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税收立法比较_秦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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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的存在”,它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生活的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源泉”。在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都把赋税看作国家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并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加以保护。赋税立法体现了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超经济剥削和封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

秦汉是中国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建立和确立的重要时期,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创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赋税立法。本文拟就从“汉承秦制”的角度考析秦汉赋税制度在法律规定方面的异同,从其同阐明秦汉赋税制度的继承性,从其异说明秦汉赋税制度的差异性,从而归结出秦汉赋税立法的得失借鉴。

秦汉赋税立法在法律规定上的异同

秦汉赋税立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就其土地税和人头税两个方面的立法作比较浅析。

(一)土地税。土地税作为封建剥削的形式,是秦汉重要的赋税。

1、土地税的征收以土地面税的大小为依据。《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石”是衡制单位,秦制每石一百二十斤,约合现在六十市斤。法律规定“无垦不垦”都计算在缴纳田赋的顷数之内。《仓律》规定:“出入禾增积如律令”。此说明每顷田地禾(谷子)的数量,法律也作了专门规定。春秋战国时代,由“谷出不过借”的奴役制度向“履亩而税”的实物地租转变,是生产方式变革的重大标志。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初禾租”①,由此开始了按土地面积征税;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9年)“初为赋”,进一步肯定了这一制度;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于公元前216年发布“使黔首自实田”②,令全国土地占有者如实向封建国家呈报所占土地的数额,以便核查私有土地的面积,并据此按亩收税。汉朝土地税的征收同样以土地面积为基础。《汉书·食货志》曰:“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

2、土地税额秦重于汉。秦的土地税额,秦国时尚不明白。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是收“泰半之赋”即“三而税二”③。《汉书·食货志》云:“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又《淮南子·兵略训》谓二世时期,也是“收泰半之赋”。可见这种高额地租率直到秦亡,没有改变。

汉朝的土地税,租额低于秦,而且在不同时期或同一时期的不同阶段有一定变化。汉朝伊始,继承秦代的制度。《汉书·食货志》曰“汉兴,接秦之敝,……上(指汉高祖刘邦)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是对秦“收泰半之赋”的田租率的减轻。高祖后期略有增加。到汉惠帝即位当年(公元前194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④。终惠帝、高后之世没有变化。文帝时,也行“什五税一”之制。但至文帝十二年深感“农,天下之本,民所时以生也。”于是“赐民田租之半”⑤三十而税一。“次年,尽除田之租税”⑥,全部免除田租的法律一直执行达十二年之久。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五月,再次下诏“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⑦。从此,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直至汉末。

纵观秦汉的土地税,征收的依据都是以田亩数量为基础,从表面上看,是占有土地者纳税,实际上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交纳的土地税是无地农民所交地租的一部分,仅是通过地主之手转交给封建国家。征收的地租额上,秦重于汉。但是随着中央集权统治的发展,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土地大量集中在大地主豪强手里,汉的轻田租制度,得益者并不是广大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正如《前汉纪》卷八《文帝纪》上荀悦所言:“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民或百而税一,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今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富强。”

(二)人头税。它是按人纳税的法律规定,以人和户为征税单位,到一定的法定年龄,男女不分,贫富无异,都必须向封建国家缴纳法定的税金。秦汉的人头税主要有口赋、算赋、徭役和兵役。

1、户籍是征收人头税的依据。秦汉人头税的征收都是以户籍为依据,因此十分重视户籍管理。据史籍和《云梦秦简》证实,秦自商鞅变法时,已经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户籍制度。如商鞅变法时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⑧,“令民为什伍”即是把人民按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什编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又令“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⑨。“名”即“名籍”。在《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傅律》里,也有关于户籍方面的内容:“匿牧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

“傅”根据《汉书·高祖纪》颜师古注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按《礼记》古代以十五为成童,二十而冠。又《周礼·地官乡大夫》规定,国中二十至六十,野自十五至六十五岁,皆须服役。卫宏《旧汉仪》则记载秦朝规定,二十岁可赐爵,五十六岁为老,免役,无爵为士伍者,六十岁免役。但从秦简《编年纪》看,墓主人喜生于昭王四十五年,而傅于始皇元年,相距十六年,也就是喜十七岁就开始“傅”,说明秦成年年龄是十七岁。那么,《傅律》所言敖童当为十五岁以上,十七岁以下应服役者,如果申报为癃(在六尺二寸或六尺以下者为罢癃),企图免役而不实,则乡里组织的里典、伍老应处以赎耐之刑。未老而虚报老,及老而不申报老,作伪者罚二甲,里典、伍老知而不告发,各罚一甲。同伍的各家皆罚一盾,并都予以流放。这说明秦对户籍管理十分严密,目的是为征收赋税和强迫农民为封建国家服役服务。

