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市场化浪潮中的公共图书馆立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浪潮论文,立场论文,公共图书馆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20-30年代,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全面爆发,使得依靠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自由主义主张受到冷落,代之而起的是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治理模式的盛行。这一时期,世界公共图书馆事业在国家扶持力量的持续增强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然而,自1979年英国保守党人撒切尔夫人上台、1980年美国共和党人里根执政起,“新公共管理”运动全面起动,市场主义重新占据主流地位。这一时期,对世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影响最甚的思潮莫过于信息市场化对信息公益化、共享化的冲击。这一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在这种信息市场化浪潮下,公共图书馆是否应该继续维护自身原有的公共性?如何维护?这一问题已成为摆在公共图书馆面前的一道艰难的“选择题”。
1 信息市场化:背景及其观点
所谓信息市场化,是信息私营化、信息商品化的泛称,是指以市场调节方式而不是以政府调节方式配置信息资源的资源配置模式。
某种资源的社会化配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市场配置方式,二是政府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而政府配置主要局限在那些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资源的配置上。或者说,私人产品一般以市场配置方式提供,而公共产品(或称“公共物品”)则以政府配置方式提供。
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一般以税收方式抵偿它的成本支出,所以,公共产品的提供往往给人以免费提供的假象(实际上不是免费提供,因为公民以缴税形式购买了公共服务,只不过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没有采取“谁使用谁付费”的针对性提供方式,而是采用了普遍化、同质化处理方式)。
资源或产品的市场配置必须具备如下三方面的前提条件:第一,这种资源或产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因而其供求关系能够进行价格调空,保证市场主体的利润回报(即有利可图);第二,这种资源或产品的提供可避免“外部性”(externalities),因而消费者不能或难以以“搭便车”(free rider)方式消费;第三,政府完全退出这种资源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或者政府以市场分割方式把部分产品的生产权切分给市场主体,或者政府以委托方式委托给市场主体生产并以市场价格购买这种资源或产品,以此保证政企分开和公平竞争。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信息社会的全面发展,信息资源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消费市场越来越广阔,因而也越来越成为私人资本青睐的目标。信息和知识所具有的高资本价值,必然诱使私人资本对其实施市场化、商品化供给的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也正好顺应了市场主义公共政策的政策取向。于是,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商品化供给正在成为全球范围的主导性信息资源配置方式,而且,这种市场化、商品化配置方式也越来越“得寸进尺”地侵蚀和挤压公共信息资源领域。其中,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公共信息资源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受到了质疑和挑战。下面的一些说法、观点、现象等就说明了这一点:
——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的显露,使得公共图书馆把信息资源当作公共产品来无偿提供使用的传统做法受到了质疑,同时,公众通过公共图书馆免费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利也被市场主义者所诟病。市场主义者认为,“只要东西有价格,就不存在自由(免费),在具体化的社会里,脱离价格的事物只是施舍品。……对于那些从不自由那里将自由当作一种特权来玩弄的人来说,语言提供了一个现成的、适当的名称:轻率的自由”[1]。
——在市场主义者看来,信息商品化是实现信息经济价值的必然选择。所谓信息商品化,就是把以前作为公共财富的信息产品转化为可交易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用来赢利的过程。他们指出,在信息流通领域,曾经存在过大量的作为公共财富的信息产品,例如由政府本身或政府支持的其他部门生产的信息、由国有媒体机构传播的信息、经过公共信息机构(如图书馆)收集整理的信息等。传统上,这些信息的生产和流通一般由公共经费支持,信息产品免费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然而,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属于这一领域的信息日益减少,越来越多的信息被当作商品投入市场[2]。
——在信息资源配置策略的选择上,市场主义注重的是效率原则,在他们看来没有效率就没有市场。在这种效率哲学指导下,信息资源配置的公平原则只能处于“兼顾”的地位,而信息资源首先流向富人阶层是确保信息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选择。这样,经济支付能力成了获取信息资源的首要条件,信息资源流向“付得起账单的人”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结果[3]。在很多企业家和政治家的心目中,图书馆不重管理,不讲效率,缺乏经营机制与竞争意识,其潜台词就是图书馆不应该浪费公共资源和纳税人的钱[4]。
——1977年,美国信息产业协会的一份报告认为,图书馆在信息传递中的作用是帮助大众熟悉新的信息产品和服务,为他们将来购买这些信息产品和服务打下基础;1982年,美国国家图书情报委员会独立工作组提出质疑:是否该由政府资助那些本可由私营机构提供的信息服务。在英国,1983年,英国信息技术顾问委员会出台“经营信息”(Making Business Of Information)报告,政府开始减少对公共信息机构的财政支持,市场机制得以稳步进入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公共领域[5]。于是,面对停滞不前的图书馆经费和日益高涨的书刊价格,很多图书馆不得不放松其长期坚持的信息公益性信念,开始对其提供的部分服务实施收费。
