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华锋[1]1998年在《南方集体林股份合作制森林经营管理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南方集体林如何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森林经营管理体系,一直是许多林业工作者探索的课题。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在体系上总囿于传统模式而难有突破。本文以两个根本性转变及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出发点,从经营主体入手探讨南方集体林森林经营管理转型:包括经营主体的建设、森林经营机制的转换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价值观念及经营取向的转变等。在南方集体林区多种林业经营组织形式中,笔者复又选择林业股份合作制这一新的企业制度形式,构建南方集体林股份合作制森林经营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体系和框架。 林业股份合作制是南方集体林区林农的伟大创举,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的一种新型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的企业制度形式。福建三明市、湖南怀化市、贵州锦屏县分别代表了林业股份合作制在南方集体林区的典型模式。实践表明:“群众自愿”、“政企职责分开”是林业股份合作制成败的两个关键因素。真正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林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为转换企业森林经营机制及改革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提供了恰当的实现形式。 股份合作制森林经营机制包括:目标—对象系统、动力机制、森林资产经营系统、约束机制,以及对上述因子起协调、维护作用的产权维护系统和分配机制。它们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使企业围绕市场开展有活力的经营。在这种机制下的森林经营,特别重要的是经营权的获得及收益权的落实。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决策权是经营权的核心,通过它实现结构调整及森林经营的动态决策,以在满足各种约束条件下提高土地收益率。 股份制合作制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特别是双方行为的界定。主管部门必要的直接管制行为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要有严格区分。这主要体现在产品处置权上,行业生态约束与维护资产权益要协调统一。 股份合作制森林经营管理实践两个最主要的特点,一是市场导向的资产经营,二是参与式森林经营管理。为使方案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顺利实施,文中提出了建立实施保障系统,包括内部适应性管理系统和外部环境支持系统。 最后,在湖南省靖州县江冲股份合作林场进行了森林经营管理的初步实践。
周峻[2]2010年在《南方集体林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南方集体林区林权改革后,林农成为森林经营的主体,林户超小规模的森林经营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要求的规模经营相矛盾,如何解决之一矛盾?如何帮助和引导林农控制和组织森林经营过程,从而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目标,充分发挥森林的三大效益?这些都是林改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本研究在对福建、江西和湖南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研究林农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角度对南方集体林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机制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为当前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林改后如何引导和帮助林农科学地管理森林,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目标提供了现实指导和理论依据。本研究采用了PRRA方法、定性分析、层次分析法以及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PRRA方法主要运用于调查区的林户调查,定性分析主要用于阐述了集体林权改革后森林经营管理的影响因素并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各种要素的相互关系。层次分析法主要用于对当前南方集体林区森林经营管理影响因素的重要性排序。在实证研究中,运用了统计描述方法、Logistic回归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其中,Logistic回归模型用于分析编制和推行林农森林经营方案的影响因素。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梳理了南方集体林区森林经营管理的历史,包括建国以来历次林权改革、森林经营管理体制以及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情况的历史脉络。(2)运用林农问卷调查的数据以及调查中获得的第二手资料对调查区森林经营管理的现状包括林农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的现状、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现状、森林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以及林农融资的现状进行了大量的统计描述和客观分析,并对它们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深刻的剖析。(3)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南方集体林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排序分析。(4)从森林可持续经营宏观管理机制的角度,将各种影响因素作为其内在有机组成部分的子机制,构建了一套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机制的框架,分析了框架构成各子机制的地位及相互关系。(5)研究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机制框架构成中的每一个子机制。具体研究了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的编制及执行机制、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组织保障机制、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及引进机制、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投融资机制。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论及成果包括:(1)林农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行为受林农的受教育程度、营林收入、是否参与森林经营合作组织、掌握营林技术情况等多层面因素的影响。(2)技术因素、组织因素、资金因素以及人力资源因素是影响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主要影响因素。(3)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机制框架构成是由四个子机制组成,即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编制及执行机制、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及引进机制、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投融资体制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组织保障机制。(4)较系统地构建了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的编制及执行机制。(5)设计了森林经营协会的组织体系。(6)设计了林学专业大学生林农培训制度。(7)构建与农林生产相协调的义务教育培养机制。(8)设计了专项基金制度。
