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经济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问题(二)--评“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观点和逻辑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经济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问题(二)--评“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观点和逻辑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问题(之二)——评《再论认真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观点与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之二论文,认真学习论文,经济问题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五、评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认识问题上的奇特观点和奇特逻辑

(一)《理论》一文引证了中央文献和邓小平著作中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论述后,提出自己的独特“理解”:“第一,这里讲的‘主体’应该是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即主体地位;同样,个体、私营、合资、合作企业,也应该是指这些非公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即非主体地位……所以,这里所讲的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内部而不是外部的事。如果把非公有制经济理解为是社会主义经济以外的一些经济成分。那末,社会主义经济中与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非主体是什么呢?显然不能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我可以断然地说,这一大段话的理论逻辑是完全悖理的,错误的。

且不说合资、合作经济中也存在公有制部分而《理论》作者则将其一概纳入“非公有制”范围的纰漏。更为奇特的是,作者先验地没有任何根据地先把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都规定为社会主义经济。然后把两者的“主体”与非主体地位,说成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所处的地位”。于是,“主体”是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为主体;非主体,是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为非主体。然后反过来以此为根据,煞有介事地质问别人:既然公有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为主体,那么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非主体是什么呢?不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吗?这种理论逻辑倒真使人感到可笑。也未免太离谱了。

多年来,讲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或所占的比重。怎样衡量?过去是从公有制的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的优势来衡量的,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改从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来衡量。在十五大报告中又讲:“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请注意:讲的是“国民经济”——引者)命脉,对经济起主导作用”,可见公有制为主体,本意是指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讲“公有制为主体”,与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是同义的。就是说,公有制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而私有制经济这种非社会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非主体地位。《理论》作者把公有制、私有制的“主体”和非主体地位,竟理解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不同地位。请问:邓小平、江泽民和中央文献中一再讲的“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该怎样理解呢?难道能说,社会主义经济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为主体么?“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就表明还有非社会主义经济为非主体。如果公有私有都是社会主义经济,还能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么?可见,“公有制为主体”这个本来是常识性的问题,也被《理论》作者搅混乱了。

(二)本来,在邓小平著作和中央有关文献中,既讲“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又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就表明,两者的内涵是相同的,也就是把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这种逻辑关系的道理是很清晰的。然而,《理论》作者竟提出了这样的反驳:“我觉得,这样的结论违反了逻辑上的推理规定,是不能成立的。打个比方,张三是人,李四是人,所以张三等于李四;又比如,70分是及格,90分也是及格,所以70分等于90分……这种推理显然不妥。如果把这种逻辑上不能成立的推理作为立论的根据那更是不妥”。把邓小平理论和党中央文献中的严肃的理论问题,竟做了这样不伦不类的比喻。张三、李四都是人,但张三本来就不等于李四。70分、90分都及格,但70分本来就不等于90分。这个连一年级小学生也知道的道理,竟用来解释“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关系,借以论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是不同的两回事。然而,请问《理论》作者,两者犹如张三李四的重大不同究竟表现在何处呢?难道除公有制为主体外,还有另一个与公有制不同的“主体”吗?难道会有两个不同的“主体”并存么?为什么不做出理论上的说明而只打了两个不合理的比喻就了事呢?其实,“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这一论断,就排除了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论断,如果不排除,“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论断就不能成立了。因此,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也就是讲“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用张三、李四和70分、90分的不同来论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不同,是悖理的,因为张三与李四本来就是两个人,70分和90分本来是不同的分。而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却本来就不是不同的两种经济,而是指的同一种经济,所以,两者都可以讲是主体。主体的内涵是一样的。我们也可以换个比喻:张三要用一双筷子吃饭,李四要用两只筷子吃饭“一双”同“两只”是一回事。又如龚定庵是人,龚自珍是人,其实二者是同一个人。明明是《理论》作者自己逻辑推理不当,反而来指责别人“违反了逻辑学上推理的规定”,是“逻辑上不能成立的推理”。这些批评应当针对他自己才合适。

