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农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已经处于老龄化社会阶段,并很快就要步入老年国家的行列。1997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9.7%(注:见《老年问题研究》1999年第2期第26页。)。按照国际社会通例,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 %以上的社会称为老龄化社会或老年型国家,而达到14%以上则称为老龄社会或老年国家。另外,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7285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8.2%。据预测,它还将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本世纪末,农村60岁以上人口将接近1亿, 劳动人口与老龄人口的赡养比将下降为4∶1(注:中国计划生育年鉴编委会:《中国计划生育年鉴》(1993年)第350页。)。在这样的背景下, 如何赡养越来越多的农村老人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国内学术界围绕农村养老问题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已有的研究往往是从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和规模等因素出发,或者是以城市养老的模式来看待农村中的养老问题,并没有立足于或者至少没有完全立足于农村老年人本身或他们所处的家庭来看待农村的养老问题,同时也忽略了农村社区特定的生活情境对养老的影响。因此,我们选择了实地观察和深入访谈的方法。因为很少有人采用这样的方法来研究,所以我们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探索性的。
我国幅员辽阔,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积累,各地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有很大的差异,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农村地区养老的全貌,我们选择了比较(跨地域)研究方法。基于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梯度发展现状,决定将经济发展因素作为跨地区对比的一个变量,用于描述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究竟如何影响农村的养老方式以及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因此,我们分别选择了浙江省C市的Q村(东部沿海地区)、河北省P 县的X村(中部内陆地区)和四川省的Y县的H 村(西部边远地区)作为我们的调查地点。Q村位于经济高度发达的浙东地区, 已经基本实现了工业化,村民生活富裕;X村地处华北平原,这里的农业实行机械化耕作,工副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规模,是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地区的缩影;H村可以说是我国落后农村地区的代表,产业结构是单一的农业, 而且还停留在传统的手工耕作阶段,村民收入低下,生活贫苦。因此这3 个村大体上可以作为经济发展处于不同水平的中国农村地区的代表。
根据我们在收集资料阶段的发现,我认为首先得检讨和澄清关于农村养老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老年人的概念,谁才是养老责任的承担者,老年人的角色和地位,等等。因为只有弄清这些问题在农村中的实际情况,我们的研究才不会跟客观事实相距太远。
谁是老人:自身认同和社区认同
“老人”是个人生命周期的一个阶段,个人老龄化是指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老化。我们通常用年龄来界定老年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划分标准,60岁至74岁为年轻的老人,75岁至89岁为高龄老人,90岁以上的为长寿老人;我国也有通用的标准,我们将花甲之年即60岁定为老年期的起始年龄,到1981年,我国第二届老年医学学术会议又建议65岁以上为老年(注:叶乃滋:《现代老年社会学》第106~109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在我国的城市地区和实行了退休制度的城镇地区,“老年”和退休年龄基本上是同步的,一个人到了退休年龄,就开始退出工作领域并享受养老津贴,进入了“养老”阶段。这个时候,无论从个人认同和社会认同来看,他都已被看做是一个老年人。因此在更普遍的意义上来说,退出劳动领域是个人进入老年阶段或养老阶段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农村地区,个人到什么时候才算“老”呢?从收集上来的访谈材料以及实地调查的感受让我们得到的印象是,如果“老年”是同“养老”或退出劳动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年龄上的划分对判定一个人是否是老人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在经济落后的H村,60 岁以上的老人如果不是身体完全衰老或伤病缠身,几乎全部参加农业劳动,他们耕种属于自己的责任田生产粮食,他们还通过养猪和种植经济作物(当地主要是竹子、花生等)换取日用零花钱。这里的老人除了身体上的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劳动之外,基本没有“养老”一说,而且也只有到了这种时候,他们才会承认自己的确“老”了,甚至有的老人到临死的一刻还想着要下地劳动,而意识不到应该“休息”了。那么,在当地人的眼中,一个人在什么时候才能算是“老人”呢?H村现有的老人家庭都是多子女家庭,因此帮每一个儿子成家立业,是家长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直到帮每一个儿子成家立业并建立自己的小家庭之后,他们才算完成了家长的职责,也只有这样,他们才会被认为具有一个老人的资格。而在此之前,即使他们早已年过花甲,也很难被算做是一个老人。