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改变社会:源自伦法距离的思考
朱玉卓,王艳平
(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摘 要】 研究发现,法规与伦理道德之间是有距离的,这个距离不仅与其位置有关,还与社会形态关联,同时在“道德高地”的作用下,会导致人性的偏态分布,也会影响伦法距离。在伦理道德与法规之间,是一个极易流失的具有人性多样性的文化区域,通过发展旅游,可以缓解这一流失现象,实现旅游改变社会这一设想,有助于社会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进而,作者就相关的技术与措施进行了思考,如提出建立旅游地方法则,沿人口密度的方向性,对源自生活的项目进行积极的改造,强化过程,注重形式,关注结果,并提出光环区建设等概念。
【关键词】 旅游;社会改变;伦法距离;偏态分布;光环区建设
法律是严格的社会存在,而伦理道德在社会中往往是较为松弛的约束,因而在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存在着一个距离[1]。这个距离不是一个具体的物理测量,而是在人们意识中的一个抽象存在。本文的研究对象不是法律与行政规定本身,所以将两者统称为法规,对此不做区分。同理,将道德与伦理两个范畴合并起来,视为一个广义概念,许多有关伦理道德的旅游研究对此也不进行区分[2]。本文将法规与伦理道德的距离简称为伦法距离,当一个社会以严厉著称,这个距离就比较近;若较为松弛,这个距离就比较远。当然这不能一概而论,还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已有学者讨论了这个问题,其以“轻轻重重与宽严相济”进行概括[3],但在轻重比率、宽严比例、总体严宽方面,难以给出研究结论,其次,如果把法内之严,溢出到伦理道德范畴内,势必会存在新的问题。本文思考的是,伦法距离是可以变化、可以调控的,这个距离关系到旅游。而且两个“标准参照物”——法规和伦理道德的位置也是可以变动的,当参照物的位置改变时,距离也会随之改变。如果不将距离调整作为一个研究对象,可能会导致一种意识空间里的资源性损失。伦法距离调整的灵活性、多样性在当代是一种资源,在封建社会,伦法一体化,普通人缺少自由[4],距离几乎为零。虽然本文是从法律、法规开始,再从道德、伦理切入,但本文更多的是侧重于讨论道德伦理侧的“位置”问题,在社会中,法规是相对稳定的,但并非一成不变,伦理道德是相对弹性的,随着两个端点位置的变化,伦法距离也在发生改变,通过发展旅游,可能会利用、设计这一距离从而改变社会,完善不足,这也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从表1看出,不同品种间氨基酸含量差异明显。其中,春季雌蛹氨基酸总含量平均值为40.1%,变化区间为35.1%~44.6%;秋季雌蛹氨基酸总含量平均值为46.6%,变化区间为44.8%~47.9%。春季雄蛹平均值为32.8%,变化区间为29.5%~34.1%,雌雄平均值差值为8.4%;秋季雄蛹平均值为36.3%,变化区间为34.9%~38.7%,雌雄平均值差值为10.3%。同品种雌雄蛹之间氨基酸总量的差值最小的为2.2%,最大差值为13.1%。研究发现,强健性家蚕品种雌雄蛹氨基酸总量秋期差距较大,除品种104外,其余品种的雌雄蛹氨基酸总含量差异在10%左右。
图1 人性分布的正态与偏态
图2 人性区的位置
一、基本假定:人性是积极的
笔者坚信正常社会应该是积极的,以正能量为主流的,应看到其他国家的长处,认识到是各国人民共同创造了人类遗产,不可视他国为蛮夷。我们的祖先就曾持有蛮夷观,并将蛮夷分为边疆蛮夷与邻邦之夷,还有生夷但熟夷之分[5]。与此同时,也需要忧患意识,认识到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不足之处,存在着可以完善的地方,存在着尚未认知的方面和机理。如抢占道德高地现象的存在,道德通过抢占被强化了,导致社会在人性上的挪动与移位[6],使原有位置发生了改变,现实与真实之间产生了距离。在一个社会里,总是存在着人性问题,这是电影、文学等领域的一个主要命题,也是社会学家、哲学家经常思考的问题。除抢占道德高地现象之外,权力与财富也容易扭曲人性。如将“邪恶”与“高尚”作为一个数轴的两端,将“人性”作为纵轴,以展示这种“偏移”现象,如图1所示。