程云行[3]2004年在《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通过林业土地利用活动,可以重建自然环境的结构、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野生生物以及大范围的空气和水的质量。可见,林地的可持续利用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对林地产权制度进行研究,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率及生产力。 本文以南方集体林区为研究对象,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林地产权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希望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林地产权制度体系。主要研究结论是: 1 我国林业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林业制度。传统的制度安排存在着对森林资源权属和农民产权保护不够;高税费造成林业生产成本提高,利益分配失衡;政府管制侵犯林农的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等问题,严重地挫伤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有效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制度安排,形成规则和合理的预期,产生有效的经济激励,促使人们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来增加森林资源的供给,消除和减缓稀缺性,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在诸方面林地制度中,林地产权制度是最基本的。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顺应经济人假设的要求又符合制度安排决策者的政治经济目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产权明晰等原则。针对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林地产权制度安排可采取“稳定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收益权及转让权,并把使用权上升为物权”的思路。 3 林地使用权按债权制度管理,存在着不利于维护林农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不利于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以行政或准行政的手段调整土地留下了太大的余地,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不利于林业生产责任制的稳定等弊病。因此,必须按照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求,从法律上把农户的林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在立法中确定林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是不够的,面对现代经济生活中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严格确定林地使用权的实质内容。集体林地使用权物权应是“准所有权”,具体包括排他的林地占有权、林地使用权物权的经营权、剩余产品索取权、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林地使用权以抵押权、生态效益补偿权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发权等。 4随着集体林区林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林地资源配置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林地市场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和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使林地细碎化状态走向规模经营,强化森林资源管理,以及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和加快山村农民脱贫致富进程起到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发展林地市场是解决分山到户制度缺陷的根本之策。鉴于中国法律对林地所有权市场所作的规定,林地所有权市场固然还会发展,但中国林地市场发育的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市场。为此,要采取加强林地产权制度建设、加强林地市场价格管理、建立和完善林地市场体系、建立健全林地市场规则、加强林地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等措施。 5南方集体林区的林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不触及林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根基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赋予农户家庭,形成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形式。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资源享赋不同,对林地使用制度的探索一直都在进行,出现了林地使用的不同制度形态。探究不同的林地使用制度形态,对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确立了土地经营的基本制度后,次生性的制度安排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获得,应当允许和鼓励基层在一定范围内积极地探索和实验,使林地使用制度呈多样化态势。目前以合作经济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为林地使用制度较佳选择。 6组织是制度的内容,也是管理的要素。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应采取“稳定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收益权及转一让权,并把使用权上升为物权”的安排。与之相应的组织形式是农户经营模式,农户家庭作为林业生产经营基本经济单位的地位,是一个“原子”式的“经济人”。虽然有助于提高林地的产出率。然而,组织化程度低,不能适应日益放大的市场化的需要。出现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林地碎化与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林业组织结构落后不利于效益林业发展等问题,解决这一矛盾的措施就是在一定框架下以分散农户为主体进行组织创新。
