促进全面理解人权概念、推动将人权与发展问题相关联的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遵约合作实际上就是按照国际规范办事。遵循国际规范,就会带来稳定的预期,增加行为的可预测性,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合作成本,为国家间实现稳定的合作奠定基础。遵约行为不断深化是和中国奉行的和平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般说来,任何国家的遵约都不是绝对的,没有尽善尽美的遵约行为。在一些领域,国际规范在中国国内社会普及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与国际社会的政治合作意愿强烈,而合作意愿是实现遵约的重要前提。
3.外交政策凸显合作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外交政策从体现斗争性和对抗性发展到体现建设性和合作性,外交战略和外交任务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后,外交战略几经调整,从“一边倒”、“一条线”到和平发展;外交任务从反美、反帝、反苏修、反对一切反动派,到通过参与、融入、建设国际体系,为促进国内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服务;中国的国际身份从反抗国际体系的挑战者,演变成为国际体系中的利益攸关方和负责任的建设者,这种政策变化是深刻的、巨大的,具有历史性意义。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中国外交开始致力于争取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合作环境和客观友善的舆论环境。在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中,中国提出要根据世界的发展趋势和自身的利益处理与不同类型国家的关系,不以意识形态画线,主张发展与各国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关系,即“站在时代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高度,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发展,努力扩大各国利益的汇合点,寻求互利共赢。”(47)在处理与大国关系方面,中国坚持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新型伙伴关系政策,积极通过战略对话和谈判协调大国关系,努力“寻求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增进互信,深化合作,妥善处理分歧,推动相互关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48)在处理与发展中国家关系方面,中国强调不当头、不扛旗、永不称霸,积极援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国奉行睦邻、安邻、富邻的政策,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极大地改善了同周边国家的关系。通过“一国两制”的方法顺利完成了港澳回归。因此,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坚持合作、追求共赢、促进发展成为中国外交的一条轨迹清晰的主线。
(二)参与实践的“中国特色”
中国参与国际体系是在全球化背景下运用自身物质和精神资源所进行的伟大实践。这一实践受到实践逻辑的推动,因而必然呈现出自身的实践特性。如前所述,参与实践总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实践情景和资源条件下发生的。中国以自身资源和能力卷入国际体系,不能不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这个国情就是人口多、发展不平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处在初级阶段、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处于多发期。因此,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参与实践,既不能遵循旧的革命外交原则,也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理念,从而注定了中国参与实践的双重变奏:一方面向西方学习,向国际体系学习,通过模仿和学习认知和熟悉国际体系的原则、规范和程序,与国际体系接轨;另一方面,面对前所未有、无先例可循的实践情景,特别是时常出现的问题情境和危机情境,中国的实践必然躬身向内,从中国文化和哲学中寻找营养,探寻自己独特的方式方法,从而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价值。如果高度概括这一实践价值,那就是两个字:中庸。“中庸”价值可以被看做中国参与国际体系进程中的特殊性,或者说“中国特色”,其具体表现为三种价值观:整体主义、协调主义和常识主义。
1.参与实践的整体主义
整体主义价值观指导下的参与实践,表现为国内国际统筹的大局意识和兼容并蓄的学习意识,这两个方面在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应该说,整体主义是中国人的世界观。中国自古以来在本体论上强调天人合一,不仅人同自然是一体,主观世界是一体,客观世界是一体,主观和客观世界也是一体。中国人在整体主义指导下的“世界”思维方式,是一种“历史的、国际的眼光”,一种“全局的、战略的思维”。(49)从“天下”的角度去理解世界,特别是从和合的角度理解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就使得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进程变得比较容易,理念上较少抵触,在实践上具有更深刻的内在动力。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中国不断融入国际体系,中国始终注意从国际国内形势的相互联系中把握方向,注意从国际国内条件的相互转化中用好机遇,注意从国际国内资源的优势互补中创造条件。中国领导人反复强调,要“始终站在国际大局与国内大局相互联系的高度审视中国和世界的发展问题,思考和制定中国的发展战略”。(50)中国与世界密切相关的整体主义思想在中国和平发展道路选择中体现得十分清晰,那就是“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同样世界的繁荣需要中国”。(51)强调“大局”和整体,并不意味着忽视个体的独立性。在发展与国际体系关系的过程中,中国始终强调在积极参与国际体系的同时保持自主性。如中国在加入WTO等国际组织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发展中国家身份”,在相关问题领域机制中始终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都是这种自主性的表现。