图3 偏态分布的三段波峰化
图4 社会通过旅游的自我改变
笔者认为,所谓人性,当其存在于社会之中时,必须接受法规与伦理道德的约束,这是毋庸置疑的,一个社会要积极、健康的发展,必须要有制度上的建构,在建构过程中,也必然会触及人性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与时俱进的平衡问题。
沙坡滑坡:位于沟域左岸中部,平面近似“簸箕形”,斜坡坡向为280°,地形整体坡度为15°~30°,局部坡度为35°~65°;斜坡前缘高程约为805.0~840.0m,后缘高程为930.0m,前后缘相对高差约为100.0m,该滑坡体横宽度约为180m,纵长约为200m,面积约为3.6×104 m2,滑体为该滑坡平均厚度约为7.0m,体积约为25.2×104 m3,为中型土质滑坡。
二、伦法距离与人性补偿
(一)伦法位置与伦法距离
1. 旅游与地方法则的建立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标准参照物的法规由国家或议会主导,而伦理道德由社会主导。一方面,若国家过多性地参与了后者,就会使伦理道德具有法律性,法规的位置向右移动,那么两者间的距离就可能被压缩,使一些原来不违法的事情被推到了违法区那一边,变成了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伦理道德的标准具有模糊性,甚至因人而异,其随着伦理道德的标准的变化,参照物的位置也会随之改变,从而影响了伦法距离。而且,过度清晰与过度模糊都不利于社会发展,那么合适的度与界限,恐怕还得从主体性上进行思考,即国家决定国事,人民决定民事,国事家事不一样,主体与客体是存在对应关系的。关于S区,其位于法规与伦理道德之间,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往往在意念上具有贬义,是为“道德高地”所不齿的,而且该区域距法律边界较近,有一定的危险性。抢占道德高地拥有道德利器,可以随时对这一区域进行攻击、谴责,若一个社会趋之若鹜地抢占道德高地,道德高地被过分强化,两个标准将共同向右移动,且法规位置将不断靠近伦理道德,人性损失将会更多,社会也将失去公正性和文化多样性,故本文将S区写作“人性”区。当然,人性的概念是很宽泛的,但本文有所特指,故而将那两个字打上引号。
(二)人性偏态与伦法距离
本文展示的偏态分布,如图1、图2所示,是一个表面上的存在形式,而真实的分布即行为上的分布是在此基础上有所变化的,在不同场合下变化程度也会有所不同。由此推测,改造后的曲线会发生变化,如峰值会有所降低。由于树立了法规与伦理道德两个标准,将原本一个山形的人性分布曲线,分成了三段的“三山”相连,即便在每一个段内,都可单独成“山”,但“三山”的大小不同。而且由于两个标准同时存在,这一阻断具有神秘化的作用,这使“高尚区”的人会对另一边的人产生“好奇心”,这是正常现象,好奇心人人有之,但在法规、伦理道德的约束下,远离负向是社会的明智选择,是主流,但也提示着存在部分“回流”现象(图3)。本文进行这一分析的目的,就是为阐明图3的曲线形状发生改变的原因,即“临界值”设定与否的差异,只要存在着法规的临界值,两侧成为两相,就一定是有所差异,因为在两侧不同质的情况下,不可能继续保持着一个统一趋势的连续状态,当然这是个物理学问题,本文在此不再过多讨论。
在偏态分布较为明显时,即正态分布与偏态分布峰值间距离较大时,此时的“高尚”具有语言性,即语言的高尚远高于行动的高尚,虚化了所谓的高尚群体,使语言与行动分离,出现两个世界。假话所述内容与命题在真值上具有确定的联系[8],因而更不容易被识破,在伦理道德尺度上,假话的位置往往高于真话。换言之,笔者认为人性无论在意识层面还是潜意识层面都是难以改变的,但在语言上,人性却可以改变,甚至扭曲。人们往往追求语言上的道德高地,却忽视行为上的真正道德,如在旅游服务中所提倡的“客人是上帝”,或只流于表面形式,并非发自内心对旅游者的尊重,在态度及服务技能上仍有待提高,这就是过度化抢占“道德高地”引发的负面效果。
