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将借助“外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论文,外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
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
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日前,审计署发布《审计署聘请外
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做出上述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审计力量的不
《办法》明确,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一
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二是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
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四是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五是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
与的审计。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署应
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聘请外部人员所需
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署支付,不得由被
审计单位承担。
聘请外部人员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对于特殊专
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审计署还
要求相关业务司逐步建立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
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相关
业务司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
试。受聘人员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
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
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
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审计署领导反映有
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
应予以保护和奖励。
据悉,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
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社会信誉好,近3
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
罚。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符合的条件包括:一是具有与审
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二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
以上;三是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
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