刘毅[4]2007年在《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产权研究》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南方集体林区围绕产权主体问题,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选择。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森林产权变化,始终体现“合”与“分”的转换轨迹。南方集体林区由于地域上的多元化特征和产权变革的路径依赖差异,使得森林产权问题错综复杂,加之森林产权本身是权利组合,或曰“权利束”,简单地对森林产权安排进行“合”与“分”的调整,难以真正解决产权安排的根本问题。本研究立足于实证,以经济人理性假说为前提,以南方集体林区商品林产权为研究对象,运用产权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该区域森林产权制度变革的历史考察和对村级案例的“解剖”,揭示了南方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的实质和农户与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探求实现利益多元化的产权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关系,为实现林区森林经营和农户收益的持续性奠定制度基础。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林业“三定”至今,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变迁过于频繁,且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给社区经济和森林经营造成了一些难以逆转的不利后果。集体林所在区域的特殊性决定了集体林产权安排必须兼顾农民利益、社区经济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三者的相互依赖性要求集体林权制度必须从内在机制和保障措施上满足多重目标实现的条件。(2)森林资源需求的层次性对公平与效率目标的侧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为低下的地区,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为集体成员的生活保障,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其投资价值更为显著。现阶段森林产权改革的基本任务是解决初始产权在集体成员间的公平分配问题,应体现公平优先原则;而产权流转则侧重在效率提升,应体现效率优先原则。(3)利益相关者分析表明,林区政府对林业的干预和“寻租”过强,农民在林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外部性”的大量存在,收益权受到严重限制,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财产权问题,林区政府成为集体林地实际的“所有者”。因此,在集体林产权安排中,关注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同时,要特别关注排他性问题。(4)在森林资源农民集体所有的现行制度框架下,农民参与决策权是其产权内容之一,也是其经济利益实现的保障。因此,在目前农村和林业行政管理体制下,切实落实以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决策制度是保障农民利益、缓解利益冲突的重要工作。(5)一项制度总是有其适生的环境,产权制度安排并不能解决资源配置的所有问题,产权制度的变迁需要配套制度的相应变革。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限额采伐制度已不是实现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经营目标的最有效制度,反而有可能成为制约农民从事林业生产的最大障碍。因此,设计与新型的集体林权制度相匹配的采伐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邱慧[5]2008年在《南方集体林区乡村林场经营形式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对生态环境重要性认识的不断加深,可持续发展战略越来越得到世界人民的认同。林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历史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六大林业工程的启动为标志,我国林业进入了由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转变时期。南方集体林区作为工业用材的主要提供基地,其经营成果不仅影响国内木材供应,也由于该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将影响我国较大区域林农的经济生活。我国南方集体林区乡村林场目前的经营形式主要延续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后民间自发形成三类:延续型乡村林场,联合型的乡村林场,股份合作制乡村林场。这些形式在近20年的期间得到充分发展,进而演变成有更多经济成分参与的股份合作制,但由于一直存在的林业产权问题、产权委托代理关系扭曲问题、林权流转问题、社会化服务体系薄弱等一系列顽疾,以及忽略林农的自主参与性,受传统林业思想的影响,对农民自主造林的不信任等原因造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脱节。本文认为,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应借鉴乡村林业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林权制度改革的契机,建立起一种与社区共同发展的林场经营形式,即参与式乡村林场经营形式。本研究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以林业经济理论、产权理论、发展经济学理论,社会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原理及制度经济学理论为理论基础,从集体林区乡村林场经营形式的现状入手,在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和因素分析法对南方集体林区乡村林场目前的经营形式进行简单评价比较,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私营林场的经营现状和方法,设计了参与式经营形式,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区综合效益共同发展的目标,随后提出这种新的经营形式应遵循的理论指导,一般形式以及总体框架。文章通过例证表明参与式乡村林场经营形式的积极效应,并提出目前实施该种形式应继续改进的林业发展措施,为促进乡村林场和集体林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总的来说,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乡村林场经营形式种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影响乡村林场经营形式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乡村林业发展的理论思想和实践,建立起参与式乡村林场经营形式的总体框架,说明社区发展与经济效益的发挥是密不可分的。
