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财政自理原则与英国基本赋税理论——都铎王朝末期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的实证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王论文,原则论文,财政论文,王朝论文,赋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79(2007)01—0016—06
“一定的赋税行为或财政活动,总有一定的思想给予指导。这种思想经过一定的重复、贯彻和修正,便逐渐外化为理论,成为实践活动所遵循的基本依据。这种理论可有层次之分,其中,经过累世传承而贯穿整个社会,并反映这个社会赋税基本特征和基本精神的那个层次,我们称之为赋税基本理论”。① 按照这个标准,笔者认为国王财政自理原则(The King Shall Live of His Own)是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内容,因为它限定国王的征税权,是国王征收赋税必须遵守的原则,并且该原则贯穿诺曼征服后的中古英国社会,反映了该时期英王缺乏完整征税权的赋税特征和赋税精神。
征收新的赋税意味着各社会集团利益的重新调整会引起社会波动,统治者不轻易采取变革赋税的措施,这使赋税制度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尽管史学家都将都铎王朝视为近代国家的开端,但其赋税制度仍处于中世纪晚期阶段,其赋税理论还带有中古的烙印。
都铎王朝时期,王权强大。一些学者依据都铎王朝中后期税收出现的某些变化,提出此时国王已经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限制的观念。笔者在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做实证考察,认为都铎国王仍然遵守着财政自理原则,并希望这种实证考察能为建立较高层次的理论提供史料依据②。
一
国王财政自理原则是指拥有王室领地的国王应主要靠其领地收入以及封建法所允许的其他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一原则要求英国王室财政收入划分为王室正常收入和议会授权的税收两种,还要求国王必须依靠王室正常收入来维持王室政府的常规运行,而议会授权的税收只能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且须经一定范围内的“代议机构”协商后才能征收。因此,国王财政自理原则在法理上将国王作为王室领地的领主和全国至高无上的封建君主所享有的私人财政与其作为国家首脑所控制的公共财政分离开来。
关于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确立的时间,沃尔夫认为,该原则的文字出现在14世纪[1](p.17)。但“话语是观念的外在表现,所以一般说来,观念的形成要早于话语的出现”[2](p.134),据此,笔者判定,早在14世纪以前,“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的观念就应该形成了。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诺曼征服时期。威廉确立的征收全民性税收,必须经“贵族大会议”授权的原则,就是“国王财政自理”意识存在的有力证据。这种意识存在的另一个有力证据是《大宪章》。因为大宪章只是“确定了古老的权利或者那些被认为属于古老权利的东西”[3](p.134),否认这一原则的存在,就无法解释《大宪章》中“非封建法规定的收入必须经全国一致同意”条款确立的依据③。实际上,国王财政自理原则是地道的封君封臣制度的产物,贯穿于整个中世纪的英格兰,只是到了14世纪,因国王频繁使用伙食征发与劳役权(Purveyance)④,议会为了与国王抗衡,才将先前限制国王敛财的斗争方法理论化了而已。而且到了15世纪“国王财政自理原则观念在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4](p.16)。“亨利四世和亨利六世时期,国王财政自理原则成为议会对抗国王征税的口号(Slogan)。”[5](p.5) 1472年的议会上,爱德华四世宣布严格遵守国王财政自理原则,不向臣民征收过多的赋税,增加他们的负担。
虽然在传统社会里,由于国王同时拥有公、私两个身份,不可能在严格意义上区分国家财政收支中的公与私,但在整个中世纪,国王必须经过与一定范围内的代议机构协商才能征收王室领地及封建法允许范围以外税收的原则,在传统社会里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国王“以公谋私”。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观念的外在表现,在中世纪,国王财政自理原则本质含义就是不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向全体民众随意征收赋税。那么,如果国王没有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也就是指国王须经议会授权才能征税的传统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二
