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输籍定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输籍定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913(2002)02-0052-08
“输籍定样”见于《隋书·食货志》:
高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
这段记载很概括,有些话明确,有些则需要了解当时的情况才能确切明白其意思。特别是记载的核心内容——“输籍定样”,什么叫“输籍”,何谓“定样”?唐杜佑《通典》卷七《食货志》,对这段记载作了如下的转述与解释:
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紊,奸伪尤滋。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上,蒙轻减之征(原注:高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
杜佑显然曲解了《隋书》的那段记载。首先,“输籍定样”中的“输籍”似应为一普通名词(或专有名词),而杜佑则把“输籍”曲解为一个“动宾结构”,说高“建输籍之法”,“输籍之法”即为“轻税之法”。曲解了记述中最关键的一个概念,就不可能正确理解那段记载的意思。譬如,若“输籍”为“轻税”之意,则“定样”一词就无法理解。其次,说高的“输籍之法”目的在於减税,从而把“浮客”从“强家”手中挖出来等等,属于杜佑的主观臆断,因为无论杜佑所说的情况当时是否存在,认定高的“输籍定样”就在於减税、挖出“浮客”,就必须从《隋书·食货志》的那段记载里找出根据。实际上,那段记载中压根没有一句话是说要减税和挖出“浮客”的,杜佑只顾自己主观臆断,根本不理睬那段记载究意说了些什么。虽然如此,杜佑的解释还是严重地影响丁后来的研究。
《资治通鑑》卷176《陈纪》转述了《隋书·食货志》的这段记载:
高又言,民间课输无定簿,难以推校,请为输籍法,遍下诸州。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客矣。
这一转述更加简略,但由于是浓缩性的转述,就包含了《资治通鉴》作者对《隋书》记载的理解。在我看来,《资治通鉴》作者的理解有正确的地方,也有不正确的地方。“民间课输无定簿”,是说纳税的簿籍混乱,没有确定的簿子,这符合原记载的意思。“请为输籍法”一句转述就未必符合原意。当然说的也是关于纳税簿籍的“法”,并未把“输籍”一词当作“动宾结构”来用。《资治通鉴》只是转述《隋书》的记载,并不另外再作进一步的解释,因此,纳税簿籍究意是什么样的,还需要探询和了解。此外,它还引用了“自是奸无所容矣”一句话,似乎这是高建议的“输籍定样”一项措施所起的作用和收到的效果,这恐怕值得商榷。
胡三省为《资治通鉴》的上述转引作注:“输籍,凡民间课输皆籍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这个注释是错误的,它把“输籍”一词割裂开来,“输”是民间课输,“籍”则成了一个表示动作的词,意思是“统计民间课输之数”,这就曲解了“输籍”一词的含义。胡三省可能受了杜佑《通典》解释的影响而做了错误的注解。
现今有关的著作和教科书,对“输籍定样”的解释各种各样,例如:
一、《中国历史纲要》(翦伯赞主编):
隋王朝又根据宰相高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高认为政府虽然按定额收租调,但军事的调发,徭役、差役的征用,附加税的收取和授田的先后,都和户等有关,因此,长吏肆情,户等划分不实,还是搜括户口的一大障碍。为了使农民感到“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比较愿意离开豪强,做国家的编民,高建议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输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每年一月五日,由县令派人到乡村去,以三百家到五百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这就叫“输籍之法”。输籍之法实行后,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成为国家的编户。
二、《中国通史》(白寿彝主编),解释高提出的“输籍定样”,”就是朝廷规定划分户等的标准”,“照标准定户等”。
三、《中国史稿》(郭沫若主编):
隋文帝采纳高建议,实行输籍之法,把划分户等的标准——“定样”,发至各级州县,每年正月五日,县里派人,各随近便,以五百户或三百户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
四、《中国通史》(范文澜主编),解释“输籍法”是“令州县官每年依朝廷所定式样,检查户口一次”。
五、《中国古代史》(朱绍侯主编):
隋统治者还采用高建议的“输籍定样”(或称输籍法)的办法,即将人民所输租税,依每年资财情况作出缴纳标准,从轻定额,写成“定簿”。
