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玄的赋税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赋税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魏晋时期学者傅玄不像一般儒家那样主张,“薄赋敛”,也不同意“用人之力,岁不过三日”的古教条,而主张赋税的轻重应根据国家客观需要来决定。在其代表作《傅子》一书中有《平赋役》一文专论了这种赋税思想。
傅玄最突出的赋税思想在于他提出了租税三原则:“至平”、“积俭而趣公”和“有常”。
至平原则 即赋税要“用之至平”,“计民半约而平均之”。傅玄认为,这样可使人民既少劳而又不怨。用现代税收概念来讲,这就是公平税负,均等牺牲的原则。虽然这种公平思想,自先秦以来已为统治者自觉或不自觉地作为制定税收政策的原则,但是作为税收理论原则,而明确提出的第一人当傅玄莫属。
积俭而趣公原则 所谓“趣公”,是指起劳役或课租税必须是国家公共需要,而不是为统治者个人需要。所谓“积俭”,是指赋税课征必须从节俭的角度考虑。傅玄指出,大禹治水耗民力甚重,而天下之所以乐尽其力而无辞劳苦者,是因为大禹用民力是为天下公利而不图私利,而且能做到“俭而有节”。在封建统治者公私不分,压榨人民用于私人奢侈浪费的时代背景下,傅玄的这一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常原则 即赋税的征课须有规定的制度,如“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统治者不能“役赋无常”。这种要求赋税有明确规定而又相对稳定的原则,也是傅玄第一个提出来的。
上述三原则在中国税收思想史上的影响是很大。我们拿它与古典经济学派始祖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研究》一书中提出的税收四大原则相比,其中公平和确定二原则是两家所共同的,亚当·斯密多了经济和方便二原则,而傅玄的“积俭而趣公”虽然有很深的时代烙印,却也有其独到之处。考虑到傅玄提出这些思想早于亚当·斯密约1500年,我们不能不认为傅玄的思想是走在时代前列的。
傅玄对于公共支出也百一定的见解,他坚决反对奢侈而主张节用,认为“用有尽之力,逞无穷之欲”(《傅子·检商贾》)是十分有害的,指出经济者“息欲”是节约国家财政支出的最根本办法。
傅玄还对“贡土所宜”这一赋税原则提出异议。他说“所调非所生”之弊(《太平御览》引傅子语),其结果是“赋一物非民所生,则请于商贾,则民财暴贱。民财暴贱则非常暴贵,非常暴贵则本竭而末盈”(《傅子·检商贾》)。其意思是所课征的不是农民生产的实物,农民势必贱卖其产品而另以高价向商贾购买官府所课征的实物,这低出高进势必加重农民的负担,实际上变相地加重了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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