整体主义影响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参与实践,还表现在中国对国际体系兼容并蓄的学习态度上。在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过程中,模仿学习实践是最大的亮点,也构成了改革开放以后30多年来中国与国际体系关系的主导特征。中国的对外开放度不断加大,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进程不断加深,中国的对外学习、借鉴、参照和吸收始终没有间断,有些成功经验被模仿和移植到各个领域改革的众多试验中。例如,“在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封闭多年的中国企业表现出如饥似渴的求学精神,国外企业的各种管理制度、方法、工具都成为中国企业学习的对象。”(52)中国的整体主义观念突出的是包容,是海纳百川,是兼收并蓄为我所用,这使得中国向国际体系学习的进程更易于发生,而且其广度和深度在中国现代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2.参与实践的协调主义
整体主义的世界观导致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协调主义。世界是天人合一的,也是“合而不同”的,是各种关系和进程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因此协调关系、执两用中、不走极端、不搞对立、善于妥协就成为处理内外事务的方法论。
协调主义的观念使得中国在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进程中能够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整体主义观念不是看不到差别和对立,而是强调存在差别的互补性,这就为协调主义奠定了世界观基础。在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中,协调主义涉及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多重自我身份的冲突问题,一个是如何看待和化解自我与他者身份冲突的问题。
自我的多重身份是中国发展阶段和参与阶段的客观反映。在参与实践进程中,中国善于从普遍联系和发展的角度看待自身与国际体系的关系,努力不将身份关系绝对化,强调国际社会存在多种关系不断发展的进程,因而中国自身以及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不可能是一种非黑即白的关系,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关系。从自我身份来说,中国既是一个与西方政治体制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更是一个国际体系的维护者、建设者和负责任的利益攸关方。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身份定位,并不妨碍中国融入国际体系,也没有阻止中国成为负责任的国际体系维护者。多重身份并存作为一种特定历史阶段的现实,虽然存在一定的内在张力,但并没有给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带来内在的矛盾冲突,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整体主义思想本身就是二元互补的思想。在中国人看来,任何事物都是组合、协调与互补的产物。国际体系存在着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不同的领域,不同领域中也有不同的议题,中国不从政治意识形态的角度界定自我身份,使得中国在参与不同领域和不同议题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形态的身份界限,从而更容易合作,更容易开展联盟实践。
从自我与他者的关系来说,中国在参与实践中,并没有将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中国与国际体系主导国家如美国之间的关系对立起来。中国的整体主义首先承认自我与他者之间存在差异,但认为这种差异是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世界的多样性是整体主义世界的本质特征,是天道所在,因而需要予以尊重并顺势而为。因此,协调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不是将自我的利益、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强加于他者,而是成为“合而不同”世界的内在要求,也成为中国处理与国际体系关系矛盾的方法。中国同美国等主要国家建立战略对话,不断通过沟通对话来减少分歧,促进相互理解和信任,就是协调主义观念的产物。这种在自我与他者关系上不界定清晰界限的做法,正是建设集体身份进而实现国际体系和平演变预期的必要条件。(53)
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这种协调主义的特点。在与国际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始终坚持避免对抗,不设定敌人。在与国际组织的关系上,中国对制度规则一方面展现出良好的遵约行为,同时也表现出了灵活性和不拘泥的特点。不论是在谈判过程中还是在发展国家间关系上,中国都善于妥协,寻找折中方法,积极主张对话和谈判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参与实践的常识主义