汉在户籍管理上,实行“案比”制度,较之秦的规定更详尽而具体。《周礼·地官司徒》规定:“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郑注:“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要,谓其簿。”《续汉书·礼仪志》也记载:“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说明汉的案比即户口调查核实是每年八月进行。观《汉书·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说明案比是在八月进行。《居延汉简》中也有“十月秋赋钱五千”的简文,“秋”说明当时的边陲地区,也是以“八月”为“案比”时间。东汉时也是如此。《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八月诏“方今案比之时”句,注引《东观汉记》云:“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由此可见,从西汉到东汉,每年八月都要进行户口的查对核实,户籍管理制度化。

2、口钱、算赋是秦汉人头税的重要内容。秦有关口钱、算赋的法律规定,见于史籍记载较少,但从有限的史料中,也可窥其大概。《华阳国志·卷一》记载:“昭襄王时……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不算,注云:“不输口算之钱。”这说明,晚至秦襄王时期,巴郡一带已实行田租、口算之制。至于秦国所在的关中地区,自然会行之更早,无怪乎董仲舒说:商鞅变法之时,秦国已有“田租、口赋”之制,这种“口赋”应是包括算赋、口钱在内的人口税。

秦代口钱、算赋的征收,据《淮南子·汜论训》载:“秦之时……头会箕赋,输于少府”,高诱注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赋,敛人财多取意也。”这里的“头会”,即按人口征收之意,征收的办法是以箕敛之。征收的是实物还是钱,过去认为是纳实物,从秦简《金布律》规定“《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说明是以钱纳之。

汉代的人口税是继秦而来,但在征收数量和方法上有所不同。汉朝规定,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出一算(120钱),七岁至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每年出20钱,称口钱。《汉仪注》曰:“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在汉武帝时期,把口钱“人二十”增加为每年每人二十三文。从此便形成了“口钱”二十三文的定制。

值得注意的是,汉朝统治者为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算赋上作了以下几点特别规定:

(1)与抑商政策相适应,法律规定贾人倍算(即商人二算);

(2)为鼓励生育,汉惠帝六年规定:女子十五岁至三十岁不嫁,五算。汉高祖曾有“民产子,复勿事二岁”⑩的法令,即免除二年的算赋;光武帝建武年间令“民有产子者,复以三年之算”(11),即免交三年算赋。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更进一步颁布了《胎养令》,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12)说明汉奖励生育是长期的。

(3)为尊老养老,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令民有八十岁以上者,得免除其家二口算赋。

(4)为清除奴隶制残余,规定奴隶每口纳二算。

汉代算赋、口赋的征收,使人民的负担十分沉重,有的家庭,为了少交纳一个未成年孩童的口钱,甚至不惜把自己初生的婴儿杀死。可见口钱的柞取是多么严重地威胁着每一个农民的身家性命。

3、徭役、兵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一种超经济剥削,凡符合一定年龄的男女都有义务为国家服役。秦汉徭役、兵役有如下异同:

(1)徭役和兵役是混在一起征发的。据秦汉户籍制度规定,男子一般到二十或二十三岁就得为国家服役,五十六岁免老。《文献通考》《兵考二》载,秦汉时“自二十三以上为正卒,每岁给郡县官一月之役,其不役者为钱二千,入于官以雇庸者。己,上戍中都官者一年,为卫士京师者一年,为材官骑士楼船郡国者一年,三者随其所长于郡县中发之。然后退为正卒,就田里,以待番上调发。”“年五十六衰,乃得免为民,就田”(13)。即是说秦汉时期农民既要为郡县地方政府服徭役(更卒),又要服兵役一年(正卒);既要担负建筑和修补城墙的劳役(屯戍),又要担负输送粮食的车、转、船、漕之役(力役)。在应服役期间,得随时听候国家的调遣,不得逃匿。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规定,不能按期报到服役称“不会”,要“笞五十”,游荡不满一年捉到的再笞五十。如军事行动误期称“失期”,“失期,法皆斩”(14)。服役谎报到期提前回家,称“募归不如辞”,罚居边服役四个月。接到征发命令逃避服役的,为“逋事”,到服役地点报到后逃亡的是“乏徭”。这一系列规定表明,国家对企图逃避徭役、兵役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

(2)徭役、兵役的繁重程度,秦重于汉。史称“始皇既并天下,北筑长城,南戍五岭,又有骊山,阿房之役,兵不足用,乃至发谪”(15)。当时动用的劳动力总数“北筑长城四十余万,南戍五岭五十余万,骊山、阿房之役各七十余万”(16)这样庞大的征发徭役数字,对于一个两千万人口的国家来说,其繁重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无怪《汉书·食货志》曰秦的徭役是“三十倍于古”。沉重的徭役负担,致使“民不聊生,天下骚动,而胜广起矣”(17),而秦遂以亡。