非旅游,不流动的常住地,历经诸代,已形成了十分坚固的管理体系,由于存在着长期的利益关系、血缘关系等,让规范体系牢不可破,这就是定居社会的秩序体系。但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同时,也限制了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在法规与伦道的关系上,伦道呈现出法规化趋势,比如人言可畏,人们会违背真心地抢占道德高地,把伦道典范的行为,以语言的形式强加于普通常人,如此造成了唯有典范才有话语权,普通人只能站在典范立场上才能发言,而个性化的合法活动,往往受到舆论上的谴责。
只要设立了法规与伦理道德的“标准”,拥有“红线”意识的人都会自觉远离“底线”,这造成了标准侧的自成“世界性”,也造成了“标准”位置上的“谷底性”,同时“谷底”也体现了标准的无可奈何,因为如果没有“标准”,社会将鱼龙混杂,出现混乱,因而设立标准是社会的一种“舍”,不舍就没有得,舍得或者可以这样解释。图3还体现着一个观点,即假如社会由偏态向正态回归,就是已经认识到了偏差并采取某些措施加以平衡,补偿“法则”带来的损失,保留“法则”带来的成果,因为法规与伦理道德的位置也将随之向左移动。
三、基于伦法:旅游改变社会
(一)旅游改变社会
有研究认为旅游会改变自我[11],笔者赞同这一说法,但认为该尺度较小,应将尺度放大,如旅游改变社会,此改变就是通过对图2图3中的S区进行保护而形成的,因为这个区域具有常规意义下的两面性。由于旅游具有移动性,其可松动社会的定居性,通过发展旅游,旅游介入常住地社会,打破了利益关系的长期性,使得利益性下降,关系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在客观条件上有助于解放思想,在守法的前提下,让法规与伦道之间,成为一个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领域,成为人性开发的资源所在,还伦道于应有的位置,阻止伦道走向法律化,实现意识与思想的自由。因此旅游是最有潜力发生改变并可以实现回归的领域,因而旅游具有人性意义与价值。同时,由于流动的旅游消费的快速增长,目的地却保持不动,旅游消费像流水一样不断“冲刷”着旅游目的地,旅游者自我改变可能较少,但对目的地社会的改变可能更大[12],目的地被同化了,这也提示了坚持保护S区的社会意义。至于违法区和高尚范畴,都是已经定论的区域,无论是定居还是移动,改变的可能性都较小。
旅游具有解放思想的功能,本文即是在揭露这一原理。定居社会与流动社会,各有利弊,从利大于弊的角度,人类社会选择了定居,游牧与迁徙等已成为历史,但从完善角度来看,定居与流动也未必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可以采取嵌入结构,让旅游成为生活的一种方式,加入到既有的定居社会中,旅游不反生活,不与生活对立,而是改造完善社会,让生活与社会更美好。旅游如何改变社会,是改变时间、空间,还是改变人,目前还没有确定结论。笔者关心旅游地与旅游者之间由一个指向另一个的作用性改变,重点在两者之间的作用性上。旅游者前往目的地,目的地再把“去力”变性地作用回来。即便是不能彻底改变旅游者本身,但只要能改变其具有旅游者身份的那个阶段,就可以慢慢渗透于常住地社会,从而实现旅游改变社会。至此,可以重审“旅游改变社会”这句话,似乎美中不足,或许应该是“社会改变社会”,即一个自我改造的过程,但却是“社会通过旅游改变社会”,因为旅游社会是以常住地为“原型机”的,该“原型机”接受了旅游中的启发并发生了改变,这一改变与原型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并不完全是原来的性质,但原来的社会还是接受了这种改变。实际上每一次旅游,都是社会的一部分外出,其不一定是指具体的人群,也可以是指社会属性的一个子集,这一部分还会回去,这是旅游区分于迁徙的根本特性,当其归来时,在物质上还是外出的那一部分,但在精神上却已经变了[14],尽管变化可能还不稳定,过段时间或会恢复原状,但归来的当时确实发生了改变,常住地还是会欣然接受,从而社会通过旅游实现自我改变(图4)。
