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关系的基本原则与马克思主义的契约观及其现代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基本原则论文,意义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03)02-0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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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关于契约的思想在各种文化中都是古已有 之。一般说来,契约是交易各方同时为获得更大利益而进行的基于平等地位的一种自由 交易,各方并因此而建立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非常世俗和常见的活动(注: 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中国社会科 学》1996年第3期。)。按照民法的理论,契约或合同的原则的基本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 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契约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之上的,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才对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并由此导出契约必须 信守的结论。另一方面,契约是当事人不受干预和胁迫、自由选择的结果,它包括缔约 与否的自由、选择契约方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和选择缔约方式的自由。任何第 三者,包括作为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国家,均要求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合意。
其次,除了强调自由之外,契约原则还隐含着交易各方地位平等的精神。这是合同区 别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志,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而且这一原 则与自由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由于没有双方地位的平等,就不可能有自由的意思表达, 因此,契约双方地位平等是契约发生的一个重要理论假定。
除了这两个基本原则以外,从制度和功能的角度来看,现代的法律经济学指出了契约 的另一个特点,即契约是立约人在立约时认为对双方均更为有利的一种交易。法律经济 学认为,没有这一条件就无法说明为什么人们会进入契约。换言之,这是一种帕累托改 进,即这种交易至少会使一方的利益有所改善。这是契约发生的前提条件。当然,这种 “对双方有利”只是在交易前双方的理性预期,而不必定是交易的实际后果。但是,即 使如此,也并不能改变契约发生的上述基本前提。
由此可见,契约具有世俗特性,它隐含了平等、自由、功利和理性的原则。以契约作 为一种构建市民社会组织秩序的方式,与中世纪秩序组织的神权色彩以及以命令为特征 的社会和权力组成方式是根本不同的。因此,契约模式有可能作为一种新的基本模式被 用来构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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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是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石,为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和确立 民主法治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它却是以“自然状态”(以启蒙思想家卢梭、洛克等为代 表)的理论预设和推导为基础的,因而终将在生动的社会实践面前陷入困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同时,一方面考察分析了契约关系得以 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揭示了契约关系的实质,另一方面,又深刻阐发了国家权力来源 于市民社会,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民主契约观。从而把民主契约思想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 上,实现了对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超越。
首先,契约关系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契约的产生并不像西方某些论者所说的那样来 源于上帝,它同人类社会其它许多现象一样,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产生于人的社会实 践,并被广泛地应用于人的经济生活。那种所谓的“自然法”、“自然法则”,其实是 后人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原因时,对究底的一种思考,是一种探求式的历史追寻和一种 学说所使用的学科描述性话语。当然,就这些思想家们来说,他们无疑是伟大的、卓越 的,充分张扬了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想象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人类的进步做出 了贡献。但这并不因此就证明它是科学的总结。
生产劳动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也是人的最初社会实践活动。在生产力处于极端 低下的人类童年,人们群居而生,共同狩猎采集,个体完全依赖于群体,从群体那里获 取生活资料和生命得以延续的安全保障。所以马克思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 ,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页。)这种最原始的人类生活,虽然表明人类已 经超越了动物,有了聚合的意识,但作为单个的人则完全失去自我,个体没有丝毫独立 存在的价值。这种个体完全融合于群体的生存状态,决不可能产生契约的观念,更不可 能使之应用于经济生活,形成市场契约的具体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始状态那种个体完全融合于群体的人类生存格局逐渐被打 破。社会劳动分工的出现,使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的交往大量增 加,人的思维能力也不断提高,对事物,对世界认识的能力也不断深化,个体具有了独 立的意识和价值。只有到了这时,从物质到精神,从思维到社会都具备了现实基础之后 ,契约的观念才可能产生,市场契约的具体形式才能够逐渐形成。由此可见,与古代身 份社会不同,近代契约社会作为身份社会的对立物和法治社会的同义语,从它萌发的时 候开始,就是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一市场经济以及为这一经济形式所要求的权利义 务的平等关系相联系的。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曾经 说过:“通过交易获得财物的契约。我在分析商品流通中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 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物的所有者 ;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 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注:《马 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马克思的这段论述真可谓言简意赅。通过马 克思的这一精辟论述,我们不难看出:(1)契约关系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 表现形式,它既以交换关系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同时又为交换关系的顺利实现 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契约关系的本质特征及其社会功能价值也就在这里。(2)契约这 一“法的形式”之所以能够规范市场运行并促进它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关系的要 求所决定的。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契约关系 所蕴含的意志自由、权利义务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平竞争等一系列规则及其法律精神,实际上也就是商品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反映和表现。(3)契约是市 场经济法制化的法学—社会学基础。契约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契 约这一早在人类社会物物交换条件下即已发生的最初的和最简单的法律性关系,已经逻 辑地包含了后来契约社会或法制社会一切法律形式的胚芽。后来的法制社会的产生和形 成,只不过是这一胚芽在历史中的展开和实现。没有充分发达和高度完善的契约关系, 法制社会也就失去了它的坚实的基础。
