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后期选举纠纷的非正式解决方式研究
牛 杰
(南昌航空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63)
【内容摘要】 民国后期,有些选举纠纷并非通过选举诉讼等法定程序来解决,在选举争议各方矛盾尖锐化时,地方政府经常积极主动介入,平息选举中的宗族、派系纠纷。而在地方政府卷入选举纠纷之后,则会有参议会等其他机关和团体参与调解。政治压力和武力胁迫也是解决选举纠纷的手段,有时则是在舆论影响下双方妥协达成和解。这些非正式解决方式主要作用是维护选举秩序和社会秩序,并不能真正公正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政治权益。
【关 键 词】 民国 选举纠纷 调解
选举纠纷的产生,源于政治利益的争夺,在民主实践的早期阶段,竞争手段经常越出法律的界限。与此相关,解决选举纠纷,也不会限于法律的框架之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处理程序,[1]作为法定方式,为民国后期选举纠纷的解决,各自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除此之外,选举纠纷发生后,还有一些非正式的处理方式,也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并可以有效消弭纷争。对这些非正式解决方式进行考察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选举纠纷的全貌,也可以给我们提供一种有益的历史借鉴。
一、行政机关对宗族、派别选举纷争的控制和调解
在民国后期选举过程中以及选举纠纷发生前后,官方各种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学界对国民党政府各种政治选举的表现多有批评。张朋园认为,由于社会与经济环境难以配合,民主政治在中国难以发展,再加上执政的国民党全面控制,弊病多端。[2]熊秋良、王晓军等人以区域性选举研究为切入点,认为选举中政党竞选完全异化成朋党之争,各派系为了集团利益,不择手段,抛弃选举的民主、公正精神,动摇和削弱了国人对现代西方民主制度本已脆弱的信心。[3]刘会军、姜国梁等人从时代发展的视角观察,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选举纠纷和各种乱象,体现了国民党对整个过程的全面控制,是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与国民党现实政治需要的矛盾及国民党内部固有矛盾的反映。[4]实际上,南京国民政府不仅积极主动组织了全面性的政治选举活动,而且在选举过程中也不完全是对宪政的破坏和违法。除了以法定程序对选举法规进行解释、对选举纠纷进行裁决和处理之外,各级政府也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化解选举纠纷,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对选举纠纷的调解。在清末和民国前期,法律只有和解没有调解,相关法制极不完备,当局甚至禁止法官调解。南京政府成立后,迅速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确立调解原则,并督促法官鼓励和解或以调解方式结案,乡镇调解、职业团体调解和法庭调解等都开始有法可依。[5]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调解作为重要的司法程序被广泛使用。[6]对于选举纠纷这种涉及政治权利的案件,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各级政府出于习惯,也经常以调解平息选举纷争。
遥感测绘技术,简称RS技术,主要是通过航空摄影的方式进行实地测量,同时对目标区域进行有效的监测,极大地提高了测绘结果的准确性。相对比传统的测绘技术,由于RS技术是航空拍摄影像,所以获取的图像信息分辨率更高,结合相关的信息处理技术,可以更大程度地确保测绘成果的可靠性。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无人机遥感技术成为测绘技术研究的热点,其在不动产测绘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传统的不动产测绘工作很难对一些偏远山区进行测量,即便可以做到,也无法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无人机遥感测绘可以实现对偏远山区的不动产测绘,而且可以提高测绘结果的准确性,为后续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管理提供重要的指导。