——近年来,信息市场化、商品化原则已开始成为一些国家的信息政策的主旋律。那些“运用新技术谋求利润”的资源、技术和服务提供商们,正想方设法利用政策和法律挤占图书馆的生存空间。1988年,澳大利亚通过的版权法修正案规定,图书馆可以将作品上网,但只能为读者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输出到打印机和软盘。美国版权局的《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令》(DMCA)允许图书馆对一部作品制作3个副本(包括数字形式),但前提是不能让图书馆建筑以外的公众获得。不仅如此,欧盟在1996年颁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率先采用特别权,对那些存在实质性投入而构成的数据库提供法律保护。这份法律文件已明显超出了版权保护的范围,实际上是对资本权力的保护,即保护数据库生产商对数据库的保护,进而进一步限制了图书馆等公共部门对数据库产品使用的权限[6]。
——在信息市场化浪潮的大举进攻和宣传下,图书馆界内部也出现了放弃公益性原则的动摇声音,出现了“图书馆界的市场主义”。图书馆界的市场主义者们认为,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运营的一系列原则实际上是19世纪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它并不是永恒的。在进入信息社会以后,图书馆外部环境发生了具有深刻意义的结构性的变化,如果图书馆死抱着过去的原则和意识形态而不作相应的变革,幻想在信息生产化的浪潮中保留那一块远离商业化的“净土”的话,最终将会被时代所抛弃。他们主张图书馆导入市场原理,通过有偿、高效率、“精英”服务、电子图书馆化,来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准,参与信息产业和信息市场的竞争[7]。
2 面对信息市场化的思考:图书馆界的对策
毋庸置疑,近些年来,随着信息市场化浪潮的步步进逼,图书馆活动的空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挤压,即图书馆为增进公共利益而自由传播信息和知识的权利受到了空前的挤压和限制。面对这种严峻形势,图书馆界不能束手就擒、坐以待毙,而必须予以坚决而又明智的回应,以争取图书馆应有的权利空间。笔者认为,图书馆界应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同时考虑应对策略。
第一,在理念和理论上,应坚决捍卫图书馆的公共性,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信息公平的高度论证图书馆权利。
公共性是社会对图书馆性质的基本界定。图书馆作为维护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的社会机构与制度,是国家民主政体和人权事业的重要支撑力量,因而其运行成本是由社会支付的,实际上是由社会的全体成员支付的,这就是图书馆公共性的社会经济基础。坚持图书馆的公共性,要体现两个基本点,一是免费,二是平等。这是由图书馆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所决定的。
图书馆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信息资源的收藏与提供。而图书馆所收藏和提供的信息资源是进入公共领域的人类的共同智力财富,是供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信息资源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专门以提供信息资源为己任的图书馆服务也成为了一种公共产品。图书馆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其只能由政府来作供给主体。为什么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是政府,而不能由市场中的私人部门来承担呢?这是因为面对公共产品,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市场失灵的典型现象就是经济学所谓的“搭便车”。所谓搭便车,是指由于公共产品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性质,故人人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物品,而自己免费使用。如城市消防是公共产品,但要居民花钱买消防,他们肯定不愿意,因为消防队在灭火救灾时,它不管你是否为交费人。你虽非交费人,可你房屋的失火会殃及邻近交费人的房屋,所以消防队也要为你的房屋灭火。图书馆与之类似,它是人类整体知识的记忆、积累,理应向社会所有公众提供平等、免费的服务。以美国为例,美国公共图书馆的电话咨询服务相当普及,仅俄勒冈州摩特诺玛县图书馆的电话咨询站每天要接到超过1000次的电话咨询[8]。如果让咨询员一一核实读者是否已向图书馆交费再去提供服务,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消防部门、图书馆都是不能回收成本赚取利润的,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是不会提供这类产品的。市场无力解决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对社会公众又不可或缺,那么只有政府来作公共产品的最大投资人。政府通过税收筹集资金,用以投入公共事业;纳税人则用缴税来购买消防、图书馆等公共产品所提供的服务[9]。
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显然不是保证效率的最佳选择,因为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难免出现“寻租”、垄断、生产不足等“政府失灵”现象。但是,政府承担公共产品的提供又是政府无法推卸的责任。政府承担这一责任显然是在效率和公平的“两难选择”中选择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市场只对效率负责而不对公平负责。公平是政府的第一要务、第一责任,因为政府存在的首要价值就在于保证社会公平。无视社会公平的政府或者不能保障社会公平的政府,必然与民心项背,必然走向“恶”甚至被推翻。这是历史发展经验所证明的公理。
从信息政治学和信息社会学的角度看,政府提供公共图书馆这样一种公共产品,其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保证社会的信息公平。公共图书馆就是政府为了保障社会的信息公平而选择的一种制度产品(即公共产品)。信息公平的基本表现就是在信息富者(information rich)与信息贫者(information poor)之间鸿沟的不存在。信息富者与信息贫者之间的鸿沟就是所谓的信息鸿沟,在数字化时代又叫数字鸿沟。自从公共图书馆产生之后,其在消弭信息鸿沟方面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数字化时代,公共图书馆在消弭数字鸿沟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也被世人及各国政府所重视。英国拉夫巴拉大学副校长、图书情报学教授弗舍(John Feather)就指出,图书馆在数字时代更负有保障社会信息公平的责任。他说,“图书馆员已经意识到了图书馆在保证信息自由和公平中所具有的潜在和巨大的社会作用,即优先发展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作为现代信息高速公路中的信息获取的‘公共接点’职能,从而更多地提供、更公平地保障社会成员的信息利用机会”[10]。