常识主义简单地说就是实事求是,就是按照事物本身的逻辑办事,就是根据参与实践的情境,根据我们的自身状况和能力做我们所能做的事情。常识主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人相信事物从来不是静止的和僵死的,而是发展变化的,因此需要因人、因地、因时、因势、因主客观条件来区别对待和处理问题。因此,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在中国没有市场,主义之争最终要落实到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中国在参与国际体系实践中的许多做法都体现了这种常识主义,如中国在参与联合国维和机制的过程中,始终不赞成无视主权规范的武力维和以及美欧国家极力推广的“保护责任”规范。自参与维和行动以来,中国坚决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体现对主权原则尊重的维和三原则。面对冷战结束以后国内冲突增加造成人道主义灾难的问题,中国主张根据具体情况、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决定是否采用武力维和,履行保护责任,并强调应始终以成员国的广泛共识为基础。
第二,常识主义还体现为顺势而为,适应变化的特点。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大量的“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是常识主义的生动体现,中国参与国际体系过程中的大量行为也体现了这种常识主义。如在许多参与过程中,大量模仿和学习行为完全出于对国际制度缺乏了解。由于不了解,也就没有特别明确的目标,更多的情况是遇到问题就解决问题。因此,参与实践体现出以问题为导向、有时是即时性的过程性特点。面对中国特殊国情的地方,则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例如,中国参与国际体系过程中的国内金融改革,就是“‘演绎式决策’(以国外成功经验或经典理论为依据)与‘归纳式决策’(以事实或特殊国情为依据)共同作用的结果”。(54)中国在参与国际体系的过程中,不断根据变化的局势调整政策,表现出极强的适应能力,也是一种顺势而为的实践能力,如中国参与WTO、G20以及国际安全领域的不扩散机制、维和机制等过程,都突出地表现出了这一特点。
第三,常识主义还体现为一种对事物采取渐进和增量发展的态度和认识。中国在整体主义世界观的指导下,相信事物的联系性和复杂性,相信过程的持续性和发展变化,因而在价值追求上希望渐进改革而不是激进变革,喜欢做加法而不是减法。1978年以来的改革就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中国参与国际体系也是一个渐进增量的过程。“中国金融改革的特殊路径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金融改革内在逻辑遵循着‘机构改革—市场改革—制度改革’这样一个路线图。这种特殊的战略安排,鲜明地表现出中国改革的特点,即它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55)
渐进和增量的方式在中国参与国际体系过程中表现为先易后难、先经济后政治的做法。如中国参与国际经济体系的程度要比参与人权机制的程度深,中国对WTO程序也比对国际金融机制更加熟悉。这种渐进和增量的做法也是中国参与国际体系过程中必须的态度,因为大量的学习、借鉴和吸收行为,常常会造成食洋不化、消化不良,也需要在渐进过程中逐渐吸收加以改善。当然,在有的领域也可能出现退步的情况。如中国企业界在学习西方管理办法的过程中,采取拿来主义大量借鉴西方的管理办法,但是,在采纳这些方法推进内部管理变革的过程中,许多企业都遇到了挑战,或是在推广阶段困难重重,或是水土不服与预期效果相反。于是,导致大量企业或是回到中国的传统中去,开始“倾向于特殊主义”,或是在学习中进行创新,“更强调辨别类型,整合局部关系,更注重大局观。”(56)这些都表明,中国在参与国际体系的进程中,传统价值观和文化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所接受的西方规范与地方文化构成冲突,社会化过程遇到困难和挑战是正常现象,最好的出路应该是寻找中西结合的创新点,更好地利用两种文化的优势,做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当然,这在中国的参与实践中并非易事。
总之,中国在参与国际体系进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自身特性,体现为带有中国文化特征的整体主义、协调主义和常识主义。这三个方面本质上是一种“中庸”特性,也就是维持中国参与国际体系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适度性和一定意义上的平衡。要维持这种平衡,一方面要审时度势,把握大局,洞察变化;另一方面还要有全局意识和协调精神,因为只有在全局中协调才能保持均衡。同时,要维持均衡,也需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不断展开参与实践,并在实践中根据事物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适应和创新,从而在多元关系的移动和变化中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
三、总结与展望
无可否认,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给中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对国际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展望未来,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进程不仅会继续下去,还将日益深入发展。这种深入发展的趋势,有可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创新实践应比现阶段更加突出,但培育创新能力的背后是具有广泛可接受性的价值体系的确立。现阶段的参与过程,仍然以中国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为主要特征,因而话语实践、学习实践、联盟实践、遵约实践是五类参与实践中的主要实践活动。虽然,创新实践时有发生,但并不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是和中国现阶段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密切相关。