(一)宗族间的选举纠纷与政府介入
民国时期,宗族势力尚未瓦解,某些地方的宗族组织也作为集体性力量参与到政治选举中。尤其是那些尚无族人在本地充任重要公职的宗族,有时将政治选举看作提升本宗族影响力的捷径,甚至会要求本族中优秀人才积极参选,且提供人、财、物的支持,比如湖南等地都有此类情况发生。[7]有些地方的宗族力量,长期处于与其他宗族的竞争之中,在政治竞选来临之际,他们自然也将选举活动作为政治竞争的重要领域。宗族之间的选举竞争可能会发生非理性化的群体性冲突,地方政府适时参与调解,往往可以解决选举纠纷,避免争斗进一步恶化。1946 年7 月,鄱阳县进行县参议员选举,泡桐乡的竞选人分别是邱颂元和李绍先。邱颂元代表客家人,是客家人的乡绅领袖,而李绍先代表本地宗族。双方在选举竞争中相持不下,斗争激烈,以至于发展到搞宗族械斗的地步。眼看一场大流血悲剧即将发生,县政府得知信息之后,派出民政科长和当地权威人士协商,将县参议员席位,让给邱颂元,才将此场械斗平息下来。[8](P131)本案中官方主持下的协商,本质上是不公正的,在宪政条件下民意代表的竞争需要通过真实的竞选而非违心的出让,但是,与双方的流血械斗相比,这种处理方式还是相对比较文明,减少竞争者之间的互相伤害。①
(二)地方政治派别的选举纠纷与行政干预
民国时期,各地城乡存在帮派组织等地方政治势力,有的还成为操控基层选举的重要力量,其动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操控破坏基层选举,以谋求其自身的政治利益。[9]地方政治派系间的权力斗争本来就十分激烈,在政治选举兴起之后,这些帮派势力经常在选举活动中与宗族组织结合在一起,为本群体争权夺利,甚至达到你死我活的程度。在上世纪40 年代的江西宜春,当地政治派别主要是谢杨两派,杨派以杨翘新为首,谢派以谢祖安为首。宜春封建派系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清末科举时代的“辅仁堂”。辅仁堂是个交换知识、研讨文学艺术的文会组织,参加这个文会组织的都属于当地的传统士绅群体,杨翘新就是这一系统中的一员,年轻一代还有李中定、李中纯等人,也是成了杨派中的核心人物。1940 年,谢祖安做了宜春县长之后,起初尊重杨翘新这位前辈,但时间一长,觉得总是受人摆布,心里有些不快,他觉得想要自己说话有人听,就有了培植自己势力与杨对抗的念头,于是借口1939 年的一件集体贪污公盐案中杨翘新有包庇嫌疑,对杨发起了攻势。他一方面组织谢姓宗族,一方面要他的族侄谢宗庭组织“公勇社”,参加的对象主要是乡保长和军警官员。杨派则由县党部的书记长李中定出面,组织了“云爱云建社”,后改为力行社,同谢祖安的“公勇社”相抗礼。1947 年,这两派的势力已经风行了全宜春。谢派掌控着整个宜春的军事、政治、田粮和农村教育,还有五个共一千二百多人的流氓社团及商界的一部分。杨派的力行社也遍及了各乡,所属各种名目的社团五十个之多,党务、文化、教育及大部分商界都为杨派所掌握。[10](P80)杨谢两派出现后,前后进行了四次竞选活动。首先是1945 年9 月的省参议员和县参议长的竞选,其次是1946 年7 月的县党部的竞选,另外是1947 年的县党部的改选和国大代表的竞选。1946 年7 月开始了县党部的书记长选举,谢派因为前次选举的失利,这次决定要把书记长的位子夺过来,杨派方面也不想让步,同样选择使用武力竞选。在城内各区分部改选时,谢派派出打手,进行武力威胁,杨派的周刚被打伤。但杨派还是不肯让步,谢派就调集了一批机枪、步枪分布在东南城郊,并以青年中学为指挥部,准备用武力夺县党部的权。后来县长刘益铮出面制止和调解,才把武装撤了出去。[10](P84)同年稍后选举国大代表时,双方旧戏重演。谢派收买了许多流氓、特务为打手,在介福中学集合,杨派也收买了一部分流氓在袁山中学集合。在春台镇公所举行投票时双方的打手共同分布在会场内外,剑拔弩张,大有一触即发之势。吓得选民不敢去投票。经区、镇当局从中斡旋,双方才同意撤退打手,总算勉强收场,避免了一场群体冲突。[11](P5)在宜春的这两场选举中,派别争斗结合宗族争斗,针锋相对,几乎到了武装械斗的地步,国民党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干预调解,化解了风险,避免了选举纠纷进一步恶化,对选举秩序的维护值得肯定。
民国时期的国家政权和地方政权,不再是中国古代社会那样以行政机关管理一切,各级政权机关组成都比较复杂,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司法机关、民意机关等其他政权机关。在选举案件起诉或者被举报到司法机关之后,司法机关才会介入,而民意机关、行政机关则会更积极主动介入选举纠纷。由于民意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这些机关及官员在解决选举纠纷时,也会各自发挥作用。