六、《剑桥中国隋唐史》(英崔瑞德编):
高向文帝提出纠正地方里正、党长弄虚作假的措施。这一建议被文帝批准。高坚持由于这些人的上下其手,官府不可能取得纳税臣民的正确名单。他建议拟定一种标准的表格以记录税收,而视察的官员每年正月初五去地方,组成以三或五个党(每党一百二十五户)为单位的团,并根据标准的表格,把诸户及其纳税义务加以分类。
七、《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日池田温著):
高又以民间的课输缴纳虽有规定,但当每年征收时,多有特别免除的注记,而地方的有力者又随意曲徇私情,上下其手在文书的记载中舞弊,没有准确的帐簿,以后难以查对。鉴于这种实情,遂创作一定格式的征税簿,并颁布于全国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视管辖区内,将各地邻近的五党(百家组织)和三党相宜地组合为一团,根据范例以决定户等的上下。高祖从之,自此纠缠于征税的官吏之不法行为也就无其余地了。
上引几种著述,都未把“输籍定样”说清楚。
前三种把“输籍定样”解释为“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但稍作推敲便可看出,它们实际上都未解释“输籍”的意思,抓住“依样定户上下”一句记述,既然要“依样”定户上下,这个“样”就应该是定户等的标准了。至于这个“样”和“输籍”的关系,为什么它是“输籍”的“样”?它们都避而不谈。它们并未弄明白“输籍定样”的含义,既不知“输籍”为何物,又未真正弄懂“样”的意思。
说“输籍法”是要州县每年依朝廷所定式样检查户口一次,不仅未正面说清楚“输籍”的含义,也和《隋书》那段记载的其他话语挂不上钩。北魏均田令规定每年正月造户籍,敦煌发现的西凉户籍也有“正月籍”的注记,西凉制度沿袭西晋,如果不是偶然,则每年正月造籍是从西晋以来一直沿袭的,高不须提什么每年检查一次户口的建议。“输籍定样”的实行也选择在正月,显然是结合正月造籍一起运作的,但“输籍定样”不是检查户口,而是为了定户等,原记载对此说得很明确。
后三种的解释也没有正面阐述过“输籍”的含义,虽然都模糊地意识到那是和税收的籍帐相关连的。但在含混地认识到这一点后,它们又解释不了“定样”的意思。例如,说“输籍定样”是“将人民所输租税,依每家资财情况作出缴纳标准,从轻定额,写成定簿”,“从轻定额”有什么根据?“输籍定样”要“遍下诸州”,如果是“每一家”的缴纳标准“从轻定额”后写成的“定簿”,又如何能“遍下诸州”呢?“定样”又是什么意思?又如,说“输籍定样”是记录税收的标准表格,为什么?“输籍定样”是供划分户等用的,怎么变成了“将诸户及其纳税义务加以分类”的含混释义呢?“纳税的标准表格”又如何能将诸户的纳税义务加以分类?池田温先生的解释算是最贴近《隋书·食货志》的那段记载了,他几乎是逐句解释了那段话,但到关键的地方,即遇到“乃为输籍定样”一句话时,却解释为“遂创作一定格式的征税簿”。这是把“输籍”解释为征税簿,而把“定样”解释为“一定格式”了。那么,根据这个“一定格式的征税簿”如何“定户上下”呢?解释是“根据范例”来决定。什么东西的“范例”?他不曾说清楚。是“征税簿”的“范例”吗?既然已经是“一定格式”的征税簿了,即是说是“定”了“样”的,怎么又有什么“范例”呢?
《历史研究》1995年2期有李燕捷先生的文章——《隋代的输籍定样法》,专门论述了“输籍定样”问题。批评了杜佑的观点之后,李燕捷先生也使用了“输籍法”的概念。他认为“正确理解输籍法的关键,是搞清楚‘定分’、‘定簿’、‘定样’和‘定户上下’的含义”。“定分”就是“政府掌握的课户、课口数字,即各州县每年应交纳的课输(租调力役)的数字。这个定分是经常变化的”,“每年变化后准确的定分”叫做“定簿”。“样”就是哪些人、户应纳课输,哪些人、户可以免除课输的标准。依样定户上下不是定户等,而是“按照标准确定每党的课户、课口数字。输籍事实上就是隋代对输纳课役之户的一种称谓”。“输籍法就是课户法”,“输籍定样法也就是课户标准法”。
李燕捷先生的正面解释都十分牵强。“民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几句话的意思原本清楚,是说虽然国家已明确规定了百姓纳税的标准,但每年征收时往往有许多减免的注记。李燕捷先生把“定分”曲解为“政府掌握的课户、课口数字”,又说“亦即是各州县每年应交的课输(租调力役)数字”。但是,“课户、课口数”并不等于各州县每年应缴纳的课输数,而且各州县每年交纳的课输数不是事先定好的,无法说有什么“定分”。国家最后的课输数是各地方统计好上报的,即是说是经过“除注恒多”后上报的,这也不算是什么“定分”。“除注”也并非只是把“课口、课户”改为“不课口、不课户”。至于解释“定簿”为“每年变化后准确的定分”,则更让人无法理解。国家每年收缴的课输只有最后交纳的数字,事先只有纳税的标准,没有每个地方必须交纳多少的规定,不存在这种“定分”,更不存在什么“变化后准确的定分”。“定分”和“定簿”不是同义语,只能说把“定分”写成“定簿”,不能说“准确的定分”就是“定簿”,语意混乱。说“输籍”的意思是“课户”,欠通。很多人不知道“输籍”为何物,但从《隋书》那段记载所说的“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几句话中,也朦胧地认识到“输籍”可能是和税收的簿籍有关的东西。即使照字面意义来讲,“输籍”也只能解释为“课输之籍”,无法解释为“课输之户”。李燕捷先生断言“输籍”为隋代课户的一种称谓,却不出示任何证据。“课户”一词早已有之,隋代也在用,怎么变成了“输籍”?“输籍定样法”就是“课户标准法”当然也欠通,也无根据。“课户”的标准应是早就有了的,不须高提什么“课户标准”。说“输籍定样”的“样”不是定户等的标准,但它更不会是“课口、课户”的标准。说“定户上下”不是定户等,则根本无法让人接受,因为“依样定户上下”是《隋书》记载高建议的那段话中说得最明白的地方,不可能有歧义的地方。
