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代领导核心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代论文,中共论文,领导核心论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03)06-0626-06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党和国家三代领导集体,孜孜以求,前后相继,先后做出了自己的回答。三代领导人关于民主建设的理论虽各具特色,联系起来却有着鲜明的发展脉络,其基本发展轨迹就是从“发扬民主”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再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间虽有曲折、教训,但总体方向是理论上的逐步成熟与实践上的不断完善,体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一、毛泽东:“发扬民主”
毛泽东民主思想的核心是人民。他坚信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人民利益”是毛泽东毕生政治思想和实践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因此,围绕“发扬民主”,毛泽东展开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毛泽东“发扬民主”的思想,是与专政联系起来共同论述的,这集中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早在解放前夕,他就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1](P1375),对于人民民主政权与人民的关系,毛泽东认为:“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2](P1476),“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2](P1475)解放后,毛泽东进一步阐述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是人民,“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3](P66)1962年1月,毛泽东对于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及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予以具体阐释:“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4](P122),人民民主专政成为人民民主发扬的有力保障。
毛泽东“发扬民主”思想,又是与集中联系起来加以论述的,这主要体现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在抗战胜利之初,毛泽东在设想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原则时,就提出:“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5](P1057)解放后,民主集中制随即被确定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57年2月,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国家社会生活的主题,要用民主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集中制。1962年,针对部分国家机关压制民主的官僚作风,他提出:“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说,都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要真正把问题敞开。让群众讲话。”[4](P115)在毛泽东看来,民主集中制的实行是与民主的发扬紧密相关的。
为了达到“发扬民主”的目的,毛泽东领导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等制度。为了使民主制度权威化,他还领导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和其他一些重要法律,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共八大又具体确定了一系列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原则。这些都为我国民主政治奠定了基本框架。
1957年以后,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毛泽东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社会矛盾作出了错误判断,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重新判定“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于错误地判断了阶级斗争形势,毛泽东在1966年5月做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论断,这一理论直接导致“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文化大革命”十年,民主遭到践踏、法制受到摧残,给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由于对阶级斗争形势认识上的失误,毛泽东设想采用革命战争时期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解决现阶段的阶级斗争,实现人民民主。1956年,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认可了大民主概念,“大民主、小民主的讲法很形象化,我们就借用这个话”,“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我们爱好的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我们发动群众斗蒋介石,斗了二十几年,把他斗垮了;土地改革运动,农民群众起来斗地主阶级,斗了三年,取得了土地。那都是大民主”,“无产阶级发动的大民主”的作用对象就是用来“对付阶级敌人的……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大民主”作为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明显排斥法制,割裂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便民主缺乏法制的支撑,“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民主受到践踏就是这一理论的直接后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人崇拜、个人专断使民主集中制与法制受到严重损害,邓小平指出:“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增长”[6](P330),这种不断增长的现象,反映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就是片面强调集中,把民主仅仅作为集中的手段,而忽视了民主本身的价值意义。
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所表现出的个人专断,使得他忽视、甚至排斥建国初期就开始进行的法制建设,结果只能是以言代法、以政策治国。这直接导致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建设的停滞,使我国的法制长期处于不健全状态。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正是利用了我国民主、法制不健全的空子,以人治代替法治,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二、邓小平:“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邓小平继任于民主被破坏,法制遭践踏的民主建设危难时刻。此时此刻,人民渴求民主,呼唤民主。真理标准的大讨论,解除了人们思想上的枷锁;经济体制改革,既带来了经济民主,也刺激了人们对政治民主的需求。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敏锐地把握住时代的要求,反思我国民主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客观评价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把民主与法制联系起来,强调法律对民主不可或缺的作用,找到了人民民主的实现机制和根本途径:“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978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首次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P146)这一思想随即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正式表述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8](P11)“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至此得以正式确立。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首先,民主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分割。在毛泽东那里,民主一般只是作为专政与集中的“一种手段”而存在[3](P66)。邓小平则在重视民主的方法与手段意义的同时,更注重民主的目的意义。1979年3月,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9](P168),把民主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他还明确把民主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在1980年8月,他说:“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6](P322)。1982年的宪法序言,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确认为我国的根本任务,民主与社会主义在中国从此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其次,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毛泽东的“大民主”理论,把发扬民主定位为不需法律约束、甚至打破法律的群众运动,这一理论带来的恶果就是公检法被砸烂,民主被践踏。为避免重蹈覆辙,邓小平提出必须将民主与法制结合起来:“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中共领导结合起来。”[9](P176)1980年2月,邓小平中更进一步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10](P276);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密不可分,“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11](P359)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在中共十二大报告中正式表述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2](P34)
再次、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为了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先后主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把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及其他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为树立法制权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邓小平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1982年宪法和新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政治原则。由于“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6](P333),为切实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制化”,邓小平提出必须健全和完善国家的各项制度,提出要“在制度上作一系列切实的改革”[6](P335),改革的“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6](P336),“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11](P372-373)
