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劳动与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论“精神劳动与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对“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立论依据的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都能论文,创造价值论文,和服务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最近几年国内出版的有关劳动价值论的著作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精神劳动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其主要有五个依据:(1 )“精神劳动服务劳动”具有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四个特征”;(2 )“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3 )人们“需要精神产品和服务”及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地位增强”;(4 )马克思对斯密两种涵义的生产劳动的肯定和否定评价;(5 )以马克思“两重见地考察生产劳动”等为据说明“精神劳动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我认为上述立论的依据是值得商榷的。

一、“四个特征”依据的说法,似乎过于武断

有一种观点认为:“判断一种劳动能否创造价值的标准是什么呢?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这种劳动的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2 )这种劳动的产品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3 )这种劳动的产品必须进入交换领域,成为商品;(4 )这种劳动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根据这四条标准,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其实,断定“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具有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四个特征”,并认为“根据这四条标准,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的说法值得商榷。首先,上述说法,除列出了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四个特征外,并没有证明“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怎样具有这“四个特征”,而是在列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四个特征”后直接说“根据这四条标准,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这种说法似乎过于武断。其次,这种说法还使人难以信服。因为“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根本就不具有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四个特征”。如果认为精神劳动具有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四个特征”,那么就有以下问题:(1)这种思维创造活动的产品的使用价值是什么?在哪里?这种精神生产所表现的“思维创造活动”是怎样成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承担者”的?(2)这种“思维创造活动”是怎样成为产品,又具有抽象的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的?(3 )这种“思维创造活动”生产的“以人为载体的”产品是怎样进入交换、成为商品的?(4 )这种“思维创造活动”所生产的“以人为载体”的商品价值量,又是怎样用生产“以人为载体”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他们没有分析和回答这些问题。实际上纯“人脑的思维创造活动”是无法创造出独立于人体的使用价值物品的。正因为如此,有人才说精神产品要“以人为载体”。“以人为载体”的产品的生产劳动,显然不会有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四个特征”。必须指出,把“人脑的思维创造活动”说成是“精神劳动”这个提法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按照这个说法,甚至可以把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可以称为“生产劳动”了。而政治经济学上所说的劳动,从来都是指人们所从事的物质生产劳动,而不是人的精神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这是精神决定物质,是精神支配物质,是精神创造物质,是唯心主义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反映。马克思和斯密都不说“精神劳动”,而是说“脑力劳动”。“脑力劳动”不同于“精神劳动”。“脑力劳动”的说法是唯物的科学的。因为脑力劳动是以脑力消耗为主、体力消耗为辅的物质生产劳动。这不仅是因为“脑力劳动”的大脑是物质的,并且“脑力劳动”所需要的身体、眼、耳、鼻、舌是物质的,“脑力劳动”所需要的纸、笔、墨、砚、资料、设备等是物质的,“脑力劳动”的成果是物质的,并独立于人体之外,“脑力劳动”具有创造价值劳动的“四个特征”,它不仅创造价值,还创造出简单劳动的加倍价值。一句话,“脑力劳动”决不是纯粹的“人脑的思维创造活动”。

二、“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依据,曲解了“价值的客观对象性”

认为“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的另一个立论依据是:“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认为一种劳动只要存在着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存在着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所以“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基于这样的认识,于是持有上述观点的人就批评与他们观点相反的人说:有人“把从事精神产品和服务的劳动排除在创造价值的劳动之外,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曲解”。其实把“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作为“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的一个依据,才是真正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曲解,即曲解了马克思的“价值客观对象性”。因为,马克思的“价值客观对象性”的本来含义是指:抽象劳动凝结在物中,劳动已物质化了,亦即指“劳动凝结的客观对象性”。而说什么“马克思强调的价值的客观对象性,是指人类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这实际上就是对“价值的客观对象性”的扭曲,是用“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偷换“劳动凝结的客观对象性”。“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是根本不同于“劳动凝结的客观对象性”的。劳动“凝结”性的含义,要比劳动“消耗”性的含义多。劳动“凝结”性是既有劳动“消耗”性,又有劳动“物化”性。而劳动“消耗”性是仅有“消耗”性,没有“物化”性。