郑佩欣先生在《历史研究》1996年1期发表《租调征收和输籍定样》一文,与李燕捷先生商榷,其基本观点和《中国史纲要》等教科书的观点相同,即认为“输籍定样”就是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按标准划分户等,并生拉硬扯地把杜佑的“轻税”、“挖浮客”等说法拼凑进去。郑文也未解释什么叫“输籍”,却为杜佑的观点作了很多辩解。考虑到杜佑《通典》里的说法影响广泛,这里想多说几句。
西晋灭亡之后,在中国北方,有两种“租佃关系”并存,且都带有“过渡性”,反映了那个时期的时代特征。一种是注主人家籍的、近似奴隶的“佃客”,和汉代以及西晋时期不同,它已经得到承认,并不再有数量上的限制。但这种“租佃关系”未能有充足的发展,而是日益衰落,未能发展成为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剥削形式。从这一点上说,它带有过渡性。“农奴制”不是中国中世纪的特点。如果不把西欧的“中世纪”看作典型的话,那么“农奴制”就不是中世纪经济的典型特征。我想,这是研究中国古代中世纪史应该特别注意却不曾注意到的。另一种“租佃关系”是租种土地的人自己还有一些土地,同土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很淡薄。这种“租佃关系”由于这个时期“荫附”、“合户”之风盛行而得到发展,但“荫附”、“合户”下面并不都是“租佃关系”。这种“租佃关系”也打上了过渡时期的烙印。一方面,它是“不合法的”,在国家检括户口时,这些租佃者常常是检括的对象,这不仅仅因为他们原本是国家的编户,更重要的是他们还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另一方面,它还未能完全排除奴隶劳动以及那种农奴式的“租佃关系”,它还未取得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在这个时期,它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也不是直线条的,但它最终却发展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形式,这种“佃人”正是唐宋“客户”的前身。杜佑所处的时代恰恰是这种“租佃关系”日益发展的时候,杜佑实际上是把他当时面临的状况推想到隋代以及隋代以前。隋代及其前的一段时期内,尽管社会动荡不断,社会经济发展迂迥曲折,但总的情况是自耕农、中小土地主又复大量出现。一些史学家已经注意到这一情况。要补充上一点:这是经济自发发展的结果,不是国家行为的结果,更不是什么“均田”的结果,一旦有一个稳定和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出现,检括户口就会有很大的成效。检括户口自然包括上述的这类“佃人”,但国家注意的重点还不是他们。即使是对这类人,国家也只把他们当作“隐冒户”来看待,并不称这类人为“佃客”。国家并不“挖”“佃客”。“浮客”的概念当时似乎还不曾有。唐长孺先生写《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称隋初有“浮客”,但根据的却是上引杜佑《通典》中说的那些话。治史者尚未能分辨“两种不同的租佃关系”。隋代开皇初搞的“大索貌阅”和“析籍”,也许会触及到这类“租佃者”,但措施的主要目标还不是针对他们的,不能因为这种“租佃关系”的存在就推论说政府的经济措施就是要挖“浮客”。高的“输籍定样”是否是为了挖浮客,就必须从《隋书·食货志》那段记载中找根据。杜佑实际上是丢开了那段记载,自己凭主观臆断来发议论。郑佩欣先生替杜佑作辩解,但也丢开了《隋书)的那段记载,只尽力论证当时存在有“浮客”。这不合逻辑。一个人患有头痛等各种毛病,医生看病,开药方,究竟是治疗那种病,必须看开的药方是什么。不管药方开了什么药,只因病人有头痛病就断定医生开的药方是治头痛的,当然不合道理。
郑文也迥避解释“输籍”的意思,也是含混、笼统地说“输籍定样”就是定户等。特别令人费解的是郑文一方面拒绝了李燕捷先生文章中唯一正确的观点,即对杜佑观点的批驳;另一方面却又接受了李文的正面观点,提出“输籍定样”“包括区分课与不课及定户等两项内容”。李燕捷先生的正面观点,如视“输籍”为“课户”之意,“输籍法”是“课户标准法”,否认其为定户等的标准,“定户上下”不是定户等而是按标准确定每党的课户,课口数字,凡此等等,都和郑佩欣先生的正面观点相矛盾,郑佩欣先生怎么能把与自己正面观点相抵触的观点包容下来呢?