于德仲[6]2007年在《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变革,初步形成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权属模糊、责权利不统一、利益分配关系扭曲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集体林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森林法》规定商品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再次成为我国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本研究立足于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从赋权与规制相统一的角度,总结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以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理论为指导,提出构建“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设想。全文共分十二章。第一章导论,简要介绍了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问题;第二章界定了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介绍了本文所运用的基础理论;第三章主要总结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第四章介绍了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第五章至第八章从赋权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确保收益权的意义,并对相关制度创新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第九章论述了集体林权规制的必要性;第十章阐述了集体林权规制的内容;第十一章以福建永安市、江西遂川县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第十二章是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同时指出了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包括:明晰产权,通过赋权明确集体林权主体,实行规制则是为了界定产权的边界,赋权与规制统一于产权的排他性;放活经营权,通过赋权使经营者实现自主经营,加以规制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赋权与规制统一于产权的可分割性;落实处置权,赋予集体林经营者以处置权,并适当加以规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权责一致,充分体现集体林权的可转让性;确保收益权,集体林权制度仅仅体现产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是不够的,还应当确保产权的安全性,以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相关政策建议如下:尽快出台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集体林权制度设计应当充分反映产权的基本属性,即围绕集体林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安全性展开;集体林经营要调动经营者与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赋权与规制的统一;重视集体林权制度与相关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积极进行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集体林权制度的运行环境。
张菡冰[7]2011年在《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权的资本化运营问题逐步被人们提到了议事日程。本文拟对集体林权资本化相关问题做一系统论述,综合运用多种经济学分析方法,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论文除导论和和结论外共有六章,主要观点和研究结论如下:(1)集体林权资本化是把具有稀缺性、有明确权属关系、能够带来收益的集体林权权益性资产进行科学计价,通过要素市场运作增值的过程。从物的角度看是现金增加或权益性要素资产的增值;从权利角度看,是这束权利资产在不同所有者、经营者之间流转并产生收益的过程。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转让、入股和抵押,集体林权资本化受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集体林权资本化能够促进林业发展,挖掘利用林业资源潜在价值,具有重大意义。(2)集体林权制度变迁导致林业产权分分合合。从实际出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集体林产权界定工作:首先,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森林资源资产的勘界发证,处理和化解林权纠纷,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次,继续修订和完善我国的林权立法,以保障收益权和处分权为重点,建立产权安排的长效机制,坚持制度长期稳定;第三,解决好产权保护和限额采伐制度的矛盾,因地制宜、分区、分林种实施采伐,促进森林资源的消长平衡;第四,建立激励型的公益林产权制度,增加公益林补贴、建立持续补贴立法等。(3)集体林权估价是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基础。集体林权估价是由专业评估机构遵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按照特定程序,对集体林权所指向的实物进行价值估算的行为。依据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供求价格论和地租理论可以把集体林权估价的方法总结为三类:即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由于集体林权估价行为具有更多的主观判断性,所以应该从加强评估人员业务学习、建立评估行业诚信等级制度、加大对违规评估的处罚和增加评估机构“信用”资产等方面来优化集体林权估价行为;同时应采取措施解决行政管理多头、评估规范缺失、森林资源资产原始档案资料不完整、估价意识淡漠等问题以提高集体林权估价质量。(4)集体林权转让是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实现方式之一,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集体林产权主体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的一次性权利转移(合法交易行为)。集体林权转让可以通过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也可以进行场外交易。交易方式主要有买卖、互易、协议转让、招标拍卖、征购和划转。集体林权转让具有地域性特征、卖方市场特征、产品异质性特征和纵向性特征;存在有效供给不足、收益分配不合理、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等问题;存在公开交易能够保障收益但交易成本过大的矛盾、国家调控林业发展征购划转公益林但补偿过低的矛盾。所以,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大集体林权转让的宣传,增加有效供给;加快林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林权评估;公平分配转让收益;发挥政府监管职能,降低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公益林补贴和征地补偿,能够促进集体林权转让健康发展。(5)集体林权入股是集体林权资本化的又一实现方式。依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集体林权入股可以分为1981年-1998年的初始“特定阶段”和1998年至今的“新阶段”。实践中,那些遵从林农意愿、管理科学、持续经营下来的林业股份公司从运营初期发展到现在,公司规模、产量产值、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和提高。集体林权入股同普通股份合作一样不可避免会面临很多问题,林业资产的特殊属性又带给林业股份公司特有的矛盾,因此明晰入股资产产权、科学设置股权、优化组织结构、吸引多方要素流入、加大财政补贴和金融支持,是推动集体林权入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6)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是集体林权资本化的第三种实现方式。林农无须将林权变现就可以通过抵押从金融机构提前获得资金融通。实践中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模式主要有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农户、金融机构+政府信用平台+农户、金融机构+民间联合信用平台+农户、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农户五种。现阶段的集体林权抵押信贷市场是非均衡态的,金融机构面临信贷供给不足约束;贷款的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尚未健全,需要从调配贷款限额、增加信贷供给、加大政府贴息力度、完善抵押法律保障、降低融资费用等方面增加金融信贷支持;需要从加速林权流转、积极开展林业保险、扩展担保方式、改善政策环境等方面健全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体系。
