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邓小平构建的政治模式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模式论文,毛泽东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 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79(2003)01-0100-06
所谓政治模式就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所选择的政治道路、政治方式的一种类型、一种结构。具体地说,它包括国家制度、政治制度以及为达到政治目的而展开的具体政治运作方式。毛泽东邓小平作为第一代、第二代领导核心,在领导中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各具自己特色的政治模式,深入比较这两个政治模式的异同,总结出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当代中国的政治模式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在国家制度方面:毛泽东邓小平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全面系统地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论述了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阐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他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P1480)并明确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1475)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统一,它一方面要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做主,另一方面要保证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此外,人民民主专政又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毛泽东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2](P762)毛泽东非常强调在人民内部不但要有而且必须有充分的民主集中制,唯此,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在毛泽东看来,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进而走向共产主义这一宏伟目标的可靠保证和客观要求。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非常丰富,他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为新中国建立、发展创建了基本的建国理论。
邓小平坚持并发展了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他多次指出“人民民主专政不能丢”。[3](P365)同时,他却不是教条地固守经典理论,而是根据我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来发展理论。邓小平认为应把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的重点移向发展人民民主上来。他说:“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P168)并强调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4](P176)。这就为我国新时期人民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而且,他既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的角度,又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来全面认识人民民主专政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对这一基本原理的把握上,毛泽东更注重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他认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起决定作用,曾一度把这点绝对化了,导致以政治运动和人为的阶级斗争去冲击经济建设的倾向。邓小平在考察人民民主专政问题时,虽然也注重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的角度,但是更重视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去考察,认为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一种国家政权或政治国家,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应当同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他指出:如果“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4](P250)这样也就使我们能更好地恢复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认识人民民主专政,全面地、准确地认识人民民主专玫的地位和作用。并且,邓小平超越了单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确立民主的主体与专政对象的局限性。一方面,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的阶级分析方法,但又并不局限于粗线条的阶级划分,而是把眼光投射到阶级的内部,深入考察其中不同的阶层。邓小平在50年代曾经指出:“在实现社会主义以后,资产阶级没有了,但社会上还有不同的阶层存在。”[5](P187)并提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中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较多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层。这对我们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非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的社会阶层有着重要的方法指导作用。另一方面,既确认阶级斗争的长期存在,又不把同敌对分子的斗争笼统地归结为阶级斗争,以是否违法犯罪来确定是否属于专政对象。邓小平在80年代指出:“目前我们同各种反革命分子、严重破坏分子、严重犯罪分子、严重犯罪集团的斗争,虽然不都是阶级斗争,但是包含阶级斗争。”[4](P253)这里明确讲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同敌对分子的斗争“不都是阶级斗争”。根据这一论述,我们应该以是否违法犯罪,作为衡量是否属于敌对分子的准绳,这样才能在确定专政对象时避免随意性和局限性。可见,邓小平既坚持了阶级分析观点,又超越了单纯用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既在内容上丰富和发展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又在方法论上有重大突破。
二、在政治制度方面,邓小平在毛泽东探索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
(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毛泽东对政权的组织形式作了原则性论述: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中国革命胜利后所要建立的人民政权,到底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体现,毛泽东给予了明确的回答。新的中国“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7](P667)到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在我国确立起来,毛泽东关于新中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设计变为现实。第二,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毛泽东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8](P1057)这样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就确立起来了。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逐步做到普遍的选举。毛泽东曾指出:“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7](P667)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合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可见,毛泽东关于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论述,观点准确明了,建国后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权形式的基本框架就是依据毛泽东的原则性论述确立起来的。
