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研究_国际服务贸易论文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研究_国际服务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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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052(2005)06-0029-04

一、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演变

服务贸易也称无形贸易,是指一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服务交换,是一国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或多国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益的交易过程。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其贸易方式分为四大类型:一是“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即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围绕货物或商品越境转移而发生的服务贸易主要包括维修、租赁、运输、广告、信息整理与传递等。二是“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即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包括由境外旅游、教育、就医等引起的服务贸易,以及借助于电讯等手段实现的跨国咨询、信息、金融、设计等服务。三是“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即指一缔约方在其他缔约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性介入而提供服务,包括国外的电信、银行、保险、商业、咨询(含律师、会计事务所)、技术服务、劳务与建筑工程承包等。它们的服务贸易收益表现为利润、利息和股息等。四是“自然人移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即指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如建筑承包、劳务输出等。

由此可见,服务贸易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世界各国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无一例外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本国经济独立性的考虑。因交通运输、电力、通讯、金融等服务业部门属于一国经济的命脉,一旦这些部门为外国控制,一国经济的独立性必然会受到极大影响,进而导致“依附经济”的产生,甚至使国家陷入“没有经济发展的经济增长”泥潭。二是政治和文化上的考虑。教育、新闻、影视及音像制品等服务部门均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保持本国在政治和文化上的独立性,反对外国文化的入侵,是每个国家政府与人民的任务。因此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而言,服务贸易自由化都是一把双刃剑,其政策取向都无一例外地需要在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利益与服务贸易利益三者间进行权衡或抉择,而这种权衡或抉择一般来自竞争力的考量。

大家知道,获得低成本优势和寻求产品差异性是提高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基础,而服务资源、服务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市场、服务资本与服务产品等六要素是构成这一竞争力基础的基石。因此,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由于竞争优势不同,开放服务贸易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将有很大的差别,对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政策取向也有很大区别。

1.发达国家服务贸易政策取向

自20世纪60年代,世界经济结构的重心开始转向以服务业为主以来,发达国家占领先机服务贸易发展迅猛。目前,在国际服务市场上,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体,占有绝对的优势。以2004年为例,世界10大服务贸易国中,美、英、德、法、日雄踞榜首,其中仅美国即占有全球约30%贸易份额(WTO《贸易快讯》2005.4.14)。

而且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贸易结构不断走向高级化。在国际服务贸易增长最快、最具有增值空间的生产性服务领域,如电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特许权使用和许可、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领域许权使用和许可、专业服务等领域,其服务贸易额,已占据全球服务进出口总额的75%以上,由此在高新服务贸易领域掌握了绝对主导的地位。凭借此优势,近年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积极主张服务贸易自由化,其国内的服务贸易壁垒也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扫清各国存在于服务贸易的壁垒,便于其打开世界服务市场。

因此,目前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政策“因国而异”:对发展中国家开放本国服务市场的条件是以服务换商品,即发展中国家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为交换条件,要求发达国家开放其商品市场。近期欧美与中国在纺织品等货物贸易摩擦与争端的不断升级,有关专家即认为这是发达国家试图通过挤压中国货物贸易市场空间,迫使中国加速开放金融等服务贸易领域市场①。而对同等的发达国家与地区,则是互相开放本国服务市场,实现“服务贸易补偿论”。此外,出口管制则是发达国家服务贸易保护最常用的手段。发达国家为其自身利益,常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竞争优势为借口,对部分尤其是具有“创新的独特能力”的服务出口采取严格的管制政策。对此,发展中国家必须提高警惕,并恰当地采取应对措施。

2.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政策取向

近年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资源、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领域中发展较快,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资本、技术密集型的现代服务行业较发达国家明显滞后,一般不具有竞争优势。

从服务贸易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主要在普通劳动力输出、建筑工程承包及部分旅游服务业等领域占有较大的优势,如马来西亚、泰国等国的国际航运方面较有优势、旅游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一些技术、经济实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发展技术层次较高的服务贸易,如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墨西哥等国正着力推进通讯业、信息业的建设,泰国正努力将曼谷变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等。然而,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业尚不发达,服务贸易规模仍较小。更为严重的是,对于维护国家经济与文化安全、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发挥决定作用的现代服务项目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具有竞争优势。

因此,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拥有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普遍较弱,因此尽管他们迫切需要进口大量包含先进技术信息的现代服务,但出于保护国家主权、利益与国家经济安全等的考虑,大部分国家一般均实行分层次、渐进型自由化的服务贸易政策。即对不具备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进行保护,对外国服务业进入做出各种限制性规定;但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促进下,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服务,许多国家不仅开放某些服务项目,还常常实施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外国先进服务业的进入。

