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财政监督的特征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启示论文,特征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监督体系不完备、执法不严、监督重复而又缺位等问题,这使得财政监督陷于被动局面。因此,我国财政监督亟待完善。本文对法国财政监督的特征进行了阐述,并对完善我国财政监、督提出了几点建议。
法国财政监督的主要特征
(1)财政监督体系完备。
法国的财政监督体系分工明确、协调互补。具体为:
1.议会进行宏观监督。法国每一级政权都有自治的政府和议会,各级议会负责对本级政府预算进行监督。议会对预算的审查非常严格和细致,直接审查到部门、单位,对政府的每一项财政政策都要进行激烈辩论,提出质疑,由财政部门作出解释。议会除靠自己的专门委员会审查外,还委托宴请法院对预算执行,特别是对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进行审计监督。
2.财政部门进行日常业务监督。法国财政部门在财政收支管理过程中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并通过财政监察专员、公共会计、财政总监和税务稽查等体系付诸实施,贯穿于预算收支的全过程,在财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财政监察专员对部门和大区进行财政监督。财务监察专员由财政部下派到各部、区,代表财政部就地监督各地使用由财政拨付的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经费情况。(2)公共会计对公共支出拨付进行监督。公共会计是管理国家财政公共支出拨款账目的会计。其重要职责之一是具体负责公共支出的支付工作,并在为用款单位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拨款前的财政审查职责。公共会计负责拨付和监督的支出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工资、行政机构运转费用和公共投资性开支。(3)财政监察总署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财政监察总署是财政经济部门内一个专门监督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随时根据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的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对内检查和对外检查两部分。对内,检查财政部长领导下的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国库司、预算司等各业务司,不仅检查这些单位的有关账目,还要检查这些单位的执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人员是否廉洁行政,有无贪污腐败现象;对外,根据财政部长的决定,除检查各部门财政收支外,还要对有可能对财政产生影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调查研究。无论是事中检查还是事后检查,均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接受财政部长命令后立即行动。(4)国家监察署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法国财政部设有国家监察署,其主要任务是从财政角度对企业的决策活动进行日常监控。(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税务部门采取征收和检查并举的措施,对故意偷漏税者严惩不贷。税收检查分内勤检查和外勤检查。内勤检查由基层税务所税基处人员完成,他们通过查阅计算机中纳税人档案审查纳税人的申报是正确。外勤检查主要依靠各省的稽查大队。3.审计法院进行高层次的事后监督。法国的审计法院是国家最高的经济监督机关。法国宪法赋予审计法院的职责是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审计法院的基本任务是审计检查国家机关、国家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账目和管理;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的账目和管理由地方审计法庭负责审计。审计法院的主要工作有:审查国家决算;对公共会计进行法律监督;监督公共开支决策人;监督国有企业遵守有关财政法规。财政监督机构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被监督部门的制约法国财政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机构的工作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与被监督部门相分离,因此,一般都能严格履行职责,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主要表现为:(1)财政监察专员由财政部严格选拔产生,其监察管理工作由预算司下设的协调处专门负责。(2)无论公共会计为哪个部门、单位或地区服务,都由财政部公共会计司垂直管理。(3)财政监察总署直属于财政部长。(4)国家监察署由财政部设立,并直接对财政部长负责。(5)审计法院既独立于议会,又独立于政府,属于司法范畴,议会和政府都不能干预其工作。(6)重视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并完全寓于财政管理之中。法国的各项财政支出均设有监督机制,且支出的决策者与执行者相分离。如各部、大区的各项财政支出,由部长或区长决策后,经财政监察专员签字同意,然后由公共会计人员予以受理。各部、大区在制定分预算时,要与财政监察员共同讨论,还要按月向“专员”报告执行情况,而且财政监察专员有权对每一笔开支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和地区的财政支出均有公共会计进行监督和管理等等。(7)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在法国,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审计检查在事后进行,除对财政预算每年施行检查外,其他每4-5年进行一次。而财政监督是围绕财政收支管理展开的,目的是杜绝和发现问题,保障财政管理水平,检查一般在事前、事中进行,是日常和不问断的。由于二者实施监督的阶段、方式、方法不同,所以极少出现交叉重复现象。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者处罚严厉法国财政监督的成功经验之一是严惩责任人,由严惩带来的威慑作用,比重复检查的效果更好。1、财政监察专员严重失职的,由审计法院追究刑事责任;2、公共会计若涉及挪用公款,就要被撤消会计资格,开除公职,取消退休金保障,严重的要被判刑。若违规欠收公款或违规开支支出,就要被判用私有财产赔偿全部损失;3、财政支出决策人在决策中若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或其他问题,由审计法院通过检察长向财政预算纪律法院提起诉讼,财政预算纪律法院根据情节作出处理:一是写进审计报告,公开发表,通过新闻界予以曝光;二是作出罚款决定,罚金最高为本人两年的收入;三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刑事法庭判决:国有企业若有管理不善或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由审计法院通过检察长通报企业主要部门部长,由部长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解释,并提出改进管理的具体措施。对有关责任人,检察长可以提起诉讼,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对纳税人若有偷漏税现象的,除由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外,还要分情况进行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对完善我国财政监督的几点启示