总之,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著述对“输籍定样”作出正确的解释。
何谓“输籍”?“输籍”在当时应为普遍了解的概念,高在提出建议时不须对此再作解释,但我们现在要弄明白高的建议,懂得“输籍定样”的含义,首先是“输籍”的含义,就须知道当时“民间课输”的“文帐”或“文帐”的“定簿”为何物。
西晋以来,国家赋税征收所依据的主要材料大既就是户籍。北魏颁布均田令后,土地开始登记在户籍上,太和十年之后,采纳李冲立三长的建议,完善了基层组织,加强了户籍管理并进行了课役制度的改革,土地不仅登记在户籍上,还要按照修改的均田令所规定的“均田规格”分别划在向国家纳税服役的男丁和妇女的名分下,这构成了北魏户籍的一大特色。虽然如此,国家税收实际上未考虑民户土地占有的数量。到了西魏,苏绰又进行了课役制的改革并创造了“计帐之法”,它受到了宇文泰的特别重视。宇文泰曾规定,“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史书对苏绰的“计帐之法”未曾有详细的记述和说明,但近代在敦煌发现的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文书,给我们提供了了解苏绰“计帐之法”的实物资料。从文书看,当时的计帐制度包括两大项内容:其一是在户籍上做计帐,即根据国家的赋税规定将每个编户应缴纳的赋税计算好,然后登记在户籍上。这是根据户籍而做的计帐,可称为“户籍记帐”,登记后形成的文帐,就叫“计帐户籍”;第二大项内容是以计帐户籍为基础,对一定地区课役征收作出彙总统计。西魏时期,“计帐之法”的主要内容应是第一大项,即在户籍上做计帐。因此,《周书·苏绰传》就简略指出,苏绰“为计帐户籍之法”。《资治通镒》卷157《梁纪》曾转引了《周书·苏绰传》的这段记载:“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胡三省对此作了注:“计帐者,具来岁课役之大数以报度支。户籍者,户口之籍。”胡三省的注是错误的。首先,苏绰创新的是计帐之法,其中包括在户籍上做计帐,从而有了计帐户籍,而对户籍本身,即除了做的计帐外剩下的那部分,苏绰并未有新的更改。分析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文书,除了上面登记的应缴纳的租、调外,人口,人口分为老、丁、中、小,奴婢,耕牛,以及土地数并将土地划在需要向国家纳税服役的男丁和妇女名分下等等,都和北魏立三长后的户籍内容,格式相同。胡三省的注,实际上是把“计帐户籍之法”断为“计帐、户籍之法”。这意味着苏绰既首创了“计帐之法”,又创新了或更新了“户籍之法”。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周书》记载的原意。这还取消了“计帐户籍”这一至关重要的概念。其次,胡注关于“计帐”和“户籍”的解释,大约根据的是唐制,是用唐制解释西魏的“计帐之法”的。这当然是错误的。西魏时期,“计帐”首先是在户籍上做计帐,即户籍计帐,这就有了“计帐户籍”,而且除了“计帐户籍”外不再有单独的户籍。户籍与计帐分开,即户籍上不再登录计帐的内容,是唐代的制度。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实物也证明了这一点。唐代的户籍上不仅基本上不再有记帐的内容,而且土地只登记每户的总数,不再划在丁的名下,“露田”、“桑田”、“麻田”等概念均已废弃不用,户籍编制内容和形式简化。这当中的一个原因大约是唐代还有单独的记帐。《新唐书·食货志》说:“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胡三省的注解可能就是根据这一记述的。这是唐制,而且记述过於笼统,似乎记帐只是各地方课役的总洸。其实,在唐代也有以户为单位的记帐,它大概是以编户每年的“手实”为基础来计算和编成的。在唐代,“户籍三年一造”,“每一岁,一造计帐”,“计帐所须,户别一钱”,我想,这一岁一造的“计帐”应包括有以户为单位的记帐。总之,自苏绰创“计帐之法”后就有了“计帐户籍”,现在也发现了计帐户籍的实物资料,这已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了。
