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库制度”考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圣库是太平天国的一项重要设施,虽然专门论述的文章尚不多见(注:近10年间仅有盛巽昌《太平天国圣库的嬗变》(载《学术月刊》2000年第4期)一文,全文不到1200字。),但是相关研究基本上都认定太平天国实施了“圣库制度”。已有的成果涉及了“圣库制度”的方方面面,具体的表述虽各有特色,但总的来说意见分歧不大。关于“圣库制度”的性质,陈旭麓先生等称之为“太平天国实行的生活必需品平均分配制度”(注:陈旭麓等主编:《中国近代史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第193—194页。);罗尔纲先生认为“圣库制度是太平天国实行废除私有财产的一种制度”(注: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第2册,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819页。);简又文先生谓:“这是一种‘乌托邦’——一种空想的社会主义,亦可称为宗教的公产制度”(注:简又文:《太平天国典制通考》上册,香港,简氏猛进书屋1958年版,第493—494页。);郭毅生先生说它是“建立在人无私财的原则基础上的”“军事共产主义式的供给制”(注:郭毅生:《太平天国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1、62页;《太平天国经济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132页。);崔之清等人则说“这是一种战时共产制度”(注:崔之清等:《天国悲歌——太平天国兴亡实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关于“圣库制度”的内容,罗尔纲先生概括为:“原则上从天王到士兵不准私蓄财产,衣食器物一切费用(包括医药、残废院、老人馆)全由公家供给”,“凡藏银过五两不缴交圣库的就按律治罪”(注: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第2册,第821页。);郭毅生先生也强调:“太平天国实行圣库制度,禁止个人蓄私财,但许可个人持有银五两以下的货币”(注:郭毅生:《太平天国经济制度》,第36页;《太平天国经济史》,第103页。);郦纯先生同样认为:太平天国“事实上允许私有银五两,超过的才有罪”(注: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增订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10页。)。关于圣库与“国库”之间的关系,李进修先生说:“圣库制度就是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国库制度”(注:李进修:《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纲》,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19页。);牟安世先生也认为:“圣库制度即《天朝田亩制度》中之国库制度”(注:牟安世:《太平天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3页。);盛巽昌先生肯定:“圣库也就是国库”(注:盛巽昌:《太平天国圣库的嬗变》,《学术月刊》2000年第4期。);郦纯先生断言:“国库亦称圣库”(注: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增订本),第408—409页。);郭毅生则曰:“圣库亦称‘国库’”(注:郭毅生:《太平天国经济制度》,第36页;《太平天国经济史》,第104页。);罗尔纲先生上个世纪50年代亦曾以为“圣库制度就是天朝田亩制度中所规定的国库制度”(注: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稿》(增订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21页。),90年代改变了自己的看法,说:“《天朝田亩制度》里面的国库制度就是根据这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按:即‘圣库制度’)规定到条文上去的”(注: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第2册,第819页。);陈旭麓先生等人也说:太平天国曾实行“圣库制度”,“并于《天朝田亩制度》中据此制定国库制度”(注:陈旭麓等主编:《中国近代史词典》,第194页。)。