(三)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论断,同《理论》作者的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论断,是不能统一的,前者对后者是否定的。因此,他要设法淡化和否定“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提法。他说,我(卫某人)在论文中讲,邓小平和党中央一直强调“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这个说法也不准确。前面引用的邓小平的讲话,说的就不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至于十五大报告,可以说是体现了党中央的最新声音。我们学习报告全文,凡讲到‘主体’的地方,用的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或‘公有制为主体’,从不用‘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如果把社会主义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作为可以通用的同一概念,并把它运用到十五大中来的话,那就必然会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

这段话有几个论断“不准确”。第一,邓小平和中央有关文献多次强调“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这难道不是事实?我前面引证了不少。白纸黑字,能够否认?第二,说邓小平讲过“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认为讲这句话“就不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这简直不是严肃的理论争鸣,而是讲歪理了。本来讨论的问题,是邓小平和中央有关文献,既讲“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又讲“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我认为两个论断是相同的。而《理论》作者认为两个论断是不同的。而他现在突然又冒出邓小平还讲过“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用来否定邓讲的“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这不是奇怪的和混乱的思维逻辑吗?第三,说十五大报告只讲公有制为主体,从不用“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认为十五大报告否定了“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这只是《理论》作者个人的主观愿望和偏好,没有任何根据。十五大报告并没有放弃或改变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基本原理。也没有说过私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一类话。讲“公有制为主体”同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本来就是一回事。说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就“必然会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又对又不对!对正确理解和把握十五大精神的人来说,根本不存在造成什么严重思想混乱的问题。只是对于坚持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的论点的《理论》作者来说,确实会给他造成并且已经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

(四)《理论》一文在第三题的标题讲“我为什么同意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说实话,在这个题目下所做的文章,主要是重复他过去文章中讲过的东西,而且我已经反驳过,他并没有提出证明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任何新的论证与论据来。

《理论》作者所提出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理由是什么呢?他首先从“传统理论”认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矛盾讲起。“传统理论”认为革命胜利后要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所以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公有制经济。下面用大段文字讲我国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讲生产力发展状况。然后说:“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不可能只有一种公有制经济,而必然存在包括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这类话是人所共知的普通常识性道理。令人不解的是,作者紧接着从这类话中引出结论:“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那就是,私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然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一回事,非公有制经济是否等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另一回事。前者是讲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及其作用问题,后者是讲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问题。《理论》作者一再坚持他的一个不合理的逻辑,即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直接得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的论断来,并以此来批判不同于他的理解的观点是什么应该摒弃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这种理论观点和逻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理论》一文再次重复地讲: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必然等于公有制经济。而“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就不能把社会主义经济完全等于公有制经济,而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外。相反,应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这段话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第一,在1953年至1956年已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我国依然存在城乡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直至1992年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以前,我国依然强调实行计划经济。 1989年邓小平还讲“要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而八十年代的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不能说,计划经济一定排斥非公有制经济。因为以往的计划经济也主要是在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在国有经济中实行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并不需要也难以纳入指令性计划经济之中。认为计划经济一定排斥非公有制经济,没有根据。第二,说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就得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这是毫无内在逻辑关系的武断之言。难道各种私有制经济没有自己的客观社会性质,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前,是非社会主义经济,而一实行市场经济就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了吗?它的社会主义性质从何处来呢?是由谁赋予的?某种所有制具有什么社会性质,难道能由作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来决定吗?《理论》一文一再重复的一个理由是:如果只有一种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和竞争,那也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这个论断也有问题,一是它比斯大林的观点还后退,因为斯大林还承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消费品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二是用这个论断来说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真是牛头不对马嘴,根本扯不在一起。因此,我依然认为,《理论》作者对自己所坚持的观点,并没有从理论上做出任何真正的说明。

(五)《理论》一文的第(七)题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意味着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就会统统改变了它们原来的性质?”这是想回答我对他提出的一个质疑,即:他曾发表过一篇有影响的论文,专门讲我国利用资本主义问题。现在他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下的一切事物,把一切私有制经济都定断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那还有什么利用资本主义的问题呢?他的前后的观点怎么统一起来呢?最近,看到香港出版的由王琮写的一本书,对《理论》的作者从褒义上讲了以下的话:《人民日报》于1992年2月23 日刊出了他的《对外开放和利用资本主义》一文,“海内外传媒争相报道”,作者的“名字也不翼而飞,出尽风头”。“使历来一直默默无闻”的他“一夜成名”、“老来走运”。的确,作者正是靠这篇《利用资本主义》的大作出名的,现在根据他的新观点,需要正面回答我提出的质疑: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还是否存在利用资本主义的问题?如果利用,有哪些资本主义?邓小平说“外资是资本主义”,你是否还同意?《理论》一文并没有正面对我的质疑,作出明确的回答,而是使人有含糊其辞,欲言又止之感。

