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德是公共权力的道德义务_社会论文

公共道德是公共权力的道德义务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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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4)9-0096-13

       一、公德内涵剖析

       公德最通常的理解是社会公德。中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有“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国内出版的教材也明确把道德分为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而后者就是公德。①把公德理解为社会道德,或从社会理解公德,在社会生活中大约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把公德理解为社会生活的道德。汉普希尔认为:“公德是与公共生活密切相关的道德规范,私德是与私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道德规范。”②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为维护正常生活秩序所必须的公共生活准则,是人们经常接触又简单易行基础层次的道德。”③也有的学者认为公德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与社会生活中应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④与此相一致,有的主张以个人修养和社会修养来划分公德和私德,个人修养为私德,涉及到社会的修养为公德。前者如坚毅、乐天,后者如孝悌、仁爱、守信、谦虚、负责等。⑤福泽谕吉也持这个观点,他认为“与外界接触而表现于社交行为的,如廉耻、公平、正直、勇敢等叫作公德”,“凡属于内心活动的,如笃实、纯洁、谦逊、严肃等叫作私德”。⑥但是,这样来理解公德似乎并不全面。在现代社会中,没有哪一个人的生活能离开社会,道德本身就是社会的产物,没有社会何以要道德?鲁滨逊一人在荒岛,不需要任何道德。另一方面,即使是最具私人性质的家庭,也具有社会的属性。

       当然,公德肯定是社会生活的道德,但社会生活的道德未必都是公德。比如,“公民为维护正常生活秩序”所需的道德,就不仅仅是公德,私德也是正常生活秩序所必需的。同时,守信、谦虚、仁爱也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但它们显然不仅属于公德。此外,对朋友守信,未必有利于社会的守信;待人谦虚宽厚的人未必是一个具有公德的人。宽厚的人看到老人倒地未必会上去救护,遇到歹徒在街头光天化日之下抢劫未必会挺身而出等等。《论语》中的温良恭俭让,《大学》中的知止慎独,戒欺求慊,《中庸》中的好学力行知耻,都属于私德。但这些私德也属于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或者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有关。因此,公德离不开社会生活,私德同样也离不开社会生活,简单地将公德归结于社会生活是不够的。

       二是把公德理解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道德。如有的学者认为公德是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⑦;也有的学者有把公德规定为,人们在履行社会整体义务或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⑧诚然,公德肯定与公共利益有关。爱尔维修就说过:“公共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⑨但并不是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属于公德。比如窃贼偷窃了公共财产算不算涉及公共利益?对家庭、对子女、对朋友的义务属于不属于社会义务?“涉及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意思?这里的问题就在于不能简单地将公德和公共利益挂钩。中国《民法通则》和《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对公德的解释,都属于这样一种理解。毫无疑问,公德肯定与公共利益有关。但并不是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都是公德。比如窃贼的盗窃行为属于私德,并不因为其盗窃的财物是公物就会变成公德。偷盗行为是一种私人行为,其后果虽然侵犯了公共利益,但私行为的性质并没有变。反过来,如果公德以行为对象为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的侵犯就会变成一种私行为和私德,这同样不能成立。简单地以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来理解公德是不准确的。

       三是把公德理解为有利于他人的道德。有的学者认为,“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追求、体现的德性称为公德,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都属于公德”,“公德是利他的德性,私德是利己的德性”⑩,并认为“公德具有公共性、他律性和制度性的特点,而私德则具有私人性、自律性和自决性的特点”(11)等等。这些观点在梁启超、刘师培那里都可以看到。梁启超所谓“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就有这个意思。刘师培也认为,所谓公德即“由公共观念而生者也”,包括“利他心”“社会伦理”“国家之伦理”等。其实,道德都是内于心灵外化于社会的行为规范,它们的本质区分是规范的行为不同。而把公德称之为他律性、制度性则显然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同时,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社会交往的需要。无论是在私人交往,还是社会交往,道德都具有利他和利己的双重特点。道德是通过利他来利己。为什么“路见不平拔刀而起”,就是因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才最有利于人的发展。因此,利他也是利己,而且最高的道德原则是只有利他才能利己。正如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所说:“一个人只有通过其他人,才能成为人。”同时,把有利于他人理解为公德,也不准确。社会关系中的夫妻、子女、父母、同学、熟人及生意场上的客户等等都属于私人关系,而在一个人情大于国法的条件下,这些私人关系的不当泛滥对社会的公共秩序的维护是绝对不利的。

       四是把公德理解为公共场所的道德。“公共场域决定行为人的德性行为具有公德性,而私人场域决定行为主体的德性的私德性质。”(12)如市民在街头吐痰、或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都被认为是公德的缺失。(13)根据这个理解,公共场所的行为由公德调整,私人场所的行为由私德调整。这也是人们对公德最直观的理解。但把场所作为公德和私德的标准,在理论上值得推敲。从理论上说,道德是规范人的行为的,故道德只应当与人的行为有关,与场所没有关系,场所不会改变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只要主体确定,属于某一行为如吐痰、扔垃圾,不管发生在什么场所,都属于私德。私德有可能对他人带来损害,也可能对社会带来损害,但不管私德伤害的对象或引起的后果是什么,并不改变私德的性质。