因此,在这里,年龄对判定一个人是否为“老年人”并没有实质的作用,“老”与“不老”往往取决于个人自身的认同和他们所处的社区的认同。X 村的情况跟H村的情况非常相似,一个人只有到了步履蹒跚、办事力不从心或需要完全依赖别人的照顾的时候,他自己才会服老,同时在别人的眼中他才是一个十足的老人。Q村的情况稍有不同,由于当地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比较发达,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强大,村集体规定每个月给6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一定数量的养老金(男的20元,女的15元),所以在村民的心目中,如果一个人到了有资格领取村里提供的养老金的时候,他已经是一个老人了。但老人自己并不这样认为,如果健康状况允许,他们一般不愿放弃劳动(即使社区和子女完全有能力供养他们),他们有一部分从事农业(耕作自己的口粮田),一部分到村办或私营的企业里参加强度比较小的工作,直到他们“确实不能再动了”为止。当笔者与当地老人谈及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们都说“习惯了苦的,不能停下来了”或“我还能动,我还没有老”,在这里,个人认同与社区认同产生矛盾。
另外,在我国的农村中,“养老”这一概念差不多是与老人的疾病分不开的,一个健康的老人,除非是因年岁过高生理机能已完全退化的,一般情况下他不需要子女的照顾,特别是在生活上,因为他仍可以自理生活。但是当一个老人疾病缠身,生活上依赖于子女的照顾并需要他们支付医疗费用的时候,他才真正进入了“养老阶段”,而这个时候他已经离去世不远了。
由此看来,在我国农村,衡量“老年人”身份的标准并不完全由年龄来决定,而取决于老人“退出生产劳动”的实际时间,或者他本人以及所在社区对“老年”或“养老”的认同。这些标准在不同的区域是不一样的,在纯农业经济的H村和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Q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这两个方面的区别就显得比较突出。所以“老年”并不单纯是一个年龄范畴,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一个社会范畴或文化范畴。
谁是真正的赡养者
支持养老的社会网络有家庭、社区和国家。然而在我国农村地区,除了一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可以被乡(镇)里的敬老院(一般一个乡或镇只有一所)所吸纳之外,国家能为老人做的,恐怕就是保留老人的那一份自留地直到其去世,以及给家庭养老以制度性支持。至于国家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学术界争论不休的农村养老保险公积金制度,都不是针对现在已经进入养老阶段的老人的,在我们调查的3个村庄里,60岁以上的老人与这样的“保险”基本无缘, 而社区能否提供养老资源则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经济力量。在这3个村庄中, 除了经济发达的C市Q村能够为老人提供一定的资助之外(但是这种资助无疑是象征性的,因为相对于老人的实际需要来说,它微乎其微),另外两个村庄非但没有,甚至连老人的各种税收一分都不能减免。因此,家庭养老仍是这3个村庄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老人自身及其子女仍是老人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
然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家庭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以及家庭关系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家庭的“小型化”和家庭生产功能的削弱趋势已被大型调查统计资料所证实。我们调查的3个村庄中,大部分老年人都单独生活和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和子女在养老方面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如果我们认为传统的家庭养老是以老人生活在主干家庭为基础的,那么当前我国家庭的养老功能已经被削弱。我们在H村调查的6户人家中,没有一户是老年人与已婚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主干家庭,而全部是由已婚子女和他们的未成年孩子组成的核心家庭及老人单独生活的空巢家庭。在这里,有一种不成文的规矩,就是在原来核心家庭(多子女)的每一个儿子结婚之后都会立即或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与老人分家,而没有结婚的儿子依旧和父母住在一起,直到他们的父母给他们把媳妇娶进门。这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法”。由此看来,至少在H村,作为一种风俗, 老人生活在主干家庭的时间很短暂或者说是没有的,这里的家庭继替模式是“核心家庭一两个或多个核心家庭—空巢家庭与两个以上的核心家庭”,而不是“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几个核心家庭和一个主干家庭”。在X村,大部分老人都是单独居住的。在Q村,我们访谈的10户人家中,也只有3户是主干家庭,而有意思的是,这3户家庭中的老人,要么是有丰厚退休金的退休干部,要么是在村集体任职的村干部,他们的经济来源足以养活自己,有时甚至还能资助已婚的子女。