如果作者的意思是说,他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改变外资企业和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那就又出现一个悖理的逻辑:资本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即资本主义也是社会主义。显然于理不通。他要坚持现在的观点,就得放弃使他成名的那篇“利用资本主义”一文中的观点。否则,他就得放弃现在的观点。看来,《理论》作者为了使自己的成名之作的观点与现在的观点相统一,不得不进一步创建一个新的理论观点和逻辑:资本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可能会这样走下去,因为已经露出端倪。让我们拭目以待。

《理论》一文,在同一题中还讲了一些语义不清、逻辑混乱的话。它说,我(卫某人)“认为,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就是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样,非公有制经济不也变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了吗?甚至连资本主义也变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如从传统观点看,确实如此,但如果把社会主义经济看作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那它本身应包含‘主体’和‘非主体’两部分”。这段话的逻辑非常混乱,也歪曲了我的观点。我认为,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就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不能赞同。但我没有也不会说,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也就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任何有正常思维的人,不会混乱到把私有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然而,《理论》一文竟说:“如从传统理论看,确是如此。”这也无事实根据,试问:哪个“传统理论”这样看过呢?令人惊异的是,《理论》作者竟认为,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看,非公有制经济“连资本主义也变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私有制不但成了社会主义经济,而且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真是奇特的理论与逻辑!这样一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私有制也成为主体部分了。显然,这与邓小平和党中央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背道而驰的。

《理论》作者还说:“正如我们过去讲新民主主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私人经济和合作者经济等几个组成部分,但不能认为,这些经济成分成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之后,就改变了它们原来的性质”。然而,不能用“新民主主义经济”概念来类比“社会主义经济”概念。“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是某种特定社会性质的经济。而是包括社会主义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的概念。或者说新民主主义经济,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又包括非社会主义经济。而社会主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不会包括资本主义经济等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因此,这个论据同样不能成立。

(六)《理论》一文讲:“判断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的标准,只能是人们所熟知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而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标准”。总算在这一点上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了。然而,‘三个有利于’标准也好,生产力标准也好,只是说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应允许和鼓励其发展,而并不能由此论证,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各种私有制经济都变成社会主义经济。“三个是否有利于”标准,不是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而是判断改革开放乃至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

(七)《理论》一文的第(六)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十五大报告中明明讲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理论》作者硬说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在以前文章中已反驳过这种混同,并讲了二者的联系和区别,《理论》一文没有拿出任何正面的说明和论据,也未对我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反驳,而只是讲了一些无关的、逻辑混乱的话,批评什么我“没有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联系起来”。我从未否定过两者的联系。讲这种话毫无意义。《理论》作者又说,他与我的“分歧”是:他“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十五大报告讲的那个既包括公有制经济这个主体,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这个非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可能是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外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我则不同意他的观点。本来,十五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理论》作者竟说这是他的认识,而且说,是否这样认识,成为我和他的分歧所在。我怀疑作者是否认真读过我在《究竟怎样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一文。我在该文的第八题的标题就是“究竟怎样正确理解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我还用了一个公式加以说明,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私有制经济制度。”试问,我在什么地方将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外呢?我们分歧根本不在这里,分歧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否等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说不等于,他认为等于。我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但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他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既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我认为,从中央有关文献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不适用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因此具有阶段性特点;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性,无论在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应是共同的,即适用于社会主义各个阶段,而《理论》一文却讲:“‘排除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则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明确讲,在初级阶段既然存在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也就存在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怎么能说是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呢?原来,由于《理论》作者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混同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认为我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包括私有制经济,就是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外,自然这种排除不适用于初级阶段。《理论》一文论述上的这种混乱,来源于他把两个概念的混同。本来,我讲的是与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别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理论》作者却一再说我是“否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是在“否定社会主义方向”。作者不是摆事实、讲道理,而是在乱扣帽子了。怎么和为什么是“否定社会主义方向”了呢?本来,我的论文中并没有专门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问题,他却说我是否定其“社会主义性质”。根据我提出的公式,我认为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当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怎么能凭空说我“否定”;但构成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非主体的私有制经济制度,便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显然,《理论》作者是认为,私有制经济制度也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和基础。令人不解的是,根据《理论》作者的逻辑,只有如作者那样,认为私有制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才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而否认其社会主义性质,认为外资企业和私营经济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方向”。这究竟是哪一家的高超理论?这与邓小平理论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难道有任何共同之处么?