(三)国民党派系间的选举纠纷与政府调解
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某些国家机关对选举纠纷的干预则完全是公权私用,有的直接用明显违法的武力手段来胁迫当事人,逼迫选举纠纷中的某一方退出竞选或者让出本已当选的职位。1941年9 月,国民政府收复福州后,新设福州市,设立政府的同时也设立参议院,参议院的议员以竞选方式产生。在福州各个选区,都展开激烈竞争。其中上渡镇参议员候选人很多,主要的竞争者是林君扬和周靖。林君扬是闽江轮船公司总经理兼福州市商会会长,财力雄厚,在福州本地也很有势力;周靖曾任三山公学校长,门下桃李很多,连军统头目之一的江秀清都出自他的门下。选举结果,参加投票的24 人,林君扬得23 票,周靖仅得1票。周的支持者对此结果极为不满。过了两天,上渡镇有两个为林君扬选举很卖力的保民代表,突然被福州警备司令部稽查处处长何杞英抓捕,家属向林君扬求援。林通过一番了解,知道两个保民代表被捕是受自己的牵累,但因对方力量很强,一时不知如何是好,正踌躇间,警备司令部军法处处长宋庆烈出面调停,要林君扬放弃当选,让周靖顶补。林君扬开始坚持不肯,但经不住被捕家属的恳求,坚持到当日将近午夜时分,才写了辞职函。此函一写好,两个代表就被释放。林写辞职函时不知如何措词才妥,只好说,各处选出的参议员没有一个是在教育界任现职的,而经济界已有一定名额,可以让出1 名给教育界,周靖是教育界人士,就让他代表教育界的利益参加。林辞职后,有人就在《南方日报》上写了一篇以《竞选与谦让》为题的不伦不类的社论,为此事遮丑。[17](P128)
在国大代表等政治竞选过程中,县政府本应不参与竞争双方的具体竞选事务,但是,若选举失序,影响的就不只是竞选者的利益,如发生严重的混乱,整个社会秩序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县政府在地方派系之间矛盾激化时主动介入,可以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只是,县政府把调解选举纠纷这件十分正当的事情,变成支持竞选双方瓜分选票,实际上剥夺了普通百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背离了政府职责,与其最初维护选举秩序的目的也背道而驰。
二、政治压力或武力胁迫下的退让和妥协
在选举纠纷产生后,地方政府并不一定处于中立的地位,而有可能是偏袒争执的某一方。有时是在上级机关的指令下,下级管理部门为了贯彻上级意志,会支持选举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而逼迫另一方当事人让步。有时则是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法外手段帮助自己支持的选举纠纷当事人。
(一)选举事务管理机关的政治压力与选举纠纷的冷却
1947 年8 月26 日,会昌县负责办理国大代表选举事务的职员谢振亚、赖鼎铭联名向县政府反映,该县党部秘书汪兆平、干事刘心坚抢走选举卷宗,县长赖左汤接到报告,立即指示县司法处逮捕了汪兆平和刘心坚。二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县政府办理选举的承办人员核算错误,在填写周田乡选举人名单时,少写1352 人。汪兆平是该县周田乡人,其不只是会昌县党部秘书,也兼任周田乡参议员,党部干事刘心坚,也是周田乡人。二人出于维护周田乡利益考虑,向县政府申请查询,在征得承办人员谢振亚、赖鼎铭同意后调卷查阅,查阅时,二人发现名单确有错误,为了保存证据,强行将选举卷宗带走。[19](P10)汪刘二人入狱后,会昌县国民党党部及二人亲朋四处为其活动。根据县长赖左汤的说法,汪刘二人及其同僚和亲友了解情况之后,认为周田选民数目不符,仅仅是偶然工作失误,并非故意少填,汪刘二人认识到了自己违法,所以主动向地方各公法团体请求和解。此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由参议会、青年团、商会等机关首长出面,在汪刘二人和县长之间调停,县长赖左汤接受了调解,最终汪刘二人交出卷宗后立即保释。[19](P11)
高中的化学实验通常都需要一些外在的反应条件,这些反应条件绝大多数跟温度有关,有些温度甚至要求达到上千度,因此在进行高中化学反应时,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火灾这样的事故,再加上化学实验室有许多的助燃气体,会让安全事故进一步扩大.但是利用信息化技术能够把实验过程通过视频、投影等播放出来,没有任何的安全隐患,能够让人放心地进行化学实验教学.