对刚届不惑之年的宏波而言,年富力强的他已经拥有了一些颇有些“耀眼”的光环:国家一级美术师、杭州画院副院长、省美协理事、市美协副主席兼秘书长……宏波似乎是有些“大器早成”。然而,艺术无有穷期,前途无可限量。相信宏波会在他的艺术之旅上踏出一个又一个扎实的脚印。
(二)旅游改变社会的参考措施
因为人性存在着偏移现象,偏移将带来损失,所以要进行补偿。如果在图1人性分布上设定两个标准:法规标准和伦理与道德标准,就可以推测损失区域的位置,即补偿区域。若不进行补偿,就会让原本的人性多样性有所损失。已有研究使用了人性缺失这一概念[7],它与本文的所用的人性损失与流失基本同义,不同的是本文在已有基础上增加了抢救的含义,若一旦长期缺失,就可能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积重难返,产生的缺失可能具有不可逆性。有些具有合法性的人性,随着这种偏移而消失,即图2中“S”代表的灰色区域,这个区域的部分内容可能会被正向地推到“高尚”范畴里,也可能被反向地压到了违法区中,具体的比例和数据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才能得出,但该数据的获取是十分困难的,除了存在着样本规模问题之外,更重要的是人们不愿承认自己被“扭曲”了(图2)。
3.旅游与生活项目的改造
4.旅游与光环区建设
在注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势下,大学教师尤其是大学辅导员必须肩负起保护、教育单亲学生的重任,用自己的爱心、耐心和诚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并引导单亲家庭学生克服不正常的心态;用自己的理解、信任、宽容和亲近让他们与其他学生一样地健康成长。单亲家庭学生的心理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唯有不懈努力,方能渐有进展。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但各地的发展进程是有差异的,非平衡动态发展的社会形成了梯度发展动力,其结果是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向沿海与大中城市聚集,这也提示着旅游的一个重要方向,即由人口密集区指向稀疏区的一个逆反方向。人口密度越低,可能越是提示着存在某种“游牧性”、“历史性”,人性文化保留得会更好些,因为笔者认为,经济政治发展的代价之一是部分人性及环境价值的损失。因此可通过旅游,对人口密度进行改造。
本文所谈的伦理道德与法规,都是基于一个“定居法”的情景,定居社会讲究秩序,其必然与暂时性、移动性的旅游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当然,移动也有不同类型,如漂泊[9]、旅游、旅行、迁徙与行军,行军的秩序性强,而旅游就相对弱些。因此旅游伦法的制定基准应参考“移动法”。如今的《旅游法》等,在思想上主要依据着常住地社会的法规原则与伦理道德,至于其中是否考虑了旅游特色,考虑了定居与移动的差别,是否有学理上的建构与建树,这是一个不得而知的思考。顶层设计对管理大系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这也要求设计者对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对地域特性的分布有着深刻的认识,对多方面有着独到而高深的见解,还应具备深入浅出的表达能力,需要把思想性的“旅游主义”融入到社会的“最小公约数”上,要统筹旅游与社会的关系,这确实是一个十分严峻的挑战。近年来有关旅游的一些法规陆续出台,源于市场所需,利于市场管理,知名企业也在参与或主导着某些法规的制定过程[10],但在学理研究上还有提高的余地,若不进行这项学理性研究工作,会导致有些规定虽然已经“成法”,但可能会在今后频繁开展修改工作,修改频率基于事先对机理研究程度。当然,笔者承认旅游社会与常住地社会在主体上是一致的,都是关于人类的一种社会形态,旅游只不过是一种新常态,一种临时性脱胎,两者应有相通的共同准则,旅游者本身也来自于并需回归于常住地的居民。在一个人身上适用着两种规定不易操作,同时或者交替都会产生困惑。但在美国,州与州的法律本就有所差别,这个州的居民到另一个州去旅游,似乎就没有出现心理上的问题。这一现象给予笔者一个启发,那就是或可将旅游法则转化为地方法则,而地方法则就是当地法则,但每个当地社会可以有不一样的旅游“法则”,各地旅游地方法则应该总体相似,但特色突出。