(八)《理论》一文的第(八)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其实我根本没有同他争论过这个问题,他在这里转换了概念。我们所争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是否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他说是,我说不是。《理论》一文依然没有就自己的观念提出正面具体论证。它继续重复已被我反驳过的离开十五大在报告和《宪法》本意的说明。十五大报告明明是讲:“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宪法》也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规定本身就排除了私有制也是“基础”的观点。因为如果公有、私有都是其基础,就没有必要和意义专门强调公有制是其基础了。作者为了让十五大报告和《宪法》的说明符合自己的论点,竟一再改变其原意,硬说十五大报告和《宪法》所讲的“基础”,可以理解为“主体”。这样就便于他把私有制经济作为基础塞进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中。他说:“把非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外,就不是十五大报告讲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然而,第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一回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另一回事,二者虽有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第二,如果把“基础”解释为“主体”,那么《理论》作者把公有制和私有制经济都看作是“基础”,也就是都看作是“主体”了,那非主体是什么呢?第三,我反驳把“基础”说成是“主体”的理由,作者完全避开了。其实,“基础”讲的是根基。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或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就是说,没有公有制这个基础,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或社会主义经济,有了社会主义制度,如果公有制这个基础被动摇了,垮掉了,那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或社会主义经济也就动摇了,垮掉了。因此,“基础”讲的是社会主义经济或经济制度内部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即公有制是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当家作主,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等的基础。而“主体”讲的是另外的事情,是讲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和所起的作用。或者说是从公有和非公有或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之间的关系和不同地位着眼的,因此,不能把“基础”的涵义同“主体”的涵义任意混同起来或相互取代。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公有制和私有制两个基础之上。如果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那就等于说,没有私有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这样一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也必须发展私有制作为自己的基础,这难道有任何根据吗?中央有关文献和邓小平理论讲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的。《理论》作者也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大讲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的。这与他的二元“基础”论是相矛盾的。再从历史事实来看,中国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中,苏联约60年中,没有多种私有制与公有制共同发展,难道不存在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么?如果讲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是一元“基础”论,不能是二元“基础”论,如果讲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主体的公有制与非主体的私有制都是其基础。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是社会主义经济或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或经济制度的基础。前者是从社会主义经济的整体即其全部内容来看的。后者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各项制度中的地位来看。因此,既可以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又可以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二者是统一的。然而,《理论》一文竟将这两种提法对立起来,它说,“十五大报告并没有把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同于公有制经济,只是说,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在它看来,讲“基础”就要排斥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论断。把二者视作相互否定的关系。上述种种逻辑上的不合理乃至混乱,来源于作者的一个固定观点:私有制经济包括外资企业和私营经济等也都是社会主义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或经济制度的基础。

六、不要离开争论的焦点搞无意义的纠缠

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二论相盯是非乃见。理论和学术争论,应紧紧围绕所争论的焦点,摆事实、讲道理,以科学的理论、严谨的逻辑、深刻的分析和严密的论证说服人,不要离开争论的焦点绕大圈子、搞云山雾罩;更不要营造虚假的政治气势,既自我标榜,又以势吓人;也不要横生枝节,搞无意义的纠缠。

无意义的纠缠的事例之一:本来,我与《理论》作者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是,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等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方持肯定的认识,我则持否定的观点。