从总体上看,由于国际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殊性,以及服务贸易对一国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所以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以国内立法、各种非关税壁垒的形式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将愈来愈成为服务贸易政策的主流。虽然目前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推动下,服务贸易壁垒有逐步降低趋势:一方面各贸易参加国为顺应这一趋势不断调整国内经济政策,积极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部分发达国家还率先削减本国服务贸易壁垒。如美国,在具有竞争优势的电信领域已允许100%的外国股权;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也在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如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业、韩国的建筑承包业、泰国的国际旅游业等降低壁垒,以引进一定数量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为其新兴服务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另一方面,国际服务贸易的保护在某些方面却存在着变相提高的隐忧。即各国纷纷从本国利益出发,对本国处于劣势的服务部门,通过国内立法或非关税壁垒的形式,对国际服务贸易设置障碍。

因此,在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完全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也没有一个国家倾向于执行严格的服务进口替代政策②,服务贸易自由主义与保护主义政策将交替、混合在各国的法律法规等形式规定中。

二、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

服务贸易壁垒,一般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也就是说,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贸易壁垒。

(一)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

有别于有形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标的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等特点,决定了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以国内立法或政策为主的非关税形式施行;(2)较多对“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与活动进行限制;(3)由国内各个不同部门掌握制定、庞杂繁复,缺乏统一协调;(4)灵活隐蔽,选择性强,保护力强;(5)除了保护商业贸易的利益外,还强调以国家的安全与主权利益等作为政策目标。

目前涉及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政策措施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为限制国外企业进入国内服务领域而颁布的政策与法规。如限制国外银行在国内的业务范围、经营品种等。另一种是为了国内其他政治、经济目标而颁布的政策与法规,这些政策与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间接地限制了国际服务贸易。如严格的出入境管理规定等。

(二)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种类

据WTO前身GATT统计,目前国际服务贸易的壁垒多达2000多种。根据服务交易模式与影响服务提供和消费的方式,本文把服务贸易壁垒归纳为以下6种类型:

1.资本移动壁垒。主要形式有外汇管制、浮动汇率和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等。

2.人员移动壁垒。主要涉及各国移民限制的法律。由于各国移民法及工作许可,专业许可的规定不同,限制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同。

3.服务产品移动壁垒。涉及市场准入的限制,即东道国允许外国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序。这类限制常规定服务供给的最高限度,当外国服务者提供的服务超过限度时,完全阻止外国服务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只使用本国服务。

4.信息移动壁垒。由于信息传递模式涉及国家主权、垄断经营和国家公用电信网、私人秘密等敏感性问题,因此各国普遍存在各种限制,如技术标准、网络进入、价格与设备的供应、数据处理及复制、储存、使用和传送、补贴、税收与外汇控制和政府产业控制政策等限制或歧视性措施。而这些措施还不只阻碍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因信息流动又是金融、旅游、运输、仓储、建筑、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者提供服务的先决条件,故其同时制约着其他服务贸易的进行。

5.开业权壁垒。包括禁止外国服务进入的法令到东道国对本地成分的规定等。如禁止外国服务提供商进入某些行业或者地区设立机构或者提供服务,或者对某些行业实行政府垄断,或者禁止外国服务人员进入本国从事职业服务工作等。据调查,2/3以上的美国服务业厂商认为开业权限制是其开展服务贸易的最主要壁垒。

6.经营权限壁垒。即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以开业权限制等为表现形式的绝对的进入壁垒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而对具体经营权限的限制则既体现了适度的对外开放,又往往能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的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因此,这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壁垒形式。并且,这还是一种“可调性”较强的壁垒,各种经营限制的内容及限制的程度、方式等均可依本国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推进的要求而不断做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三、我国应对服务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得到很大发展。据WTO统计数据显示,1982-2004年间年均增长率为16.3%;2004年,占世界总量的比重提高到2.8%,居世界第9位。就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而言,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服务贸易发展总体水平滞后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服务贸易出口战略研究”课题组的报告显示,无论是与我国经济、贸易在全球地位的匹配程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是在出口结构方面,服务贸易出口都亟待改善。

从总量上看,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为589亿美元(WTO数据),占全国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只有9%,明显低于19%的世界平均水平,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比差距明显,美国、英国的出口额分别是我国的5.4和2.8倍;而即使是和经济总量、贸易总量都小于我国的西班牙相比较,也不占有优势,其服务贸易出口额是我国的1.4倍。

从出口结构看,占出口绝大部分的是劳动密集型项目,如运输和旅游项目,据统计2004年二者之和占总服务贸易出口比重高达60%余;而资本和技术含量高的项目所占比重很小,2004年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广告宣传、技术咨询、计算机信息服务等项目增长较快,增速分别为121%、75%、67%和49%,表明中国服务行业结构有所改善,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含量增加。但由于其基数小,其所占份额依然极小。据统计,2004年通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等项目在总服务贸易出口中的比重分别为:1.37%、0.67%、0.33%、2.36%和0.23%,合计不足5%。