一些史学家认为,到了都铎中后期,王室已经突破了中世纪国王靠自己过活的税收原则。埃尔顿就认为,“1543年以前,征税都是为了特殊战争的需要,而此后,征税的理由则改为维持王室的正常需要,也就是说王室摆脱了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的束缚”[6](p.1174)。他们认为王室摆脱了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在王室征税说明书(Preamble)中,维持政府运转成为征税的理由之一;第二,议会税收被用于王室正常支出。但是仔细推究起来,以上两点理由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第一个理由不充分。虽然在税收说明书中出现了“维护国王形象、偿还国王债务”等词句,但它们只是申请税收的理由之一,而“国防防卫、战争威胁、爱尔兰开支仍是征税必不可少的理由”[6](p.1185)。可见,都铎中后期,征税的理由虽然出现了一些变化,但这并不能说明征税就只为了维持王室的正常支出。仅凭征税说明书中个别词句的变化,不足以得出都铎中后期国王已经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限制的结论。
第二个理由也不很充分。仅靠议会税用于王室正常支出的一些个案,也不能证明国王已经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这需要考察这些议会税在王室正常支出中的去向。
在一些征收补助金说明书中即有明确表示,征税是为了替王室偿还债务,但这些债务的源头则是战争。例如,1514—1515年征收的补助金是用于偿还国王在1512—1513年战争中所欠的债务;1534年征收的补助金是为了偿还1532—1533年的战争债务[6](p.1196)。另如,据阿尔索普的研究,“爱德华六世时期,一共收到直接税355892磅,其中只有189802镑(占56.5%)的税款被用于战争和国防,其余税款都被用于国王的正常开支。伊丽莎白一世时期,1572—1573年的世俗和教士交纳的税收共72640镑,其中用于国防及相关的开支占50.8%,用于行政的开支为11929镑,占16.4%,其余23798镑(占32.8%)都被用于偿还国王的债务”[7](p.23、p.26)。
但阿尔索普只强调了王室挪用议会税收入的一面,而没有看到王室收入用于战争开支的一面。实际上,国王经常从属于自己的正常收入中拨付战争经费。1523年亨利八世采纳了沃尔西的建议,将拟用于建筑宫殿的10000镑支付战争开支[5](p.102)。1559年,伊丽莎白一世从兰彻斯特领地收入中拿出了5000镑支付贝里克的军费。1585年、1586年和1587年,女王每年都从该项收入中提款5000镑给财务署,总计提款15000镑。到了其统治后期,提款支付战费的行为更加频繁。1595年付给19899镑,1597年付给4000镑,1598年付给8000镑,1601年付给1500镑,1602年付给12000镑[8](p.302)。此外,在其统治早期,监护法庭的收入也经常被用于贝里克、爱尔兰和其它国防工程的开支[8](p.302)。
以上若干例子说明,不能单纯依据一些议会税收入用于王室正常开支的个案来说明都铎中后期国王已经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考察都铎中后期的国王是否违背国王财政自理原则应考虑议会税收入是否满足战争需求。
三
下面考察都铎中后期的国王是否违背国王财政自理原则。都铎时期议会授权的王室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直接税和经宗教大会批准的宗教税⑤。中后期国王依次为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玛丽一世和伊丽莎白一世。
为了恢复英国在大陆原有的领地,亨利八世与法国交恶,多次将英国拖入战争泥潭。从1511年春到1514年秋的3年半的时间内,亨利八世因卷入欧洲战争,用于购买军火、物资、支付士兵工资的开销就高达892000镑[8](p.91) ⑥。同期,议会授权亨利八世征收了几次直接税,总收入为268814镑。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这些直接税收入只能负担1/3的战争费用,而大部分(60万镑左右)战费来自亨利八世从亨利七世那里继承的私人财产[8](p.93)。据记载,从1512年4月到1513年7月,他将宫室库60多万镑的遗产用于支付战争经费[1](p.86)。亨利七世多年积蓄很快被他消耗殆尽。
1522年,第二次对法战争大约耗费了500000镑[10](p.111),王室已无款可用。尽管亨利八世被授权征收了4次补助金,共获收入155000镑,但远不够战争支出。为此,亨利八世开始强行贷款,以筹集战争资金。据统计,1522—1523年,通过强性贷款,亨利八世获取了352231镑的战争经费⑦。所以,“这次战争的开支几乎全部依靠特别收入给予支持”[11](p.308)。
1543—1546年的军事开支高达320万英镑,其中仅用于对苏格兰和法国的战争开支就为200万镑[12](p.13)。这一阶段的世俗直接税总收入则为467642镑,只有战争总支出的1/4。世俗直接税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了上述世俗议会税之外,亨利八世还获得了教士补助金。“1512年、1515—1516年征收了教士补助金,共收到74000镑。1521—1524年,第二次对法战争期间,获得教士补助金140000镑。1530—1531年,教会批准国王征收教士补助金118000镑。第三次对法战争期间,分别于1540年、1542年和1543年征收了3次教士补助金,共获得126000镑的收入。上述教士补助金的总和大约为458000镑”[11](pp.309—310)。
下面计算亨利八世时期的议会税收入和战争费用。三次战争共花费4592000磅。亨利八世时期的议会税收总数应为第一次英法战争直接税收入、第二次英法战争直接税收入、第三次英法战争直接税收入和宗教税收之和,即为2709456镑。从这些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出,亨利八世时期,议会授权的税收远远不能满足战争的需求。