       以上这几种理解已为人们所熟悉,一定程度上已为国内学者所概括。(14)它对我们理解和认识公德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严格意义上,目前伦理学界对于公德还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公德概念,由此导致人们的公德理解都带有一定的缺陷,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国内外对于公德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理解或比较科学的概念。从国内来看,即使从梁启超在上世纪初就提出要重视公德开始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公德的理解还是以私德为主,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什么是公德概念并没有一个科学的界定。从国外来看同样如此。公德在英语世界中可以译为social ethics、social morality、social morals、public ethics、public morals等,一般认为公德是人们共同感受和文化的体现,是判断是非对错的行为准则,据此确保社会中所有成员都能得到尊重和照料。但依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公德概念。如休谟对公德有专门研究,他认为公德根植于社会之中,并为人们理解作为广泛、普遍的公德提供指引,却并没有给出公德的概念。(15)国外有学者甚至认为:“一个社会的公德观念受语言、种族、宗教、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想为公德界定一个普世标准是很难的。”(16)

       第二,把公德理解为社会义务更多地是一种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解读,在民主法治时代显得不够全面。事实上,公德所涉及的行为规范并不单纯是一种内在的感受或如康德所述是一种道德律的问题。在民主法治的时代,公德的许多内容离开法学就无法解释清楚。这就是为什么迄今为止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界始终没有一个较具公信力的公德概念的原因,而现有的公德理解不仅在实践中多有矛盾,还常常受到质疑。如有的学者认为根本没有必要划分公德和私德,因为“公德与私德只是道德的一体两面,从其本体和根基而言,它们就是一个道德,无所谓公德与私德的区分”。(17)但一物两体恰恰是许多事物和现实的特点。如公权和私权也是“权”的两面,西方法学史上,正由于法学将“权”划分为公权和私权,从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划分引出法律的两大板块——公法和私法,不仅很好地界定了两者的界限,而且构成了法治的一个重大进步,是法学最卓越的成就之一。显然,公德理解要跳出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学科界限,借鉴法学的成果,这对于我们准确界定公德,划清公德和私德的界限极为重要,也是我们推进公德建设重要的思想理论资源。

       第三,由于公德概念的不确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公德和私德常相混淆。认真思考一下,作为与社会道德相对的个人道德难道不也属于社会吗?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社会道德是构成个体道德的本质内容,而个体道德则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内化和个性化。”(18)离开了社会道德,个人道德根本没有意义。个人道德也是社会道德,社会本身就是由个人组成的。故无论是上述社会活动说、社会利益说、他人说或场所说等严格意义上都没有准确地区分公德和私德。而正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极易将私德和公德相混淆。

       第四,中国目前关于公德的大多数观点内容上过于狭窄,还有待进一步科学化。比如,主流观点把公理主要理解为是一种人际道德。如普及公共文明礼仪知识,营造和爱护身边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培养市民自觉遵守法规的意识,培养尊重他人、关爱他人、宽容他人的意识等等,而公德所涉及的公民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及对权利特别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几乎很少被人注意到。如流行的观点认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是社会普遍公认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19)这个理解显然缺少了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即把公德建设的重点放在公民身上,而不是公权;即使对于公民的道德,也私德和公德不分,未有效地突出公民的社会道德和政治道德,即公民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德建设的深入。

       二、公德是公权的道德义务

       法学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的科学。从权利和义务来透视,公德就是公权的道德。法学和伦理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明确了公德的主体即公权。故要明确公德的内涵,必须从公权开始。从社会生活看,公权的存在有三种基本形式,相应有三种形态的公德:

       (一)国家的权力及其公德

       公德是公权的道德,首先指的就是国家权力,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公行为的道德。从国家层面来说,公务员的待遇、政府大楼的建造、“三公”消费问题等等都有一个公德问题,因为“国家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20)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公务行为来说,官员的一言一行都有一个公德的问题。某国大使在中国的出行方式曾引起中国网民的热议,其背后的评判价值正是公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从这意义上,公德就是公仆之德。而公德建设,涉及国家行为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道德规范问题。

       从国家行为看,公德建设首先要解决权为民所授的问题。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21)一个国家政权怎么才会照顾到公共利益或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呢?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是谁给我权力,我就为谁服务。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行为要有道义,就必须体现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授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公德的基础。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公德可言。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要强调“权为民所授”。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概括起来就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22)这是因为,“一个不向人民负责的统治阶级,肯定会牺牲人民而去追求他们自己的个别利益与偏好,甚至他们的道德感。他们有关卓越的思想,不是参照人民的利益,而是参照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的美德是阶级美德——他们最高贵的爱国主义与自我奉献行为,只不过是将自己的私人利益牺牲于自己的阶级利益”。(23)同时,解决了权为民所授的问题,才有可能实现把公权关进笼子的目标。在今天的发达国家,属于道德范畴的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几乎已很难找到。比如,廉洁、诚实信用和效率,在老百姓是一种美德。但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它们都属于法律义务。比如廉洁,当代发达国家如新加坡等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廉洁的制度,如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宣誓制度、行为跟踪制度、品德专核制度等。为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在交际和应酬中得到好处,法律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馈赠和饮宴的邀请,一经查实,即以贪污论处。这方面的规定极多,本文不再一一罗列。但其基本特点笔者概括为公德入法。