而实际上,作为形成价值的劳动,是既消耗在又物化在有用物品中、使劳动处于“凝结”物状态时,劳动才形成价值。正因为如此,生产废品的劳动有劳动消耗,但不形成价值;实现商品价值的商业服务劳动和唱歌表演的文艺服务劳动也有劳动消耗,就因劳动无法物质化而不形成价值。劳动只有在物质化时才形成价值,劳动本身不是价值。那种用“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来证明“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的做法,实际上曲解了马克思的“价值的客观对象性”,错误地以“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代替了“劳动凝结的客观对象性”,这样一来,就要彻底改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定义了,就要把马克思的“价值是一般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改写成“价值是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但这样改写的价值定义,恐怕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或作用。因为,若说价值是“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的话,迟早总有一天要把生产废品和从事一切有害社会的活动,都要说成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因为生产废品和有害社会的活动,同样存在着“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为什么有人会把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凝结”性,理解成“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这是由于他们对其引用的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的那段话作了错误理解的缘故。马克思那段话的本来意思是商品的价值只同抽象劳动有关,即同“商品的一个想象的纯粹的社会形式”的抽象劳动有关,而同产品的使用价值,即同“商品实在性”的使用价值无关,也同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无关,商品的价值不能由商品的使用价值和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决定。可是他们把这段话错误地理解为形成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凝结”与商品的“使用价值”无关。要知道:说形成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与使用价值无关,这是对的。但决不能说,形成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凝结”也与商品的“使用价值”无关。这正是把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凝结”性,错误地理解为“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的关键所在。事实上,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的“凝结”性,恰恰与商品的“使用价值”密不可分。因为,“使用价值”才是劳动的“凝结物”,才是价值的“承担者”。

由此可以看出,有人在这里得出“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整个思维过程是这样的:从错误地理解他们所引的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的那句话出发,把创造价值的劳动与使用价值无关,理解成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的“凝结”与使用价值无关;然后又根据这个错误理解,进一步把抽象劳动的“凝结”误解成是指人类劳动“消耗”;再然后又根据这个误解为“依据”,做出一切“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样一种“新的”、但却很不正确的价值理论。所以说,用“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作为论证一切“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立论依据是不能成立的。既然“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是以“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为依据的,而分析表明这个依据又是以曲解马克思“价值的客观对象性”为前提的,因此,以“劳动消耗的客观实在性”为依据的“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能创造价值”的“新论”也就不能成立了。

三、“需要”、“重要”的依据,存在着扭曲与不实

关于“精神生产劳动和服务生产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第三个依据是:“人们需要精神产品和服务”以及“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增强”。显然,这个以社会“需要”和“重要”与否,来衡量一项活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依据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这个标准,各级政府官员、党政干部、法官、警察、军队、社会科研人员、教师等等的劳动,以及生儿育女、吃饭、休息、睡觉、看病等等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和活动了。因为这些,无论是对个人、对社会都是“需要”和“重要”的,有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在日益增强。这个论据还存在以下不妥之处:指责坚持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生产物质的劳动的观点的人,是把第三产业的服务劳动置于创造价值的劳动研究之外。因为坚持这种观点的人,从来都没有把第三产业中从事物质生产服务的劳动“置于创造价值的劳动之外”;指责坚持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生产物质的劳动的观点的人,是把非物质生产的服务劳动排除在社会需要之外,否定第三产业在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这也不是事实。因为关于非物质生产服务活动,在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在各种经济学教科书中,尤其是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都有充分的肯定,高度的重视。

