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辩证思维解决一线执法问题的思考论文_徐俊青

运用辩证思维解决一线执法问题的思考论文_徐俊青

宁夏固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原州区大队 宁夏固原 756000

摘要:当前,执法领域改革正在落地实施,有效衔接。推行“放管服”政策,是便民之策,利民之计,对解决执法执政难题、促进经济发展、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无疑是一方良性药一场及时雨。

关键词:执法改革;放管服;矛盾纠纷;服务人民

一、对法治思维的认识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这句话出自西汉时期刘安的《淮南子·汜论训》,其意为: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如果对民众有利,就不必非要效法古制;如果适合实际情况,就不必一定要遵循旧法。这是一种辩证的哲学思维,也是一种革古开新的科学思维。

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一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再到实施,是需要经过一个阶段、一个时期、甚至一个时代的探索和总结提炼而形成的,是理性分析和科学决策结晶,通过集体的讨论和充分的论证,经过实践的检验,反复打磨后才会形成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

世界上任何的事物、事件、事情都带有两面性甚至多面性,灵活运用、科学运行的方法和形式也就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改变,执法者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也就要因地制宜、相机决断。尤其是在基层工作,在一线执法,面对的群众和执法对象来源不同、个人的行为和特点、生活阅历各有区别,如果仅靠书本和法律法规上面写明的知识去处理实际问题还是远远不够的,有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思路不是书本上就全部能够找到的,毕竟一部法律、一部著作的产生,也是代表了一些人、或者一部分人的智慧和见解。正如毛主席所批评的本本主义,就是针对具体问题没有具体分析而进行的实践性和哲理性的批判。

二、现阶段消防执法难点及努力方向

上述观点,并不代表不学习、不执行法律法规,而是要更加的充分理解、熟练掌握、灵活运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的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对于产生歧义的部分,就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判定;对于法律法规有漏洞的部分,就需要在平时的执法实践中善于总结和思考,然后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消防执法看似简单、实则有一定难度。一是监督检查的难度,消防监督检查涵盖内容广泛,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很多,执法人员不可能全部掌握所有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平常所用的也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就一个消防监督检查,往常的思路和做法基本上算是走过场、完任务,真正要按照检查记录要求和规定,完成检查内容中的抽查项目,一个较大的场所也需要两名监督执法人员整整大半天的时间;二是把关定性的难度,例行消防监督检查,首先应该提前备课,要对被检查的场所有一定了解,然后通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再到现场检查时进行核对,防止检查出现遗漏疏忽,甚至违背规范。检查后发现了新的问题时,书本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还要组织技术组和专家进行论证,最后定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三是双方辩论的难度,法律是规则,法治是原则,法庭是说理说公道的地方,执法办案讲究的是证据和依据,没有证据的处罚是违法,没有依据的处罚是乱作为。辩论的核心和焦点就是要把事情说明白、把道理讲清楚、把事实摆出来、把问题说透彻。这就需要执法者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严密的逻辑思维,不折不扣、不忙不乱、不含糊其辞,注重日积月累,加强知识储备,在唇枪舌剑的辩论中能脱口而出。四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难度,执法的对象虽说是单位,实则是群众,面对群众问题的处理,不是简单的命令和指示,毕竟群众不同于职工,服从意识不一定就是说一做一、说二做二,个别的对象可能会让你很头疼,没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和说理方法是很难办案的,总不能回避了事。五是后期责任追究的难度。当前,责任追究是越来越多,逐级追责,层层追责,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具体执法时是两人,检查问题不一定能做到面面俱到,难免会产生失误,追责是找问题,问题就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执法者更细致、更专业、更负责。

三、针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探讨

具体问题的总是要有适合的处理办法,比如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标准,消防法没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明确,只是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这里面的单位,笔者的理解应该是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这里面的个人,很明确就是自然人,可是在法律的执行层面来讲,《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行户管理办法》中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要求是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处罚款,并且是罚款五百元以下,违法行为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现实中有一部分经营规模较大、投资额度较大的宾馆、饭店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明确为个体工商户,按照其规定只能给予较轻的处罚。从实际情况来讲,该类场所的规模、性质、投资额度、人员数量和重要程度已经不低于单位的标准和要求,在其不适合临时查封和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下,如果按照规定给予的罚款处罚已经不足以惩治其屡犯不改的违法行为,法律的惩治尺度和强度起不到明显的警告效果,致使该类场所游离于法律边缘之外。并且该类场所如果发生火灾事故,也会产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消防机构自然也会有责任不可推卸。这就要求对现实中的问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比如,对于此类个体工商户,一是协调工商部门在核准性质时,完善标准、划好界限、区分层次,掌握轻重程度,用靠近原则和舍入原则进行处理,从而达到较为客观、科学的行政许可;二是消防法规要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细化明确,从固定资产、人员数量、建筑面积、单位性质等方面进行再次明确,可以做为案件定性的依据,从而防止执法中跑偏走样,显失公平。

再比如例行火灾调查中,有些的火灾原因很明确,损失小,当事人又无异议、也不涉及第三方赔偿和责任处理,这类火灾走调查程序、出具火灾认定书的意义不大。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往往要录入监督管理系统,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然后出具火灾认定书,并且送达当事人,环节颇多,效果一般。笔者认为,应该将火灾原因录入火灾统计管理系统,便于统计火灾发生的场所和特点,至于系统走程序的问题,可以用现场当事人签名和执法记录仪摄像等证据材料予以代替,这样一来,既解决了双方的后顾之忧,也节省了消防机构的大量时间,同时对火灾调查工作的发展和改革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消防执法,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执法者不断地努力,不懈地奋斗,不停地学习,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才能在执法平台上有立足之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

[3]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论文作者:徐俊青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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