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生产的二重性与精神文明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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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研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必须研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精神生产。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时指出:“思想文化界要多出好的精神产品,要坚决制止坏产品的生产、进口和流传”。[1]这里明确地提出了精神生产及其产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精神生产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尚有待于进一步挖掘和发展,这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精神生产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一、精神生产与社会的全面生产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2]人们在谈到精神生产时,往往根据这句话,把精神生产理解为意识形态内具体意识形式的生产。对精神生产的这种狭义理解,影响到如何看待精神生产在社会中的作用问题。

确实,马克思恩格斯写过上述这句话,但紧接这句话的前面,他们写道:“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3]显然,“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不能等同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生产。“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就是精神生产,并由于思想、观念、意识这三个词几乎具有相同的涵义,所以也可以把精神生产理解为“意识的生产”。[4]“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精神生产则是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里具体意识形式的生产。

我们把精神生产放在马克思“全面生产”的思想中来理解,就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它的规定。也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叙述个人的真正的精神财富完全取决于他的现实关系的财富的思想时,这样写道:“仅仅因为这个缘故,各个单位的个人才能摆脱各种不同的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包括精神的生产)发展实际联系,并且可能有力量来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生产(人们所创造的一切)”[5]在这里,“整个世界的生产”与“全面生产”是一个涵义。从结果上来考察,“全面生产”包括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从活动的种类上来考察,“全面生产”包括人类从事的一切生产活动。从后一种意义上来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全面生产”包括三种不同的生产活动:一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二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族繁衍;三是精神生产,它是与前两类生产相并列的生产,是“全面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生活的不可或缺的生产。

从“全面生产”思想的角度来理解,凡是物质生产、人自身生产以外的意识的生产都可以理解为精神生产。精神生产及其成果形成社会意识。因此,属于上层建筑范围的“政治、法律、道德、形而上学”等的生产固然属于精神生产,不属于上层建筑范围的科学、教育等的生产也属于精神生产。属于上层建筑范围的精神生产及其成果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强烈地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属于上层建筑范围的精神生产及其成果不直接与经济基础相联系,往往较多地反映着生产力的状况。但是由于“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6]从这个意义来说,不属于上层建筑范围的精神生产及其成果虽然不直接反映经济基础的状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还把“全面生产”的三种生产活动进一步概括为两个方面,把前两种生产合称为“生活的生产”或“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而精神生产则与前两种生产相适应。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一书中,批判昂利·施托尔希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关系问题上的反历史主义态度时强调指出,“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7]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人类社会中的两种生产的问题。马克思把前一种生产看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的决定性因素,而把精神生产看作是在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是受这一基础制约的一种从属性的生产活动。

有一种观点把精神生产看作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把精神生产看作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制的组成部分,那么作为“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的人的生产更有理由看作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制的组成部分。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制正实现着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顺理成章,人的生产也要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显然,用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来规范人的生产的运行机制都是荒谬的。我们认为,“全面生产”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人的生产和精神生产,但国民经济运行体制只包括物质资料生产的运行机制。人的生产固然与物质资料生产密切联系在一起,精神生产固然与物质资料生产同时也与人的生产密切联系在一起;但人的生产的运行机制不同于物质资料生产的运行机制,精神生产的运行机制更不同于物质资料生产的运行机制。把精神生产笼统地归之于国民经济的运行体制之中,不能揭示精神生产在社会中的作用,只能由此引出不正确的观点。

二、精神生产中的非商品性和商品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精神生产的运行机制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制的组成部分,因此“全社会的精神生产出现商品化的趋势”,但又认为“维系和确保(公益性——引者)非商品化精神生产方式的必要性”。这个语言上的矛盾,说明了思想上的矛盾。我们应该研究精神生产的非商品性和商品性,来分析当前社会精神生产所出现的迷盲现象。

精神生产的非商品性是与精神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以及精神生产作用的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其一,精神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它可以从精神生产中劳动的创造性和精神生产中精神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的特殊性来分析。