       公德入法反映了当代法治国家控制国家公权力的基本要求,也显示了传统道德规范的不足。邦雅曼·贡斯当指出:“任何现世的权力都不应该是无限的,不论这种权力属于人民、属于人民代表、属于任何名义的人,还是属于法律。”(24)阿克顿有句传遍世界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代世界因绝对的权力导致的绝对腐败已不在少数。(25)这是导致国家权力控制日益严格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道德的软弱无力,则是公德入法的另一个原因。我们大多数人都熟悉孟德斯鸠关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的论断。其实,在这一论断后,孟德斯鸠还对道德有一番评论:“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道德为什么约束不了权力?米歇尔·鲍曼指出:“道德市场的有效运行必须需要满足三大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拥有结盟和结社自由的开放社会的存在,给合作性企业带来良好的赢利前景;第二,必须存在中立化的权力关系,使强势群体和企业不能压迫弱势成员;第三,需要一个有效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的存在,大大提高采取隐蔽违背规范行为的风险水平。”也就是说,在没有权力约束的条件下,公德如果仅仅作为道德是不可能实现的。正是在这意义上,他甚至强调:“道德说教是徒劳的。”(26)

       (二)社会的权力及其公德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社会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社会权力来管理社会当然属于公权。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就通过对黑格尔国家优于社会的法哲学批判,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国家观,明确社会先于国家,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制约国家,国家服务于社会的思想:“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27),“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上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8)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广泛地论述了公民的社会权力问题,认为“社会是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权力都归社会所有,几乎没有一个人敢于产生到处去寻找权力的想法”。(29)但是,由于传统社会中国家往往成为一种与社会分离并高踞于社会之上的异己力量。为此,马克思在批评资本主义社会时,明确提出要“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30)

       社会有机体的主体就是社会。国家属于社会,社会属于人民,人民管理社会是人民主权的基本表现。而人民行使社会的管理权对人民主权来说,就不仅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政治道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公德要求。因为在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于人民,并用于人民”。(31)《礼记》也上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里的公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社会。社会权力的行使者要有天下为公的道德,这是古人的道德理想,也是今天民主法治条件下,公民的基本义务。今天的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社会的主人是全体公民。公民在行使社会权利的时候,当然要履行社会的义务,这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人的公德要求。法律强调的是权利,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社会权利讲得比较多,这固然与权利的保障不尽如人意有关,但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更应当强调公民的义务,这就是公民对社会的责任。公民对社会的义务就是一种公德。公民是社会的主人,社会属于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公民都有关心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道义责任。

       不仅如此。在民主法治条件下,公民的社会道义作为与权利对应的义务,已经成为法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宪法》第二章专门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以及公民的守法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家卫国、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等。而这一部分义务——凡是涉及社会公德的规范已经不仅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成了公民的宪法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像权利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就大大提高了公德的社会地位。它保证了公德的普遍性和规范性,使这种有利于社会的道德不再停留于说教,也不再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因而具有极大的现实性和规范性,对于促进整个社会公德意义极大。

       同时,公德所体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使其具有了比权利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但法律责任是不能放弃的。而应当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就是一种放弃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我们的社会经常可以听到权利的保障不够,但很少听到履行义务不够的呼声,这就是对公德的一种漠视或者轻视。而对公德的漠视或轻视必然带来对权利的忽略。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大量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行使这些权利的正当性就是公德的要求,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道义。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人,有义务也有责任进行或参与社会管理。公民管理社会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公民直接管理社会情形下,其义务就是公权行使者的道德义务,这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公德,上文已经谈到。公民间接管理社会的义务就是积极行使社会管理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大多数公众都是通过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及监督权等来参与社会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公民在多大程度上行使这些权利,不仅是一种权利的现实性问题,而且是一种法定义务。正如耶林所说,“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32)社会属于全体公民,而每一个公民如何对待社会,如何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公德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就决定了社会。有位学者说得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是什么,中国便是什么。”这里所强调的就是公民的社会道义。从这意义上,义务决定了权利,当一个公民把公权利的行使当作一种社会道义的时候,则任何力量都无法阻碍权利的行使。同时,正是作为社会道义的义务,能很好地规范权利的行使,从而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良性互动。

       社会层面的公德之重要不仅表现在它与社会权利的关系上,而且直接体现在社会道德的进步上。梁启超表达过公德是社会和国家基础的观点:“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33)这个概括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指出了公德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凝聚力意义。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靠什么凝聚人心?靠公德。公德强,人人为社会尽心,社会就有凝聚力。英国伦理学家戴夫林爵士也强调,公德的优越性就在于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结合剂;没有这种结合剂,社会秩序就会走向崩溃和垮台。(34)而这种凝聚剂对于现代社会是不能缺少的。因为现代社会“在本质上是向异质者开放的社会结合方式。它不是限于内部和睦的共存共荣,而是相互承认不同生活方式的人们之自由活动和参与的机会,积极地建立起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结合”。(35)因此,公德与社会的繁荣和进步有直接的关系。公德越发展,社会越成熟;公德越充分,社会就越坚固。一个有公德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社会是否稳定、权利是否保障,社会风气是否健康一定意义上都与公德有关。反之,一个没有公德的社会是难以想象的。休谟说得好:“没有个人的联合,人性绝不可能存在;而如果不尊重公平和正义的法则,那种联合就永远不会有存续的空间。”(36)在社会生活中,不讲公平正义,背信弃义,讲假话、大话、空话的行为等等,都带有对社会公德的破坏作用。而没有公德的行为必然破坏社会的稳定。一个社会,其背信弃义,不讲公平正义的现象越普遍,社会的凝聚力就越差,社会的和谐程度就越低。正是在这意义上,中国古代的《春秋》直接把国家治乱的根源归结于道德。为什么国家会腐败,文明会衰落?根源就在于人们没有一个正确的国家观念,对自己的责任没有正确的认识。如果说这话是正确的,那就是在公德的层面。一个文明的社会,人人具有维护公德的义务。不讲社会公德或破坏社会公德的人是社会的公敌。