笔者以为:上述说法与历史事实大相径庭,太平天国的生活必需品分配办法不应称之为“圣库制度”,更不是什么“军事共产主义”;太平天国不准私藏金银也不是为了巩固“圣库制度”;太平天国设立的“圣库”与《天朝田亩制度》中所说的“国库”根本不是一回事。
一、“圣库”不成其为“制度”
太平天国设有圣库,并不等于就一定实行了“圣库制度”。
首先,太平天国负责“生活必需品”供给的机构决非仅有圣库。据记载:太平天国中央政府设有“总圣库、总圣粮正、副、又正、又副各四人,典圣库、典圣粮各四人,另有总圣库协理二人,分主库藏粮米之出纳;典油盐四人,主收发油盐;典买办二人,主采买物料;舂人四人,主舂碾粮米;浆人四人,主收发酱醋;宰夫四人,主宰割牲畜;典天茶二人,主收发茶叶;典茶心二人,主收发果品点心”;太平军中“凡掳得银钱衣物及油米等项,则设典圣库、典买办、典圣粮、典油盐总之,亦正副二人,分司典守出纳”。(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3,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1、107页。)这些官员以及他们所掌管的机构显然都是与生活必需品供给相关的。
其次,上述官员和机构也不是以总圣库为首的。太平天国中央政府所设的总圣库和总圣粮,不论正、副、又正、又副,皆职同检点,都是平级的;典圣库、典圣粮、典油盐、典买办、舂人、浆人、宰夫、典天茶、典茶心皆职同指挥,是平级的;惟有总圣库协理职同将军,级别较低。太平军中所设的典圣库、典买办、典圣粮、典油盐皆职同监军,也是平级的。既然负责“生活必需品”供给的除总圣库、典圣库、总圣库协理之外,还有总圣粮、典圣粮、典买办、典油盐等官员,既然总圣库不能领导总圣粮,典圣库不能领导典圣粮、典油盐、典买办等官员,我们怎么能把太平天国的生活必需品供给制度叫做“圣库制度”?不言而喻,在所有的生活必需品中,粮食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太平天国也设有与总圣库同等级别的总圣粮,我们是否可以把太平天国的生活必需品供给制度叫做“圣粮制度”?这么做显然也是不妥当的。
二、“圣库制度”并非“军事共产主义”
揆诸史实,过去一直被人们称为“圣库制度”的太平天国生活必需品供给方式,也决非什么“军事共产主义式的供给制”。张德坚《贼情汇纂》对太平天国的供给情况有比较全面的记载,过去的论者多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地分段引用,让人难窥全豹。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把相关的部分完整地转引于下:
伪官虽贵为王侯,并无常俸,惟食肉有制,伪天王日给肉十斤,以次递减,至总制半斤,以下无与焉。其伪朝内各官一切衣食,皆向各典官衙取给,军中亦然。虏劫充足,恣取浪掷;来源不继,亦甘淡泊。然诸剧贼莫不私藏秘积,足以自奉;若卑下伪官,日厌粗粝,有以盐水为肴者。每逢礼拜日,伪官必开单赴各典官衙领敬天父之物,典官亦视其官之当事与否,或盈筐以献,或戋戋塞责。惟礼拜钱及粮米油盐一律皆有定制:伪官每人每七日给钱百文,散卒半之;每二十五人每七日给米二百斤,油七斤,盐七斤而已。虽虏劫极多,亦毫无加增。若赀乏粮尽之时,或减半给发,或全不给发。如江宁城中一概吃粥,扬州城中煮皮箱充饥,此时无礼拜钱米及油盐可知矣。其另有所谓买菜钱,则系贼中私情,如总制、监军虏获金银有挥霍者,多随时散给各馆为买菜用。难民曾述有卒长管百人,系某功勋统下,亲见其卒长每月向伪功勋领取买菜钱,多至金一二两,银首饰数十两,其卒长悉数易钱买猪鸡以供众啖。又见伪禀奏中有伪旅帅具禀本管伪总制求取买菜钱,批发银五两者。盖所发礼拜钱每人每日止钱七文,即蔬食亦复不敷,故不得不向贼目乞取也。(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10,《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277—278页。)
