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通过对昌吉州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能更好地完善职业健康体检切实可行的方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方法:对昌吉州2007 年-2014 年以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结果:劳动者、企业职业卫生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稀少,技术力量薄弱,体检机构缺乏规范性和针对性,卫生监督执法和职业健康监护体系得不到足够重视。结论:执法机关、用人单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子资质的机构需要进一步认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分工协作,保护好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关键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职业病;监督【中图分类号】 R2 【文献标号】 A 【文章编号】 2095-7165(2015)09-0561-02
自2002 年《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实行以来,职业健康监护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作为一项筛查工作,在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昌吉州安监局的初步统计,目前昌吉州有各类大、中、小企业4000余家,其中,近80% 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主要以煤炭开采的煤尘、矿山开采的矽尘、冶金铸造和制造加工业产生的噪声以及化工、石化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为主。
正确分析目前职业性健康体检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探讨解决的对策,对提高昌吉州职业健康监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职业健康检查现状1.1 职业健康体检覆盖率不高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由于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没有监督执法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均为被动委托接受,而企业又普遍缺乏主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识,主要靠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2 职业健康体检缺乏规范化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应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选择不同的检查项目。目前已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大部分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有少部分综合性医院及私营医院。用人单位自行选择体检机构,部分较具规模、较正规的大中型企业选择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从未进行过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特别是离岗时的体检[1]。
1.3 职业健康体检队伍人才缺乏,技术水平不高 目前我中心的职业健康体检队伍大部分是由卫生、临床、医技专业的人员组成,既有专职也有兼职,据了解,县级基层的多是一人身兼数职,有的专业不对口,缺乏专业知识,一般检查机构只配有一般检查项目或部分特殊检查项目的仪器,部分检测项目不具备检测能力,尤其是针对一些毒物的检测。
2 存在问题2.1 劳动者、企业职业卫生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 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基本都是由农民工构成,他们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基本不能也不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企业由于要保证利益的最大化,未从思想上认识到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性,未认真贯彻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对劳动者不履行职业健康监护的义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据调查,大部分用人单位在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聘用零时工、季节工,这些人流动性很大,都是在相同行业的多个单位频繁转换工作岗位,没有社会保险,另外,企业因怕查出职业病承担治疗和其他费用,影响单位效益和形象。
2.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稀少,技术力量薄弱 现有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太少,并且相当数量的检查机构人员配置、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仪器设备等难以适应现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需要。其原因一是体检项目与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二是不能覆盖劳动者同时接触的几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内容缺项,个体结论表述不恰当等。
2.3 体检机构缺乏规范性和针对性 据调查,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体检机构尚可,目前相当一部分没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临床医疗机构也在参与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出现此现象一方面因为企业混淆概念,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和单位其他一般健康体检的人员混在一起进行普通体检,虽然体检项目比单纯职业健康体检的项目内容多,但是没有针对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某些医疗机构因为利益驱动,不了解或者假装不知道职业健康体检和普通体检的区别,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使得体检缺乏针对性[2]。
2.4 卫生监督执法和职业健康监护体系得不到足够重视 虽然,当前我们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 但是依然存在很多漏洞。很多劳动者根本没有受到法律保护和依法获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部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没有被纳入职业健康监护体系;特别是部分中小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没有依法被监督,而这种情况在昌吉州不在少数。中小型企业数量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少且专业素质不够高、经费不足等也是导致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覆盖面不全的原因。
3 建议与对策3.1 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应以提高全社会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目的,采取关口教育、定期的厂矿企业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社会媒体的宣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让劳动者了解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体检的目的,提高劳动着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做好职业健康体检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在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体检机构中,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临床综合医院及少数私营医院。职业健康体检不同于普通健康体检,真实、可靠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正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对体检结论有很大的影响。
3.3 严格实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制度,规范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严格执行资质认证制度,从仪器设备、人员和技术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定期审核。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各种标准、文件和职业健康监护程序文件,规范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保证职业健康体检质量。
3.4 多部门配合,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争取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监督生产管理部门等多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1] 陈思兰. 新形势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当代医药,2013,20(7):138-139.[2] 兰烽. 郑耀. 黄观凤. 福建省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 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8,14(5):69-70.
论文作者:轩之英 马俊 李冬梅 麻小圆
论文发表刊物:《医师在线》2015年5月第9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7/8
标签:职业论文; 健康论文; 职业病论文; 健康体检论文; 劳动者论文; 机构论文; 企业论文; 《医师在线》2015年5月第9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