但是,在各地国大代表选举中,许多国民党党员并未惧怕该规定,在未经国民党中央提名的情况下,以联名签署方式参与了选举。在江西湖口县国大代表选举中,竞选者是施作霖和陈鉴阳。陈鉴阳是县长,并未得到国民党中央推荐,而是自主参选。由于种种原因,施作霖虽是上级指定的候选人,但是在竞选中敌不过势力雄厚的陈鉴阳,因而得票比陈鉴阳要少几十张。县选举事务所认为,上司命令不可违抗,便出面向陈鉴阳施加压力,由陈鉴阳公开承认报废选票200 张。陈的转让条件是施作霖必须在《民国日报》上向他鸣谢。后来,施作霖果然在《民国日报》第四版的上角发表了对陈鉴阳的致谢词。谢词的大意是:本人此次竞选“国代”,荷蒙陈鉴阳兄以谦让为怀,赐予支持,特此登报鸣谢。施作霖最终当上了湖口县的“国大代表”。[16](P9)本案中,被施压的参选人陈鉴阳是县长,即使他是当地政府的首脑,也不得不违心服从国民党中央的意志。向当事人施以政治压力的并非当地政府,而是选举事务所。由于选举事务所的临时性质,其施压的工具主要是政治性的,相对比较温和,但对于国民政府内部的部分官员来说,出于政治前途的考虑,这种温和的政治压力对他们也相当有效。选举事务所对竞选者施压虽然不合理不合法,可组织选举毕竟是其分内事务,其服从上级指令进行政治施压也算公务性行为,只不过属于不正当地行使合法的职权。
(二)国家暴力机器对选举的非法干预
在同时期的鄱阳县存在类似情况,该县政治派别主要是周派和姜派。周派以周雍能为首,与国民党中央的某些上层人物,吴铁城、俞鸿钧等勾结较紧,属政学系,在上层活动的能力较强。姜派以姜伯彰为首,在中央与二陈(陈立夫、陈果夫)有一定的联系,属CC 派,在县内有较为雄厚的政治势力。两派明争暗斗,争权于朝,争利于市。1947 年立法委员竞选前夕,金宝元村姜派金财兴一家六、七人,被孤山下周派聂权一夜杀尽,房屋也被烧毁。当时的县长张若成唯恐引起地方械斗,自己将来难以处置,便竭力进行斡旋,亲自组织双方协商,进行分票。周方谈判代表是肖培綦,姜方谈判代表是曹锡福,中间人有李华峰、俞海才。协商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经中间人再三调停,张若成竭力劝解,以三七分达成协议,周派得三成,姜派得七成。分配之后,周派的票用人力车拉到当地中学去圈名,姜派的票就拉到县志馆,由张王庙小学几位老师去填写。为了争得其它各县的票,两派都派得力人员去活动。周派以分驻各县的裕民银行出面,姜派就指定专人前往。两方争票活动的方式,是各扬优势。去德兴的人,首先召集芝阳师范毕业的同学,成立芝师校友会德兴分会,分会理事长由该县国民党党部书记兼县参议长的儿子、德兴简师校长李宗升担任,然后由李宗升以同学会的名义为校长竞选,开展竞选活动。周派则以投放、收回农贷的经济挟制为手段。当地县长也是采取协商分票的办法解决。结果姜派得百分之六十,周派得百分之三十,其他人得百分之十。其它各县的做法,也是大同小异。[12](P14-15)
本案中,上级并未指定候选人,候选人皆为自由参选,但由于政府强力部门的介入,当选者被迫退让。警备司令部属于准军事化组织,其与选举活动本无直接关系,稽查处处长何杞英完全是违法使用国家暴力机器,而且手段十分恶劣,相当于扣押绑架人质,来达到政治目的。表面上虽有军法处处长出来调停,但调停者也同样属于警备司令部官员,实际上这种调停只是在绑架基础上的胁迫,所以本质上是官员个人利用公有职权非法干预选举,纯属对法律政治秩序的破坏。
选择该科收治的肺癌合并糖尿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随机抽选出80例患者将其按照治疗时间顺序分为对照组(40例)、观察组(40例)。所有患者均接受手术治疗,观察组围手术期开展目标性护理,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患者知晓该次研究,在家属的陪同下签署知情书。
(三)滥用行政权力解决选举纠纷
2.2 重视效率而非精准度 在数据有限的情况下,数据的准确性非常重要,否则会被误导。但当数据足够大时,可以接受一定的错误存在,大数据仍然可以准确预测事物发展的趋势,因此人们不会把精力放在少数数据是否精准之上,而是尽快根据大数据给出的趋势,迅速采取相应的决策和行动,特别在市场销售领域,这样就能尽快抢占市场先机,这就是重视效率而非精准度的思维方式。
从民国后期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在选举纠纷发生后,官方或半官方的政治施压和胁迫行为,往往与非正式调解混杂在一起的。为了达到目的,拥有权力的各级官员既使用调解手段,也使用暴力手段。掌权者首先依靠权力,非法强制选举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服从强权的安排,当被胁迫者不服从胁迫时,则可能转化为暴力强制。此类行为,虽然可以解决选举纠纷,但是这种行为是靠非法压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达成目的,不仅不具备任何正当性,还是一种破坏选举秩序和选举法制的恶行,显示出权力的野蛮和专横。
三、政权系统内部的非正式和解
wherein V is quantum well active region volume V = Sl, l is the sum of quantum well thickness, S is the cross section area of carriers injected into the active region, q is electron charge, nth is threshold carrier concentration, τe is carrier life and η is carrier injection efficiency of laser.