然而《理论》一文却在能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的“完全不同”上,大作文章。本来,我在回答对方的论文《究竟怎样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的第二题中,专门讲了“‘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两个虽有联系但不等同的概念”。既讲了两者的联系,又讲了两者的四方面的不同。并用公式形式表明了两者的关系和区别,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结合)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一文没有紧紧针对我这里的论述,进行争辩。而是纠缠我曾经在另外的文章中讲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我现在不再讲“完全不同了”,他的用意是:在他发表了与我争论的文章后,我改变了提法,但他问我时,我没有承认应放弃原来“完全不同”的说法。他说:“从这里开始,引发了一场他与我的争论,”这是“争论的缘起”。这是不真实的,我们争论焦点也不在是“完全不同”还是非“完全不同”上。

其实,《理论》作者在1998年发表与我争论的文章前,我已就非公有制经济是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写了多篇文章。除发表在《理论前沿》的外,还在其他地方如中共中央组织部的《党建研究》和《湘潭大学学报》等报刊上发了几篇,针对不同的情况,我用过不同的提法。1998年《湘潭大学学报》《建校四十周年特刊》上,我的论文中所用的提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很大区别的不同概念”。在发表于《党建研究》1998年8月号上的论文中, 我同样讲:“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很大区别的不同概念混淆和等同起来。”这些提法与我在《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发表的文章中的提法是一样的。 并不是看了《理论》作者的争论文章后做了修改。更不是修改了还不认输。而《理论》作者正是做这样的设想的。所以他的文章一开头就想抓住不放,以为得了理。说实话,我觉得这种纠缠有点无聊。下面,我还得讲点道理。

我在《理论前沿》1998年的文章中,之所以使用“完全不同”的提法,是针对完全等同的观点的。例如,1998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以某著名私营企业的总裁为首的数十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将“非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补充进宪法》的议案。《科技日报》记者就此作过报道。“议案”的根据是:十五大报告说“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3 月的宪法修正案中写进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年3月11 日的《科技日报》再次报道了某私营企业家作为人大代表,去年怎样在“全面领会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的基础上提出”了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宪法的议案。终于在今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落实。今年3月16日, 该报又以更大的篇幅并以突出该总裁的形式,配发大幅照片,采访报道了这件事。采访报道说:参加全国九届二次会议的该总裁代表,“曾在去年全国人大会上提出了将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补充进宪法的议案,并得到了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这一议案在宪法修正案中得到落实”。显然,无论是提议案的代表,还是进行报道的记者和编辑,都把十五大报告和宪法修正案中所讲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看作是完全等同的论断。也就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两个概念完全等同起来。明明十五大报告和宪法修正案中讲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他们手中,“市场”二字没有了,变成了“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针对完全等同,我提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并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要知道,这里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侧重点是“市场经济”。谁也不会认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有什么完全不同,而是说“社会主义经济”与“市场经济”固然可以有相互联系的一面,甚至也可以说,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但从各自的内涵来说,可以认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我曾向《理论》作者解释说,如你我二人可以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不能混同为一人。但不是说我们二人没有联系。我现在还可补充说,我们二人,还有不少共同点:都是男人,同年生,同班研究生毕业,都是共产党员,等等,但如果有人把我们二人混同为一个人,依然应强调指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人。试问,这有什么错误,值得大加批驳呢?

无意义纠缠的第二例:《理论》作者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不仅包括公有制这个主体,也包括一切非公有制经济,我据此讲,他认为“各种私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不能赞同。这样讲,丝毫不意味着曲解他的观点,认为他把公有制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外。而且我在同段文字中先讲:“如果公有私有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已把公有制包括进去。而且我在同一篇论文的第一题中就引用了《理论》作者的原话:“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制经济……,还包括处于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然而《理论》作者竟不顾这一事实,硬要在鸡蛋里挑骨头。说我的讲法,是说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不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主体”。并由此做了一大篇文章。然后,疾言厉色地展开批判:“白纸黑字,不应曲解。‘随意改变’对方的原意,不利于讨论的继续进行”,是他用曲解我原意的论述,来推论我对他原意的曲解。这哪是正常的学术讨论呢!

《理论》一文中存在的问题还不少,但如果一条条辩驳,文字也太长了。只好搁笔了。

(被讨论文章转载于本刊199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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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经济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问题(二)--评“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观点和逻辑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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