再以同样方法考察其身后诸国王的情况。爱德华六世共征收了一次1/10和1/15税,两次世俗补助金、三次教士补助金,直接税收入为300000镑左右[11](p.316),但其战争支出高达1356688镑[6](p.1184),议会授权的直接税收入只占战争开支的22%[10](p.112),还有100多万镑的亏空。玛丽共征收了一次1/10和1/15税,2次世俗补助金,2次教士补助金,共获得直接税收入23万镑[11](p.317)。玛丽时期,虽然战争总支出数目不详,但仅1557年的战争费用就至少为35万镑[11](p.317),其直接税总收入还不够1557年一年的战争开支。可见,爱德华六世和玛丽的直接税收入更不能满足战争支出。
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的前25年里,议会授权的税收对于战争的总支出而言,也是微乎其微。从1558年到1563年,伊丽莎白一世的军事开支为75万镑。而1559年议会授予的2次1/15和1/10税,一次补助金的收入总计仅为195400镑。战争费用亏空由306113镑的外债和出售土地所得的172886镑补足⑧。另据约翰·伯利(John Bingley)估计,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的最初27年中,战争支出为4978054镑,即使把从世俗和教士那里获得的3519564镑补助金和出售土地的817359镑收入加在一起,也还有651130镑的亏空[6](p.1193)。1593年,伯利又在议会发言中指出,虽然当年补助金收入为28万镑,但女王早已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了103万镑巨款拨付战争支出[6](p.1185)。在1619年的议会上,罗伯特·塞希尔(Robert Cecil)宣称:“1594—1602年,用于爱尔兰战争的费用为1924000镑,低地国家的战事费用为534470镑,援助法国国王的费用为292480镑,而当时的议会补助金仅为1562224镑,还有1296000镑的亏空,这其中还不包括海军费用”[14](p.162)。上述数据虽然出自不同学者的研究成果,但他们都认为议会授权的直接税收入不能满足战争的需求。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直接税收入与战争开支的两个表格可以更清晰地表明税收不能满足战争需求。
从以上两个表格可以清楚地看出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征收的直接税远远不能满足战争的需要,还有1210000镑的巨额亏空。另外,表中所列直接税税收都为议会批准的数额,而实际征收的数目还要少于此数。例如,1576年议会批准的税额为260000镑,但实际只征收了世俗税收169000镑,宗教税收26000镑,总计185000镑[8](p.44),与议会授权的数额相差甚远。所以女王的直接税实际总收入还要打些折扣。
此外,都铎中后期王室大量出售王室领地和大笔举借外债的现象,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议会税收根本不能满足战争需求。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出售领地的收入高达1600000镑,这些收入几乎全部用于战争开支。据统计,亨利八世时期的战争开支来源比例如下:“32%来自出售修道院土地的收入、32%来自货币贬值带来的收入、35%来自直接税收入。伊丽莎白一世统治后期,直接税收入仅能满足战争开支的一半,其余部分也是由出售王室领地的收入和外债补充。”[16](p.106)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都铎中后期的议会税收入都不能满足战争开支,并且大量的正常收入被用来补足战争经费,也就是说,数量显示大多数都铎国王的议会税收入不可能被用于王室消费,国王财政自理原则还是都铎中后期国王维持自己生活的重要原则。
四
虽然笔者认为都铎国王遵守国王财政自理原则,但并不否认这一原则随社会的发展、国王和议会之间的博弈而产生的一些微妙变化。
首先,国王正常收入的结构发生了变化。这以原属于特别收入的关税变成正常收入最引人注目。起初,关税的征收是在国王和商人之间进行。后来议会意识到关税关系到国内全体民众的利益,要求控制关税授予权。1355年,经过斗争,议会终于获胜[17](p.68)。但在1415年,因亨利五世战功卓著,议会授予国王终身享用关税权。亨利六世、爱德华四世也先后于1453年、1465年获得终身享用的权利。从亨利七世开始,议会被迫批准每位新登基的国王终生享有征收关税的权利。因此,有人认为“议会虽然理论上建立了对关税的控制,但实际上,关税越来越成为国王正式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18](p.269)。
其次,都铎中后期,在征税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现象。这些变化包括亨利八世在和平时期征收了三次补助金,征税理由发生了变化,王室正常收入和额外收入在支出上的界限趋于模糊等。
第三,亨利父子继承约克王朝的做法,试图突破议会的限制,绕过议会征收善行捐(Benevolence)和强行贷款(Forced Loan)等变相的税收。善行捐是国王强迫富有臣民变相缴纳赋税的一种形式。爱德华四世是善行捐的始创者。他在1474—1475年通过此种方式获得资金25000镑[19](p.43)。但臣民对这种不经议会批准就征收的变相税收非常不满。民众的反抗曾迫使爱德华四世几次放弃征收善行捐。理查德三世时期,议会明确宣布善行捐违法。都铎王朝虽然恢复了这项敛财方式,但君主们一般只在战争期间才征收。亨利七世在1491年借口战争,利用此方式筹款48000镑[19](p.43)。1525年亨利八世计划征收“友好的捐助”(Amicable Grant),遭到全国反对而未果。这次征收失败给都铎君主很大震动,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们不敢再尝试此方法。第三次对法战争期间,亨利八世在1545年曾征收一次善行捐,获得119518镑的收入[8](p.166)。1546年,他第二次征收善行捐,但以失败告终。此后再也没有出现过这种敛财的方式。