如2011年国内社会广泛讨论的奶制品标准问题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中国的奶制品标准是目前全世界最低水准的标准,这也就说明我们不可能在国际上具有制定标准的能力。因此,现阶段中国参与国际体系必须以与国际社会接轨为基本任务,也就是通过参与国际体系,熟悉国际规则,提高国内制定规则与实施规则的水平,改善治理条件和能力,提高法治水平。随着中国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国际体系,树立可信的国家形象,形成具有广泛基础的价值体系,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才有可能加大,创新力才能增强,这对中国来说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今天的接轨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参与今后轨道的设计和铺设,因此,可以预期,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创新实践会随着中国的进一步融入和发展而逐渐增多。这种创新实践的核心任务就是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全球事务中设置议程、提出和传播规范、掌握话语权的能力,改革国际制度,改善国际秩序,提高全球治理的水平。
第二,多边主义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成为我们的必修课,其在中国外交布局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高。随着中国日益深入地卷入国际体系,多边事务将日益成为中国外交的重心所在。历史地看,国际体系总是在稳定与变革、继承与创新之间调整和演进。对于国际体系的转型和变化,权力政治的逻辑强调的是转型只能通过新兴国家挑战霸权国的霸权战争完成。这一逻辑忽视了影响国际关系发展趋势的新生事物,也忽视了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互动进程在形式、范围、重点等方面展现出来的新特点。实际上,冷战以和平方式终结,已经标志着体系的转型有可能超越传统的战争模式,以一种渐进的和平方式进行。和平方式转型的过程比较长,延续性比较大,体系转型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更多的是在体制内通过讨价还价进行,其完成的标志是对旧的制度原则、规范、规则和程序的修订或者更新。另外,由于经济要素和人员在国际体系内的加速流动,各国内部问题也日益上升到国际决策层次,国际层次的决策也越来越多地影响各国内部的决策,因此,国际体系内集体决策范围、议题和参与成员的不断扩展,一方面表明国际体系日益朝着民主化的方向演进,同时也预示着参与国际集体决策日益成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渠道和保障。冷战后的这一发展趋势,为中国以和平方式参与国际体系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国际社会是一家说了算,还是大国共治,还是以更加民主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并使已有的集体性决策变得更加法治民主,是当前国际社会争夺的焦点。从发展趋势看,国际关系民主化是今后国际体系发展演变的方向,因此,多边主义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趋势下,中国应该成为多边主义的重要推手,这是我们追求和谐世界目标内在的方法论要求。中国政府在向国际社会宣示走和平发展道路、建设和谐世界的目标时,实际上已经承诺自身追求的是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权力政治和霸权主义,而国际关系民主化说到底是落实多边主义的规范原则,是真正按照具有合法性的规则办事。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过程,也是我们学习、接受和习惯多边主义的过程。总的说,我们仍然还是更习惯于双边的对外经济政治关系,对多边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对多边主义的理解还有待深化,将多边主义内化为外交政策的原则规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因此,今后中国进一步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做好双边和多边的相互促进,协调好二者的相互关系,并最终将多边主义确立为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
第三,辩证地看待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与责任问题,避免二元对立的思维,妥善处理和协调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将中国更深入地融入国际体系。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正处在一个关键的阶段。目前,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关系日益密切,实力迅速增长,与其他主要力量关系的互动日益深入,竞争与合作、摩擦与协调都在上升。中国选择了和平发展的道路,但外部世界在肯定中国崛起的同时,对崛起以后的中国如何使用自身实力、以何种方式建设和谐世界充满怀疑和担心,因此,深化中国与国际体系的合作关系是破解中国威胁论的重要方式之一。与此同时,中国也正处于国内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内部平衡发展压力增大,各种问题与全球化和世界政治经济的关联度提高。外部世界对中国的影响和冲击不断加大,致使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等各种关系面临制度上的调整,既要增加灵活性,还要增加可协调性。因此,中国自身面临如何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和坚持内外和谐发展的巨大困难。如何使中国国内制度适应国际体系,并在国际体系的压力下协调发展,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挑战面前,中国需继续秉持中庸思想,不走极端,维持平衡,不仅要维持内外发展的平衡,还要维护利益的平衡和理念的平衡,如国家利益和全球利益、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的平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和平发展的大局,更好地实现中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更好地参与全球治理。