邓小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理论:第一,更加明确地强调在中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搬用西方的“三权分立”。他针对社会上有人提出“全盘西化”的言论,多次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3](P195)“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3](P220)当然,邓小平强调我国民主的社会主义原则性和方向性的同时,也承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某些具体形式和具体做法。他说,我们“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邓小平是既坚定地坚持原则,又广取他国之长,原则而不死板,坚定而不保守,充分体现出邓小平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第二,特别强调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提出了党政分开,更好地发挥人民政权的作用。这是邓小平政权理论中最闪光的一个重要观点。早在1941年就明确提出了党对政权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在党的八大上,他在强调党在国家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起着领导作用的同时又指出,“这当然不是说,党可以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工作,或者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讨论,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所应有的界限”[5](P231)。几十年来,这一思想不断得到发展,形成了他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一个关键性论断——党政分开。1986年他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3](P177)邓小平提出党政分开,其实质是要在执政的条件下,正确处理党同政权的关系、党同人民的关系。他认为,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如何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一思想仍是指导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毛泽东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理论:第一,阐述了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必要性。毛泽东首先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他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同时,毛泽东又明确指出共产党必须与它党进行合作,指出:“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合作的。”[8](P1062)“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1](P1437)这就为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二,提出了多党合作的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他说:“为什么要让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民主党派同工人阶级政党长期共存呢?这是因为凡属一切确实致力于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它采取长期共存的方针。——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2](P791)同时,他又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否能够长期存在下去,不是单由共产党一方面的愿望作决定,还要看各民主党派自己的表现,要看它们是否取得人民的信任。”并且,中国的其他党必须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这是“各党派可以长期共存的政治基础”。对于互相监督来说,也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共产党要搞好党的建设,民主党派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毛泽东说:“我们希望各民主党派都能注意思想改造,争取和共产党一道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以适应新社会的需要。”[2](P791)从中可见,毛泽东关于多党合作方针论述得比较完整,既讲了为什么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又讲了如何才能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既对共产党提出要求,也对民主党派提出了希望,这为中国能长期地、稳定地实行多党合作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指导。第三,论述了多党合作的基本形式——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毛泽东在1954年明确指出:人大已经包括了各方面,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方面,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不是多余的。不过,也“不能把它搞成国家机关,因为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把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岂不就成了二元论了吗?要实事求是,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不等于不重视它,而恰好是重视它。共产党就是党派,也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它的价值并不因此而有所降低。”毛泽东的这些话,明确了政协的性质和作用。
邓小平对我国政党制度进行了再探索:第一,既旗帜鲜明地强调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又敏锐地指出共产党也要善于领导。他反复强调:“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一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谁来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谁来组织中国的四个现代化?”[4](P170)同时又指出,共产党不仅要坚持领导,而且还要善于领导。他说,我党在政权中的政治优势“主要从依靠我党主张的正确,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所依赖的政治声望中去取得。确切地说,党的优势不仅在于政权中的适当数量,主要在于群众的拥护”[5](P9)。“如果共产党用宗派主义、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态度领导人家,再说共产党能领导也领导不起来。用正确的方法正确的思想去领导,就会领导得起来,团结得起来。”[5](P274)可见,他不仅仅是从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的角度去思考,而且从怎样才能坚持共产党领导的角度,从共产党自身行为的角度去思考,这对于已经取得领导地位的共产党来讲,对未来如何巩固这种地位是个更为关键性的问题。第二,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民主党派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他说现在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和人民团体,成为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他们“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容忽视的作用”[4](P204)。根据邓小平的思想,中共十二大提出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16字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进一步密切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同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把这一思想上升到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加以确认,使我国新时期政党制度模式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三,初步有了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在制度建设的思想。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思想,同样也反映在他关于完善政党体制的探索之中。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民主党派成员所提建议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4](P432)根据这一批示,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并于1989年12月30日下发执行。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序言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自此,这一政党制度又有了根本大法的保证。
总之,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们党根据国情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模式,毛泽东、邓小平都作出了伟大贡献。毛泽东的理论具有开创性、奠基性,而邓小平强调的善于领导、制度建设、法律保障等进一步丰富了毛泽东的政党学说,开拓了多党合作制度的新领域。
