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重于技术--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制度重于技术--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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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政府一贯强调的基本方针。更早以前,还提出过“赶超世界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发展新兴工业”等口号。但是应当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不如人意的。

●在执行“科教兴国”方针的今天,需要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规划今后的道路,以免重付学费,再走弯路。

●任何一种产业的发展都是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生产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在于,在生产诸要素中,掌握着知识的人力资本对于该产业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得好坏快慢的症结,在于是否建立了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在过去很长的时期里,我们不恰当地估计了技术本身演进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力,以为只要充分运用政府动员资源和控制资源投向的能力,向政府指定的项目投入足够多的资源,去开发或引进高新技术,就能保证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事实证明,这不是一条多快好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道路。

●本文的目的是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常见的认识误区,端正思想,为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首先是人力资本的潜力创造必要的经济体制等社会条件,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更快地发展。

一、推动产业革命的主要力量是技术自身的演进还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安排

高新技术产业是建立在高新技术的基础之上的,当谈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动力问题时,人们会自然而然地首先想到技术自身的发展。

更加重要的是,我国领导工作人员熟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许多人接受斯大林对这一原理所作的解释,以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中,只有生产力才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则被动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既然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才是决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本原性的东西,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做的主要工作当然就是发展技术本身了。

正是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数十年来中国多次赶超世界科技先进水平、发展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运动,都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到制定科学技术研究规划,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去开发新技术和组织新产品试制生产问题上,而没有在创造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本的潜力、有利于创新的制度上下功夫。当出现了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速度过慢、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等老大难问题时,也不从克服企业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缺陷着眼去解决体制和政策问题,而是希图通过“提高创新意识”、“做好科研规划”、“加强技术进步指标考核”等措施直接干预技术开发的进程,结果往往劳而无功,情况没有任何改善。

其实,近几十年关于技术演进和制度变迁的历史的研究、关于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早就否定了上述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机械理解。例如:

●D·诺斯和R·托马斯的名著《西方世界的兴起》(1973)指出,18世纪以后西欧之所以首先出现经济迅速发展、人均收入迅速增长的局面,是由于这些国家具有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和保障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体系,而这种比较完善的经济组织又是中世纪以来将近一千年间长期演变的结果。其中,荷兰和英国较之西欧国家表现得更为优异,其原因正如陈振汉教授所说,乃是由于“这里的人享有其他国家所享受不到的民主自由权利,工商业者要比西班牙、法国和欧洲其他地方更能抗拒当地政治、宗教或城市行会势力的压迫、垄断和横征暴敛,因而身家财产比较有保障,也能比较自由地经营企业,使这里的私人收益率较高,与社会收益率比较接近”。

●以研究技术发展史闻名的美国经济学家N·罗森堡和L·小伯泽尔的著作《西方致富之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演变》(1988)中,就科学技术本身而论,直到15世纪,中国和阿拉伯国家都显然高于西欧,但西方国家正是从那时开始后来居上,在经济上大大超过东方国家,原因是西欧在中世纪中后期建立了一种有利于不断创新的社会机制。他们把这种机制叫做成长体制。针对过去人们把19世纪初的产业革命和市场制度的确立技术本身看作自然演进的结果的说法,罗森堡和小伯泽尔指出:产业革命之所以发生,正是以这种成长体制的存在作为基础的。这种成长体制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商业革命中逐渐形成起来,例如复式簿记是13世纪发明的,公司制度是在17世纪初出现的,在荷兰和英格兰有效的产权制度在18世纪已经发展成熟,而能使资源配置决策权和革新决策权分散化并使成功的革新能获得足够报偿的市场制度在产业革命以前已经发育得比较完全了。如此等等。罗森堡和小伯泽尔在书中说,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的那样,市场的发育是推动产业革命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产业革命其实是中世纪后期商业革命的直接后果。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我们热心于发展我国的高科技产业,就首先应当热心于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建立起有利于高新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制度。这样的制度安排才是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强大的动力。

二、政府的主要职能应当是直接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还是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准备合适的制度环境

在这个问题上, 常见的一个认识误区是以为只要有高额的研发(R&D)投资和建设起足够多的科研机关、大学和大型企业, 或者再加上现代化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就足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一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首先想到的就是铺摊子,建项目,扩大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事实上,这是一种在集中计划经济下形成的错误观念。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希望寄托在政府为之投入大量物质资本上显然没有抓住事物的根本。结果是投入多,效益低,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资源,却看不到有多大的效果;靠政府投入大量人力其实也会劳而无功。既然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换句话说,在生产诸要素中,掌握知识的专业人员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因此,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检验一种制度安排是否适当的最终标准,在于它是否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本或者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近年来西方一些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研究表明,决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乃至一个企业高新技术发展状况的最主要的因素,不是物质资本的数量和质量,而是与人力资本潜力发挥相关的经济组织结构和文化传统等社会因素。

