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项目中的几个问题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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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从去年开始,国家和省市都选择了一批企业进行试点,《公司法》也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试点企业而言,从执行《企业法》转到适用《公司法》,企业面临着一系列重大变革,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为了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在“两法”衔接过程中研究制定一系列“过程政策”,从各方面为国有企业稳步地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创造条件。

一、产权界定问题

公司制改造的前提是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革以来在“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兼顾”原则下形成的企业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并明文禁止设置“本公司股”或“企业股”。

这部分资产主要包括实行“拨改贷”后企业用国家专项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在还本付息后形成的资产;企业利润留成中相应的比例部分;“两金”中的集体福利基金等等。

将企业上述“自我积累”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可以列举很多理由;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也引起很大争议,同样也可列举很多不合理的因素:

1、为解决企业过度负债问题, 有关文件提出对“拨改贷”形成的企业债务可转增为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反过来看,经营好的企业在还本付息后形成的资产也同样界定为国有资本金,那就使“拨改贷”失去了意义。

2、一些企业经营业绩好,自我积累意识强, 注意兼顾“三者利益”,不搞短期行为,这样形成的积累越多、产权界定时国有资本金越多;而规模、类型相当的其他一些企业,自我积累很少甚至没有,产权界定时国有资本金很少,有的甚至资不抵债。而这两类企业现在又面临着相同的市场机遇,结果是后者轻装上阵,前者背上了沉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压力。这样的界定政策完全是在“鞭打快牛”,极大地挫伤了优秀经营者的积极性。

3、在企业深化改革,国有资产流动,为外资嫁接、破产、 兼并等过程中,实际上都拿出了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一次性地解决职工安置。企业经营得好时,自我积累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企业经营不下去时,国有资产反倒可以量化给个人,这对职工关注国家和企业资产的积极性无异于泼冷水。

4、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根据投资来源来界定资产是一般的原则, 但贷款毕竟不是拨款,负债经营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都是一种风险,风险和收益不能分割。

5、改革以来,国家为搞活企业逐步实行政企分开、两权分离, 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有了多种渠道,资金的投入方式也多样化了。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意识逐步加强,三者利益兼顾已逐步为职工所接受,并且已形成企业对职工凝聚力的重要因素。取消企业自有资产概念,从政策的连续性来看显然也是不利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放权让利的外部条件下企业惨淡经营、多年积累形成的企业自有资产简单地一风吹是不妥的。正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轻易变一样,在这个问题上同样需要一个转化的过程。应当承认企业自有资产的集体性质,制定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界定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在改制时把企业资产作为“职工合股基金”进入资本金,“职工合股基金”属职工集体所有,规范相应的管理和红利分配的办法,这样做对增强企业凝聚力,使职工由打工者进入出资者,消除改制以后地位下降感,调动职工积极性,从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是有利的。国内外一些私营企业都有过类似的作法,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那怕只是进行一些试点也比完全设置禁区好,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如果因此能先富起来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二、国有股红利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投资,谁收益是一般的原则。红利是股东的,国有股的红利属国家终极所有,这是毫无疑义的。这里主要想探讨一下国有股的红利如何使用。

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财产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分配权。认定企业法人财产权,也就认定企业同时具备了上述四种权利。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概念。

而国有企业改制前,按“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两法”对照,或者说两个“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对照,前三项权利相同,差别在于收益分配权。

改革以来,国家为了搞活国有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放权让利措施:二步利改税、二轮承包、一系列优惠政策,甚至“一厂一议”……,《转机条例》第七条规定“免除企业税后负担”,第十四条明确“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应该说:十几年来国家不仅逐步增加企业留利,甚至普遍连税也未征足,改制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红利全部留给了企业,目的是使国有企业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实际已具有收益分配权。

改制以后,国家股的红利现在大体是三种使用方式:留在公司按比例增加国有股;计息留给公司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集中一部分,争议颇多的是部分集中使用这种方式。

应该说,国有股红利部分以至全部集中是有充分理由而且是发展趋势。问题在于:在目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情况下,现阶段集中使用很可能是弊多利少,其弊端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发展基金明显减少,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削弱, 从而失去迅速发展壮大的可能性。

2、在一定程度上又回到改革前的“低开发、低折回、 高积累”的配置格局,潜伏巨大的脆弱性。

3、在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 企业法人财产的质与量,客观上是企业职工依靠的保障,这是中国国情所决定的。从这个角度考虑,红利集中超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然削弱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

4、“政”、“资”从何区分,目前尚未定论; 但国有股股权的人格化代表应由不执掌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代理基本上是形成了共识。目前,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构成显然还具有浓厚的政策色彩。在“政资分开”还没成为现实的情况下,红利集中使用必然是政府行为,在资金这个重要资源的配置上又回到计划方式上,最终结果仍然是“政企不分。”

5、试点企业绝大多数是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 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和发展机遇,事实证明了他们有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能力,谁能保证集中使用能比这些企业取得更好的效果!

因此,在国有股红利集中的问题上应持慎重态度,至少在目前试点过程中不要操之过急。国有股红利暂不集中,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按比例增股和计息留给公司使用都是可行的办法。

为了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改革,进行国有资产经营授权机构的试点是必要的,但不宜在取得试点经验前急于在面上铺开,把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改头换面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避免“旧瓶装新酒”。即使在试点的国有资产经营中,红利集中部分一开始也宜过大。

三、企业领导体制问题

(一)原厂长负责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领导体制的若干比较:

1、法律地位不同:厂长是法人代表;经理是委托代理人。

2、产生方式不同:厂长由上级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 有级别概念;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没有级别概念。

3、权责不同:厂长有六项基本权, 包括决策权和行政机构设置权,对企业物质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经理在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中只有原厂长的部分权力,另一部分权力集中到董事会以至股东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

4、监督机制不同:厂长受主管部门、同级党委、职代会监督, 按规定一般兼企业监察室主任;经理受董事会、监事会双重监督。

原体制的最大弊端是责任不明确,名义上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新的治理结构权责明确,即使是董事会集体决策,每位董事应承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值得注意的几种倾向

1、厂长负责制已经实行了十几年, 企业领导体制仍然存在很多矛盾,对面上企业而言,这种制度还要坚持和完善,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即使原来的厂长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经理,原有的权力也被削弱。部分厂长担心企业内部关系复杂化面对制度创新失去积极性。

2、已经改为公司的企业机制不变, 经理仍然把自己等同于原来的厂长,穿新鞋、走老路。

3、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同时管到董事会和经理人选,在董事长与经理分设的情况下,造成经理不是对董事会负责而是对上负责,从而使董事会形同虚设。

(三)几点建议

1、在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 改变对厂长监督约束都弱化的倾向,保证企业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2、 厂长负责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为改变企业无人负责而采取的一种矫枉过正的领导制度。要加强教育和培训,使企业领导和主管部门对原体制的局限性和分权制衡治理结构的科学性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建立起充分的思想准备。

3、因人、因企业制宜。在两种体制转换过程中, 有条件不分设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不要分设,避免大的波动,切忌一刀切。

4、在董事长和经理需要分设的情况下,经理必须由董事会聘任, 不能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决定,必须形成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机制。

5、取消传统的企业行政级别, 改变传统的把企业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用一个模式管理的状况,逐步造就一批职业企业家队伍,形成对企业家新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综上所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作。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既有利益调整问题,也有一系列综合配套改革问题,处理得不好,就会挫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制度创新的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根据试点中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认真研究制定一系列“过程性政策”,妥善解决好《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有机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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