       (三)公民的政治权力及其公德

       公德的第三个层次即与公民的政治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或者说是公民的政治义务。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国家权力是由人民委托的国家来行使的,人民有权选择自己满意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人民的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虽然把管理国家的权力交给了国家机关,但还保留了一部分主权性权力,这就是宪法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如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等。这些权利同样是人民主权的另一种形式。为此,我不赞同宪法学界有些学者把权利和权力区分为公民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两种形式。(37)其实,公民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更重要的权力,是人民的主权性权力。人民的主权性权力是一种决定国家权力的权力,因而是最根本的、本源性的权力。杰弗逊说得好:“就我所知,社会的最后决定权只有交给人民自己来掌握,此外,别无更安全的寄托。如果我们认为人民见识不足,判断不周,不能执行他们的权力,补救的办法不是把权力从他们手中取走,而是通过教育,让他们善于判断。”(38)这就是主权性的权力。但当我们把这种主权性权力变成权利并将它与权力分离的时候,似乎公民的权利不再是权力,它必须依赖国家权力才能实现,这显然大大贬低了公民权力的主权性质,也不利于中国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

       公民的政治权力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根本标志。亚里士多德就非常强调公民的这样一种权力。他认为“真正的公民必定在于参与行政统治”。(39)公德在这个层面就是公民主权性权力的义务。“国家有难,匹夫有责”很形象地体现了公民道义对国家的责任。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是一个民主和法治国家公民的应有道义。这种道义在政治和法律生活中表现为公民的政治义务。郭道晖提出应当区分公民权和公民的权利(40),是必要的,但公德所强调的是一种道德义务。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公民义务是相对于公民权利的概念。公民义务突出的是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及其延伸出的义务,是国家主人应当具备的国家意义上的政治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保证人民主权的需要,也是保证一个社会始终充满活力和朝气之必不可少的力量。正是从这意义上,马克思把公民称之为“公人”,是参与政治共同体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人,是“政治人”,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是公权利。(41)公民的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和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及言论、出版、集会、宗教自由等,受到国家的保护,而公民行使这些权利则是一种政治道义——公德的要求。

       在民主法治条件下,公民的政治道义即公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孟德斯鸠将它理解为“个人在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品德,亦即爱祖国、爱平等”。他把爱祖国与平等称为政治美德,“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其主要内容是爱责任、爱君主、爱祖国、爱法律,核心是爱祖国、爱法律,这种美德是推动共和府的枢纽”。(42)在公民权利和公民道义即公德的关系上,公德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如果说现代法治史上,权利在先,宪法在后是一个基本事实,则公德和权利的关系,则表现为公德在先,权利在后。有公德才有权利和公民的权力。因为公民的公权利是公德的要求。这是一个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履行公德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是公民的政治道义转化而来的宪法规范。启蒙运动中,体现现代民主的公德经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的宣扬,使体现文明、平等、幸福、民主、自由的价值理念越来越像空气和阳光那样,成为一个个有着正常心智的人所向往和追求的价值标准。公民有义务也有责任参与国家事务,这是保证国家权力用于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道义能够受到严格的保障,这就是公民权利。公民的权利在这里有双重含义。一是针对国家。一般来说,公民有什么权利,国家就有什么义务。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二是针对公民的义务,主要是公德。公民的权利产生于公德的需要,具有保障公德的意义。公德之所以需要权利,就是因为公德需要权利的保障。没有权利保障的公德往往受到遏制甚至难以为继。

       其次,公德决定了公民权利。有什么样的公德就有什么样的公民权利。如果人人都讲关系、重权力,不讲原则和公道,以背信弃义、投机取巧、弱肉强食为常态,则这样的社会根本就不可能有公民的权利。梁启超说:“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就是这个道理,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公德长期得不到发展的一个根源。现代公民权利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即宪法的结果。大卫·休谟一反历史上关于政治家是追求公益的道德人预设,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该制度中的若干制约和监核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假定为是一无赖,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的。”并说:“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箴言。”(43)这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公德基础。不难发现,现代民主法治的突出特点就在于找到了克服法治败坏的良方:“野心只有用野心来对抗”,权力只有用权力来制约。这是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文集》中的核心思想。也是现代法治之区别于古代法治的本质内容。洛克说得好:“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44)孟德斯鸠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5)所有这些最后都成为建立现代公民权利的基础。

       再次,权利保障公德。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有什么样的公民权利就有什么样的国家义务。从这意义上,公民权利是民主法治国家约束国家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有了这种制度安排,公民作为“政治人”履行公德,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会受到保障。反之,权利不受保障,公德就没有存活的可能。19世纪中叶的俄国十二月党人,受启蒙运动的影响,对建立在残忍剥夺基础上的贵族制度深深地厌恶,对结束野蛮专制的沙皇统治有强烈的使命感,对自由、平等、幸福等有不可遏阻的强烈渴望,显示出了一种崇高的德义精神,正是这种道义精神驱使他们义无反顾地走上了挑战沙皇专制的道路,但残暴的专制统治根本不允许这种道义的存在,于是它作为俄国历史上掠过夜空的炫目的流星雨,一代代为人敬仰。同时也映照出那种封建专制社会的“苟富贵,毋相忘”“彼可取而代也”“大丈夫当如此也”等的落后和愚昧。同样地,在现代社会中,公德滑坡,公众对社会生活冷漠,甚至老人倒地无人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民权利保障的缺失。