四、以马克思对斯密定义的评价为依据,存在着理解偏差

用马克思对斯密的第一种定义的生产劳动的肯定和对第二种定义的生产劳动的否定评价作为说明“精神劳动和一切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依据,也是值得商榷的。斯密的第一种定义的生产劳动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斯密认为“生产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具体来讲,凡是被资本家雇用到剧场的“演员”、被书商雇用的“作家”、被饭店老板雇用的“厨师和侍者”、被钢琴制造厂主雇用的“钢琴匠”、甚至被妓院老板雇用的“妓女”等等,都是生产劳动者,他(她)们的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因为都创造剩余价值。斯密对生产劳动下的第二种定义是从“生产劳动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意义上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斯密认为只有“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固定和物化在一定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从而这个对象或商品在劳动结束后,至少还存在若干时候”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反之,“家仆的劳动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被“剧院、歌舞场、妓院等等老板,购买对演员、音乐家、妓女等等的劳动能力的暂时支配权”所提供的服务,是非生产劳动,原因是这些“‘服务一经提供随即消失’,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一个‘耐久的(换句话说‘特殊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这样,斯密的两种生产劳动的定义的角度、标准、内容都不相同。有些内容还是互相矛盾的。那么,斯密两种生产劳动的定义,哪一种正确呢?马克思说,斯密的第一种生产劳动的定义“是正确的定义”,第二种生产劳动的定义是“错误的见解”,第一种生产劳动定义是斯密的“巨大科学功绩之一”。如果直接以马克思对斯密第一种生产劳动定义的肯定和对第二种生产劳动定义的否定,作为证明“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其理由是:第一,斯密的第一种生产劳动的定义是从资本主义劳动意义上下的定义,马克思说斯密的第一种定义正确,是从它符合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意义上给予肯定的,马克思并没有从斯密的第一种定义的劳动符合创造价值的劳动上肯定它是正确的,因此怎么能说斯密的符合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生产劳动的定义,也符合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呢?从资本主义意义上讲的生产劳动和从创造价值角度上讲的生产劳动是两码事。第二,退一万步说,假定斯密的第一种生产劳动的定义,符合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那也仍然不能从斯密的第一种生产劳动的定义中引出:“精神劳动和一切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结论来。因为斯密自己按照他的第一种定义,曾明确指出:到资本家家里给资本家缝制裤子的缝制工的服务劳动、到资本家家里制造钢琴的钢琴匠的服务劳动、家仆的服务劳动,总之,“叫到家里来缝制衬衣的女裁缝,或修理家具的工人,或清扫、收拾房子等等的仆人,或烹调肉食等等的女厨师”的各种服务劳动,根据斯密的第一种定义也都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还有“牧师、律师、厨师、文人、歌女、舞蹈家”等等精神产品和劳务生产者的生产劳动,若不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被资本家雇用,那他们的服务也都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第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不同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因为创造剩余价值是从资本家个人角度讲的,创造价值是从社会角度讲的,一种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可以创造剩余价值,例如斯密的第一种定义中的一部分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服务的劳动就是这样,它可以没有创造价值,但它可通过转移收入创造剩余价值。因此,不可以把斯密关于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作为说明创造价值劳动的依据。第四,马克思关于对斯密的两种生产劳动定义的评价,是既科学又符合马克思关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本意的。因为,斯密的第二种生产劳动的定义,本来就是从创造价值的角度给生产劳动下的定义。斯密说,“生产劳动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指的就是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因为,马克思说斯密的第二种生产劳动的定义是错误的,那是从特定的资本主义劳动意义上、从创造剩余价值的意义上讲他的劳动定义是错误的。马克思并没有,也从来没有从创造价值的角度说斯密的第二种定义的生产劳动是错误的。事实上,斯密的第二种定义的生产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表述”是符合马克思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请注意:我这里说斯密的第二种定义的生产劳动,符合马克思创造价值的劳动,这是从斯密的“表述”上讲的,不是从斯密“理解”上说它也符合马克思的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含义。从斯密对劳动的“理解”上讲,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含义的。这就是斯密把形成价值的“劳动”或“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具体劳动”或“具体劳动的物化”。而马克思所说的形成价值的“劳动的物化”,是“抽象劳动的物化”。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象亚当·斯密那样以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交换价值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商品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或货币。使商品生产出来的那种具体劳动在商品上可能不留任何痕迹”。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以为对斯密的第二定义的生产劳动略加改造,即纠正其对“劳动”物化的错误“理解”,即把他理解的“具体劳动的物化”,理解为“抽象劳动的物化”,那么斯密的第二种定义的生产劳动的表述,就完全可以作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了。为什么有人不能从马克思对斯密的两种劳动定义的评述中得出关于创造价值劳动的正确结论,反而得出“精神劳动和一切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错误的结论呢?其原因在于他们误解了马克思对斯密两种劳动定义的评价,并以这个误解作为说明“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是创造价值劳动的依据的缘故。

五、两重见地考察生产劳动的依据

两重见地考察生产劳动,存在着无法说明的问题,也不能说明一切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所谓两重见地考察生产劳动,是指要像马克思那样,把劳动的社会形式和劳动的自然形式结合统一起来对生产劳动进行考察,认为这样就能说明或发现:“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实并不然。因为第一,两重见地的考察生产劳动只能把“部分”的“物质生产劳动”和“部分”的“非物质生产劳动”(如:作家、教师、医师、歌女等等的劳动)说成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但它还不能把其他部分在资本家家里为资本家从事各种服务的劳动说成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第二,能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还不一定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第三,虽然通过两重见地的考察生产劳动,并通过整体工人的概念能把为“物质生产服务”的,但不亲自动手的脑力劳动说成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然而却仍然不能把“其他部分”不与物质生产相联系的法官、警察、军队、医师、教师等脑力劳动说成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总之,两重见地的考察生产劳动,仍然不能把全部脑力劳动和全部服务劳动,说成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种考察仍然存在着无法说明许多服务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的问题。因此,两重见地考察生产劳动,也不能成为“精神劳动和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立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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