对3个村庄的调查资料显示, 子女及其家庭的确承担了重要的养老责任,特别是当老人伤病缠身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他们仍是老人的惟一依托。但是对于身体健康的老人来说,由于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是与子女共同生活,因此,子女对他们各方面的照顾都大大打了折扣,养老仅仅是为了保证老年人能够生存。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基本不放弃劳动,他们仍可以自己获取日常所需,生活上还是自己照顾自己或是老年夫妻相互扶助,对他们来说,子女、他人、村集体或其他机构所提供的养老资源,仅仅是一种辅助。在H村,按照当地的习惯, 老人与成家的儿子在分家的时候都有一个口头协议,就是每个月儿子给老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一般是5到10元),另外, 有的儿子在农忙的时候帮助体弱的父母种田。但是由于收入低,儿子的这笔生活费常常不能兑现,所以老人还得自找活路,一是种粮食以供自己消费(这也是当地老人最主要的消费支出),二是通过种植其他农作物以及搞一些养猪等副业获取其他的生活费用。在Q村,老人除了每个月能从村里领取20 元的养老金之外,每个儿子也提供一部分,但是这点钱远不够支出(因为当地的耕地大多用做工业或商业用地,所以村民的粮食都要购买),所以当地的男性老人一部分到村办企业或私营企业打工,或在仅有的一点土地里种植蔬菜,到集市上出售以获得生活费用;女性老人则在家里念佛,把念好的“纸钱”(祭祀时烧给祖先的“元宝”)卖掉换钱。所以,不管在经济落后的H村或经济发达的Q村,老人的“养老”问题主要靠他们自己解决。疾病缠身或者因意外事故受伤严重的老人就得完全依靠子女供养和支付医疗费用,如果是小病,治好之后老人就会很快恢复劳动,但如果是重病或重伤不能治好,那么,这个老人离去世已经不远了,所以,“纯粹”的养老阶段其实很短暂。如果一个老人有重病或重伤一直不能治愈,子女对他们的照顾也是有限的。如Q村一位老人因为摔伤一直卧床不起,她的子女就花钱雇人来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他们自己只是偶尔去探望一下。X村的一个老人脑血栓导致半身不遂, 子女们虽然嘴上说要轮流前来照顾,但经常因为各种情况来不了,所以平时照顾她饮食和起居的只有她年迈的丈夫。
由此看来,如果我们广义地理解养老,即将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作为一个被赡养的群体的话,在我们调查的3 个村庄中这种家庭养老模式是基本一致的,即老人本身仍然是维持自己生存和生活的最主要力量。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所获取的产品和货币收入是他们最主要的养老资源,而子女及其家庭,以及社区所提供的资源,只是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补充,这特别指的是在老人失去劳动能力或因病痛和衰老完全需要他人照顾的时候。另外,赡养者和被赡养者之间是一种互惠的关系,子女提供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老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以回报,例如帮助子女家庭做家务,帮着照看未成年的孙子孙女,等等。在以农业为主的H村和X村,老人还帮助子女进行农田耕作。
“乡土社会”的变迁与老年人的角色和地位
费孝通先生在他的著作《乡土中国》中用“乡土社会”来描述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并用“长老统治”来描述这种社会的权力结构。在这种静止不变的农业社会里,老年人是社区和家庭的权威并在生产和生活中担任重要角色。这种情况是由农业社会的特征所决定的,一方面是因为老年人在经济落后、技术低下的农业社会中掌握了比年轻人多的生产与生活经验,更重要的是老年人掌握了家庭或家族财产的支配权。在被儒家的“孝文化”统治了两千多年的传统中国农村,这种特征尤其明显。在这种社会里,养老是家庭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养老、尊老和敬老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
但是在经历了急剧变迁的中国农村社会,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当以财富、非农业上的成就来衡量一个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威的时候,老年人在农业社会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就不再为年轻人所尊崇,由于家庭的“小型化”以及家庭权力的分散,老年人也逐渐失去了往日对家庭财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从而失去了他对子女的权威。另外,由于老年人的知识结构和经验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而生理的老化又使他们失去了掌握新技术的能力,伴随着在传统社会中传承和积累的“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本”的逐渐丧失,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日益动摇,他们所扮演的角色也发生了逆转性的变化。
在老人感叹“时光不再”的同时,社会以及家庭对老人的看法也在发生变化。老年人群体由于不再创造社会价值而成为社会的“供养对象”。对于相当数量的农村老人来说,其家庭中的儿女们也不再把他们看做是举足轻重的人物,供养他们仅仅出于基于血缘关系的责任和义务,并认为就赡养而言,只要保证老人的衣食住行就已经足够。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农村中的不少老年人对生活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其标志就是不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家庭事务。在Y县和P县,由于经济上的困难,大多数老人日夜忙碌于田野之间,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生活消费品;而在C市农村,男性老人在工作和劳动之余,都喜欢凑在一起打打麻将, 女性老人则每天都成群结伴,埋头在屋里念佛。
由此看来,老年人在家庭中角色和地位的变化与养老问题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我们通常认为,养老主要由三方面组成,第一是对老人经济上的保障,第二是生活上的照料,第三是精神上的满足。这也是评判一种养老制度完善与否的最主要的标准。角色和地位变化之前的老人,他们养老的这三个方面基本都能在家庭中得到体现,尽管后两方面相对还要弱得多。然而随着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和老年人角色地位的变化,体现养老的这三个方面也发生了变化。对于不少农村地区的老人来说,他们得到的可能只是来自家庭或社区的仅仅能维持生存的经济保障,而后两部分则可能会进一步退缩,甚至可能会消失,这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