       公德的主体、范围确定后,公德的内涵就明确了。因为公德与公权相联系,故公德必须体现公平正义,或以公平正义为核心。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46)2002年英国司法改革在提到司法改革的目的时也明确提出“所有人的正义”,即通过改革“使其有利于被害人、证人和社会公众,以树立起更大的信任度和可信任,使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正”。(47)这里虽然没有提出公德的概念,但却揭示了公德的实质:所有人的正义。还在古希腊,这种体现“所有人的正义”的公德就受到了广泛推崇,亚里士多德说过:“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它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概念的辨认。”(48)同样,在当时的雅典,“政治秩序被看成是体现和实现公民本质的工具”。(49)这就是公德的要求。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公元前431年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讲词生动地揭示了这种公德的力量:“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担任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具有真正的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就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在我们这里,每个人不仅关心个人事务,而且关心国家事务,即使那些总是忙于自己事务的人也熟知一般的政治生活。”(50)同样的公德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也能看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51)

       几千年过去了,古希腊的公德即“爱国主义、公共精神,意味着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或家庭利益之上的英雄意志”(52),在今天发达国家不仅转换成为面向“所有人的正义”,而且其与私德相混淆的特点还常常受到质疑。“对于一个社会成员来说,政治的……或民事的自由,正是一种天赋的自由,如果要受到人类法律的限制(而且不再有其他的限制),必须是有利于公众的普遍利益和为其所必需。”(53)同样,“天下为公”的大道美德,也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梁启超在“论公德”中,也阐发了相似的观点,所谓“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就是这意思,而所谓“相善其群”,就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正如凯克斯所言:“好社会有凝聚力,能长治久安,主要是因为社会成员在如何相互对待,什么样的生活算得上好,什么是利,什么是害等问题上有相当的共识。这种共识的基础就是共同价值和体现共同价值的道德习俗。道德习俗使得人们对彼此的行为可以有合理的期待……可以彼此信赖依靠。正因为如此,他们之间才有社会维系力。”(54)这是由理性转化而来的公德。

       三、公德和私德的关系

       一个社会既有公德也有私德。1991年曼德拉出狱当选总统后在典礼上的一段话,生动表达了私德的力量:“当我走出囚室、迈过通往自由的监狱大门时,我已经清楚,自己若不能把悲痛与怨恨留在身后,那么我其实仍在狱中。”(55)同样令人震惊的还有美国的李将军。在美国南北内战南军败局已定,当南军和人民中一再出现人民战争的呼声时,视军人的荣誉比生命还重要的李将军却选择了投降,他认为战争是军人的事情,如果妇女儿童拿枪参战,是对人民的生命不负责任,也是军人的耻辱。(56)这是为什么李作为失败的将军,他的铜像迄今在美国的土地上,能和林肯、格兰特将军等人的铜像并存的原因,这就是公德的力量。

       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的道德,它们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在中国,长期重私德轻公德,或者公德和私德不分。梁启超虽然注重公德,但他所说“公德者,私德之推也”客观上容易导致对私德的重视,似乎私德好公德也就好。这种公德观在今天仍有较大影响。如有的学者认为:“私德不讲究的人,每每就是成为妨碍公德的人,所以一个人私德更是要紧,私德更是公德的根本,因此,一定要把自己的私德建立起来,建筑起人格长城来”(57);“一个人私德更重要,私德更是公德的根本”(58),都体现了这种观点。但这种把私德看得重于公德的观点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历史上,都难以成立。

       历史证明,长期注重私德和伦理文明的中国,并没有发展出健康和科学的公德,正如梁自己所说“公德阙如”。而这恰恰和梁启超公德之“私德之推”的逻辑不相符。事实上,以私德为重的传统中国发展起来的只是私人社会,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市民或公民社会,而是靠人与人的私人关系联结的家族关系人情社会,“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是这个社会的典型表达。在传统中国社会,什么都要讲关系。一个人没有了家和朋友的帮助和庇护,就一事无成。而中国传统的统治者都是靠严格等级秩序的封建伦理或者私德来维护其统治,所谓“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礼记·曲礼上》)正是私德泛滥的表现。皇帝是一家之长,公权变成了私权,社会关系变成了私人关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中国几千年的乡村社会为什么没有发展出公民社会?就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道德始终是私人道德,它不具有“天下为公”的社会本质,它是家天下,皇天下,“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不是公天下。必须指出,传统推崇伦理本位的中国,连最基本的伦理都不能维持。孟德斯鸠早就有过批评:“奇妙的是,中国人虽然其生活全靠典礼来指导,但却被认为是世界上最狡猾的人,中国人具有为了买东西的秤、为了卖东西的秤、为了非常小心的客户的秤,共三种秤。在中国,欺骗是被允许的。”(59)黑格尔也说过:“中国人政治上讲道义,但却使当时中国人的巨大的不道德成为必然。”(60)这些无疑是对中国传统道德之公私不分最有力的批评。