注释:
①关于“参与实践”概念的提出及其具体内涵,可参考朱立群:《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解释模式》,《外交评论》,2011年第1期,第19—33页。
②朱立群、林民旺等:《奥运会与北京国际化——规范社会化的视角》,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第17页。
③[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袁正清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Margaret E.Keck and Kathryn Sikkink,Activists beyond Borders:Advocacy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8,pp.203-206。
④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 English School Theor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Globaliz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222-227; Barry Buzan,"Culture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86,No.1,2010,pp.1-25.
⑤Ryder McKeown,"Norm Regress:US Revisionism and the Slow Death of the Torture Norm",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3,No.1,2009,pp.6-9.
⑥关于这两种逻辑作用的情况,可参见[美]詹姆斯·G.马奇、约翰·奥尔森:《国际政治秩序的制度动力》,载[美]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秦亚青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66—371页;Jeffrey T.Checkel,eds.,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p.3—27。
⑦Vincent Pouliot,"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62,No.2,Spring 2008,pp.262-263.
⑧对于后果性和适当性两种逻辑的讨论和批判,见Vincent Pouliot,"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pp.257—288。
⑨[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60页。
⑩Vincent Pouliot,"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pp.276-277.
(11)Ibid.
(12)Christian Büger and Frank Gadinger,"Culture,Terror and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 Invitation to Practice Theory",Paper Prepared for the Workshop "The (Re)turn to Practice:Thinking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Security Studies",May 18-19,2007,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Florence,Italy.http://www.eui.eu/Personal/Researchers/bueger/Documents/Bueger%20and%20Gadinger%20-%20Culture,%20Terror,%20Practice.pdf,p.19.
(13)[法]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蒋梓骅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第126页。
(14)同上书,第127页。
(15)Robert Cooper,The Breaking of Nations:Order and Chao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London:Atlantic Books,2003.
(16)汪晖教授在其《跨体系社会与区域作为方法》一文中谈到,在民族学、人类学和宗教学的研究中,多元时间观提供了关于差异政治的认识论框架。在中国研究中,少数民族研究、地方史研究正在以一种多元时间的框架塑造新的主体,以抗衡或平衡单一主体(民族—国家历史)的时间观(或历史观)。该论述对本文思考实践的时间观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见汪晖:《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外二篇),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第181—185页。
(17)关于东盟和非盟人道主义规范的比较研究,参见聂文娟:《历史怨恨情感与规范认同——非盟与东盟人权规范的比较研究》,外交学院博士论文,2011年。
(18)Vincent Pouliot,"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pp.272-273.
(19)Emanuel Adler and Vincent Pouliot,"International Practices",International Theory,Vol.3,No.1,2011,pp.10-11.