最后,必须有步骤地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通过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认识到,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搞“大民主”,人为加快速度,而应该有步骤地进行。“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9](P168)1980年1月,邓小平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13](P257)因此,中共十三大报告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应当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防止‘文化大革命’重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14](P47)
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把毛泽东“发扬民主”的思想科学化、现实化,探索出发扬民主、保障民主的道路与实现机制。这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民主、法制价值认识上的飞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性进展,为“依法治国”战略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三、江泽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高举民主大旗,把邓小平“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建设思想系统化,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不断开拓创新,把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带入法治轨道,把我国的民主建设推进到一个崭新阶段。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正式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合法地位的确立向社会提出了法治的要求。正如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所指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5](P29)1994年,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6](P543-544),把法制建设提高到了全党和全国工作中更加突出的地位。此刻的法制建设,已不仅仅是历史教训的反思结果,而是我国经济发展提出的规律性要求,这直接成为“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的前奏曲。
从1994年12月到1998年5月,中央先后举办了7次法制讲座,具体探讨法治问题。1996年春,法学界和理论界展开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讨论,江泽民在仔细听取了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后,果断地采用了“法治”这一更富有时代精神、更科学的概念。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第三次法制讲座会上,作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方面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共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一思想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正式表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7](P19)。1999年9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的第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在我国完全确立。
江泽民的“依法治国”战略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理论的伟大创新。
第一,“依法治国”战略是我国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创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特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我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彻底放弃人治,实施法治的权利运行方式的重大改变。人类社会自国家产生后就有法律,但有法律不一定就是法治。只有当人类文明进入到工业文明之后,政治制度形态转为民主政治,国家权力的运作才开始由人治进入到法治。判断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人治还是法治,关键是看法律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邓小平认识到权大于法的人治弊端,提出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江泽民则进一步提出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7](P33)。这是典型的法大于权,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表明了我国权力运行方式向现代政治文明的迈进。
第二,“依法治国”战略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是我党执政方式的创新。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7](P19)。其中,发扬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拥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而人民管理国家是通过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来进行的,人民民主理所当然是法律的基础。依法办事的实质就是党和政府通过上升为人民意志的法律办事,这是人民民主实现的现实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党的领导则是依法治国的保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关系。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以为发扬民主、强调法制就不需要党的领导,这是错误的”。他强调,“各级党委要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各级领导同志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18](P489-490),这是对邓小平重视制度、法制,号召改革党的领导制度的继承与发展,表明我党已自觉放弃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解决国家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执政方式,标志着我党执政方式的根本改变。
第三,实施依法治国的创新性战略构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民主政治,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历史任务,有许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实际上就是如何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问题。江泽民在十五大及此后的一些报告、讲话展示了他对实施依法治国的构想。
在健全民主制度方面,江泽民继承邓小平提出的“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思想,全面推行各项民主制度的建设。在提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他提出“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17](P32),这是一个伟大的思想,它完全不同于毛泽东时期把政策当法律的作法,同时使邓小平“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思想有了实现的途径。江泽民在讲到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时,明确提出要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
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江泽民把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这四个环节作为依法治国的治本措施。他指出:依法治国,必须治本与治标相结合。治本,就是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做扎实的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立法是依法的首要环节。他一再强调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十五大报告中就规定:“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7](P33)。江泽民高度重视执法问题,他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19](P107),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他又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保证司法公证,江泽民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把司法活动置于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体系之中。在普法方面,号召“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20](P163),并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强调对青少年普法教育的长远意义。
当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2](P28)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内涵,勾画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和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到江泽民的“依法治国”战略,具体展示了“文化大革命”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轨迹。邓小平作为党中央第二代领导核心,从我国实际出发,大胆探索,找到了实现民主的现实途径和机制,那就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开拓出一条科学的新路。江泽民作为我国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勇于开拓创新,把由邓小平开创的摒弃人治、实行法制的思想上升为依法治国的治国战略,使我国逐步走上了一条高效、科学、良性运动的治国之路,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新的更高阶段。
收稿日期:200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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