按照张德坚的说法,太平天国只有粮米油盐是平均供给的,肉与礼拜钱的供给则是分等级的,至于“买菜钱”和“敬天父之物”的供给则无硬性规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太平天国只向总制以上的官员供应肉,监军以下的官员就没有了。很多学者怀疑这种说法的真实性,曾列举一些太平军下级官员和士兵有肉吃的记载加以反驳。(注:参见郭毅生《太平天国经济制度》,第38—39页;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增订本),第414—415页。)其实不供给肉与有肉吃的记载并不矛盾。张德坚说的是太平天国有关供给肉的规定,不向监军以下的将士供应肉,并不是不准他们吃肉;监军以下的将士虽然不能像总制以上的官员那样每天按照定量领取肉,却完全有可能在逢年过节时从宰夫衙领到肉;驻扎于各地的太平军,只要领到的“买菜钱”富足,更随时都可以买肉吃;打了胜仗、缴获了大量战利品之后,太平军“衣锦食肉,优游自如”(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11,《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294页。),亦应属常见之事。至于1854年夏天京缺粮,洪秀全下令除诸王外一概吃粥,杨秀清乘机“招募各馆人愿打先锋者,加米准吃饭,更于七日礼拜人给肉一斤,应募约有千余人”(注: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4册,第712页。),则属例外情况,理应另当别论了。
《贼情汇纂》还提到:“其伪俸名为分肉,惟伪王给俸至丰,自丞相以下,以五斤递减。”(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3,《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105—106页。)有人认为:“天王给肉10斤,以5斤递减,丞相已无肉分,检点以下更不必说,总制怎么还能分到半斤肉呢?其说实自相矛盾。”(注: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增订本),第414页。)这应该是理解上的问题,张德坚的原意是说丞相每天领肉5斤,以下逐级递减,至总制每天领肉半斤;而不是说自丞相以下逐级按5斤递减。否则,即使张德坚再笨,当不至于连这么简单的账也算不过来吧!
另据太平军“中肆军前营前壹卒长”覃瑞容的一份禀文称:“缘明天拾玖日房宿礼拜之辰,弟统下肆两司马,共带兄弟壹百叁拾伍名,内牌面玖拾捌名,每名领钱贰拾壹文,共领钱贰千零伍拾捌文,牌尾兄弟叁拾柒名,每名领钱拾肆文,共领钱伍百贰拾捌文,二共应领钱贰千伍百捌拾陆文。又两司马肆员,每员领俸钱叁拾伍文,共该钱壹百肆拾文,小弟俸钱柒拾文,统共实领礼拜钱贰千柒百玖拾陆文。”(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7,《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216页。)这件禀文说两司马以上的官员都是有“俸钱”的,显然与上述引文中太平天国官员“虽贵为王侯,并无常俸”、“伪俸名为分肉”等说法有矛盾;每礼拜卒长领俸钱70文,两司马领俸钱35文,牌面领礼拜钱21文,牌尾领礼拜钱14文,标准亦与上述引文中“伪官每人每七日给钱百文,散卒半之”的说法不同。最大的可能是:太平天国对于官员每礼拜所领之钱的名目未作统一规定,所以有人称之为“俸钱”,有人称之为“礼拜钱”;至于标准前后不同,则完全是由圣库藏钱多寡决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在所谓“圣库制度”下,太平天国官兵所领的“礼拜钱”(或者将官员所领的称为“俸钱”)、高级官员所领的肉,都是有等差的。这显然不是什么绝对平均的“军事共产主义”。
三、太平天国不准私藏金银的对象和目的
太平天国曾严令禁止私藏金银,有人称之为“人无私财的国库制度”(注: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增订本),第409页。)。言下之意是:不准私藏金银乃“圣库制度”军事共产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事实上,禁止私藏金银与设不设立圣库并无必然联系,一些论者所谓允许私人藏银5两的说法也是不确切的。
据记载:太平天国起义之初,有8支三合会的队伍要求加入太平军,洪秀全派了16名拜上帝会员分头向他们宣讲教义,三合会首领“赠以巨金以为酬劳”,其中15人都将所收酬金悉数交归公库,惟有1人未交,洪秀全“即将其斩首以警将来”(注:洪仁玕述、韩山文著、简又文译:《太平天国起义记》,《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6册,第872页。)。太平军《定营规条十要》中的第四条规定:“不得隐藏兵数及匿金银器饰。”(注:《太平条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1册,第155页。)1851年4月19日,萧朝贵在武宣三里代天兄传言,告诫太平军将士:“有银钱须要看得破,不可分尔我。”