(一)参议会等其他政治机构对选举纠纷的协调处理
代表们之前已经起诉了内政部长兼选举总事务所主任张厉生及社会部部长兼全国性职业团体选举总事务所的主任谷正纲,27 日,首都高等法院审理了该案并驳回代表们的诉讼要求:“本案与规定不符,不属法律问题,纯系行政上之问题,原告只可以行政诉愿,故本案应予驳回”。[26]当天晚间,代表们在联谊会办事处开紧急会议,决定对策。次日,代表们以参观名义,潜入正在布置的会场,到达楼上便散发绝食请愿书,实行绝食请愿。在外面早已布置好了中外报社记者,代表们的目的就是扩大影响,给蒋介石以舆论压力。见此情形,国民大会主席团推胡适、邵力子等来慰问,苦劝进食,均无所动。3 月29 日上午八时国大即将开幕,蒋介石不择手段,在天亮时派来三十多个彪形大汉,三个抬一个,将绝食代表抬起来送上汽车,开到第五招待所,关禁起来。但是,沪、宁各报记者仍是继续来访问,代表们即举行记者招待会,宣布仍继续绝食抗议。据当时报上记载:“其中年龄最大的杨翘新,经医师检查后,每天给他注射400CC 葡萄糖维持生命。”[27](P70)
马铃薯在种植的时候,需要科学合理的设置种植密度,因为马铃薯的种植密度会影响到马铃薯生长的周期情况,不同的生长阶段有着不同的生长周期,如果无法控制马铃薯种植密度,很有可能导致马铃薯产量降低,得到的马铃薯质量也不力量。因为种植密度给马铃薯带来的不良影响,马铃薯出苗率就会减少,主茎数目也会减少,因此人们开始重视对马铃薯种植密度的设置,确保马铃薯出苗率达到标准。
在1947 年的国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国民党中央为了控制选举,于8 月18 日通过了《指导本党同志参加竞选实施办法》,其第五条作了限制党员参选的规定:“凡经中央常会决定为本党候选人之同志,各级指导汇报,应即发动党员及团员,以全力支持其当选,其未经中央核定为候选人之同志,应由各级党部劝告其自动放弃竞选,并嘱其将所有选票,集中于中央决定支持当选之同志,其有不听命令,自由活动者,应受开除党籍或团籍之处分。”[13](P890)为避免落人口实,国民党将民社党和青年党拉入选举中作为“民主”的点缀,来消除独裁色彩。[14](P221)10 月13 日,国民党中常会对民社党和青年党的提名和当选做出下列决定:在名额上,民社党国大代表150—200 名,青年党国大代表250 至300 名。[15](P283)
该案中,县政府漏填选民姓名毫无疑问是违法违规,而汪刘二人抢夺卷宗更是目无法纪,党部人员和县政府皆有违法行为,互相以对方的违法证据为把柄。在这种情况下,县参议会作为地方政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青年团等其他组织一起,作为中间性力量,沟通双方意见,协调双方关系,最终使县长和汪刘二人妥协。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双方都应追究责任,但当时的政治现实距离法治目标还很遥远,仅仅从维护选举秩序的角度出发,地方政权各机构之间的非正式和解,可以避免选举秩序的进一步恶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县政府的胡作非为,有一定积极的意义和价值。
(二)上下级行政官员的相互沟通与选举纠纷的平息
国民党县级政权的选举,除了受本级政权中其他机关的约束,也受上级政权的制约,在选举纠纷发生后,各级政权官员之间的互相沟通和联络,也是平息纠纷的一种渠道。1946 年,浮梁县参议会因议长调往他处,召开参议院临时大会补缺选举议长。当时有汪树斌与程之时两人竞选,景德镇公署专员冯琦原定支持汪乃斌出选,但选举结果,程之时得票最多,当选议长。选举结果宣布后,冯琦在专署闻讯,大发雷霆,并表示不允许程就职。程之时知道冯琦反对自己后,在第二天一大早,乘车专程赶赴南昌,向省府建设厅厅长胡嘉照求援,不久,胡嘉照果然来电说程之时是自己人,请冯琦支持。冯琦接到电报,不再反对程之时,这场选举风波,方才平息。胡嘉照所说的“自己人”,是指政学系的有关人员。[20](P27-28)CC 系和政学系都是国民党内部的著名派系,[21]政学系和CC 系虽不承认自己的派系组织存在,实际上在政治斗争中双方各有自己的关系网络。在政治选举活动中,这些派系成员内部联系密切,竭力利用自己的公职推举本派系的人当选公职。在选举纠纷发生后,如果涉及到本派系成员之间的纠纷,即通过派系内沟通联络,平息矛盾,消弭纷争。本案中政学系内部有关人员之间的沟通,有效制止了一起选举纷争,程之时也因此才能够顺利上任。可见当时民众投票只是政治选举的一方面,当事人想要真正依据选举结果担任公职,还需要政治网络的支持,不然就会陷入各种选举纠纷的泥淖之中。