(20)常识逻辑不是霍普夫所说的习惯逻辑,后者更强调行为反复出现形成完全内化的社会习惯,而常识逻辑是具象的、情景的、关系性的和意向性的,具有能动性。关于习惯逻辑,见Ted Hopf,"The Logic of Habi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6,No.4,2010,pp.539—561。
(21)Vincent Pouliot,"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p.275.
(22)Emanuel Adler and Vincent Pouliot,"International Practices",pp.4-5.
(23)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第61页。
(24)刘森林:《实践的逻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15页。
(25)同上书,第219—220页。
(26)皮埃尔·布迪厄与山本哲司:《关于实践、时间和历史的谈话》,载皮埃尔·布迪厄:《实践理性:关于行为理论》,谭立德译,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第149—150。
(27)曲博:《中国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实践》,载朱立群等:《中国与国际体系:进程与实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2年。
(28)黄超:《中国参与地雷和轻小武器国际控制机制的实践》,载朱立群等:《中国与国际体系:进程与实践》。
(29)Barry Buzan,"Culture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pp.1—25.
(30)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153—161页。
(31)Christian Büger and Frank Gadinger,"Culture,Terror and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 Invitation to Practice Theory",p.19.
(32)朱立群:《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实践解释模式》,第33页。
(33)关于G20反恐融资机制国内制度通道与国际规范传播关系的研究,见朱杰进:《G20与中国反恐怖融资体系建设》,《外交评论》,2011年第3期,第62—71页。
(34)Jeffrey W.Legro,Rethinking the World:Great Power Strategies and International Order,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5,p.8.
(35)朱立群、赵广成:《中国国际观念的变化与巩固:动力与趋势》,《外交评论》,2008年第1期,第21页。
(36)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9/65444/4429125.html。
(37)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106155/106156/6430009.html。
(38)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39)胡锦涛:《中国的发展 亚洲的机遇——在博鳌亚洲论坛2004年年会开幕式上的演讲》,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外交》,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第396页。
(40)冯继承:《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机制的实践》,载朱立群等:《中国与国际体系:进程与实践》。
(41)黄超:《中国参与地雷和轻小武器国际控制机制的实践》。
(42)Ann Kent,Beyond Compliance:Chin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and Global Securit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2007,p.222.
(43)安·肯特提出了国际制度遵约的五项指标,它们分别是:(1)签署条约或达成协议;(2)履行报告和其他义务的程序性遵约;(3)在国际行为上的实质性遵约;(4)正式遵约,即国际规范在国内立法、司法或制度实践中得以落实;(5)实际遵约,即在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的落实,前者是指政府政策与国际规范一致,后者则是指国内社会普遍的遵约行为。参见Ann Kent,Beyond Compliance:Chin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and Global Security,p.221。
(44)高望来:《中国参与不扩散武器机制的实践》,载朱立群等:《中国与国际体系:进程与实践》。
(45)卢静:《中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实践进程》,载朱立群等:《中国与国际体系:进程与实践》。
(46)张爱宁:《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的实践》,载朱立群等:《中国与国际体系:进程与实践》。
(47)《和平、发展、合作——李肇星外长谈新时期中国外交的旗帜》,2005年8月22日,http://www.mfa.gov.cn/chn/zxxx/t208030.htm。
(4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49)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2007年2月27日,第2版。
(50)胡锦涛:《继续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求是》,2008年第1期,第5页。
(51)《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人民日报》,2005年12月23日。
(52)王雪莉:《“中魂西制”下的中国企业变革》,《新华文摘》,2011年第13期,第128—130页。
(53)Emanuel Adler and Michael Barnett,"A Framework for the Study of Security Communities",in Emanuel Adler and Michael Barnett,eds.,Security Communiti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38.
(54)丁骋骋:《中国金融改革的内在逻辑与外部绩效:1979—2009》,《新华文摘》,2010年第24期,第53—57页。
(55)同上,第57页。
(56)丁骋骋:《中国金融改革的内在逻辑与外部绩效:197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