旅游是一种体验,体验是一个过程,旅游重在过程,而常住地更看重结果,无论是法规和伦理道德,基本如此。一项违法行为,在常住地所接受的惩罚与旅游地往往有所差异,在常住地该惩罚与所造成的危害有直接关系,而旅游中则是为了避免以抢占道德高地来转移对问题进行深刻认识的注意力。因而一个事情在常住地发生与在旅游地发生,所造成的危害是不同的,“旅游法规”的制定者也应加强对旅游者个人隐私性数据进行保护的意识。若旅游与生活共用一套准则,旅游世界似乎也就没有存在意义了[13]。因此,只要旅游项目可以在生活世界里找到对应,就应对此做些技术性改造,强化过程,注重形式,关注结果,如改头换面、增加环节、寻找替代物、作为试点等。旅游是社会发展中的后起之秀,旅游可以以其正义性,让许多生活中的“不好”成为“好事”。
2.旅游与人口密度的改造
图9(a)、图9(d)、图9(g)显示了具有不同复杂度的纸张缺陷的纸幅原始图像;图9(b)、图9(e)、图9(h)分别为纸幅缺陷标记结果及图像的分块情况;图9(c)、图9(f)、图9(i)为纸张缺陷区域的提取结果。通过图9各图可以看出,纸幅上纸张缺陷的大小、数量以及纸张缺陷的间距大小并不会影响算法的执行效率和精准度,常见的纸张缺陷如黑斑、孔洞、划痕、裂边可以被准确地提取出来。另外,该算法的处理对象为图像预处理后的二值图像,因此在预处理中已经被准确分割出的纸病缺陷均可以被完整地提取出来。
吸引物附属概念,源自于笔者对澳门、拉斯维加斯旅游现象的思考[15]。这两座城市都以博彩业著名,每年慕名前往该旅游地的旅游者数目巨大。许多旅游者即便是去了这两座城市,也没有前去“赌博”,而是在那里参观了一些景点,享受了夜景、美食与购物等,即使没有真正的体验“博彩”,但他们的行程确实利用了“博彩”这一吸引物,这也说明了吸引物附属作为一个概念的重要性,也可称之为吸引物的光环区建设。这也给同质性较强的旅游地突破瓶颈的策略制定提供了借鉴意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差异化战略,利用自然或人为手段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因地制宜的打造吸引物附属,进行光环区建设。笔者认为在任何稳定的社会里,人们对违法与守法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对道德伦理的认知也大体一致,但目前阶段,对后者的认识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人声嘈杂在国内问题不算严重,聒噪已成习惯,有些人在慢慢地改,很多人还不以为然,而在国外,大声喧哗就是严重的民族素质问题。即社会之间存在差异,主要是出现在伦法之间,更多地包含在伦理道德这一侧,差别在于有人性相关的内容。如在我国,游戏厅的开办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社会的进步,因为以前是禁止开办游戏厅的,过分关注“一刀切”的标准而缺乏对社会的认知。与此相似,日本有大型的PACHINKO电子游戏场所[16],其中有很多具有赌博性质的娱乐设施,但并非赌博,值得一提的是赛马,赛马的“博彩性”可能更高,但由于日本在这些项目上严格考虑了场所选址,增加了参与者的时间成本,如采用赛马场选址在城外,规定具体日期,时间不在参与者手里,以及制定禁止直接“押钱”等游戏规则等措施,大大降低了其存在的危害性。虽然不同国家有不同国情,但我们要在技术层面上向先进国家学习,学习降低危害性的方法措施,而不是一刀切地禁止。
四、结论
