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软条款_信用证论文

浅析信用证软条款_信用证论文

浅析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用证论文,条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信用证的概念、特点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于银行保证付款,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进口商可通过信用证促使出口商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出口商则取得了开证行的付款保证,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因此,信用证是目前世界上一种主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结算中占较大的比重,信用证作为一种成熟的国际结算方式,为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尽管有银行承诺付款,仍然有许多出口商没有或者没有及时收回货款,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给国家经济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究其原因,许多应归咎于软条款信用证。

2 对软条款的分析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就是银行在承诺付款时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的信用证,从而使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使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大大增加。那么我们为什么会收到带软条款的信用证呢?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办理开证手续时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办理的(注意合同中不应存在软条款),开证银行是根据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来开立信用证的,依此推论,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应当与买卖合同一致。可是,在实际业务当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的内容并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进口商或开证行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请开证时故意设立陷阱。软条款的制定只保证了进口商的权利,而对进口商日后付款的义务免除了责任,因此我们应格外仔细地对条款进行分析,因为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失误。

2.1 分析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原则上,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是由出口商及出口商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如果在信用证中规定要求由进口商确定单据的某些内容或出具某种单据,这对出口商是不利的。如:

2.1.1 装货船名、船期,提单上的被通知人、目的港名称等这些内容被要求由进口商通知开证行另外以修改信用证的形式告诉出口商。那么如果进口商不要求开证行做出如此的修改,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全面,这样出口商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结果这份信用证就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作用。

2.2.2 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必须凭进口商的检验证明,证明货物与合同一致,或者必须提供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或者必须提交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签字的商检证等,总之,不管要求哪一种单据,其在该单据上的签字必须与进口商预先留在开证银行的签字式样相符。由于国际市场的不断变化,进口商会不会来验货是一个未知数,如果他不来,就根本提供不了以上单据。即使他来验货,其在该单据上的签字与其在银行预留是否相符,我们不得而知,这就好比我们在银行存款,预留在银行的密码只有存款人知道一样,他人无法知道,所以碰上这样的信用证,必须要求对方修改。

(3)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投保声明的回执即外国保险公司对我保险通知的确认书。所谓投保通知书是指在进口商自办保险的交易中,出口商代进口商发给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的通知书。如果出口商要提交这种确认书,就需要在保险通知书发出后,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从国外寄回,在时间上很难掌握,这对我方极为不利。所以,对于这种条款一般不宜接受,应要求改为提交受益人的保险通知书副本。

2.2 分析信用证中自相矛盾或很难做到或根本做不到的条款。如:

2.2.1 信用证不允许转船,却要求提单上注明转运港。这前后矛盾的提法,使出口商无法适从,也根本做不到,因此必须修改。

2.2.2 信用证中规定提单目的港要加注指定码头。载货船舶是否能停靠指定码头是根据码头的条件,如水位高度、占用与否等,不是出口方能掌握和控制的,因而也必须修改。

2.2.3 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的所有议付单据的日期必须早于买卖双方的合同日期等。我们知道,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在合同生效并在履行合同之中所产生的,日期不可能早于合同日期,收到这样的信用证,一定要求买方及时修改,不能因为这是明显的不符合逻辑的错误而付之一笑,这样,到那时提交带不符点的单据而遭到拒付,那就后悔莫及。

2.3 分析信用证的付款指示,小心付款指示中的附加条件。如:

2.3.1 在进口商卖出货物并且得到货款后立即付款:实际上,进口商能否卖出货物,要看当地的市场行情,即使卖出货物,又是否能及时收回货款,也要看进口商客户的资信,收回了货款,他能否会主动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这实际是把银行信用降为商业信用,使出口商的权利大打折扣,增加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2.3.2 在本批货物清关,或者在进口商领到进口许可证后付款。大家知道,货物清关,即进口商已从银行拿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并在海关办理了相关的进口手续,已经提取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如果这时再来付款,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商手里,对出口商相当不利。至于在进口商领取进口许可证后付款,这要根据进口商品的性质而定,有的商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手续相当复杂,何时才能领到进口许可证是个大问题,有的商品是国家限制或指定单位经营的,就根本领不到进口许可证,这将会使出口商陷入被动。

2.3.3 本信用证是背靠背信用证,在原证被支付后,我行立即付款。那么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叫背靠背信用证?背靠背信用证是出口商(这里指的是中间商)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做抵押,要求其银行(即中间商所在地银行)向实际的出口商开立的信用证,它是中间商为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而开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原证能否及时收汇,完全取决于a.原证项下的单证、单单是否一致,b.原证的进口商和开证行的资信,c.原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开证行之间是否相互勾结。既然这些我们都不知道,也无法控制,因此我们不知道原证是否会被支付,所以在原证被支付后才付款不能接受。

2.3.4 本信用证在我行得到某某贷款后立即付款。我们知道信用证在开证行能否得到贷款,主要是根据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策和开证行的规定以及进口商的信誉,它是个未知数,所以我们也不能接受。这些条件都背离了信用证凭单付款的原则,尽管出口商做到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还是可能得不到收款的保证。

总之,软条款涉及的问题很多,不同的信用证,其内容也各不相同,而且往往不属于买卖合同规定之内的要求,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失误。因此,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应格外认真并仔细地进行审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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