精神生产中劳动的创造性。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其相当部分属于体力劳动,从事精神生产的劳动往往与脑力劳动联系在一起。根据劳动过程中创造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不同的劳动分成三个层次:再现型劳动、发现型劳动、创造型劳动。体力劳动虽然有时也带有一定的发现性与创造性,但在一般情况下,再现性因素占主导地位,因而基本上属于再现型劳动或重复型劳动。而脑力劳动中发现性和创造性因素占主导地位,因而基本上属于发现型或创造型劳动。从事精神生产的劳动更是创造型劳动。应当指出,精神产品的复制品不是新的精神产品。精神生产的“重复”本质上是复制,复制品附属于原制品,而不能独立地成为一件新的精神产品。

精神生产中精神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的特殊性。物质资料产品中的价值除物质资料劳动所追加的价值外就是物质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精神生产资料中有一部分是物质形态的,如作为硬件的电脑机体和磁盘;但精神生产资料中的主体却是精神形态的,如作为软件的电脑运行顺序。精神生产资料中的物质形态部分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消耗,其价值转移到精神产品中。但精神生产资料中的精神形态部分在生产过程中原则上不会消耗,然而它对精神产品价格的形成起重大的作用。

物质资料产品的价值取决于在劳动过程中追加的抽象社会劳动部分和由物质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部分,价格在价值上下波动,价值规律使价格总体上无法背离价值。因此,物质资料生产遵循价值规律,其产品作为商品可以在市场上正常地流通。精神生产所形成的创造物在社会上往往是独一无二的,花费在这种产品的创造性劳动没有社会共同劳动可凭借,因而不可能转化为抽象社会劳动。因为精神生产创造中所凝结的活劳动很难确定。同样的,由精神生产资料转移到精神生产创造物中的价值也很难确定。虽然精神生产资料中的物质形态部分的价值转移可以较为精确地计算,但作为精神生产资料主体的精神形态部分,其使用价值的特殊性,使得其价值在精神产品中的转移很难计算。精神生产品的价值很难确定,其价格也就很难确定。供求关系通常对进入市场的精神生产品的价格起直接作用。由于价格失去了价值的依据,价格的高低就价格本身而言就很难说合理或不合理。精神生产很难遵循价值规律,其产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不可能正常地流通。

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物质资料产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物质产品可以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物质资料的生产可以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生产。精神产品虽然有使用价值,但其价值难以确定,精神产品作为“商品”就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其中有非商品因素,精神生产也就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生产,其中有非商品生产因素。

其二,精神生产作用的特殊性。精神生产属于社会意识。社会意识依赖于社会存在,但其存在的意义则在于对社会存在有反作用;上层建筑依赖于经济基础,但其存在的意义则在于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斯大林说“基础创立上层建筑,就是要上层建筑为它服务,只要上层建筑从积极保卫自己基础的立场转到对自己基础漠不关心的立场,……它就会丧失自己的本质,不再成为上层建筑了。”[8]精神生产的运行机制当然要受制于物质生产的运行机制,但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对社会存在或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则决定着精神生产的具体运行机制。这就是辩证法关于手段为目的服务、目的决定手段的运行同时手段又反作用于目的的基本观点的具体体现。

从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来看,一般说来,属于非上层建筑的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如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涉及到整个国民或民族的素质提高,应该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社会成员,其运行在本质上不能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属于上层建筑的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如政治、法律等,它们集中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为了更好地为其经济基础服务(包括为物质资料生产的市场经济机制服务),必须高高地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包括市场经济中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其运行也不能纳入市场经济机制。

同时,不可否认,精神生产中确实存在着商品性的一面。物质资料生产机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机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根本转变,必然会影响到精神生产机制的运行。精神产品不仅有精神价值而且在市场经济中还有经济价值,并且精神价值往往还要通过经济价值的实现而得到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精神生产者的劳动在等价交换中得到其价值的实现;随着市场成为物质生产要素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形成,精神生产所必须的各种物质要素几乎全部都要从市场中获取,其价格随市场升降;与物质商品市场相对应,事实上已经出现了一个文化市场,许多精神产品不论其生产单位属何种性质、按什么要求和方向生产,最终往往都要在市场上相互竞争,争夺市场份额,以实现其经济价值,等等。这些都是精神生产中的商品性因素。

