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和实践的认知与探索——《现代经济法——理论与运用》读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认知论文,读后论文,理论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丁邦开教授和周晖国同志合作撰写的《现代经济法—一理论与运用》(以下简称《现代经济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领域中一部颇具开拓性和新颖性的著作。该书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抽象到具体、一般到个别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立法、经济审判等经济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见解和主张。该书作者丁邦开教授长期从事经济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周晖国同志则具有多年司法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两位作者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本书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改革是从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高度集权型的产品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最终向市场经济接轨的重大体制转换过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引起了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变革;并且,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也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以经济改革和经济立法为契机,我国的经济法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繁荣。但是,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认识上颇不一致,其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统一的调整对象这一点上,并且各种学说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存有分歧。作者引用佟柔教授的阐述指出,经济法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看其有无统一的调整对象,是否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一书首先对经济法学界所存在的“纵横统一论”,经济管理关系论,紧密联系关系论进行了客观的评价,指出了它们积极的一面,分析了它们的缺陷与不足。并在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随着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即管理协作关系。这种管理协作关系“是融管理和协作于一体的新的经济关系。这种新的经济关系,既具有管理性,又具有协作性”,管理是一种指导性的宏观管理,协作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的互助合作。由于这种管理协作关系既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能由行政法加以调整;又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协作关系,也不能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因此,作为调整这种管理协作关系的经济法也就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既然经济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么它就应当具有独立的调整方法,即经济法律对象责任,因为,如果经济法既没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又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那么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难以确立起来。因此,法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调整方法,也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一定的法律后果,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的经济主体所实施的强制性制裁。经济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首先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现代经济法》以此为基点,在分析一般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及主要形式。并且指出,确立经济法律责任,可以更好地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经济主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更有效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保障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以往的经济法学论著虽都有过阐述,但都过于简单和原则化。《现代经济法》不但对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进行了阐述,而且还进一步指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经济立法不仅应当成为对改革经验的简单总结,而且还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即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行合理的立法预测,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积极地、能动地适应经济改革的发展。同时,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经济立法还应当大胆地借鉴他国的经验,尊重国际惯例,以便有利于吸引外资和外国技术,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作者还特别指出,经济立法还应当高度重视法制的统一,一方面要实现立法权力与立法效力的统一,另一方面要对已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系统整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从而实现经济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上的协调一致。
丰富生动的社会实践必然带来理论上的发展和重大突破,《现代经济法》针对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围绕着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指出,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必须建立规范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这样三个层次的有效和协调运行的体制结构。”为了建立规范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就应当用法律来规范政府部门管理经济的职能,提高政府部门对宏观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能力,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部门由管理为主转向服务和监督为主。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要求用法律规范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要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就需要增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为此,就应当用法律手段确认企业的经营权和经营责任制,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健全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干扰,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
与以往的经济法学论著大多偏重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部门经济法的阐述不同,《现代经济法》突破传统的理论框架,将经济审判作为独立的一编加以论述,突出了经济审判在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济审判是国家通过司法权、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公平的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经济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人民法院发挥国家的审判职能,审结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为以后的审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政治体制和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地方、部门领导的非法干预,法院队伍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经济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案件判决执行难,执法不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严肃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作者在总结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要克服以上弊端,主要应当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完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铲除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经济土壤。”并且,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克服商品经济淡簿以及自足,封闭和保守的落后意识。其次,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强化执法意识,健全和完善对经济审判工作的监督机制。再次,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职能。最后,改革法院干部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审判人员,建议抓紧制定《法官法》,对审判人员的资格、考核、任免、奖惩等作出明确规定,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现代经济法》只是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立法、经济审判三大部分的阐述,它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包容经济法的所有理论和实践问题。况且,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之中,经济关系也不断变化。因而对于某些问题难以全面地把握,使得书中也难免存有疏漏之处。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由于它主要反映了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状况,因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对此问题必将出现新的理论和观点。并且,随着民商分立学说的发展,商法必将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象《公司法》、《银行法》、《票据法》等在作者看来属于经济法的内容也将独立于经济法,而成为商法的一部分。但是,无论如何,《现代经济法》作为一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论著,还是值得广大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仔细研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