此外,从服务贸易项目的进出口对比来看,旅游、建筑服务、广告与宣传、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呈现顺差;通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电影与音像、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项目为逆差;顺差最大的项目为旅游,逆差项目主要集中在运输、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等。

由此可见,劳动密集型和附加值较低的传统服务项目(环节)是我国服务贸易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现代服务贸易项目中我国的竞争优势较弱。

2.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不匹配

从我国出口发展历史来看,1997年以前我国货物贸易出口增长速度总体上低于服务贸易出口增速,但自1998年后,货物贸易出口增速逐渐超过服务贸易出口增速,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货物贸易出口增长明显快于服务贸易出口。2004年我国货物贸易出口量占全世界货物出口量的比重为5.86%,位列全世界第四,仅次于德国、美国和日本;而服务贸易却不同,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为589亿美元,占全国贸易出口总额的9%,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2.8%;出口量排行世界第九(WTO数据)。而从全世界范围来看,1996年以后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基本上保持同步增长的势头。1992—2003年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和货物贸易出口的增长速度相关系数为0.55,而全球的平均系数为0.89。此外,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近年基本保持在20%左右,而2002、2003和2004年我国的这一指标仅分别为12.1%、10.3%与10%,服务贸易占整个贸易的比重不及世界平均水平。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落后于货物贸易的趋势极为显著。

3.服务贸易竞争加剧

虽然,2004年我国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广告宣传、技术咨询、计算机信息服务等11个服务贸易项目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中国服务业整体对外竞争力有所增强。而旅游、其它商业服务、运输项目依旧是服务贸易收入的主要来源,合计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86%。而由于外资进入后的替代效应,2004年中国金融和通讯服务收入分别减少38%和31%;而商业服务收入占比也较去年同期下降6个百分点。因此,在WTO后过渡期内,中国服务企业将面临来自国外对手的更加激烈的挑战。

因此,我们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及时行动起来,积极应对服务贸易壁垒。

首先,加快培养熟悉服务贸易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尽快了解和掌握国际服务贸易相关协定和国际惯例。一方面遵守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事物;另一方面灵活运用国际惯例维护国家权益、企业权益和公民权益,尽量减少我国服务市场所受的冲击,同时最大限度地分享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利益,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促进服务产业升级支持贸易结构升级。中国服务贸易结构是以传统服务贸易为主,其中,旅游、运输和其他贸易服务产品比重分别为33.36%、27.2%、18.2%,而保险、金融、计算机与信息服务、技术专利使用和特许费用等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贸易产业比重分别为4.8%、0.17%、2.15%、3.52%,这种较低层次的贸易结构不及时改变,将导致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缺失。因此,我们必须从服务产业结构升级入手,大力发展新兴现代服务产业,改善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乃至国家竞争力,实现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第三,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关键是要迅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

1.明确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我国商务部作为服务业政策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宏观管理职能主要是规划进出口发展战略,制定或参与制定贸易法律、法规,对外协调与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关系,并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

2.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服务贸易涉及诸多部门,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服务贸易管理组织。建议中央、国务院建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协调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立法、对外谈判和政策协调等事宜。

第四,利用GATS跨越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阻滞作用日渐明显,已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许多国家力争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条约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的。我国也应该尽快制定战略,利用之。

1.GATS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的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原则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担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一成员方对于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我国准确把握这些原则,加快落实发达国家和其他成员方对我服务输出市场的准入。

2.GATS规定了透明度原则,即每个成员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使命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予以公布。鉴于此,一方面我们应通过健全服务业管理协会或商会,及时收集他国服务业管理法规,行政命令和决定;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与驻外单位也应利用各种便利渠道,为企业搜集、反馈有关信息,从而为我国的服务业跨国经营提供直接有效的信息,并制定相应的战略。

3.服务贸易的质量取决于服务提供者的学历、职称、经验和技术水平,GATS要求各成员方相互予以承认对方国家就教育程度、经验、符合资格条件所颁发的许可证及证明,并最终按国际统一准则加以合作。这对我国具有劳动力成本竞争优势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积极要求其他国家对我开放服务市场的同时,应和有关国家签订协议,承认我们的技术职称、学历和其他任职条件,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获得市场准入机会,变人力“资源”为“资本”。

总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在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的同时,较具隐蔽性和复杂性,以国内法律、法规、协议和条约等形式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已逐步成为现代服务贸易政策的主流,有管理的自由服务贸易政策将成为愈来愈多国家政府的理想选择。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加快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步伐,不仅需要我们提高服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更需要我们把握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走势特点,充分、灵活利用GATS等赋予的权利,提高抵御能力。

注释:

①艾华:服务贸易大餐亟待中国料理,时代经贸,2005年第7期。

②陈宪、程大中:国际服务贸易,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p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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