林群[8]2009年在《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构建与风险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南方集体林区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正在全面铺开,已经明晰产权的大量分散的小规模森林如何实现可持续经营,成了南方各省制定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焦点。因此,如何将森林资源管理与社会改革相结合,探索一些既能保证林农经济利益、又能较好地实现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持续经营模式,对于保证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2005~2009年,本研究通过分析生态系统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与研究现状,并在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吸收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和参与式思想的精髓,提出了构建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的理论框架,探讨了该模式综合风险评价的理论与方法。同时以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为案例点,在充分考虑区域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文化体系差异的基础上,对安砂镇的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进行综合风险评价,并提出实施该模式的相关配套保障体系,为实现当地森林可持续经营探索新的途径,为我国今后实施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是在充分借鉴国际上关于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和参与式思想及其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我国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背景的本土化的一种森林资源管理模式。它是以生态系统管理思想为理念,以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为最终目标,以适应性管理为核心,以阶段性风险评价和长期监测评估为手段,建立起相关利益团体(包括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组织机构,并具有便捷快速灵活的反馈机制的一种独具特色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显然,该模式突出强调了相关利益团体,特别是社区居民在管理中的全过程参与,充分调动了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的相关利益团体通过多方参与的决策机制,形成了多层次的结构化目标体系。多目标也意味着多风险,为了协调森林生态系统多目标利用的矛盾,以及预测和防范潜在的多风险,需要在林分、集水区、流域、景观乃至区域尺度上,通过合理规划,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跨尺度、多风险的综合管理。因此,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也必须有相应的跨尺度、多风险源的风险评价方法,其中的风险源不仅仅包括各种生态风险压力因子,还应该包括各种社会、经济的风险压力因子,即从单一的生态风险评价拓展到生态、经济和社会综合风险评价。(3)通过阶段性的风险评价和长期的监测评估,对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的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评价,为适应性管理提供决策信息,是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的核心和关键。其中,生态风险评价是用来估计森林生态系统逆向变化概率的一种方法,它在森林生态系统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经济和社会风险评价也同样重要,因为单纯地强调生态风险管理,其成本和代价非常高,甚至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因而,增加了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后,综合风险评价将提高其全面性和可行性,成为迈向综合政策的一种整合工具。(4)通过分析,发现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是安砂镇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途径。一是可以提高林农参与的效率。明确了林农在管理过程中的参与方式、参与步骤和工作内容,将林农参与过程规范化。二是将分散的林农联合成一个整体,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通过制定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方案,可以申请独立的采伐指标,可以统一贷款,既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又能有效地防止林农“失山失地”的现象。三是可以协调多方利益冲突。考虑到“所有资源托管人”的意愿,权衡社会各类人士的利益,以长远的观点来协调目前短期的利益。四是可以逐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强调用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来经营管理森林,并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风险评价和长期的监测评估,一旦发现风险超过预期值,会及时对经营措施和管理方案进行调整。(5)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综合风险可以简化为“林农-森林”复合生态系统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综合风险。根据安砂镇“林农-森林”复合生态系统综合风险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结合实际数据的可得性,提出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框架。其中生态风险指标有8个,经济风险指标有17个,社会风险指标有12个,但相互之间的指标有部分重叠,因为某些指标可能会同时影响生态、经济和社会风险的大小。(6)研究经过BP神经网络模拟得到的样本生态风险值、经济风险值以及社会风险值,并通过聚类分析,将样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经济风险、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都相对比较低,综合风险最低;这种类型的特点是林地上的树种往往不止一种,单块林地的规模较大,这反映了林地生物多样性对于降低综合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二种类型的经济风险偏高,社会风险与生态风险适中;这种类型的特点是经营的林地面积都比较多,属于大户经营型,这些大户在农村中处于社会或经济的强势地位,往往通过转让、承包等方式从他人手中租入大量的林地,投入资金比较大,因此要面对更大的经济风险;第三种类型的经济风险、生态风险以及社会风险都很高;这种类型的特点是林地经营期限比较短、树种单一、林地贫瘠,因此综合风险较高。