记帐户籍是国家赋役征收的基本依据,也是关于编户的基本资料。记帐户籍登录有编户的户等和人口,人口又分别注明性别,老、丁、中、小。根据国家的赋税规定,户内的人口又分为“课口”和“不课口”。凡课口都作了统计,注明“口”若干并指明“课见输”。然后根据“课见输”的课口数,计算出应纳的课输数额,如有牛,则再加按牛数计算的课输数。编户还有“课户”与“不课户”的区分、凡课户都有“课户、见输”的注记。因此,“记帐户籍”就是记载有编户课输的户籍,“输籍”就是“课输之籍,”“计帐户籍”。“民间课输”的文帐首先就是“计帐户籍”,就是“输籍”。
隋沿袭了西魏(北周)的记帐之法,也有记帐与户籍合一的记帐户籍。隋代仍然是一年一造户籍并仍在正月造籍。造籍时也连带造计帐。其实,唐代也不是开国之初就把户籍和记帐分开的。高的“输籍定样”、“依样定户上下”,也是和编制户籍以及在户籍上做计帐同时运作的。《隋书·高祖纪》记有隋文帝开皇十年改革府兵制的诏令:“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这里说的“垦田籍帐”,“垦田”指垦种的土地,亦即人户拥有的土地,土地要登记在户籍上,“籍帐”即户籍和计帐,而计帐也登录在户籍上。“垦田籍帐一与民同”说明登记有土地和计帐(即应交纳的课输)的户籍,是当时隋王朝征收课役的基本依据,也是对一个编户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料。高所说的“民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除注”首先就是在“计帐户籍”上,即在“输籍”上做手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首先指的就是“输籍”(记帐户籍)的混乱和无定簿,面对这种情况,高才提出制定”输籍定样”,“依样定户上下”等建议。
那么什么叫“定样”?
首先,“定样”是定“输籍”的“样”,或者是“输籍”的“定样”,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的“样”。
“样”的字面意思清楚,指一类事物的标准模式或典型样式。“输籍定样”就是制订“输籍”的“标准样”,用来确定户等。这应该是清楚的。问题在于这个“输籍样”包含什么内容,它又如何能用来“定户上下”呢?
要解答这个问题就必须知道魏晋以来的“品式”制度。“式”即“样”。许多制度都制定有“样”,这是魏晋时尚。由于等级制度的盛行,许多制度还打上了等级制度的烙印,于是就有了“品式”。《晋书·刑法志》记载,司马昭为晋王时曾令贾充等人对汉代以来的律、令以及一般事务的典章制度进行整理订定。结果,除了整订出60卷,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律、令外,还有30卷《故事》,收载一般事务的各项规定,即所谓“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常事”即“平常事”,一般事务,它们不仅有章程,还有“品式”。“品式”和章程也许常常是融合在一起的。《故事》取“旧事”之意,收载常事的各项规定。这大约是沿袭汉代旧制。《隋书·经籍志》在《旧事篇》中也指出:“品式章程为故事”。这些记述告诉我们,在魏晋时期一般事务除了有章程的规定内容外,还有“品式”方面的规定内容。只是因为《故事》一类档案未保存下来,让人无法看到这一时期一般事务的“品式”究竟是什么样子。“品”的制度人们可能知道一些,如官分九品,人才分九品,车、服有品,甚至围棋也分九品等等,但“式”的制度,或者说“样”的制度,则远未被认识和了解。幸好《晋书·食货志》等记载中保留有西晋时期最重大的一种“常事”的“品式章程”——赋税的“品式章程”,为我们了解“品式”制度提供了实例。对史料进行辨析、校补后可以知道,西晋赋税的“品式章程”内容十分丰富并独具特色。它至少包括有:(1)《户调式》;(2)户品制与“九品混通”法;(3)官品荫客制;(4)诸候封地租调分配规定等几项内容,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户调式》,也就是“户调”的“样”。它的主要内容是:一夫一妻占田百亩丁男作户主的户,每年纳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户,半输)。这当中,“一夫一妻占田百亩丁男作户主的户”就是一个“户样”,一种主观编制的“标准户”。实际上,一夫一妻丁男作户主而又占有一百亩土地的民户,不可能是普遍实际存在的,它只是一种理想的编户情况,而每年交纳的“四斛租、三匹绢、三斤绵”,也是一个“赋税样”,是“标准户”交纳的“标准赋税额”。