其次,民主契约论对社会契约论的超越。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社会出现产品剩 余和社会分工之后,便出现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 益之间的矛盾,而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 来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这样,国家就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 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矛盾基础上,并拉开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矛盾发展的历史 帷幕(注:马长山:《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对法本质的再认识》,《法学研究》1995年 第1期。)。因此,“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 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440页。)。人们为了实现单凭单人力量所不能实现的利益和自我保护,满足人的本 质的社会性需要,就必须建立并参加国家共同体,并让渡一部分可与自身相分离的个体 权利和利益给国家,“把自己的全部非神性、全部人的自由寄托在它身上”(注:《马 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6页。),就形成代表普遍利益的公共权力。正因如此, “对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的回答是“绝对肯定的”(注:《马克 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6页。),政治国家也必须服从市民社会的需要。因此,国 家政治生活必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它一旦和自己的目的即这些人权 发生矛盾,就必须被抛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6页。)。然而,过 去的历史却表明,社会起初用分工的办法建立起来的公共机关,却为追求自己特殊的利 益而“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4页。),普遍利益成为掩盖统治阶级利益追求的工具,市民社会成为实现政治国家的手段 乃至被政治国家吞没,法律也变作维护王权神权和等级特权的利器,直到资产阶级举起 “自由”、“平等”、“人权”的革命大旗,民主契约精神才得以确立并付诸实践,但 其制度性质不能不使民主契约精神及民主法治实践具有很大局限。
只有在社会主义“民主制”中,才能彻底消除民主契约的异化,使国家不再是与个人 利益和自由相脱离和对立的外在限制,而是更有效的实现自由、安全和秩序的可靠保障 ,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内在统一,展现了“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人民 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伟大进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6页。)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政治与法治条件下,民主契约必须有相应规则作保证,虽然法 律不能决定使两种势力的哪一种,即国家制度的哪一个部分有权改变国家制度本身,有 权改变整体,但它能以其确定性、普遍性、合理性及强制性的特有属性,对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的领域、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社会主体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和约束,从 而为民主契约提供最根本、最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护卫,并把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调整 在符合人的“自由自主”活动的范围和限度内。因此,国家“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 、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 的自然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6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 律以协调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矛盾为立足点,从根本上抛弃工具主义和御用精神而弘 扬民主契约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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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随着西方世界的兴起和现代化浪潮的全球冲击,契约观随之向世界其它地 方扩展。然而,源自西方社会的契约并不会自然成为其它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 的有机组成部分。西方列强可以凭借手中的坚船利炮、商品、技术摧毁东方社会的许多 规范,却始终未能让东方国家心甘情愿地接纳契约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伦 理理念。契约未能在东方等国度生根、开花、结果,是因为这里缺乏必要的历史、经济 、文化基础。因此,西方契约的外在形式(法律制度)虽然可以在印度、墨西哥、中国等 处建立起来,但孟德斯鸠所说的制度背后的精神(“法的精神”)亦即契约的精神内涵却 只能留在产生地。正因为如此,所以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经常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经济 发展异常缓慢,社会生活依旧被落后愚昧的东西所支配。
显然,包括中国在内的后现代化国家要接受西方社会交往的根本形式——契约,需要 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一,相关的经济基础;其二,西方传统的契约本身得到某种改造; 其三,后现代化国家对契约精神有了不带情绪化的、客观的认知,产生一种内在的渴求 。在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日益一体化的今天,这三种条件正在或已经形成。
首先,市场经济获得了世界性的共识。目前,地球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纳市场 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繁荣经济、增强国力民力的基本经济制度;尤其是长期实行计划经 济、将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激进或渐进的方式转向了市场经济 。虽然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不尽相同,市场经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 历史时期的表现形态不完全一样,但市场经济所蕴含的自由、平等原则都得到认可与尊 重,与经济层面的交往方式紧密相连的契约观念也进一步深入人心。商品、市场、契约 成为人类共同的话语,将对每个国家的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提出全新的挑战并 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传统的契约观得到拓展,融入了新的时代内容。在几个世纪的现代化过程中, 西方单方面输出价值观念的做法不断遭到抵抗,几百年的政治、军事的“博弈”使每个 民族都在不同程度上冷静下来,变得更加理智。特别是“二战”以后,世界上出现了一 批新独立的国家,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国际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 世界格局朝多极化方向发展,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国与 国交往的基本规范,而这些原则和规范正充分体现了契约所蕴含的平等、协作精神。今 天,契约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原先以私有制为基础、局限于西方社会的范围,事实上 成为人类共同的财富,因而获得了更一般的意义。现代的契约观更多的是指平等、理性 、尊重个体和共同体的利益、对“游戏规则”的尊重。