因此,精神生产是非商品性和商品性的统一。这种两重性使精神生产的运行,在某些方面不能运用市场经济机制,但并不排斥市场经济的某些调节;在某些方面则必须运用市场经济机制,但并不排斥非市场经济的某些调节。这种两重性也就使某些精神产品不能成为商品,但并不排斥带有某些商品属性;使某些精神产品必须成为商品,但并不排斥带有某些非商品属性。精神生产的非商品性与商品性相比较,非商品性更为根本。

三、遵循精神生产规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生产具有商品性的一面。这几年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我们充分重视了精神生产所具有的商品性,并采取了不少措施,使精神生产的运行机制发生了不少变化。其一,改变了计划体制下单纯依靠国家财政的局面,拓宽了财力、物力投入的渠道,使精神生产所需物质性生产要素得到合理配置,提高了效率。其二,改变了在精神生产中政府计划一统天下的格局,调动了各种社会力量从事精神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精神产品的创造提供源源不绝的动力和宽广的空间,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一步得到落实。

但是,也发生某些过份强调精神生产的商品性一面的现象。也就是说,在精神生产的某些不能运用市场经济机制的方面也运用了市场经济机制,使不能商品化的精神产品商品化了。例如,市场经济侵入了教育、科研和思想政治领域,使其产生了相当的负面影响。

精神产品的商品性的扩大化,其必然结果是使精神生产“一切向钱看”,将精神生产者、流通者、管理者变为“唯利是图的商人”,[9]从而使人格扭曲,人文精神丧失。

邓小平指出,“所谓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指共产主义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革命立场和原则,人与人同志的关系等等。”[10]精神生产与精神文明建设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精神生产提供内容。唯有靠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健康的艺术熏陶人、科学的思想教育人,以及清明的政治和健全的法制,才有社会精神文明。这是由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规律决定的。精神生产则需要精神文明的引导,否则精神生产就没有方向,这是由精神生产的基本规律决定的。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正视精神生产的特点,正确地处理好两者的辩证关系,就能促进精神生产的健康发展。

首先,重视精神生产的社会意识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处理好精神生产中精神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必须把无偿提供的精神产品与有偿交换的精神产品区分开来。在有偿交换的精神产品中,也必须把其中的精神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这些精神产品的有偿交换是经济价值的实现,否则再好的精神产品搁置起来也不能实现其精神价值,当然也无人从事这类精神生产,难有精神产品出现。同时精神产品的知识、艺术、道德以及意识形态的价值是首要的,也是精神生产者的神圣义务与追求的目的。经济价值是精神价值的物质保证,精神价值又统率经济价值,使精神产品优质化,并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中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经济价值高才有高的经济效益,而精神生产又要把社会效率置于首位,以满足社会需求作为最终目的。

其次,要处理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关系、市场竞争与政策导向的关系。精神生产的非商品性决定了精神生产的某些领域不能引进市场经济机制,决定了某些精神产品不能成为商品,当然也就不存在市场竞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优劣好坏的比较。应该造成一种机制,使精神生产的这些领域和这些精神产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争辩、比较和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使精神生产及其产品不断地发展,更好地实行其社会意识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目的不是背离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而是更有效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时,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精神生产的商品性决定了精神文化市场的必然存在。有市场必有市场竞争。有市场竞争才可激发精神生产者、流通者的积极主动性,也才有更好更多的精神产品出现,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市场竞争又会使低劣、媚俗产品充斥市场,危害精神文明建设,于是政策导向就极为重要。这就是要以相应措施打击、限制低劣产品流行,鼓励高雅产品占领市场。对精神文化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制止,避免竞争的盲目性。只有这样才能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源源不绝的好的内容。

第三,加强精神生产中的法制建设,处理好精神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现阶段精神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某些无序现象是与法律建设的不健全联系在一起的。用法制的形式把不能引进市场经济机制的某些精神生产领域确定下来,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证其事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同时规定从事这类精神生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必要的义务,不让其到市场上去“创收”。用法制的形式把引进市场经济机制的某些精神生产者领域确定下来。就权利讲,对从事精神生产的生产者、流通者的一切合法行为都应得到法律保护并获得经济报偿;对精神污染制造者,必须依法剥夺他们的权利,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精神文明建设有贡献的生产者、传播者,要给予更多的荣誉与奖励。有奖有罚,奖罚分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注释:

[1][10]《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5、367页。

[2][3][4][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41、42、52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分册,第296页。

[8]《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02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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