●美国学者A·萨克森尼安的《地区优势:128公路地区与硅谷》对造成美国这两个主要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差异的社会经济文化因素作了深刻的比较分析。这本书在1994年一出版,就引起了各地区发展政策制定者和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原因是尽管128 公路地区与硅谷开发相近的技术在同一市场上活动,结果却是后者蒸蒸日上,前者逐渐走向衰落。需要对这种现象作出解释。作者令人信服地证明,发生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存在的制度环境和文化背景完全不同。这本书的作者写道:人们,包括硅谷人,往往都没有意识到硅谷那种合作与竞争的不寻常组合连同其它要素共同构成的制度环境给他们带来的成就。其实,硅谷的这种地区优势正是使硅谷企业迅猛发展的重要因素。

开端条件。128 公路地区的新技术产业诞生在美国最老的工业基地新英格兰地区。作为128 公路地区新技术产业主要依托的麻省理工学院(MIT)教授和毕业生们战争年代在华盛顿的显赫地位显然对128公路地区技术产业的兴起起了重要作用。硅谷地区的工业虽然也受到战时国家科研基金和军事定货的恩惠,但是它所在的加里福尼亚州毕竟远离首都,这就形成了MIT以政府和成熟的大公司为导向、 而作为硅谷中心的斯坦福大学则着重为小企业提供重要的机会的传统。

企业模式。128 公路地区的大公司具有分散的自给自足的组织结构,使他们偏重于在企业内部孤立地进行技术改进,而对市场信息的重要性往往熟视无睹,并且在实验和学习中缺乏自由全面的讨论。硅谷的企业家们摒弃传统的企业模式,它们力图把企业建成不存在社会差别的共同体,使每一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转化为自己的个人追求。大多数公司实行灵活的工作制,让职员拥有一定的公司股票。以上种种机制使得人力资源从128公路地区流向了硅谷, 尽管后者的房地产售价远高于前者,但却丝毫没有影响硅谷强大的吸引力。

文化传统。128公路地区的新英格兰传统使这里等级森严、僵化、 保守,硅谷则不理睬繁文缛节,它造就了一批勇于进取和敢于冒险的人。任何等级制度在这里毫无意义;企业也采用灵活的工作制度,人们倾向于高度的不拘小节,这种随意使他们得以共享理念并迅速行动。硅谷厂商的信息传递速度比美国其他任何地方都快得多。变化是其最重要的文化特征之一。许多工程师的求职信条是:富有创造性的小公司胜过大公司。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如果希望本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蓬勃的发展起来,就不能只盯着物质资本或技术本身,而要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到创建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本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文化环境方面去。

第一,支持一切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人创立自己的事业;放手发展中小企业;把目前大量存在的产权边界模糊、政企职责不分、内部管理混乱、不注意增强自己的核心能力的经济单位改造成为真正的企业。

第二,建立游戏规则,确立能够保证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第三,摒弃中国传统文化中某些不利于人潜能发挥的评价标准和落后习俗,努力营造宽松、自由、兼收并蓄、鼓励个性发展和创造的文化氛围,从而焕发人们的聪明才智,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出创造性的贡献。

三、关于建立有利于创新的融资机制

我们强调人力资本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居于关键地位,并不等于说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事实上,当一种高新技术创意步入开发阶段以后,对物质资本的需要就与日俱增了。这时,如果没有适宜的融资机制,新技术创意就很难通过种子期、创业期、扩展期达到产业化的成熟期。而且这一从创意到成熟的过程充满着风险,因此,风险厌恶程度低同时控制风险能力强的投资者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来在高新技术产业融资问题上一个炒得很热的题目是风险投资,或者叫做创业投资。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政府发动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运动进展不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强大的风险投资基金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于是,许多人把各级政府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看作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剂灵丹妙药。

在我看来,这种看法未必妥当。

首先,说过去中国没有风险投资基金,是不符合事实的。1986年建立的直属国家科委的中国创业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明确地以进行风险投资为主要职能。中创经营得并不成功使中国政府在最近决定对它实行行政性关闭。在最近的风险投资热中,一些人提出直接用财政拨款来进行风险投资,也有一些人主张用“民投国营”的方式来进行,即由政府机构运用居民在国家银行的储蓄存款来进行风险投资。目前许多人对设立风险投资的难点有误解,以为问题的症结并不是政府没有拿出足够的钱来(疑有误,似应为:以为问题的症结是政府没有拿出足够的钱来。——编者注)。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有一笔投资,而在于依托什么样的制度搞投资。这里的主要问题不是钱,也不是人,而是风险投资存在根本性的缺陷。改革以来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实际上都是按照计划经济下的传统做法,靠国家投资,由国有企业来实施的这种做法是不可能取得成功。风险投资的特点是高风险(失败的比例很高)和高回报(少数成功项目能够取得很高的回报),如果风险投资的制度安排不能保证具体运作者的个人责任和收益,就很难获得成功。

首先,高新技术产业融资并不只有风险投资一种形式。在高新技术产业在它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有不同的融资需要,从而也采取了不同的融资方式:

●处于种子期,进行初始研究的高新技术企业,多半实行内源融资的办法,采取独资、合伙等法律形式将个人风险与收益紧密联系起来。

●处于创业期和扩展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本需要增大,经营管理的难度提高,非常需要风险投资家的参与。风险投资采用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旧中国又叫两合公司)。这种企业形式从公司制的角度看是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混合,从合伙制的角度看是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成分的合伙制,其经理人员是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其他投资者,如银行、大公司、投资基金等只是负有限责任的股东。

●高新技术进入推广成熟阶段以后,就需要在证券市场上首发公募股(IPO)和扩股融资。这时,风险投资通过转让、 在二板市场上市等退出机制获利退出,再去孵化下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其他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设计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机制。第一,广开融资渠道,发展多种多样的融资形式。第二,为了给风险投资留出退出的通道和给上市公司准备融资场所,应当在努力规范我国主板市场的同时,努力为开放二板市场准备条件。在内地二板市场尚未开放前,可以积极利用香港二板市场。

四、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政府能够做些什么

在这方面经常出现的认识误区是高估政府的作用,以为依靠政府动员资源和把握方向的能力,根据政府制定的规划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有关领域,由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按照规划的重点开发高新技术,扩大生产能力,就能保证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速发展。即使民间高新技术企业,也要由政府施加严格的管理,把他们纳入国家计划和政府规划之中。

从各国的历史经验看,在后进国家赶超先进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一些国家运用政府的力量加快资本的原始积累,促进市场体制的形成,同时保护自己的幼稚工业,保证潜在比较优势的发挥,的确显示了很大的能量。在二战后的亚洲,这种市场经济+强有力的政府干预的模式(南韩称之为“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被有些经济学家叫做“亚太模式”。国际经济界普遍认为,采取这种模式是战后亚太地区一系列国家和地区高速成长的重要因素,对中国也有很大吸引力。日本政府通商产业省(MITI)在战后的机械工业振兴运动、电子工业振兴运动、大规模集成电路攻关等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被看成“亚太模式”的范例。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日本通产省对产业发展的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和干预,曾经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电子工业的发展,同时也使日本在90年代数字技术的发展中吃了大败仗。我们不妨将这两个突出的事例加以对比:

1976—1979年度,为了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SI)方面赶超美国,日本政府出面协调5家最大的半导体制造商, 组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组合,研制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政府预算也投入大量补助。由于集中投入资金和人力,1980年日本比美国早半年研制出64K 动态随机存储器(DRAM),比美国早两年研制成功256K存储器。这些新开发出来的半导体产品,由政府支持的大财团生产和销售。1981 年日本生产的64K存储器已经占领了70%的世界市场,到1986年,日本半导体产品已经占世界市场份额的45.5%,高于美国的44.0%;DRAM的世界市场占有份额高达90%,成为世界最大的半导体生产国。

在取得半导体产业霸主地位以后,日本继续沿用政府“行政指导”的作法,按照通产省和国家广播公司(NHK )规定的技术路线在模拟式基础上开发高清晰度电视(HDTV)。继1986年开发出新型HDTV度电视系统以后,日本在1991年正式开始了HDTV节目的播放。在这段时间里,美国人仍以自己的千军万马各显神通的方式进行视听技术的研究和开发。1988年,美国有不同公司开发的、互不兼容的24个HDTV制式方案。1991年日本人正在欢庆播送模拟式HDTV的胜利的时候,一家美国公司向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递交了开发数字式HDTV的计划。接着,另一家美国公司又在1993年开发出数据压缩和解压缩技术,使得在单个频道中可以传输多达10套电视节目。这样一来,美国一举超越了日本的领先地位,使后者在模拟式HDTV方面整整20年的投资完全付诸东流。1996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最终批准了数字式HDTV标准,并且规定了到2006年全部电视实现数字化的时间表。数字技术突破的重大意义不止于视听领域。实际上,随着数字化的发展,视听系统即将与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网络结合在一起,形成集成化的宽频带网络体系,并使人类进入了崭新的数字时代。与此同时,也形成了美国对包罗万象的多媒体产业不容挑战的霸主地位。

那么,为什么通产省在前后两个时期中对产业发展进行的“行政指导”形成了如此不同的结果呢?据我看,原因是在过去的“赶超”时期,先行国家走过的道路是清楚的,后进国家的政府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如果能够恰当地发挥民间力量所不及的调动资源并按照指定方向加以运用的能力,成功的把握就比较大。然而当面对创新的课题,需要探索未知的时候,政府并不具有信息优势,它的反应能力、运作效率则肯定不如民间机构,而且政府过度干预和直接组织管理高新技术的开发和生产,又会压制个人创造力的发挥,这就导致了90年代日本与美国争夺信息产业霸权的竞争的失败。

在这方面,我们应当从日本政府作用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中引出有益的教训:

第一,政府的性质和结构决定了它在直接的生产和商业活动中不具有民间企业所具有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因此,它应当尽量从市场活动中退出,更不应直接经营企业和干预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决策。

第二,真正适合政府起作用的是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应当在建设有利于创新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确立竞争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物品,组织重大共性技术的开发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三,政府必须依据上述原则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减少对科研和生产活动的干预,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才能真正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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