结合我国国情,法国财政监督的成功经验对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监督有如下几点启示。
1.健全财政监督体系。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少数地方至今未成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有的地方虽已建立了财政监督机构,但缺乏专职人员,财政监督人员多为兼职。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财政监督的广度、深度、力度不够,许多领域出现监督“真空”。因此,完善我国财政监督,当务之急是构建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借鉴法国经验,建议在我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宏观监督、财政部门日常监督、审计部门事后监督的事前与事中,辅之以事后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1)各级人代会对本级政府的预决算进行监督。特别要把好预算关,把预算的编制和审查通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另外,对预算的执行也应进行跟踪监督,还可委托审计部门地预算的执行进行事后审计监督。(2)财政部门内部对日常业务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在财政体系范围内,可将财政监督的主体划分若干层次,不同层次组织通过法律规定的职权,对财政过程的各环节、财政杠杆,分别结合不同的内容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为在财政收入方面由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征管活动对所有纳税人的财务收支及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偷漏骗税现象发生。在财政支出方面由财政部下派财政监察专员到各省、市,对其使用由财政拨付的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费用情况;预算会计对公共支出的拨付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另设财政监察署,作为财政部的监察“别动队”——专门监察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3)审计部门进行事后监督。建议在宪法中赋予审计部门一定的职权,使其协助政府和人代会对财政资金的收支进行事后监督。不仅要对政府各部门及国有或国家投资单位的理财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应行使对国家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再监督权。
2.财政监督机构与被监督部门相分离,增大财政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提高监督效能。目前,我国各监督机构总是与被监督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监督工作受到很大牵制,极大地削弱了监督威力。因此,要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各监督机构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并享有处置权,从而排除被监督部门对监督工作的干扰。①财政监察专员由财政部下派,直接对财政部长负责:②预算会计实行财政委派制;③将审计机构从政府系统中独立出来,由立法机构直接控制,使其成为政府系统外的具有独立审计监督权的单位。
3.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的有效监控机制。要坚决改变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的倾向,充分认识支出监督的重大意义,切实改变财政支出方面存在约束不严、控制不力,以至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甚至挥霍贪污国家资财的行为。对财政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要实行跟踪监督,重点对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的事前、事中监督和全过程跟踪监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要选择预算支出中与加强宏观调控和深化改革关系密切、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及难点项目开展专项监督,防范和查处虚报、挪用、侵占、乱支财政资金,随意转移预算内外资金,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监督制度,逐步形成对预算支出的全方位监控机制。
4.划清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的工作范围,使之各负其责,相辅相成。当前,我国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在检查时间、内容、对象上有很多是相同和交叉的,造成重复检查或审计。重复监督不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容易造成监督脱节,使监督不到位。但是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审计监督具有不可比拟的宏观性、全局性和独立性,财政监督也具有优于审计监督的及时性和敏锐性。要提高我国财政管理水平,必须努力发挥财政、审计监督的综合效能。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①财政监督要逐步加强日常事前、事中检查的力量,把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逐步缩小事后检查的覆盖面,进一步突出财政监督的管理特色;②审计机关应真正实现高层次的事后监督,加强对包括财政在内的各部门、国家重点工程投资的事后监督,减少对企业的监督检查;③建立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沟通制度,实行监督检查资料共享,降低监督检查成本,避免重复检查。
5.严格执法,查罚并重。近年来,财政监督工作的执法力度有所加强,但执法不严、处罚不力、对事不对人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处理偏宽的后果是违法违纪者感受不到法的威严,法的不可侵犯,而使遵纪守法者感到吃了亏,从而在客观上对违法违纪起到了鼓励纵容的作用。因此,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真正触及其切身利益。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要切实把处理事与处理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内部处理与公开曝光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查罚并重。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移送制度,把查处单位违法违纪和查处个人违法违纪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财经违纪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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