(三)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
毛泽东开拓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38年7月,毛泽东在描述中国共产党所要建立的一个自由平等的国家模式时特别指出,“在这个国家内的各个民族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原则下,建立联合的关系”。1945年,毛泽东又指出要“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1](P1238)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一再强调推行、巩固和加强民族区域自治,他说“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9]他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一个重要体现。如果众多少数民族没有实现民主,那么,我国的人民民主就是不完整的、有缺憾的。同时,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纳入了《共同纲领》和《宪法》之中,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其重要地位。可见,毛泽东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他是使之从无到有得以形成发展的第一人。
邓小平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强调要实行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1980年,他针对文革中民族区域自治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鲜明地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4](P339)他在这里突出地强调了“真正实行”,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呢?邓小平认为:一方面,一定要把经济搞好。他强调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如果不把经济搞好,少数民族从民族区域自治中得不到好处,那个自治就空的”,[10](P76)“如果我们只给人家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空头支票”,“这是不行的”。另一方面,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邓小平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P339)1981年,邓小平主持制定的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此后邓小平关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得到了具体贯彻。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我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基本法。这是邓小平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重大贡献,也是对毛泽东民族问题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
三、在实现民主的运作方面,邓小平纠正了毛泽东晚年的错误,恢复了正确的东西并作了一些新的探索
毛泽东对实现民主进行了曲折探索:第一,在实现民主的保障上,毛泽东认为实现民主最有效的办法不是靠制度,不是靠法制。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我们各种规章制度的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党的决议和开会。我们的方法,反正是大鸣大放,自己管理自己,不完全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毛泽东之所以这样,与他后来对民主的认识有关。他说:“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2](P761)他强调民主作为一种手段,从而忽视了民主作为目的在程序、制度方面的健全与完善,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行,缺乏制度建设方面的保证。可以说,毛泽东虽然重视民主,但对民主的最终目的地位没有充分认识。第二,在实现民主的方针上,毛泽东1943年曾指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是发展民主的首要前提,发展民主应该遵循循序渐进、不断发展的规律。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诸多的原因使他背离了自己正确的东西,想要建立一种大民主即以“四大”为标志的民主,以致一度出现激进式、突发式的大民主状况,这最终只能导致民主发展的停滞和倒退。第三,在实现民主的形式上,毛泽东对民主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四大”形式赞赏有加。在毛泽东看来,“四大”民主形式有三大好处:其一,这种民主形式适用性广。他说“四大”形式“适合现在这个群众斗争的内容,适合现在阶级斗争的内容,适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抓住了这个形式,今后的事情好办得多了。大是大非也好,小是小非也好,革命的问题也好,建设的问题也好,都可以用这个鸣放辩论的形式去解决,而且会解决得比较快”。其二,“四大”民主形式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充分发扬民主的一种好的形式,他曾说这种形式“最适合发挥群众的主动性,提高群众的责任心”,[13](P467)“这种形式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民主”。其三,“四大”形式是群众创造的,可以很快普及,很快学会。因而,“四大”民主形式“归根结底有利于多数人,有利于多数人的自我改造。……归根结底有利于社会主义。”[13](P485)是实现民主的很好形式。
邓小平纠正了毛泽东晚年的错误,恢复了毛泽东的正确做法,并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第一,在实现民主的保障上,邓小平特别强调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目的的地位,他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4](P168)社会主义如果不具备民主的政治特征,就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或不完全的社会主义。“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这种思想与毛泽东通常把民主看作是一种方法和手段是不同的。那么如何保障民主的实现呢?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他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4](P146)
现在必须改变这种状况,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纳入法制轨道,要加快制定出各方面的法律、法规。邓小平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P146)因此,就要努力实现各项制度的定型化,“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3](P372)以确保其长期不变。在邓小平看来,只有靠法制,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第二,在民主的方针上,邓小平提醒全党,不要在发展民主上犯急躁病,“我们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3](P285)过去曾经出现过的激进式、突发式的“大民主”的状况,是不合国情,也不近民情的。民主的发展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它必然要受到生产力和科学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主法制传统、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里,“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4](P257)邓小平的论述,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渐进性和规律性。第三,在民主的形式上,邓小平心目中的民主形式与毛泽东的设想则不同。邓小平明确指出:“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不能再搞了,那样实际上是无政府主义。”“搞四化建设,不是不要国家政治生活上的民主,但是极端民主化不可能引导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极端民主化是破坏民主。”[11]他明确指出“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4](P257)因而,在邓小平的提议下,1982年宪法取消了“文革”时搞的“四大’。可见,邓小平是反对搞“四大”形式的大民主的,而主张使群众的意见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出来,通过正常的民主形式表现出来。不能无序与混乱,不能搞无政府主义。这与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致的,是相通的。
四、正确认识毛泽东邓小平政治模式的异同