在数字化时代,公共图书馆是维护社会信息公平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一点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重视。如:2003年12月10-12日,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原则宣言》指出,应“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连接公共图书馆、文化中心、博物馆、邮局和档案馆”,“支持创建和开发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数字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服务的工作”[11]。
以上论述表明,面对信息市场化浪潮的挤压,图书馆界必须首先在理念上坚决捍卫图书馆的公共性,并在理论上证明图书馆在维护和保障社会的信息公平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以此捍卫和证明图书馆权利的正当性。
第二,在行动上,图书馆界必须积极影响和介入到政府的信息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过程,从捍卫公共利益的角度,以自己有理、有力的声音阻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信息市场化、商品化为私人资本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其代价就是公共利益的减损,即原来属于公共获取范围的信息资源开始转移为私人掌控的商品信息资源。资源的转移也就是利益的转移。私人资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主要是因为私人资本依靠其资本力量使政府的信息政策和法律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两难选择中向私人资本倾斜。这表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夺焦点在于信息政策和法律的价值取向上。从国际范围的信息政策和法律的价值取向上看,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挤压和侵害已成为主流趋向。这种趋向,在新近制定的WTO服务贸易规则和世界产权组织对数字版权的界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毋庸置疑,公共图书馆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当前,信息市场化、商品化对公共图书馆维护公共利益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数字版权合理使用空间的进一步挤压上,这使得公共图书馆的数字信息服务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版权危机之中。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共图书馆不可放弃的原则,因此,面对数字版权危机,公共图书馆必须坚定地站在维护公共利益的立场上。为此,图书馆职业集团必须以积极的实际行动影响和介入到信息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过程之中,促使信息政策和法律不过分地偏离公共利益取向,以此保证图书馆应有的合理使用空间不受进一步的侵害。图书馆行业组织(图书馆学会/协会)作为图书馆职业集团的代言人组织,应该在这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这方面,国际图联(IFLA)和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已经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IFLA于1997年专门成立了“IFLA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负责有关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指导工作。2001年,该委员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合作,成功地参与和干预了《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的讨论、修改和制定全过程。为了明确表明IFLA的版权立场并为各国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提供指导,该委员会已发表了3个IFLA声明:《IFLA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问题的立场》、《IFLA关于许可证的原则》和《IFLA关于WTO的立场》。2002年,IFLA大会通过了《格拉斯哥宣言》和《因特网宣言》。前者表达了国际图联支持并促进获取知识自由原则的实现,支持并促进图书馆提供无障碍信息检索服务的立场;后者表达了国际图联鼓励各国政府支持公众通过图书馆或信息机构无条件地获得因特网信息,反对设置障碍的立场[12]。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的参与版权立法和修订活动更是成效显著。1987年,美国国会举行了关于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听证会,ALA就派出代表参加了这次为期6天共有25名证人作证的听证会,表达了图书馆界的意见;1995年,美国信息基础设施特别工作组(IITF)抛出了把“暂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围的白皮书,但遭到国会的否决,其中ALA的坚决反对立场功不可没;1996年12月,ALA作为美国代表团一员,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内瓦国际版权外交会议,积极参与有关数字版权条约草案的讨论和协商,最终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ALA主张的版权人、版权集团和社会公众三方保持平衡的原则。
在我国,随着加入WTO和新著作权法的颁布,公共图书馆界也面临着在数字版权立法过程中如何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表达我们自己的立场观点的问题。为此,中国图书馆学会已经原则通过了《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这对正在制定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这是我国图书馆职业集团积极影响和介入到相关信息政策与法律制定过程的必要举措。
实践表明,为了争取更大的合理使用空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图书馆界积极影响和介入政府的信息政策与法律制定过程是极其必要的,也是有成效的。正如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执行长韦伯斯特(Duane E.Webster)所言:“仅仅依赖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商业专家来解决由新技术所带来的版权法的各种问题是错误的,图书馆对于保存人类知识和促进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图书馆界应积极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