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型”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制度论文,主导论文,模式论文,农业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国家)积极介入该领域并发挥主导作用的必要性,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表现为农业保险制度的政策性,即国家(政府)基于社会公益,以主动积极的方式选择并构建农业保险的主体组织和运营制度框架,亦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选择与运行框架的构建均是贯穿着国家意志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纵观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先行国家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实践,基本上可作以下几类模式归类: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制模式、民办公助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扶持模式。
借鉴上述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先行国家的模式经验,我们认为在理论上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是现阶段我国比较可行的制度构建选择。
(一)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经营模式的确定及其内容
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即由政府提供主办资金,并由政府专门设立的组织机构从事经营的制度,其主要制度内容可分主体组织与运营制度与国家支持制度,具体制度内容如下:
在主体组织与运作制度方面:①政府成立专门性的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其为主体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县一级设立支公司,县级支公司直接面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省级分公司依法向县级支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②政府出资组建全国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其下不设任何分支机构,主要向省一级农业保险公司依法提供再保险服务,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以最大限度分散。③依法通过财政拨付、税前提留、征收专业税费、利用国际援助资金等渠道,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农业等部门筹集和管理。④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特定时期的农业产业政策目标,确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和基础性农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保险,其他农产品则实行自愿保险;可仿效菲律宾等国家做法,将法定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信贷结合起来,凡依法向国家金融机构申请符合政策的农业生产贷款,该货款的用途所涉及之农作物,应依法强制投保。
在国家支持制度方面,具体表现为:①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全国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②政府依法对投保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保险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范围现阶段可暂定为依法强制保险的农产品和需求弹性大、科技含量高的国家鼓励发展的自愿投保农产品;③政府除许可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策性农业保险外,还可经营盈利空间较大的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其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的盈利得到补贴;④国家免征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寿险、其他财产保险的一切税赋。
(二)我国选择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经营模式的原因
确定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的根本原因是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的理性分析,主要表现在:
第一,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与农业保险制度的政策性,要求该制度的构建和运行应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政府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由其组织建立全国专业性保险公司主导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很好地保全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国家以权力手段能较好地弥补市场机制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失灵,容易产生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
第二,从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不过短短的二十多年,绝大多数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保险这种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工具仍十分陌生,若依靠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让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自发认识、自发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农业保险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三,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之就是“大数法则”,即风险单位越多,保险风险越容易分散,保险经营的财务状况也越稳定;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较之其他财产保险是巨大的,要使其经营稳定,在最大范围内依靠制度分散农业风险是唯一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