汉的徭役兵役虽轻于秦,但武帝时期,对外讨伐匈奴,内兴作,征发也频于前期。武帝时“寇贼并起,军旅数发,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鄣,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遥设虚祭,想魂乎万里之外。”(18)人民生活十分悲苦。

秦汉赋税立法的得失借鉴

众所周知,法律规定纳税是纳税人的一种义务,即对国家尽义务,因此是带有强制性的。但赋税法又必须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超过百姓的一般负担能力必将反过来破坏社会生产。秦汉赋税立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反映了这一点。

我国古代是以自耕自供的小农经济为主,以农为本是立国的基本政策。土地税的收入是历代统治者赋税的重要来源,而土地税的轻重又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秦代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横征暴敛。秦自孝公以来,就不断对六国发动战争,以达到用武力统一天下的目的,所以军费大增,负担加重。封建国家为把军费负担转嫁给农民,大量征收各种赋税。《汉书·食货志》颜师古说,秦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而官吏夺盐铁之利,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失其资产,二十倍于古也。”至秦始皇时“收太半之赋”(19),于秦二世时,“赋欲愈重,戍徭无已”(20),以致于“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21)。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秦代统治者在赋税立法上尽管有一些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但由于统治者横征暴敛,竭尽搜刮之能事,导致“男子力耕不足粮响,女子纺绩不足衣服”(22)破坏了经济,危及了自身统治。

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横征暴敛导致覆亡的教训,实行“约法省禁”的轻徭薄赋政策。这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是相适应的。

汉初社会经济遭秦末暴政和楚汉战乱而凋蔽不堪,统治者又鉴于亡秦的前车之辙,慑于农民大起义的灭顶之威,为了自己的长治久安,不得不实行轻徭薄赋,安民力农政策,以便遭严重破坏的社会生产尽快得到恢复。

从整个汉代实行的土地税看,是轻税政策,或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甚至其间一段时期废除了土地税,这对汉代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汉代轻田赋还有更重要的社会原因。秦汉时期社会生产力虽然较过去有了提高,但农业生产水平仍很低下,可供官府搜刮的产品很少,一味从土地搜刮所得有限,不能满足封建国家的浩大开支。因此,汉代的统治者更注重人头税。汉高祖时开始征收的算赋、口赋以及汉武帝时期由于财政亏空而实行盐、铁、酒类的专卖,增加消费税的征收,致使农民负担十分沉重。就是在史称“文景之治”的盛世,由于“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23),农民被迫卖儿鬻女,困于饥寒交迫之中。其他时期自不必说了。

综观秦汉赋税立法,得失借鉴如下:

第一,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国家赋税收入。秦汉统治者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时颁行了大量调整赋税的法律、法规,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使赋税立法在促进国家财政税收,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赋税立法应适时变化。汉代的赋税立法虽有很多承袭秦代,但汉代统治者能根据形势的变化,制定适时的赋税法。如汉初的轻田租政策。又如为了清除奴隶制的残余,汉代在算赋的征收上规定“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为了奖励生育,作出了“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统治者为贯彻其政策意图对赋税立法所作的适时规定。

第三,赋税立法以强征人头税为主。土地税从秦时“收太半之赋”到汉代的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税额税减,而人头税却特别重。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民大都无立锥之地,而地主则拥有大量土地,故重人口之税而轻田之租,实优容地主而刻剥农民。因此,秦汉的赋税制度,是以广大农民阶级为剥削对象和剥削重点的。汉代一再的“减田租”,是有着鲜明的阶级性的措施和政策,是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所决定的。

第四,赋税立法必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负担能力相一致。交纳赋税是人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其虽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承受能力相一致。反之,就会导致经济的崩溃和国家的覆亡。秦代统治者短命而亡的教训证明了这一点。

注释:

①《史记·六国年表》。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19)(22)《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卷二《惠帝纪》。

⑤⑥《资治通鉴》卷十五《汉纪七》。

⑦《后汉纪》卷五《光武帝纪》。

⑧《史记·商君列传》。

⑨《商君书·境内》。

⑩《汉书·高帝纪》。

(11)《东汉会要》卷三十一。

(12)《后汉书·章帝纪》。

(13)《汉官仪》。

(14)《史记·陈涉世家》。

(15)(16)(17)《文献通考》《兵考一》。

(18)《汉书》卷六十四下《贾捐之语》。

(20)《史记·李斯列传》。

(21)《史记·张耳陈余列传》。

(23)晁错《论贵粟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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