       从逻辑上看,这种私德为主的观念也与传统中国的道德理想不一致。《礼记·礼运》中的“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更多地是一种公德。为什么要选贤与能?因为只有贤人和能人有利于社会、造福于国家。反之,不选贤与能就会变成图谋私利的行为,因为它往往考虑的是一家之私,一族之利,而以家、族之私利替代天下为公,是一种偏离“大道”的不道德行为。同样,讲信修睦也是公众的社会责任。诚如梁启超所说:人群之所以为群,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一个没有诚信的社就会变成动物世界。从这意义上,讲信修睦是人类社会的特点。中国的儒家有过极为生动的概括。(61)但当私德成为道德之源的时候,《礼运》“天下为公”的大道就无法实行。天下为公不可能家天下,家天下也不可能做到天下为公。但中国封建统治者又不可能不家天下,于是,传统中国社会只能将私德无限扩大为公德。比如,孝本来是典型的私德,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孝不仅变成了公德,而且是最大的公德,不孝就是大恶,不孝之人是社会公敌,不孝的行为是天下大乱的根本。另一方面,对国家和皇帝尽忠,又变成私德,是孝的延伸。在家为孝,出了家门就是忠。孝父母和忠帝王具有相同的意义,使忠孝成为社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公德。于是,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既是私德又是公德,发达的始终只是家族伦理,而“公德殆阙如”。

       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生为公德和私德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并使理想的道德人格——私德和公德的统一成为可能。在民主法治条件下,公德是道德的基础,公德是道德价值的标杆并具有培育滋养私德的作用。没有公德的基础,私德就没有意义。反过来,私德也有促进和提升公德的作用。概括起来,公德和私德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德是道德的基础,是道德的本质。不管是公德还是私德,一产生就具有“公”的性质。从这意义上,公德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按照自己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点和范畴。”(62)“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63)这就决定了,相对于私德,公德离社会的需要更近,它直接产生和反映了社会的需要、良知和道义。公德的发展程度,体现了一种社会文明。私德虽然也是社会的反映,但它与社会的联系有某种间接性。比如,有的人衣着严谨,有的随便,而严谨和随便都有自己的道理。故判断其道德含量,就要考虑其与公德的关系。公德的基本价值要求私德要有利于公德,或要对促进公德有利,否则就难以称其为道德。这是公德作为道德基础的第一层含义。

       2.公德有助于私德的提升。一个具有强烈社会责任道义感的人,为了社会责任和道义的实现,会十分关注自己的私德,并会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而刻苦地磨炼自己的私德。在中国古代,强烈的社会和国家责任感被认为是君子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儒家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以强烈的国家责任作为私德的最高目标。因此,一个受人尊重的有责任感的人,要时时把国家和民间的疾苦挂心头,做到“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正因为有这种社会和国家的道义,一个人才能顽强执著、知难而进,“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甚至要敢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西方的贵族精神同样是以国家责任感为基础的。而贵族最重要的美德就是责任。他们为了保护国家,有一种“舍我其谁”的社会责任感和牺牲精神。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有600万英国成年男性奔赴战场,死亡率为12.5%。当时英国著名贵族学校伊顿公学的参战贵族子弟伤亡率,则高达45%。英国贵族大多担任军官,死亡率反而远高于一般士兵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总是视死如归地冲锋在前,对他们来说,责任和荣誉比生命更重要。这种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意识正是他们私德的基础。塞缪尔·斯迈尔斯在他的《性格》一书中写道:“绅士生所受的教育就是,无论他拥有了世界上多少财富,都会感到自己必须与他人分享。未能以适当方式回报社会,他就不会心安理得地享用别人提供的饮食、衣服和服务。”(64)伊顿公学从新生入学第一天起就以这样的责任感培养学生,他们的互相尊重、团结、独立、友爱、忠诚、勇敢、传统、绅士就来源于这种强烈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

       3.公德可以豁免私德的不足,而私德却不能弥补公德的缺损。人们有时可以容忍私德有缺乏的人,只要它在公德上受人称道。如罗斯福和丘吉尔都属于私德有缺陷的领袖,但并不影响他们成为伟大的政治家。反过来,私德再完美,公德有缺陷,就属于道德上的邪恶。古代的公孙弘是大孝子,但又是一流的奸臣。最典型的是网上一个有趣的道德选择题(65),最后选出的私德最好的竟然是希特勒。显然,私德和公德,公德具有决定的意义。因为希特勒的公德极坏,所以他的私德再好,也洗不掉他恶魔的形象。反之,公德受到人们的赞颂,纵有私德上的不足,也会受到人们的原谅。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拉链门”事件是私德败坏的证据,但选民则因为其公德而选择了宽恕其私德的不足。同样有例子是美国南北战争时,骁勇善战的格兰特在被提名担任主帅时,有人就以他喜欢饮酒而反对,因为他当军官时因酗酒而受到过训斥。但林肯却说:“是吗?请问格兰特将军喜欢哪个牌子的威士忌?我好给其他将军也送一些去。”这一方面说明林肯的知人善任,另一方面说明了公德比私德更重要。

       4.公德是衡量私德的标准。道德的目的和法律一样,都要“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66)当公德和私德发生冲突的时候,私德就要为公德让路。正如人们所说:“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连自己的父母妻儿都不能善待,怎能期待他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呢?”不仅如此,为了公德,有时还必须牺牲私德。这就是我们社会经常讲到的公而忘私。“人类高贵的本性就在于它一旦物质力量有了重大发展,它必然渴望精神力量能与之联合并指导它。只要社会改良除了纯粹物质繁荣之外没有带来其他成果时,只要它没有把人的精神提高到与他的地位同样的水平时,某种次要的东西就会在它身上留有烙印。”(67)当然,良好的私德也有助于公德,但私德如何有助于公德、或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公德仍然取决于公德。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无论在公共生活还是在私人生活中,公德准则具有最终的判决性。一个好的道德体系在总体上是以公德为主而以私德为辅的。”(68)