本研究表明,借助BP神经网络模型和聚类分析法,不仅可以对复合生态系统的单一风险和综合风险进行评价,而且通过对聚类结果组间的比较分析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风险产生的主要影响因素,为调整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方案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7)森林生态系统管理不仅仅关系到自然科学,更多地涉及到社会、经济和文化问题,需要社会、经济和政治力量的支持和驱动,需要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中去运作,以经济和行政手段来推进,因此,它的顺利实施必须有一个相应的保障体系。明晰产权就是给社区居民(林农)赋权,也是南方集体林区实施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的前提条件。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由相关利益团体(包括林农)共同参与,具有便捷快速灵活的反馈机制,且相对稳定的组织机构,对森林资源进行经营管理。这种管理组织为林农参与管理提供了稳定高效的平台,解决了“参与式林业”操作性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又充分吸收了“参与式林业”的思想精髓,是南方集体林区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
申津羽[9]2014年在《三明市集体林主要经营形式的差异性及绩效研究》文中指出林业经营作为可持续林业发展的主题,对于森林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尤为重要。我国新时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兴林富民”为目标,使林农经营权责利益相统一的一项具体改革,林改后逐步形成了林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林业经营形式多样的格局。因此,本研究选取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较为成功、集体林经济发展较为良好的福建省三明市作为研究区域,分析三明市不同的林业经营形式的差异性及综合绩效问题,以期为三明市集体林经营水平的提高,构建林业经营创新体系,推动全国集体林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重要依据。本研究从三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变迁历程出发,基于三明市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特征、自然资源禀赋特征及林改政策发展情况,分析不同林业经营形式的现状及特征;基于制度经济学和林业经营理论,对不同林业经营形式之间在形成过程、权属、经营管理、资产使用及应对风险及经营主体方面差异性进行分析;再使用SPSS17.0软件,运用主成分分析与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影响林农进行林业经营活动、选择不同经营形式的主要因素;利用MAXDEA6.0及Frontier4.1软件,运用三阶段DEA方法,剔除外部环境及随机误差对经营效率的影响,客观测量不同经营形式的经营效率、规模效率、纯技术效率;构建林业经营形式综合绩效评价体系,通过AHP-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评价单户经营、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的综合绩效;采用一般描述统计的方法,分析不同林业经营形式的农户对现行政策存在问题的认知及不同经营形式适宜范围。结果表明,第一,影响农户投入林业经营活动的因素中,打工收入是否为主要收入对林农的经营意愿影响最大且成反比关系;另外,预感林业收入是否会增加、林农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是否为村干部与林农林业投入意愿成正比关系。对不同林业经营形式的选择意愿,选择单户经营的农户最高,联户经营次之,股份合作经营最低。进一步分析,农户受教育水平、家庭劳动力数量、林地分散程度、林业生产经营情况、林业收入贡献、政策制度等因素在不同统计显著性水平下影响农户的选择意愿。其中,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数量越多、林业生产经营水平越好,选择单户经营的意愿就越强烈。第二,对不同林业经营形式的经营效率,联户经营最高,股份合作经营次之,单户经营最低。通过第二阶段的SFA回归分析发现环境因素中,农户家庭人均收入、立地条件是单户经营效率提高的有利因素;外出打工人数、林业财政补贴是单户和联户经营效率提高的不利因素,农户受教育水平有助于提高联户和股户经营效率;经营技术水平有助于单户和股户经营效率提高,同时三种形式均存在劳动力和资金投入冗余现象。第三,在AHP-模糊综合评价结果中,综合绩效良好的比例中股份合作经营最高,绩效一般的比例中联户经营最高,绩效较低的比例中单户经营最高。基于以上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林权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合作经营,改进采伐制度、建立和完善林改配套措施等相关建议。
张雪芹[10]2007年在《森林经营模式探讨》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永安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例,回顾了林业“三定”前的集体林的森林经营模式,分析了2003年以来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彻底地明确了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权能主体,实现两权的彻底分离,引导林业新经济组织的建立、突破林业发展的瓶颈。提高处于零散状态的林农组织化程度,扩大林业发展规模,保障林农收益,增加了林农抵御风险的能力。对现有四种组织形式的现状及利弊进行剖析后,认为在新经济组织的发展上不仅要有当地政府的支持,更要有政策的抚持,最广大的林农是新经济组织的参与和构成主体,要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林业新经济组织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南方集体林股份合作制森林经营管理的研究[D]. 邓华锋. 北京林业大学. 1998
[2].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机制研究[D]. 周峻. 北京林业大学. 2010
[3]. 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研究[D]. 程云行. 北京林业大学. 2004
[4].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产权研究[D]. 刘毅. 南京林业大学. 2007
[5]. 南方集体林区乡村林场经营形式研究[D]. 邱慧.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8
[6]. 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D]. 于德仲. 北京林业大学. 2007
[7]. 集体林权资本化问题研究[D]. 张菡冰. 山东农业大学. 2011
[8]. 参与式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模式构建与风险评价研究[D]. 林群.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09
[9]. 三明市集体林主要经营形式的差异性及绩效研究[D]. 申津羽. 北京林业大学. 2014
[10]. 森林经营模式探讨[D]. 张雪芹. 南京林业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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