(三)选举纠纷当事人的抗争与政府的妥协
1947 年选举国大代表时,国民党中央限制国民党员和其他党派自由参选权的政策并未完全得到各地国民党党员的支持。在部分地区,经过政治施压,候选人服从国民党中央的指示,放弃了当选,但是并非所有当事人都那么顺服。1947 年国大代表选举的结果,全国各地有许多当选的代表并非国民党中央指定的人员。比如杭州市三位签署候选人认为,依照中央选举总所致浙省选所的解释,依法签署合格公告之候选人,除由其本人自行声请放弃外,选所不能撤销其资格。选所未撤销其资格,投票结果是朱承德得了50460 票,李楚狂得23730 票。[22]
1947 年3 月,在国民大会代表召开前夕,那些未经国民党中央推荐的当选代表进京准备参加国民大会,国民党政府却未给他们发放代表证。于是,他们向国民党中央提出抗议。天津民选代表赵遂初自称“候补民主烈士”,并“买棺备用”。[23]广西四川两省不只是签署提名当选代表进行抗议,而是两省全部当选代表共同提出抗议,准备以拒绝出席国大代表会议。[24]江西宜春县国大代表已指定让给青年党,当选代表杨翘新花了很多金钱,他也不想丢掉他的国大代表名分。[25](P69)
作为国民党总裁的蒋介石起初的做法劝说他们退让代表资格,l947 年3 月27 日,蒋介石以国大会期迫近,特以国民政府主席和国民党总裁的身份,发表重要公告,要求党员信守对党的诺言,执行党的纪律,并以总裁的决定权,命令部分国民党党员让出国大代表名额,否则就施行党纪制裁。同时在官邸召见国民党提名落选者,希望他们互让互谅,牺牲小我,顾全大局。又召见已决定退让给民社、青年两党的签署提名当选代表,对其给予奖励。[26]
国民党统治时期,“县政府、国民党县党部,县参议会,是县里三个首脑机关。县里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大事,都必须经过这三个机关商议进行”。[18]除政府外,各级国民党党部和参议会对本区域内的各项公共事务也有一定的话语权,各级地方政府对当地政治局势难以做到绝对掌控,因此,在政治选举过程中,地方行政长官尤其是县长经常遭受其它部门官员的合法或非法的挑战。
文化寻根与文化冲撞紧密结合,一个人在异域文化中试图寻找着与自身文化的相似点,包括历史、起源和文化特征,这也是自我寻找和自我反思的过程。
签署代表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影响到国民大会。4 月5 日,上海暨南、复旦、同济、大夏、光华、中国新专、交通大学部分学生,特致电几位绝食代表表示敬意,谓“公等为争取民主而绝食,以坚决之意志求达目的,正气所昭,深深钦佩,且将联络全国青年为公等后盾”。[28]7 日,国大召开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被要求退让的民选代表拟定一项提案,请由大会决定准许他们出席,得到包括程潜、李宗仁、何成浚等一千余人的签名支持。17日,得票较多依法当选的签署国大代表100 余人,又分别向国民大会、中央党部、选举总所等机关请愿,其中20 余人于10 时正到达国大会堂,拟进入会场出席大会,受到负责警卫之宪兵强行阻止,双方发生冲突。[26]之后,丰都县参议会、各团体及全体民众发出紧急代电,以选民的名义抗议违宪,支持签署代表。[26]
代表们绝食之后,每天有记者采访,外边有四百多名代表也没有放弃斗争,继续向政府抗议。一些副总统竞选人如于右任、孙科、程潜、李宗仁等等,也亲自登门慰问,表示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在蒋介石当选总统后的第三天,他提出个办法,由总统事务所发给各被迫退让代表“当选证”。并补发代表经费,但有一个附带条件,这一届不得参加开会,请各代表第二届再来参加,于是绝食风波得到解决。[27](P70)
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得当,可以减少社会危害,如果行政权力被滥用,则会伤害社会成员。在对选举纠纷的处置过程中,有的行政机关居于第三方的地位,确实可以化解激烈的竞选冲突,保护选举纠纷当事人不至于受到群体冲突和暴力的伤害。但是如果行政不是居于相对公正的第三方的地位,而是有倾向的保护某一方,另一方的选举纠纷当事人就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有的选举案件中,行政权力的使用超出胁迫的界限,转化为栽赃陷害。1944 年,遵照江西省政府的统一规定,各县成立临时参议会,临参会的正副议长,由县政府保荐,省政府加以委任。