       四、几点启示

       如果说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69),那么公德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表现。公德和社会主义都与“社会”相联系,都有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推进全社会公德的进步,既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又要遵循公德建设的规律。从目前中国公德建设的现状看,有三个方面应特别引起重视:

       首先,在公德建设的主体上,要从传统的“要你完善”,变成公民的“自我完善”。要改变过去传统“我要你做”的思路,使公德建设成为公民作为一个主人的自为和自觉的行为,使外在的推动变成内在的自我提升,使被动的改造变成主动的完善。公德是公民的社会道义,而社会道义只有当公民是社会的主人时,它才有自我完善的可能和义务。因此,公民道德建设要与社会管理创新结合起来,在社会管理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大力推进公民的社会道德建设。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于人民,并用于人民”。(70)我们的社会,公民们能不能具有社会信诚、互相尊重和邻里修睦的良好的社会风尚,都与公民的社会责任有关,或一个公民的社会主人意识和地位有关。因为“一个相互尊重和自我尊重的公民所组成的共同体,将会是一个通讯自由受到极大尊重而且最为尊贵的社会;无论是对于那些拥有官职的公民来说,还是对于那些平民而言”。(71)因此,推进公民的公德,就是要进一步推进社会建设,要通过社会管理回归社会,把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使公民真正作为一个社会主人,实现“社会是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权力都归社会所有,几乎没有一个人敢于产生到处去寻找权力的想法”。(72)从而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行为成为社会主人管理社会生活的自觉行为。

       其次,在公德建设的手段上,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公民的社会和政治参与,通过公民的参与提升公民的公德。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政府的决策还是法律的判决,其正当性都有一个公民的参与问题。群众不认可,老百姓变成了“老不信”,就难有社会公德的提升。国家和社会的事务不是公民的身外事,而是公民的分内事。公民有权参与也有义务参与。公民的广泛参与正是公德最集中的表现,也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责任。法律要不要遵守?不良的公行为要不要抵制,看到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不是站出来,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公民的社会与政治参与有关。因为这种政治参与“使得每个人对政府和公平之承诺与他忠实于他所理解的法律的义务直接相关。法治的长时期的健康依赖于这种忠诚,其产生于整个共同体之中,而不仅仅是法律和公共官员。如果不通过使他的正义感与法律的内容相关,使普通公民的道德良心参与其中,这便不能激发他的赞同和协作”。(73)正是在这条件下,我们的社会要正确对待公民的批评,特别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布坎南大法官说得好,公民对政府实行批评之职责就像政府官员实行行政责任一样。(74)正确对待公民的批评本身就是公民社会和政治参与的要求,正是这种批评弘扬了公民的社会政治道义,促进了社会的合作。哈特所谓“一个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具体的一致性,或必须依靠我们有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这种广为流传的信念”(75),就包含了公民这种广泛的社会和政治参与。因为只有公民广泛的社会和政治参与,才能使我们的法律制度包括权力的运行充分体现它与道德和正义的一致性,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一致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公民广泛的社会和政治参与实现的。

       再次,在公德建设的布局上,要把重点移到国家权力上来。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不能满足于一些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事实上,甚至连俄国的叶卡捷琳娜大帝在启蒙运动中也说过“君主应为其人民服务”(76)这样的动人语言。要真正解决权力服务于人民的问题,必须将公德制度化,实现马克思在概括巴黎公社经验时对公权概括的普选和低薪制两大原则。(77)如果说古代社会中,大部分公德属于伦理规范的层面,那么,随着法治的进步,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规范都已经成了法律。这种公德入法的思想,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有了萌芽,他认为“共和政体”是最优良的政体。其原因就因为它能最大限度地照顾体现公共利益。(78)中世纪欧洲的不少城市法中的内容也就来源于公德,以致美国法家学伯尔曼认为它们实际是“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79)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公德入法的努力导致了民主法治的进一步完善。近代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民主法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德的法律化要求。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德入法更具普遍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当代法治文明,就是一种公德文明。一方面,公权的行使要具有公德性。“律师和法官们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本能地感觉到,只有借助全新的道德判断,才能在具体案件中把宪法的抽象道德要求付诸实现,除此之外他们没有选择!”(80)另一方面,体现公德的权力行使能够防止权力的僵化,并大大提高权力的道义力量。“没有灵活性地坚守实在法,把法治的美德——恒常性、可预测性、非人身化和自我克制——变得看越来荒唐,拙劣或不人道并不能使死守法律者比破坏法治者更高尚。”(81)

       中国改革开放已近四十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的物质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任何一个不抱偏见的人都不能否认这一伟大的成就。但是,社会的进步仅有物质层面的发展是不够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一项重大的社会改良,一项巨大的物质福利上的进步,如果不伴随着智力发展和精神上的相应的进步的话,它能在人民中间出现吗?这种社会改良就显得是不牢靠的、无法理解的、几乎是不合理的了。”(82)在中国改革开放35周年之际,重温150年前托克维尔对社会进步的反思,我们有责任在公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有一个飞跃,只有这样,才能将我们的改革开放建立在“牢靠”的和“合理”的基础之上。

       注释:

       ①唐凯麟:《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

       ②转引自陈晓平:《评汉普希尔的公德私德观》,《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汉普希尔为英国当代哲学家,他把公德和私德分别等同于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道德规范。Stuart Hampshire,Public and Private Mor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

       ③秦苏兵、魏金奎:《谈加强社会公德规范的约束力》,《探索与求是》2003第7期。

       ④刘继勇:《我国社会公德建设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⑤茅于轼:《公德和私德》,《中国人的道德前景》,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⑥[日]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73页。

       ⑦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

       ⑧徐小锦、温克勤主编:《伦理百科辞典》,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

       ⑨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550页。

       ⑩(12)张建英、罗承选、胡耀忠:《公德与私德概念的辨析与厘定》,《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1)廖小平:《公德和私德的厘定与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13)黄显中:《公德与私德》,《光明日报》2003年7月8日。

       (14)张建英、罗承选、胡耀忠:《公德与私德概念的辨析与厘定》,《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5)见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哲学系博士论文,Social Morality in the Second Enquiry:Hume's Philosophy and Rhetoric,Petra Van Brabandt,2008.

       (16)参考美国百科知识网站:http://www.wisegeek.org/what-are-social-ethics.htm.

       (17)廖小平《公德和私德的厘定与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18)唐凯麟:《伦理学》,第159页。

       (19)王伟:《关于社会公德建设三题》,《精神文明导刊》2012年第9期。

       (2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80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48页。

       (22)习近平多次强调“权为民所赋”,有极强现实针对性。中国新闻网2011年4月14日。

       (23)[英]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胡勇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第29页。

       (24)[法]邦雅曼·贡当斯:《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1页。

       (25)如安哥拉,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比它更穷困。但是从事发展援助工作的人报道说,多斯·桑托斯总统从某一处近海油田开采的每桶石油中攫取15美分,每天有1.3万美元流入他在巴西的账户。印尼前总统苏哈托,曾信誓旦旦没有贪污国家一分钱,但后来揭露的事实是,苏哈托铁腕三十年,敛财数百亿。前尼日利亚军人总统阿巴查当总统不足五年,窃取的国家财富至少40亿美元。近年,腐败总统下台后,为追其侵吞的赃款而进行的大规模调查已不鲜见。

       (26)[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黄承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07页。

       (27)(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8、130页。

       (29)(3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沈阳:沈阳出版社,1999年,第68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7-58页。

       (32)[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梁慧星编:《为权利而斗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29页。

       (33)梁启超:《论公德》《论私德》,《饮冰室合集》第6卷,专集之四。本文所引用梁启超观点均来自该书。

       (34)[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张智仁、周伟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32页。

       (35)[日]尾关周二:《共生的理想——现代交往与共生、共同的思想》,卞崇道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120页。

       (36)转引[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87页。

       (37)“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直接或间接的转化形式,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表现,完全是同质的东西。但在现实性上,它们又分别代表着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不同部分,因而具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见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38)转引自[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72页。

       (39)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85-86页。

       (40)郭道晖:《法理学精义》,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6-443页。

       (42)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17页。

       (43)《路德选集》上,徐庆誉、汤清译,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年,第446页。

       (4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6页。

       (4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54页。

       (46)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

       (47)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译:《所有人的正义》,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

       (4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8页。

       (49)(50)[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0、19页。

       (51)《札记·礼运》。

       (52)[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第54页。

       (53)[英]埃伦:《法律、自由与正义》,成协中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页。

       (54)徐赍:《保护弱者、道德习俗和公共生活》,《洪范评论》第3卷2辑,第43页。

       (55)陈楠:《曼德拉:大爱90年》,《商务周刊》2008年第2期。

       (56)[美]费斯:《将军投降之后》,《领导文萃》1996年第1期。

       (57)《陶行知文集》第6卷,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724页。

       (58)孙芳兰、李晓红:《公民社会的构建与公德意识的培养》,《精神文明导刊》2004年第10期。

       (59)(60)转引自[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2页。

       (61)中国儒家的许多观点是矛盾的。如孔子在另一场合《论语·泰伯篇》中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就是提倡愚民政策,与政府要有“信”显然不一致。

       (62)(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2、73页。

       (64)肖群忠:《绅士德性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65)现在要选举一名领袖,而你这一票很关键,下面是关于3个候选人的一些事实:候选人A:跟一些不诚实的政客有往来,而且会星象占卜学。他有婚外情,是一个老烟枪,每天喝8到10杯的马丁尼。候选人B:他过去有过2次被解雇的记录,睡觉睡到中午才起来,大学时吸鸦片,而且每天傍晚会喝一大夸特威士忌。候选人C:他是一位受勋的战争英雄,素食主义者,不抽烟,只偶尔喝一点啤酒,从没有发生婚外情。www.kaixin001.com/repaste/69911690.

       (66)[澳]维特拉曼:《法律导引》,第199页。

       (67)[法]基佐:《法国文明史》第1卷,沅芷伊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9-10页。

       (68)陈晓平:《评汉普希尔的公德私德观》,《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69)见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70)(7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68页。

       (71)(73)[英]埃伦:《法律、自由与正义》,第147、179页。

       (74)[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85页。

       (7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181页。

       (76)[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吴象婴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第335页。

       (77)“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 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35页。

       (7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09页。

       (79)[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479页。

       (80)[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第4页。

       (81)[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94页。

       (82)[法]基佐:《法国文明史》第1卷,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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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德是公共权力的道德义务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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