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企业主人地位问题的讨论——GUAN YU ZHI GONG QI YE ZHU REN DI WEI WEN TI DE TAO LUN——对职工是否‘企业主人’的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工论文,主人论文,企业论文,地位论文,ZHI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但在当前深入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如何贯彻落实这一方针,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目前,职工是否企业主人,如何确定职工的身分地位,成为理论界、企业界乃至广大企业员工关心的热点,出现了不少疑虑、困惑,也有不少学者在作有益的探讨。我们选编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篇稿件,一并刊发,希望引起作者、读者朋友们的关注,有更多的人参与这方面的讨论。
企业改革以来,企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重大变化。政企分开、权利下放、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给企业的内部结构和劳动人事制度带来了巨大变化,劳动关系问题重又提到议事日程。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已成为理论和实践共同关心的问题。
1 改革以前,国家在劳动关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不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且也是企业的经营者,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劳动者一旦进入国营企业便理所当然地取得了“国家职工”的身分,成为企业的“主人翁”。两权分离后,企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用人自主权,逐渐成为真正的用人主体,劳动关系逐渐还原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从厂长负责制开始,直到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种种改革措施都有一个倾向:确立一个能对出资者财产所有权负责的、享有法人财产支配权的法人代表。以前,厂长作为国营企业的职工,与其他劳动者是同质的,没有特殊的地位和利益。但改革后,厂长经理与其他劳动者最大的不同,在于他们是所有者利益的代表;对那些承包、租赁的厂长来说,完成了一定的指标之后,他们则有分享利润的权利,这样他们本身也有了不同于劳动者的占有利润的要求。厂长代表“厂方”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来建立劳动关系,厂长越来越有权聘任和解聘职工,实际上工人与厂长的关系体现为工人同企业的关系。这时候,工人还能说是企业的主人?厂长行使经营权,又是所有者的代表,他这个“仆人”到底是谁的仆人,行为向谁负责?也就是说,在实践上工人是企业业的主人已不能成立。
工人对“主人翁”这一提法也早有异议, 全国总工会在1986 、 1992年的全国调查均已反映了这一点。市场经济下的工人阶级不同于计划经济下的工人阶级,社会大环境变了,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变了,工人的需求和心态也不一样了。如果仍一味地强调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强调主人翁责任感,对于提高职工职业满意度,提高劳动积极性,提高职工与企业的一体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不但难以取得期望的效果,甚至可能引起工人某些反感。
2 何谓主人?据我理解有两层意思。 一是财产的所有者和支配者;二是他人人身的所有者。
所谓企业主人,首先应该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支配者。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全部生产资料归全体国民所有和支配,国有企业在理论上也属于国家、属于全体国民。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的一员,自然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是国家财产的主人,是国家主人。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主人却并不直接表现为企业主人。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财产,是全体公民的财产,它不但属于工人,也属于农民;不但属于劳动者,也属于老人和小孩等非劳动者。当企业财产并不属于该企业的员工群体的时候,企业主人这一概念也自然失去了立足之基。
其实,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并不一定要体现在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上。我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解是: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归全体国民所有,国家有权将其承包或租赁给法人代表经营,其承包或租赁收入作为资产收入由国家统一规划,用之于全体国民的利益,这笔资产收入不同于税收。公有制国家的每一个人,从出生起就是国家财产的天然主人,可以享受国家财产所带来的各种福利;而对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只有通过表决权来实现,即由公民所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来实现,而不是把财产分割成小部分来分散支配。因此,可以说,企业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但并不是企业的主人,他们与企业的关系表现为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即劳资关系。
至于“主人”的第二层意思,它是个历史范畴,在现代社会已不存在这样的主人了。在奴隶主与奴隶、雇主与家仆之间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存在着压迫和依附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里,无论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素质、经济状况如何不同,所有的人在政治上、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隶属关系。劳动力只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无论是厂长还是工人,谁也不是“主”,谁也不是“仆”,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与主仆之间的责任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即使是用来号召大家爱厂敬业也不宜用“主人”、“公仆”这类字眼来形容。“主人”这个词只剩下它的第一层含义——对物的占有。
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使企业内部只存在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等身分主体。由于资产构成多元化、分散化,所有者往往只对企业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他甚至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所有者失去了相应的财产支配权;而经营者则凭借企业法人财产权获得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这样看来,所有者亦不能称为企业主人,“企业主人”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了。
3 在新的劳动关系中,甲乙双方直接表现为企业和劳动者, 国家只作为调节者出现,运用法规和政策手段来调节劳动关系,而不是直接干涉劳资双方的合法行为。劳动者与企业的结合,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有条件的结合,从劳动者和企业两方面来看,劳动者都不可能是企业的主人。首先,随着企业内部改革的继续深化,企业的自主权将会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用人权和分配权,是企业作为法律主体所固有的,不是政府放让给它们的。如果说,现在国家还可以通过行政权力限制企业裁减冗员;那么,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不可能甘于背着不同的包袱参与竞争,势必将冗员推向社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确立,企业内部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干部制度也将瓦解殆尽,传统的人事管理和劳动管理将合并为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干部没有了,国家职工也没有了。无论是何种所有制的企业,职工的就业身分都是合同制。这就使“职工是企业主人翁”的说法失去依据。其次,从劳动者方面说,劳动者进入企业是以企业提供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为条件的。如果企业因经营不力无法满足职工的这些需求,职工的离去将成为必然。如果职工可以在其他企业获得更好的条件,他也不会恋栈不去。新的劳动制度将使劳动者的流动频率增大,职工将较难对某一企业产生主人的感觉。然而,大部分职工是会对企业产生一体感的,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与企业同甘共苦。但这种行为和意识不是来自于主人地位和观念,而是来自员工地位和成员意识。
综上所述,随着企业改革的步步深化,国家已从劳动关系中脱身出来,企业和劳动者已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职工与企业发生关系时只有劳动者的身分,他们不是企业的主人。职工的所有者身分只体现在他们的国民身分上。
在考察劳动关系时,不容否认,企业和劳动者各有其不同的利益,有时候这种利益关系是此消彼长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对立性。又由于劳动者地位的被支配性,劳动者的利益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政府的重视。一个“主人翁”的称谓并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工会才真正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言人。工会的独立性和作用有必要得到加强。
企业和劳动者不仅有各自特殊的利益,更有他们共同的利益,他们共存在一个利益共同体中,他们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走到一起并组织起来的,共同获益是双方的愿望,双方利益的协调也是共同的目标。因此,放弃对“主人翁”的迷信,强调员工意识,强调同舟共济,颇具现实意义。
提倡群体意识和员工意识,在正视利益矛盾的前提下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是当今处理好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
标签:劳动关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