社会生活中的契约化现象的出现之于中国,有其独特的背景参照,有其内在必然性。 中国社会20多年来的全方位的改革、开放,引发了社会阶层的显著分化。当前已经分化 出了一系列新的阶层,如乡镇企业职工阶层、“三资”企业职工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 、个体劳动者阶层等等。与这一分化过程几乎同时,在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 一个历史性的变革正在发生,那就是由传统的“身份社会”向现代“契约社会”(职业 社会、业绩社会)的迈进。在(商品)市场经济以至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用契约 取代身份实质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人治,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用后天奋斗 取代对先赋资格的崇拜。所以,尽管当时这种进步,不过表现为用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去 取代封建等级制度,但对其历史进步意义必须充分肯定(注:李曙光等:《改革开放以 来的中国社会转型》,《新华文摘》1999年第2期。)。从我国近几年市场经济发展的现 实来看,以自由交换、自由权力与自组织行为为基本标志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契约化过程 已经实实在在地得以发生和开始(注:郑易生:《自由交换、自由权力与自组织行为— —中国社会的契约化过程的开始》,《数量经济技术研究》1993年第5期。)。
具体来说,中国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市场经济取向的伟大改革,摒弃了传统经 济体制,实质是把社会从国家领域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人民群众以主体精神竞争、向 上、自主发展的大舞台,极大地推进了民主与法制建设,并逐渐形成“小政府、大社会 ”的现代发展格局,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巨大解放和发展。因此,在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本 质的同时,从中国特色“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关系出发,确立社会主义民主 契约法律精神也就成为必然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群 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国家必然是社会成员为获取自由与平 等、公正与幸福、安全与秩序保障而成的共同体,它建立在人民群众自由自主活动的社 会基础上,是人民群众普遍需要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获得必要公共生活的基本领域。同 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要求并贯彻自由创造、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自我负责精神 ,因而人们必须以权利本位、自主自立和自我发展的价值取向,去面对市民社会生活, 以民主、法治和公共精神,去面对国家共同体生活。这就要求以国家对经济生活最低限 度的干预,以及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最大限度的保障为最优原则,把国家权力范围仅限 于必需的(而不是多余的或扩张的)公共利益的需要:(1)为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经济发 展而进行必要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2)规制市场竞争,促进效率与公平所 需要的有利环境;(3)增进社会福利和公平分配;(4)维护秩序并促进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此外均为社会成员自主、自治权利的广阔活动空间。
契约观念与现代宪政精神是根本一致的。现代社会,宪法具有最高的、不可与之抵触 的法律权威,它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各自的现实活动领域,以及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 的界定者、维护者,因而是民主契约的根据和保障。宪法和法律只能由人民通过“立法 权”创立和修改,并高于国家权力,是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化身和市民社会的总要求获 得普遍效力的一般形式。它要求赋予并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现实的、不可剥夺的 人权和公民权,同时授权国家机关而形成必要的国家权力,并通过其通畅而有效地运作 实施社会管理,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于是形成了三重基本法律关系:一是市民社 会与政治国家的法律关系,即人民整体与国家管理机关的关系。由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 民,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约束,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它只能在法律授 权范围内,为保护人民的权利和提高人民幸福而有效运作,其本身不得再有任何特殊目 的,并且,非依宪法和法律,不得肆意扩张和滥用,更不得损害和侵犯人民权利。显然 ,这是制约与被制约、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二是市民社会成员与国家管理机关的法律 关系。国家管理机关有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制止并处罚违法行为的权力,公民有服从管 理的义务,同时也有要求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利;三是市民社会成员间的法律关系, 这是市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以权利和利益为纽带的平等互惠合作的契约关系。
既然契约关系与市场经济及其法制化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就决定了在我 国现阶段把契约规则纳入社会现实生活中,并将其作为调节社会的基本原则,是与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形 式,除了有必要保持自己的个性和特殊性之外,还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共性和普遍 性的要求,需要通过契约来调节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优化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创造和保护自由、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预防和消除人们将身份能转化为某种“特权 ”。总之,充分发挥契约关系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调节功能,是促进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市民社会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
总之,契约精神源自商品交换,源自市场经济,它将随着后者的成熟、壮大而渗透到 社会的各个领域。发展中国家尽早意识到这一点,主动顺应这一趋势,将有利于结构性 转型,有利于各方面关系的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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