(注:王庆成编注:《天父天兄圣旨》,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同年9月2日,洪秀全在永安诏令“众兵将,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翌年9月14日,洪秀全在长沙再次诏令:“通军大小兵将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尽缴归天朝圣库,倘再私藏私带,一经察出,斩首示众。”(注:《天命诏旨书》,《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1册,第65、69页。)定都天京后,太平天国所订刑律中亦有“凡私藏金银、剃刀,即是变妖,定斩不留”(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8,《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231页。)之条。可以说是三令五申,不得谓之不严。
然而,太平天国不准私藏金银的禁令主要是针对普通的太平军士兵而言的,太平天国的高级文武官员则不受此禁令的限制。上述萧朝贵在武宣三里代天兄传言,是因为罗大纲之妻去世时,太平军士兵陈来“私自捡起他金戒指一只、银牙签一副”引起的。(注:王庆成编注:《天父天兄圣旨》,第85页。)萧朝贵为此要处死陈来。罗大纲时任“左二军军帅”(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2,《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61页。),他的妻子却可以拥有这些金银器物。根据前文引用的覃瑞容禀文,每礼拜两司马领俸钱35文,卒长领俸钱70文,由此往上逐级递加,虽不一定按几何级数,但至军帅、监军以上,俸额已比较可观。如果各级将领都把自己的俸钱与士兵的礼拜钱放在一起消费掉了,就失去了按等差领取俸钱的意义,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那么,高级将领日积月累必然会形成私产。另外,时人记载“女官尊者,则金玉条脱两臂多至十数副,头上珠翠堆集;官渐卑,则金玉珠翠亦渐少矣”;“检点以上方准代〔戴〕金条脱,其余惟准带〔戴〕银镯、银指环,然分两亦有轻重,如军帅以下不得过五两,旅帅以下不得过四两”(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177、178页。);太平军将士“喜八音匣子,谓之‘凤琴’,坐马上,带于腰间以为荣”(注: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4册,第658页。)。这些首饰和乐器当然亦属私产。另有记载说:“贼中亦专尚贡献,其伪王、伪尊官有喜庆事,群下醵金争献礼物;寻常虏〔掳〕得金帛,亦必层层转献,如散卒虏〔掳〕得贵重之物,不敢丝毫藏匿,必献之本管官,卑官略为干没,亦不敢全受,复献之伪尊官,统归伪王而后已。”(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10,《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271页。)如果太平天国官兵上下一律不准蓄私产,那么“贡献”、“送礼”还有什么意义?“贡献”、“送礼”者又怎么能备办出礼品?太平军中的低级将领也根本没有必要在士兵贡献时加以“干没”了。
过去的研究者充分地肯定了太平天国人无私财的“圣库制度”对于保障供给、维持军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参见郭毅生《太平天国经济制度》,第29、41—42页;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增订本),第407页;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第2册,第823页。)事实上,不准太平军士兵私藏金银在客观上也确实具有上述作用。但是,太平天国领导人在做出这项规定时,却并不是从贯彻“人无私财”的原则、健全“圣库制度”的角度出发的,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太平军士兵开小差。据张德坚《贼情汇纂》记载:太平天国“不准私藏丝毫金银以及剃刀,倘或搜出,谓欲变妖,轻则捶楚,重必斩首”;并解释说:“贼党多半胁从,贼目防人私积,即所以防逃,故立法甚严”(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178页。)。