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力成本看倾销与反倾销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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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产物,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可以解释为当出口国的商品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并且因此对该国市场上某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或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产生。由此可见,倾销实质上是一种低价销售行为,它有损于公平交易和竞争原则,所以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按有关协议来征收反倾销税来限制此类行为。

国际经济中的倾销行为与反倾销行为早已有之,只不过运用相关法律抵制反倾销行为才是近几十年的事。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反倾销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0年到1999年,全球反倾销案件共有2483起,超过1948年关贸总协定生效至1989年这41年的总和。并且反倾销立案的国家构成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8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反倾销案件占全球所有案件的97%,现已降到6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反倾销案件占全球所有案件的比例则由80年代的不足3%急剧上升到目前的40%。尽管发展中国家所占的比例有所上升,但由于在国际贸易秩序安排和规则制订中,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弱势地位,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相对容易,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被受到限制,很容易遭受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案调查。以中国为例,自1979年中国被起诉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来,截至2003年10月,国际上有30多个国家(欧盟算一个)对中国反倾销累计案已达540多起,2000年就有38起,在2001年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占当年全球案件的15%,2002年则上升为17%,被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为36起,居全球首位。2003年上半年涉及中国的立案的件数达48起,超过了全球总数的50%。同时,涉案金额大幅度上升,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诉讼涉及金额比2002年同期上升了47.42%。其中大部分是由美、欧、澳、加西方四大反倾销国家发起。

近十多年来中国已取代日本成为西方国家的反倾销目标。在解释中国为什么会屡屡受到反倾销调查时,一些常见的观点有:(1)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将我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他们的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的认定并不以该国国内销售的实际价格为准,而是寻找一个第三国作为“替代国”,确定“正常价值”,结果往往导致倾销被认定成立和确定较高的倾销幅度。如欧盟针对中国出口彩电提出反倾销指控,就选取新加坡作为劳动力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参照,并据此确定中国出口彩电的倾销性和反倾销税率。(2)我国企业和发达国家在竞争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上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就传统产品或技术已成熟的产品、产业来说,发达国家已经不采用价格竞争手段,而是采取融资、服务、质量、功能、技术特色和特定的消费者群体以及知识产权等竞争。但是,我们国内的厂商却是基本上处于价格竞争阶段,因而出口价格普遍偏低,很容易遭到对方反倾销调查。如在国内售价达600~700元的山地自行车,在美国市场上仅售30美元,这也导致美国1995年对中国自行车的反倾销调查和中国自行车最能减少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却不能从根本上解释为什么世界上的反倾销调查会越来越多,并且主要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提出指控的现象。

如果采用绝对优势理论则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一现象。首先重温一下绝对优势理论。如图一所示。假定甲国代表发展中国家,乙国代表发达国家,A代表劳动密集型产品,B代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按照绝对优势理论,甲国生产A产品具有绝对优势,乙国生产B产品具有绝对优势,因为他们生产这些产品所花的劳动量绝对低于对方。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国际分工,然后按适当的比例进行交换,则两国都能获得贸易利益。

图1 甲、乙两国A、B两种产品生产成本表

甲国乙国

A产品

60 80

B产品

120 50

按国际上权威的反倾销文件即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倾销符合三个条件,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本国的正常价值,该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在绝对优势理论中,甲国向乙国出口A产品,乙国向甲国出口B产品,充分发挥了两国的优势。尽管满足了关于倾销定义的后面两个条件,但这是理论的必然,否则就不会形成分工。请注意:这时在理论上并不满足倾销的首要条件,也就是甲国在乙国销售A产品的价值是80,而不是60,不构成倾销。因此有必要对绝对优势理论进行完善。

在现实中,我们必须看到,由于发展中国家数目众多,人口众多,劳动力成本低廉,并且出口产品结构雷同,面向的出口市场即发达国家数目有限,发达国家在选择自己的贸易伙伴时有很大的选择权。可以假定,就某一产品而言,存在两个发展中国家能向同一个发达国家出口,每个发展中国生产该产品有不同的成本。

图2 某产品生产成本表

某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a

发展中国家b

某产品生产成本120 10080

按绝对优势理论,两个发展中国家便选择生产并向发达国家出口的该产品,而发达国家则不从事该产品的生产,发展中国家a与发展中国家b都能从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获得比较利益,但问题是:在出口竞争中,当a国面临比b国更高的生产成本时,它会按照100的价值来销售吗?一旦a国为了抢夺市场,那么该产品的价值便可能低于100。这时,a国就会面临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了。以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为例,由于该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贸易国,是影响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的重要力量,出口额占全球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的1/7以上。2002年,我国纺织品出口超过600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约20%。在1988年,中国是美国市场的最大的纺织品和服装市场的最大供应国,所占市场份是12.5%,但到了1998年,墨西哥跃居首位,中国退居第三,市场份额仅为7.8%。据中国海关统计,中国向美国出口棉制男上衣的平均价格从1989年的7.59美元降低到1997年的7.43美元,出口数量却从17910603件下降到673530件,其原因就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价格比中国低。与此同时,我国同类产品面临的反倾销指控却逐年上升。据不完全统计,从1986年至1997年,发达国家对我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反倾销已达21起,其中11起以征收20%至100%的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结案,仅1998年欧盟就对涉及近1亿美元的我国棉布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在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比发达国家具有绝对优势,但是在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后,由于面临来自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不得不采取低于本国的生产价格在出口国市场上销售。这样在理论上便不可避免地满足了倾销的首要条件。同时我们还可看到发达国家进入发展中国家时,由于生产的产品具有绝对优势,就为他们低价销售自己的产品创造了条件。例如图一中,乙国可在甲国以低于120而大于50的价值销售B产品,这样完全能摧毁甲国的相关产业。我国汽车产业面临发达国家的同行竞争就是明证。

反倾销措施WTO所允许的贸易政策工具是发达国家强加于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的游戏规则。在此规则下,发达国家的优势产品可以轻易地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由此可以对发展中国家的产业构成致命性的威胁,而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产品却易遭到倾销指控。尽管发展中国家也反倾销法,但是面对发达国家具有垄断优势的产品却无能为力。因此,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据理力争,争取获得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地位,另一方面应大力充分发展人力资源丰富的特点,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加快从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产业到知识密集型、高附加值产业的转变,切实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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