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版工商登记谨防七大税务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商登记论文,税务论文,新版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税务合规性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企业经营空间范围的不断扩大,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跨区经营现象越来越多,跨区甚至跨境资本交易日趋频繁,工商、税务的衔接会直接影响企业税务规划的实施和税务成本的大小。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会给企业税收工作带来影响,企业应相应调整财务税务管理策略,积极识别税务风险点,建立适合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一、工商登记领照30日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风险 目前,在公司成立阶段实行的是“先工商后税务”的处理原则,也即先进行工商登记,然后进行税务登记。深圳税务机关调查显示,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登记率有所下降。新办税务登记纳税户数增幅明显,但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同期新增商事登记主体数量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新增商事主体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信息失真的纳税申报风险 目前,国税、地税共用一套系统,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网,自动实时采集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信息。然而对于获得的纳税人数据,税务机关经过核查发现,许多新增商事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不实、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联系等现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骗税风险 对新增纳税人的日常征管中发现,涉嫌虚假注册,骗票虚开、走逃的纳税人有所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的现象有增长趋势。这类疑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购票情况和申报情况等方面高度相似,共同点包括:同一购票员代理多家企业,登记名称及类型高度相似,购买发票方式类似、销售额存在增速异常等。 税收监管工作中,发票的管理是重中之重,特别是对小企业的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虚假注册资金的逃税风险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其应缴资本额实质上并未到位,则公司因此流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资本弱化约束的融资费用加大风险 企业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弱化是企业投资者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限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六、股权计税基础的确认方法选择风险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产生的另一个税收问题是,如何确定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这直接影响原始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应税所得。原始股东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出资额一般被计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就是税法上讲的股权的计税基础。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因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税法关于资产计税基础的一般规定是历史成本,所谓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按照上述原则,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而不应是认缴数。所以,在缴纳全部认缴数之前,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变动的。所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关于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以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准,更符合税法关于计税基础的一般原则。由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需要修改《公司法》,在《公司法》修改被人大通过之后,改革方案才可能真正落实,但由此可能引发的税收问题,需要纳税人格外关注。 七、企业注销清算不实的多缴少缴税款风险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正常经营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出清算公告,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结束企业所有的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公司股权变更、公司注销等阶段实行“先税务后工商”的原则,需要先了结税务问题,再进行工商变更、注销。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的主要涉税风险,来源于企业在注销过程中未按税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可能导致的多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有些企业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发生解散、终止经营等情形,但企业怠于履行清算程序;有些企业在清算期间对应该、或者可以进行处置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不进行处置,对有关债权和债务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有些企业尽管履行了清算程序,但清算前并不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被排除在清算之外,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这些未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的行为,都为企业在注销清算中带来了涉税风险。标签:税务风险论文; 公司注销程序论文; 公司清算论文; 企业税务论文; 股权分配论文; 工商登记论文; 变更税务登记论文; 税收征管法论文; 宏观经济论文; 计税基础论文; 注册资本论文; 纳税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