这就是说,在国家向编户征收的课税中,一夫一妻占田百亩丁男作户主的户,一年纳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是一种典型、标准和理想的编户情况和编户纳税情况。可见,“品式”,或者说“品样”,既是等级制度的产物,也是形式主义盛行的产物。古代帝国重视形式,汉代贾谊重视形式,经董仲舒、汉武帝,愈来愈发展,至魏晋而极盛,典章制度有形式方面的粉饰是很自然的。《户调式》中所说的“占田百亩”就是“标准户”的假定条件,一种形式方面的规定,并没有其他什么实际意义。当然,作为主观编制的《户调式》也有“根据”,譬如说,客观存在的、汪洋大海般的小农家庭和小农经济,以及汉代以来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君权学派的经济政治观点,可能是制订“户样”的现实的和理论的依据,而以往赋税征收的实际情况,可能是确定“标准户”所交纳的“标准赋税额”的历史依据,凡此等等。
《户调式》和“户品制”以及赋税征收的“九品混通”方法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户品制”即是将民户分为“九品”,亦即“九等”。“九品混通”即是以《户调式》,更具体地说是以“户样和赋税样”为“基样”,比照这个“样”,仿照这个“样”来划分户等并确定赋税额的高低,但划分后的最高户(即“一品户”)和“九品户”、二品户和八品户、三品户和七品户、四等户和六等户,相加再平均,仍然符合一个标准户的情况和标准赋税额,即依旧是一个标准、典型和理想的编户情况和纳税情况。这就是“九品混通”的最基本的含义。五等户本身就和“基样”相同,或折算后相同。当然五等户未必都占有一百亩土地,但“户样”中的“占田”规定本来就是装样子的东西,并无实际意义,西晋赋税征收不考虑编户土地占有数,因此,只要户内只有“一夫一妻”,其他成员未成“丁”,或折算后只等于“一夫一妻”,就可以视为符合“户样”。
近代在敦煌发现的西凉户籍残卷为我们提供了认识西晋以“样”定户等的实物材料。西凉的典章制度沿袭西晋,其户籍的编制内容和形式自然也是沿袭西晋的。户籍是古代国家赋役征收的依据,其编制的内容和形式必然受到赋役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正因为如此,通过户籍也可以窥视赋役制度的许多方面。西凉户籍反映了西晋《户调式》的许多特点,特别是它的编制形式,反映了西晋“户样”制在划分户等方面的作用。兹举“兵裴保”户籍为例(载《敦煌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本):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 兵裴保年六十六
妻袁 年六十三丁男二
息男金 年卅九次男一
金男弟隆 年□四 小男一
金妻张 年卅六女三口
隆妻苏 年廿二凡七口
金息男养 年二居赵羽坞
裴保一家实际上有两对“丁男、丁妻”,一对“次丁男、次女”,但在户籍编制时,登记了户主裴保(次丁男)之后紧接着登记其妻袁(次女),而在登记息男金之后不接下来登记其妻张,而是登记“金男弟隆”,然后才是“金妻张”、“隆妻苏”。这说明,在户籍编排上,每户必须显示出一个“标准户”或“半标准户”的“户样”,而且也只能显示“一个”,不管户内实际上有几对“丁男、丁妻”或“次丁男、次丁妻”。可见,西晋《户调式》,即“户样和赋税样”,首先是划分户等的“基样”,“女及次丁男当户”的户,以《户调式》中的“半标准户”为“基样”,如果户内再无其他男丁、奴婢等,它就是最低的户等,按“赋税半标准额”纳税,如果还有“丁”,奴婢等,则户等上调。“一夫一妻丁男当户”的户,则以《户调式》中的“标准户”为“基样”,如户内再无其他男丁以及奴婢等,则为“中中户”,交纳赋税的“标准额”,如还有丁、奴婢等,则户等上调。
西晋的赋税制度影响到后来。西晋亡后,后赵的石勒曾“以幽冀渐平,始下州郡,阅实人户。户赀二匹,租二斛”。这可能是仿效西晋,“户赀二匹、租二斛”大概只是一个“标准额”。北魏前期实行“九品混通”制,那当然是仿效西晋的,只是史书对其记述简略。到了北魏太和十年,李冲建议“立三长”并实行课役制改革,其改革方案让我们看到很多情况。《魏书·食货志》:
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