1.毛泽东邓小平构建政治模式的指导思想是相同的。他们都认为不能照搬照抄他国的政治模式,而应立足于中国实际,把马克思主义普遁政治原理运用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政治模式。只不过毛泽东更多地强调不能重走苏联的道路,而邓小平更多地强调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毛泽东多次讲过,苏联已经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我们不要重走他们的弯路,我们要引以为戒。邓小平也多次强调,“我们都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3](P256)
2.毛泽东邓小平构建的政治模式所追求的政治理想是相同的。尽管毛泽东晚年错误地认为政治民主仅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手段而非最终目的,但是在政治模式中追求的理想目标仍是人民民主,仍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点是毫无疑问,这是毛泽东邓小平共同的价值取向。
3.毛泽东邓小平构建的政治模式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中国应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而不是与苏联、东欧一样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应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而不是与他国一样的两院制、主席团制;中国应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而不是与苏联、东欧一样的一党制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他们都认为,中国人民所需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也都认为中国要随着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民主觉悟的提高逐步实行普选。
4.毛泽东邓小平政治模式理论有个承启关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模式,是一个艰巨而伟大的事业,在这个探索的道路上每一阶段进行探索的代表人物都起着继往开来的作用。毛泽东的政治模式理论是具有开创性、奠基性的,邓小平的政治模式理论是继承毛泽东正确理论并在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的结果。正如邓小平所说,“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就是恢复毛泽东同志的那些正确的东西嘛,………基本点还是那些。从许多方面来说,现在我们还是把毛泽东同志已经提出、但是没有做的事情做起来,把反对错了的改正过来,把他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当然,我们也有发展,而且还要继续发展”。[4](P300)
但是,毛泽东邓小平的政治模式也有差异,主要有:一是两个理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毛泽东是建构一个新的政治模式理论,因而毛泽东对这个理论宏观的东西、基本的方面阐述得比较全面、比较详细,这是毛泽东理论的侧重点。而邓小平是在毛泽东基本框架中去完善、去发展,因而对一些毛泽东已经阐述的基本理论没有也没必要面面俱到地去重复,只是在纠正的方面、拓展的方面重点去论述、去强调,这是邓小平理论的侧重点。况且,毛泽东邓小平在自己所面临的时代特殊任务面前,不能不特别强调某个方面。二是两个理论在基本框架相同的前提下,一些具体的结构、具体的内容有所不同。比如,在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前提下,邓小平更强调扩大民主的一面;在都强调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邓小平还强调了改善党的领导;虽然都强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邓小平不仅从政治角度强调,也从经济角度、法律角度去强调。三是为追求相同政治理想的具体途径、方法有所不同。毛泽东认为要实现民主应主要靠党对制度的正确运用,而不是法律,而邓小平认为实现民主的根本保障是制度、是法律;毛泽东认为要允许人民群众通过“大民主”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邓小平则强调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制来保护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毛泽东认为实现民主可以激进式、突发式的方式前进,邓小平则认为实现民主应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四是毛泽东邓小平在政治模式的设想中理想与现实的成分有所不同。毛泽东政治模式在某些方面有不少理想成分,比如,认为中国的民主可以依靠群众的大发动较快地实现,以“四大”为特征的大民主可以成为对付一切敌人、解决一切丑恶现象的万能武器。而邓小平则更为务实,处处体现出一种冷静的、理性的现实主义精神,总是从制度上、法律上去考虑如何保障理想的实现。
毛泽东邓小平政治模式之所以具有不同特点我们认为:第一,所处的政治文化背景有所不同:美国当代政治学家布里埃尔-阿尔蒙指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的进程所形成。——政治文化影响各个担任政治角色者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对法律的反应。”[12]一种政治文化一旦形成会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有着浓厚的封建政治文化,“人治”成为一种习惯并已根深蒂固。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彻底变革是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下,毛泽东在理性地确立了政治模式的基本框架后,具体的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仍带有“人治”的痕迹,而欠缺民主的、法制的精神。随着对历史教训的不断深刻反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政治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政治文化逐渐变淡,公平、民主、法制、参与、开放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下,邓小平更强调的是法治和平等。
第二,面对的历史经验教训不同:毛泽东主要总结的是革命战争年代的经验教训,总结的是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邓小平除此以外,还总结了毛泽东时代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邓小平多次讲过:“‘文化大革命’看起来是坏事,但归根到底也是好事,促使人们思考,促使人们认识我们的弊端在哪里。……为什么我们能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提出了现行的一系列政策,就是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和教训。”[13](P172)
第三,不同的经济体制对民主政治的要求也不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是政治上的高度集中,开放的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是民主、法制、有序。毛泽东的政治模式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邓小平时代是突破计划经济体制并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相应地政治体制必须作调整、改革。正如邓小平所说“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行不通,……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可以看出,邓小平已经有较明确的意识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政治模式。同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与之相适应,邓小平坚决主张彻底抛弃无序的群众运动和大批判方式,积极倡导以民主和法制的方式实现政治改革,以法律来保障民主的实现。
第四,时代在发展变化,毛泽东邓小平面临的主要任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所不同,因而使他们的理论具有各自时代特征。如,毛泽东时代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要建立、巩固新政权,所以,毛泽东较多强调的是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一面,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制中,更多强调的是加强共产党的领导。而到邓小平时代,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如何使政权建设得更好,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治优势,更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所以更多地强调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建设一面,在多党合作中,更多地强调的是改善党的领导,讲究提高执政党的执政水平,执政艺术。
第五,毛泽东邓小平本人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不同:除了上面所讲的许多客观原因外,还有毛泽东邓小平本人对某些问题的主观认识不同,如,毛泽东邓小平对建国后阶级斗争形势、对民主的地位、民主的形式、实现民主的途径等问题认识不同,也造成他们政治模式内容上的差异。
总之,毛泽东邓小平构建的政治模式是一脉相承的思想体系。邓小平继承、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收稿日期:200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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