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时代下网络商事活动的问题探讨论文_周思翰

对“互联网+”时代下网络商事活动的问题探讨论文_周思翰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已经逐步进入“互联网+”的时代,网络商事活动也逐渐进入成熟的发展期,同时也难以掩盖快速发展背后的暴露出的问题。为了促进网络商事活动的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本文从分析网络商事活动的相关案例入手,分析现行法与网络商事活动发展脱节的问题,分别从法律解释和司法习惯两个角度阐述当今社会解决现行法与网络上商事活动矛盾的可行之道。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商事;法律解释


引言

如果电子商务法旨在解决商务电子化问题、解决商务手段形式问题,那么网络商法即解决商务的网络化问题、解决商业本身法律规则的问题。网络商法旨在调整网络环境下经营行为和交易关系,确立网络环境下商事行为的基本规则和商事交易的基本秩序。简言之,网络商法即网络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1]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也逐渐应用到商务活动。新事物的产生往往具有两面性,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现实生活中,一方面能够便携人们的生活,提高人们进行商事活动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带来许多问题,诸如将普通商事活动信誉诈骗问题放大、人们的个人信息严重泄漏等问题。因此在“互联网+”的时代,需要制定适宜的网络商法进行规制,而不能任其扰乱已有的商事经济秩序漫无方向的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的发展不断依赖于互联网,如果网络商务在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定位,整个网络商务将会失去方向。接下来笔者将从以下案例来分析在互联网应用于商务活动的今天,人们将面临的一些问题。

韩某诉某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网上拍卖汽车纠纷一案,韩某通过网上竞拍二手轿车,在报出116元的低价后,收到了网站的确认函。但拍卖的委托人某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不承认这笔交易。

法院受理后,经调取资料反映被告上传该商品信息选择的方式是“起始价+一口价”,有效期为七天,该交易的起始价是10元,一口价16.4万元。韩某加入交易时的商品价格是111元,韩某最终出价是116元。被告认为不可能输入起始价10元,只能推测是输入信息错误。故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合同。庭审中,双方意见不一,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撤回了本诉和反诉。[2]

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拍卖中如果出现了错误,拍卖方可不可以取消拍卖以及是否可以因为员工的错误撤销拍卖。随着互联网技术进入拍卖市场,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相比,传统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拍卖当事人主体有着严格额限制,从标的的委托、公告、预展、拍卖、交割都早已形成了一套相应完整的程序,具有极高的信用。但传统拍卖与当下网络拍卖相比也由不利的方面,比如受到地域、时段、人力、财力等限制很大,成本较高。我国网络拍卖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网上拍卖资格如何审查,竞买人的身份核实问题,货物的配送问题,尤其是拍卖规则,也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3]在该案例中,原告与拍卖网站的买卖活动完全符合拍卖的特点,某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为委托人,拍卖网为拍卖人,韩某为竞买人,整个拍卖的过程也完全符合拍卖的流程,所以可以确定这次买卖活动是拍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因而网上拍卖活动也应由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由于网上拍卖没有拍卖师,所以无法当场对竞买人的出价进行确认核实,只能通过网站提供的审核系统完成对竞买人的出价进行确认。因而使得网络拍卖遵循如下一个规则习惯,即设定一个既定的时间段,在此时间段范围内谁出价最高由谁获得被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该案件中,竞买人韩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出价最高,按照规则习惯规定,理应获得拍卖的二手车的所有权。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竞买人的出价过低,116元买到二手车不符合常理与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享有请求法院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平等保护原则对竞买人韩某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现行法对“互联网+”商事活动的新解——法律解释

我国常见的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法解释、体系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等。在民商事活动中,当文义解释仍具有抽象性,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时,通常通过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和比较解释来解决现实的矛盾。

(1)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逻辑解释,是指法律解释应该联系上下文,将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文或不同但有关联的法律条文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可断章取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4]案例中对显失公平的理解,除了对其进行了文义解释外,还将其与《合同法解释》中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进行相互关联,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得出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2)客观目的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是探究法律自身的目的,即法律内在的目的,使得法律的适用符合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案例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的理解,由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适用于实体拍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不能适应新的社会情势的需要,即网上拍卖,法院通过这种客观目的解释方法,根据需要确定该法律的新的目的,即将通过网站提供的审核系统完成对竞买人的出价进行确认解释成与拍卖师落槌等价的确认形式,所以拍卖的结果有效。

(3)比较法解释

比较法解释,是指通过比较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及其原则、经验和效果,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其作用不仅有助于在法的适用中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同时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我国虽然不承认判例法,但对于一些不适用于现实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的司法判例,进行比较论证,根据国情适用到我国的司法案例中。

三、解决新兴网络商事活动的司法习惯方法

观察近几年法院关于处理新兴网络商事活动的案例,在没有确定的现行法律支撑下或者现行法律给出的定义比较模糊情况下,司法实践大多以和解或者调解的形式结案。在仅剩不多的审判中,一部分是赋予旧法以新的解释,一部分是运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与交易习惯进行裁判,这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合理审判形式。

四、结语

商务活动电子化、网络化已经成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5」当今中国的网络商事领域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还不能跟上互联网时代发展的角度。在这一大环境下,中国在不断探索属于自己国情的特色网络商事活动的法律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对旧有的不符合实情的实体民商事法律进行解释,赋予其新的含义,也要加强完善网络商事活动立法工作。在这一框架内,法院发挥其司法裁量权,对于无法律限制的网络商事活动,运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交易习惯来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高富平:《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5:4.

[2][3]李晓秋:《电子商务法案例评析》[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57.

[4]孙跃:《律师思维与法律方法》[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6(03):88-90.

[5]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302.

作者简介:周思翰(1993-),男,江苏连云港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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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周思翰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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