李冲的赋税改革,废除了“产品制”和“九品混通”法,只按每户的人丁、奴婢及耕牛数来计征。这样,通过“合户”来少出赋役的办法就行不通了。但在计征时不是直接按人丁以及奴婢、耕牛数来计算,而是以“一夫一妻”为-个“标准纳税单位”,户内其他未娶的男丁、奴婢及耕牛等,以“一夫一妻”这一标准单位和其交纳的标准赋税额为“样”来进行折算。这显然是继承了西晋的“户样”制,虽然不再是原汁原味的了。“半标准户”的规定已不再保留,也许早在北魏前期已废弃不用。“户样”不再用来划分户等,但在计征每户的赋税额时,它仍然是“比照”的“样”和“折算”的“基样”。这种情况也反过来证实,西晋《户调式》中“一夫一妻占田百亩丁男当户”的“户”,确实只是一种主观编制的“户样”。而且李冲方案中的“折算”办法和“折算率”,如果不是李冲当时设想出来的(也不大可能是独自设想出来的),而是借鉴了先前“九品混通”时划分户等的“折算法”和“折算率”,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西晋“比照”户样来划分户等时包含有“折算”的办法。若按“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的折算率,西晋“女则不课”,只有“当户的”丁女才代表一种“半标准户”纳课,则上引“兵裴保户”另有两丁男,折合一个“半标准户”,加上“当户”的“半标准户”,构成一个“标准户”,它的户等应为“中中户”。赋税的调和租应是:九等户,调一匹二丈,租二石,每一户等调差为一丈五尺、租差为五斗,五等户调为绢三匹、租四石,与赋税标准额相等,一等户调为四匹二丈,租为六石。一等户和九等户的租、调相平均,仍为一个标准户所缴纳的标准赋税额。《张丘建算经》有涉及“九品混通”的算题:“今有率户出绢三匹,依贫富欲以九品出之,令户各差除二丈。今有上上三十九户、上中二十四户……问九等户,户各出绢几何?答曰:上上户户各出绢五匹……中中户出绢三匹……下下户出绢一匹。”这其中未涉及“租”的“混通”以及户等的划分,因为只是一道算题,不是描述“九品混通”制的。九等户出绢一匹,不及中等户的一半,上等户五匹,是九等户的五倍。我想,这大概是以北魏前期的“九品混通”制为背景的,当时,“半标准户”的户样规定可能已经抛弃不用了。不过,无论如何这算题表明,“绢三匹”确是一个赋税标准样,一等户出的调绢和九等户的相加再平均,仍然是“绢三匹”,和“赋税标准额”相同,证实上述对“混通”的解释是正确的。
这样看来,“依样定户上下”本来是西晋时实行过的定户等的办法。西晋赋税征收按户分等,不计民户土地占有数,除了“当户”的丁女代表一种“半标准户”纳税外,“女则不课”,还要以“一夫一妻”为标准纳税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定出九等户每一户等的明确、具体的标准,“依样定户等”,比照“样”,进行折算,来划分户等,是唯一可行的办法。这也算是西晋“品式”制的一大特色。
北魏以后的西魏,经苏绰“均赋役”的改革,“户样制”已不再坚持,但恢复了户等制。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户每丁租二石,中等户每丁一石七斗五升,下等户每丁一石。调不分户等。如何划分户等,尚无资料可考,但一等户和三等户租额相加再平均,不等同于中等户的租额。即是说西魏未采用“混通”的办法。和西魏相对峙的北齐则沿袭了北魏的赋税制度,以“一床”为标准纳税单位。“一床”即为“一夫一妻”。同时,北齐还恢复了“户等制”,似乎是先为“九等”,后改为三等。如何划分户等,也还不能知道。隋初,计帐之法沿袭西魏、北周,而赋税制则尊奉北齐。《隋书·食货志》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这表明以“一夫一妻”为标准纳税单位的制度,隋初沿袭了下来。