其实,农民作为小生产者,很难真正觉悟到甘愿为争取本阶级利益而奋斗牺牲的程度,洪秀全等人宣传的拜上帝教义也不可能切实起到教育农民的作用。太平军人数最多时达到数百万人,其中难免会有抱着个人目的参加或为大势所裹挟者。据李秀成供认:他之所以加入拜上帝会,是因为洪秀全等“劝世人敬拜上帝,劝人修善,云若世人肯拜上帝者,无灾无难,不拜上帝者,蛇虎伤人,敬上帝者不得拜别神,拜别神者有罪。故世人拜过上帝之后,具〔俱〕不敢拜别神。为世民者具〔俱〕是怕死之人,云蛇虎咬人,何人不怕?故而从之。”(注:罗尔纲著:《增补本李秀成自述原稿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从中不但看不出他的阶级觉悟有何提高,甚至看不出他对拜上帝教义有多少信仰。他之所以参加太平军,是因为“西王、北王带旱兵在大黎里(注:即李秀成的家乡广西梧州藤县五十七都大黎里。)屯扎五日,将里内之粮谷依〔衣〕食等,逢村即取,民家将粮谷盘入深山,亦被拿去。西王在我家近村乡居驻,传令凡拜上帝之人不必畏逃,仝家食饭,何必逃乎!我家寒苦,有食不逃。临行营之时,凡是拜过上帝之人,房屋具〔俱〕要放火烧之。家寒无食之故,而随他也。乡下之人,不知远路,行百十里外,不悉回头,家〔加〕后又有追兵,而何不畏。”(注:罗尔纲著:《增补本李秀成自述原稿注》,第117页。)既然先吃了太平军的大锅饭,随后又被烧掉了房屋,想不参加都不可能了。即使从根本上说还是为生活所迫,却带有明显的被裹挟的成分。连李秀成这样重要的人物都是如此,一般普通的太平军士兵就更不用说了。客观地说,太平天国起义之初便令参加者变卖所有的私产,将现金交于公库,一方面是为了筹集军需,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断他们的退路。后来,太平天国将私藏金银与剃刀同列于一条刑律中,表明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不准私藏金银,是使想开小差者无法筹集盘缠;不准私藏剃刀,是使开小差者不能剃掉头发。当时太平天国官兵都留着满头长发,是以被封建统治阶级诬称为“长毛”,而清政府统治区域的官民都剃掉了脑袋前半部的头发,将脑袋后半部的头发梳成辫子拖在脑后,开小差者若不能及时剃掉脑袋前半部的头发,很快就会被抓住杀掉。
需要说明的是:既然太平天国不准私藏金银主要是为了防止开小差,就不可能同时又允许每个太平军士兵藏银5两。据郭毅生先生推算:“五两银在咸丰初年约合制钱十二千,也相当于清军绿营兵两个月的饷银,可以购米四石左右。”(注:郭毅生:《太平天国经济制度》,第36页。)太平军士兵若拥有5两银子,作为开小差的盘缠应该是绰绰有余的。这么一来,太平军自然也就达不到防止士兵开小差的目的了。其实,《贼情汇纂》中明明说的是“不准私藏丝毫金银”,洪秀全的两次诏令都要求太平军将士将所有金银“尽缴归”圣库,显然都没有允许私藏少量金银的含义。涤浮道人《金陵杂记》在谈到太平天国铸钱之事时说:“贼有伪例,私藏至十文者即有罪。”(注:涤浮道人:《金陵杂记》,《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4册,第636页。)亦与准许太平军士兵藏银5两的说法相矛盾。
说太平天国准许私藏少量金银也是有史料根据的,只是以前的研究者没有仔细体会原文的含义,搞错了对象。曾国藩《讨粤匪檄》称:“其掳入贼中者,剥取衣服,搜刮银钱;银满五两而不献贼者,即行斩首。”(注:曾国藩:《讨粤匪檄》,《曾国藩全集》第14册,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232页。)有人认为,这段话的意思是“凡加入太平军的新兄弟其所带银数在五两以上的必须交归圣库”(注:郭毅生:《太平天国经济制度》,第35页;《太平天国经济史》,第102页。)。其实,这里所说的“掳入贼中者”,显然是指被太平军捉住的当地居民,而不是什么“加入太平军的新兄弟”,否则太平军怎么可能剥取他们的衣服?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说:太平军占领南京之初,“传伪谕,令人进贡,给单,使贴门墙,则不入其家,否则搜出银十两、金一两者杀”(注: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4册,第651页。);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载:太平天国拆散南京居民的家庭,分设男馆、女馆后,“私藏金一两、银五两者皆有罪”(注: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4册,第715页。);都明明说相关的规定是针对南京居民的。且先是“搜出银十两、金一两者杀”,后则“私藏金一两、银五两者皆有罪”,政策本身前后并不一致,据以认定太平天国允许藏银5两,即已不够准确,再将其扩大到太平天国所有官兵,就完全背离了历史事实。