江西省政府授意县政府,保荐余树芬充任浮梁县临参会议议长。县长王伯恭历来与余树芬不和,不愿保荐余,但又不得不敷衍省政府,于是就向省政府保荐蔡树勋充任临时参议会正议长,余树芬充任副议长。不料省政府竟委任余树芬为正议长,蔡树勋改为副议长。这一来,激怒了浮梁县的参议员,决定一致不出席临时参议会的成立大会,以抵制省政府的任命。县长王伯恭也借口临参议员的公意,迟迟不召集成立会,以致余树芬无法登上议长宝座。省政府责令行政公署调处,公署专员邓子超约定时间,邀请县府和余、蔡双方到专署协商。但是,到约定调解的日期,只有余树芬一人到场,王伯恭、蔡树勋均拒不出席。邓子超大怒,过了数日,便借口鄱阳县县长丁国屏被刺案,拘捕了王伯恭,清除了余树芬上任的政治障碍。[18]
在国民党“行宪国大”召开前后的这场代表抗议,不是选举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是当选代表维护选举结果导致的纷争,宏观上仍属于选举纠纷中的一部分。这场影响广泛的选举案件充分展示了国民党中央分配代表名额的政策与自由选举之间的矛盾,其明显不同于其他选举案件。当事人一方是各地当选的国大代表,是因被劝退让而形成的身份群体,其不同于普通选举纠纷中的地方利益群体。另一方当事人是国民党中央和政府,是当时的最高行政权力机关,也不同于普通的选举纠纷当事人。斗争的方式相对较为温和,代表以绝食方式表达抗议,不像地方选举纠纷时那样出现恶性争斗,而国民党中央即使是为了开会而带走占领会场当选代表,也未对代表们有太严重的伤害。最终代表没有立刻获得参加国民大会的权利,未做到严格依法保护代表们的当选资格,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代表们的要求给予了相对积极的回应。
在地方选举纠纷发生后,政府部门有可能无视他人的诉求,对某个当事人进行包庇,而在本案中,蒋介石和国民党政府要求当选代表退让给预先安排的人,实际上是公然违反自由参选的宪法原则和政治原则,代表们作为一个数目众多的群体以宪法为依据向中央政府提出抗议,并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种情况下,蒋介石和中央政府想要无视这些代表的要求,已经很难做到,退让和妥协,成为蒋介石和国民党政府的无奈选择。
结语
民国后期,以非正式方式解决选举纠纷的过程中,官方权力是起主导作用的,但是与普通的行政处理有些不同。一是参与纠纷解决的主体多元化,并非单纯以行政机关为核心,国民党中央、地方民意机构、地方党部、三青团等地方政治组织,还有国民党内部的派系组织,甚至准军事组织,都参与了选举纠纷的处理过程。二是在解决纠纷时并非出于诉愿法或者选举法赋予的监督权力,而是出于控制社会秩序的需要或者谋求派系私利而介入选举纠纷。三是干预选举纠纷的姿态也较为积极主动,介入的时机也比较灵活。这些非正式解决方式,对选举纠纷的平息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体现出各利益群体的互相妥协和退让。但是在解决手段方面,难以做到合法合理,存在各种有碍于选举公正的政治压力,更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非法暴力。
在平息选举纠纷的各种非正式解决方式中,经常有调解的影子。调解是中国社会常用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在调解过程中,官方并非以法律权威的角色进行裁断,而是以秩序维护者的角色,组织各方利益群体,以劝说、沟通、交流和妥协平息纠纷。民国选举纠纷中的调解,同样是沟通、交流和妥协,但是由于社会成员对选举活动的群体性参与,现实中的具体情况更加复杂,调解活动涉及到各种社会主体,调解也未必是单纯的调解,调解的主持者可能是当地政府,也可能是与纠纷当事人地位接近的政治组织,比如选举事务所、参议会等。调解的参与者,除了一般的社会个体成员,还有宗族组织、会党领袖、地方政府首脑,既有直接参与选举的选举人与候选人,也有各级政府官员等其他支持者。由于涉及的人员比较复杂,选举纠纷中的调解性质也比较复杂,调解中既有利益衡量,也有政治衡量,还有武力胁迫和无奈的屈服。这种逼迫色彩浓厚的调解,已经是一种变异的调解,以此类变异的调解处理过的选举案件,很难说问题得到了公正的解决,反而更多是弱势者的屈从,因此,这种表面和谐的调解经常代表弱肉强食的丛林秩序。
当前,中国总共建成文化创意产业园区1 428座,其中,各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情况[1],如图1所示.