通过讨论,本文得到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本文认为旅游可以改变社会,但这个改变其实是社会对其自身的作用,但并非直接作用,而是通过旅游,旅游是实现社会自我改变的途径与工具。第二,之所以通过旅游这一途径进行改变,是因为在某些情形上,现实社会是基于法规与伦理道德运转的,受功利的驱动,现实是一个定居社会,而旅游是一个移动社会,移动性社会的发展会完善定居社会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任何存在都有其局限性,因而移动可以完善定居。第三,笔者基于以法规与伦理道德代表常住地社会这一视角,发现了伦法之间是有距离的,这个距离不仅决定于距离本身,还决定于两个“准则”的位置,这个位置包括具体位置,也包括相对位置。在伦法距离内,具有让定居社会发生改变,不断完善的潜力,而这个距离线段的两侧,由于已有定论,拥有很高的社会认同度,所以可改造性不大。第四,文章进而意识到,正是由于伦法“准则”的存在,使得在某些社会中,可能因为过于严格,让这两个准则向图中的右方移动了,也就是自身出现了“左倾”现象,此时必然会让“抢占道德高地”发挥着作用,可能产生过度过错现象,从而让社会呈现出较为明显偏态分布,此时会使旅游社会的文化多样性遭受损失,因而有必要加强旅游改变社会的学理认识。本文尝试一边构筑概念,一边设计逻辑的研究路径,因此本文给出结论的顺序正好与正文的叙述过程相反。如此,作者不仅可以使正反两个方向彼此论证,既充分又必要,而且可以使研究最终落脚于旅游上,推动旅游研究的发展。由上文可知研究的出发点并不是旅游,而是社会中的伦法距离,通过这一路径,可以把旅游与社会有机地联通起来,互为条件,互为对象,正反两个方向相互连接,而不是仅将社会作为一个条件,去而不返,如此也开辟出旅游研究的一条新思路。当然,本文只是一个粗线条的研究,还有其局限性,如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有些法规与伦理道德不仅不能弱化,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如要考虑具体客源市场的民族特性,强化对交通安全的实名制管理,加强对旅游食品安全的管理,有重点的加大反恐监察力度,加强旅游诚信管理,加大对恶意恶性事件的打击力度,加大法不责众民族心理管控等。笔者所言加大,不是要进行粗暴的管理,而是要学习更加先进的管理制度,要有科研意识,要培养原创性科研能力,增强对旅游管理的洞悉能力,没有深刻的、体系化的认知,任何的文字与语言表述,乃至于一个眼神和一个动作,都可能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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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59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1847(2019)01-0095-004
【作者简介】
朱玉卓(1994-),女,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旅游规划。
(2)韵律与节奏。光是一种虚拟存在的形体,将光形体进行不同的排列顺序和组合方式可以形成不同的韵律和节奏,因此,作为空间形式美法则的韵律与节奏,灯光照明设计也同样适用,且是展示空间设计中最能体现这种形式美法则的元素之一。灯光可以聚焦人的视线,增强展品观赏性。展示空间中强光可以强调展品轮廓和形态,弱光可以通过光线变暗、变虚弱化背景,进一步烘托主题展品,从而形成具有艺术张力的展台。强光和弱光可以分别作为主光源和辅助光源进行互补,如果主光源光线集中,则可以用辅助光源进行过渡,在强弱光的互相转换过程中,自然而然的形成韵律与节奏的变化。
王艳平(1962-),男,日本千叶大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旅游地理学与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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