四、“圣库”与“国库”的区别
过去,研究者多把所谓“圣库制度”与《天朝田亩制度》中所说的“国库”混为一谈,并用《天朝田亩制度》中有关“国库”的规定来解释“圣库制度”。(注:参见郭毅生《太平天国经济制度》,第36页;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稿》(增订本),第121页;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第2册,第819页;李进修《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纲》,第120—121页;陈旭麓等主编:《中国近代史词典》,第194页。)其实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是“级别”不同。《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二十五家中设国库一,礼拜堂一,两司马居之。”(注:《天朝田亩制度》,《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1册,第322页。下引《天朝田亩制度》不再加注。)就是说,“国库”是太平天国基层组织“两”的下属机构,具体事务由两司马负责。太平天国中央政府所设的总圣库职同检点,典圣库职同指挥,总圣库协理职同将军;太平军中所设的典圣库职同监军。监军以下依次是军帅、师帅、旅帅、卒长,比两司马高五级;检点的地位在太平天国前期仅低于王、侯、丞相。“国库”与“圣库”显然不在同一个档次上。
其次是性质不同。据《贼情汇纂》记载:太平天国中央政府所设的总圣库、典圣库、总圣库协理与总圣粮、典圣粮“分主库藏、粮米之出纳”,太平军中所设的典圣库与典圣粮等官“分司典守、出纳”银钱衣物及油米等项(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3,《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101、107页。),“伪圣库馆截止癸丑年底,实存银二百六十三万两,银首饰一百二十五万两,赤金叶、条、饼、锭、首饰实存金十八万四千七百余两,钱三百三十五万串”(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10,《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3册,第278页。)。以上这些说明圣库主要负责金、银、钱的收存与出纳,而粮米、油盐、衣物等项则另由总圣粮、典圣粮、典油盐、典买办等官负责。《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这种“国库”实质上是储存粮食、银钱、布帛等物资的仓库,所存物资的范围远比“圣库”广泛。
再次是职能不同。“圣库”所存的金、银、钱,主要用于发放礼拜钱,包括各级官员的俸钱。而“国库”所存物资除“备兵荒”外,主要用于“婚娶弥月喜事”与“鳏寡孤独废疾”者。《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钱。如一家有婚娶弥月事给钱一千,谷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鳏寡孤独废疾免役,皆颁国库以养”。
复次是物资来源不同。“圣库”储存的金、银、钱,起初主要由参加起义者变卖家产上缴而来,其后则来源于战争中的缴获、查抄官府的库藏、没收地主豪绅的私财、居民交纳的贡品。而“国库”所存物资,则来源于各国库所属的25家居民的劳动产品。每个“两”的居民在留足一年的口粮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后,都要将“多余”的产品全部交纳于国库。
总之,“圣库”是太平天国当时已经在朝内和军中建立的一种机构,“国库”是太平天国打算将来推行于全社会、在每个社会基层组织“两”建立的仓库,我们看不出二者之间有何直接的联系。用“国库”来解释“圣库”,实在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说“《天朝田亩制度》里面的国库制度就是根据这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指圣库)规定到条文上去的”,也纯粹是出于推测,事实上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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