在极少数情况下,经过选举纠纷当事人的抗争,也会有权力掌控者的妥协,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非正式方式达到部分诉求目的,比如当选国大代表南京群体绝食抗议国民党中央,最终其代表资格获得政府认可。国民党中央和蒋介石的退让,得益于民国相对自由的舆论环境和国民党所谓民主宪政的自我标榜,即使国民党实质在操纵选举,但在当选者以正当理由抗议国民党中央剥夺其代表资格时,国民党政府也不能过于专横而无视抗议者的要求。
总体而言,民国后期处理选举纠纷的非正式解决方式,是选举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裁决等法定裁决方式的必要补充,其更多情况下是作为一种政治协调机制,沟通和化解各类政治选举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消弭纷争的效果。但是,这些非正式的解决方式不存在法定的程序,不能依照法律法规展开,更由于其依靠的政党权力、军事暴力等法律之外的力量,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与正式法律制度之间存在错位,甚至会与法律相背离。因此,这些非正式解决方式,主要是维护选举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减少暴力冲突和社会局部动荡,并不能真正为当事人维护合法的政治权益,也就很难做到公正合理。
注释:
根据山羊的平均体重、羊的数量,测算出所需药的重量,加相应重量的水,充分搅匀备用。如巴某某有280只羊,平均体重30 kg,每公斤体重0.15 g虫力黑,0.2 g地克珠利。需要虫力黑1 260 g,地克珠利1 680 g,共2 940 g(约3 kg),需要加水3 kg。但是药溶水后总量没有6 000 mL,大概是83%,只有5 000 mL左右,每只羊约17.86 mL[1]。
①当时江西的宗族械斗很常见。1946 年以后的三四年时间,宜春发生了许多次宗族械斗。如1946 年7 月,袁、易两姓为了争学产,发生全县性的大械斗,双方武装队伍近万人,使用了步枪、机枪、大炮等新式武器,械斗时间一个多月,双方伤亡无辜农民四、五十人,早稻顾不上收割,烂在田里生芽。械斗每到一处就大烧大杀大抢,弄得许多农民家破人亡。从1946 年起,仅横塘、杜江背、台上等地,用于械斗的重机枪有3 挺,轻机枪35 挺,步枪583 支,短枪45 支,手榴弹252 枚.还有梭镖、大刀、来复枪等上万件。参见政协江西省宜春市第二届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宜春市文史资料》第2 辑,1987 年10 月第1 版,第8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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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关内容参考刘会军等.南京政府宪政研究[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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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景德镇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景德镇文史资料[C].
[19]江西省档案馆档案,“汪兆平等抢去选举卷”,档案号J018-7-14065。
[20]程沛.景德镇专员冯琦[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景德镇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景德镇文史资料(第4辑)[C].1987.
[21]参见宋秀方.国民党CC 系之探微[J].商洛学院学报,2015(3);苏元.政学系始末[J].吉林大学学报,1991(3);金以林.蒋介石与政学系[J].近代史研究,2014(6).
[22]李斯政.党纪与竞选——杭州市区域选举波折记[J].创世,1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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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绝食已经八天了/ 代表精神极萎顿[N].建设日报,1948-4-6.
中图分类号: K258;D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106(2019)11-0114-08
*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国后期选举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8YJA820014)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 牛杰,法学博士,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