了解了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知道,高的“输籍定样”、“依样定户上下”,不过是搬用了西晋已实行过的办法。隋开皇初颁布赋税规定时可能尚未实行户等制。从“单丁及仆隶各半之”的规定看,折算是户内的折算,即是说还未分户等,实行户等制可能就起于高的建议。高制定“输籍样”就是为定户等之用。西晋的《户调式》是用来定户等的,隋代又沿袭了户样制,计帐户籍,即“输籍”,正包括了“户籍”与“课输额”两部分,因此,高仿照《户调式》来制定“输籍样”是十分容易和顺理成章的事。“输籍样”,如同《户调式》包含一个“户样”和“赋税额样”一样,包括了一个“一夫一妻”的“标准户样”和“租三石、绢二丈(原为一匹,开皇三年减为二丈)”的“赋税标准额样”。隋代户等分上、中、下,“依样定户上下”并不复杂。户内只有“一夫一妻”,再无其他丁及奴婢的户,或折算后相当于“一夫一妻”的户,与“输籍样”的户样相吻合,就是中等户,缴纳标准赋税额。户内除一夫一妻外还有丁或奴婢的,则定为上户、女及次丁男当户而又不再有丁及奴婢的,则定为下户。上户和下户赋税额相加再平均,等于赋税标准额。这是“依样定户等”时,实行“混通”的原则。高的建议在隋文帝下令实行“析籍”之后,“析籍”的目的就是要促成尽可能多的“一夫一妻”型的编户。这种情况可能也是促使高制定“输籍样”、“依样定户上下”的一个因素,而北齐划分户等的紊乱,无章可循,大概也是驱使高仿照西晋户调样来制定“输籍样”,“依样定户上下”的又一个因素。
“输籍定样”不是搞一个“标准”、“规范”的征税簿或征税表格,也不是制定一个规范的记帐户籍。
制定“输籍样”并不是一桩很复杂的事,那么为什么治史者都给高的“输籍定样”以很高的评价,特别是高度评价它的效果。杜佑就恣意夸张说:“隋代之盛,实由于斯”。杜佑是主观臆断地解释“输籍定样”的,无须再理会他的评价。现今许多论著,不知道“输籍定样”的意思,却称赞高制定了“划分户等的标准”,或制定了“标准的税收表格”,结果就“奸无所容矣”。搞了一个“划分户等的标准”或“一个标准的税收表格”,就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
人们大约还未认真思考过这个问题,不了解“输籍样”,往往就愈友注意“乃为输籍定样”一句话,而对《隋书·食货志》记高建议的其它内容则未更多思考。高的“输籍样”贯彻了隋初颁布的赋税规定,把它“遍下诸州”,有助于地方和民户了解国家的赋税制;另一方面,自西魏恢复“户等制”以来,如何划分户等似乎并不十分明确,“以样定户上下”的办法未再采用。高借鉴历史上的先例,创制“输籍样”以划分户等,融贯了“比照”、“折算”、“混通”等方法,使划分户等有章可循,作用是明显的。但同样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还有“依样定户上下”所采取的步骤、方式和过程,即《隋书·食货志》所说的:“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这表明:(1)按照“输籍样”划分户等,是结合传统的“正月造籍”,编制“计帐”一起进行的。划定户等就须查清每户的人口、丁及奴婢(以及耕牛数),确定课与不课等等,而最后落实的“计帐户籍”,即“定簿”,须在划定户等之后才能编制。西魏的记帐户籍上都有户等的注记,也只有户等确定后才能做计帐,确定税额。(2)由“县令巡人”牵头,并把三个党或五个党捏在一起来定户等的做法,不仅限止了“党长”、“里正”的权力,也使他们只能照章办事,无法做手脚。里正、党长原来握有造籍和做户籍计帐的实权。北魏前期,“若有调发,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李冲建“三长制”,“长取乡人强谨者”。周武帝曾规定,正长隐匿户口五户和十丁以上处死刑,足见正长在编户造籍上权力之大,否则不会有如此的重典。隋文帝下令州县大索貌阅时也规定:“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高在建议中所列举的问题,多半是正长“肆情”造成的。当然也有正长等不熟悉赋税制度,不熟悉计帐之法等问题。高建议的一系列措施,缩小、制约了正长在这方面的权力,也便于“相纠”,也有利于“貌阅”、“析籍”等政策措施的贯彻,最后编制出的计帐户籍等文帐也详实可靠。
当然,高的建议是继“大索貌阅”、“析籍”、“相纠”等措施之后而有的,因此,《隋书·食货志》里说的“自是奸无所容矣”,应是对所有这些措施一起产生的效果的概括,而不单指高的建议。
“品式制度”是带有时代特色的制度,它在魏晋时期特别盛行并影响到以后诸朝代。隋唐制度中以“式”来规范的恐怕不少,当然未必是原汁原味的“式”。《唐六典》指出:“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把“式”的作用概括为“轨物程事”,与律、令、格并列,足见其相当重要,也反映出“品式制”的影响力。可惜对它的研究不够,了解不多,弄不明白“输籍样”也是一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