强行贷款是指国王面临财政困难时,向臣民强行举借债款。亨利七世统治初期,曾采取此种方式解决财政危机。在财政好转后,他基本偿还了借款。而亨利八世没有归还大多数的借款,使借款成为变相的赋税。第一次英法战争期间,亨利八世通过强行贷款,筹款352231镑[8](p.94)。1542年,他又通过此方式获得了112229镑[8](p.165)。亨利八世的行径遭到议会强烈的反对。1544年的强行贷款因民众的反对,遭到失败。
由上述可知,亨利父子共征收善行捐、强行贷款各两次,获得60万镑的资金。但这些收入与合法性收入比较,所占比重甚小,尤为重要的是,亨利八世之后的国王都被迫返回依靠议会授权征税的原有体制上,亨利父子试图突破议会对其征税的限制所做的努力失败。
第四,亨利七世曾将部分议会授权的税收用于王室消费。自1485年到1509年,亨利七世共向俗人征收7次1/15和1/10税,纯收入为203000镑;征收4次补助金,收入为80000镑,总计283000镑[20](p.197,p.201)。也有人认为“亨利七世获得的俗人直接税收入为281999镑,年均11750镑。[21](p.78) 但这两个数据出入不大,差距可以忽略。此外,亨利七世还向教士征收了5次补助金,共获得63000镑[8](p.31)。这样可以计算出,亨利七世获得的直接税收入共计346000镑或者344999镑。
据统计,在1491年到1500年期间,亨利七世曾两次出兵大陆,还平叛了几次叛乱,共花费107600镑[8](p.8)。从议会税收入和战争费用的比较可以看出,亨利七世得到了约238400镑的议会授权税收的盈余,并将其用于王室消费。
但上述变化都没有改变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约束国王任意征税的传统。
虽然国王控制了关税使用权,将其用作王室正常支出,但是,关税必须以“捍卫国家和保持海上安全”[8](p.11) 为理由才得以征收,国王的征税权依然受限。并且议会从未放弃过关税授予权,并一直想恢复对关税的控制。下面的一则史实可以证明国王不能完全享有关税权。1509年8月,伦敦市商人得知,刚刚继位的亨利八世准备宣布禁止免税进口商品。于是他们在召开的议会上,要求国王延缓此政策的实行,降低关税,并宣称国王不能世袭议会授予的吨税和镑税征收权,没有权力禁止免税进口商品[22](pp.187—188)。再者,关税收入从没有被国王直接掌控,从未上缴到王室的内部财政机构,而是上交国家财政机构——财务署,由财务署统一划拨。即使在宫室财政制度鼎盛的亨利七世时期,也没有例外。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虽然从使用权的角度,关税可被划为王室正常收入,但国王并没有完全拥有关税征收权。
此外,不经议会授权的善行捐、强行贷款的征收失败,充分说明征税权还牢牢控制在议会手中。虽然亨利七世得到了约237399镑的议会授权税收,并且用于王室消费,但他征税都在战争期间,或以战争为借口,其征税程序合法,遵守征税惯例。这也是史学家们认为其没有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的主要原因。
由此可见,虽然国王财政自理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没有动摇不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征税的原则。从这一点讲,“都铎国王们都小心翼翼地遵守纳税须经民众同意,必需用于战争的原则对王权的限制”[23](p.12),都铎国王们没有摆脱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的约束。
在“国王财政自理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税收政策,使国王不能完全拥有制税权。国王征收赋税必须经议会首肯,才能合法,这一程序体现了英国赋税基本理论中的“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的三原则。国王财政自理原则是限制国王任意征收赋税的理论依据,它与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三原则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因为国王不具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权力,他才需征收赋税时向纳税人解释共同利益、共同需要,然后征得他们的共同同意。
收稿日期:2006—10—20
注释:
① “赋税基本理论”的概念由顾銮斋首次提出,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为研究财政史提供了新视角。详见顾銮斋《从比较中探寻中国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史学理论研究》2005年第4期。
② 关于历史学层次的划分,参见李开元《史学理论的层次模式和史学的多元化》,《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③《大宪章》第14条规定,“除传统封地捐税外,任何赋税都必须经全国人民普遍同意才可征收”。施诚认为大宪章25条“除了王室领地以外,国王不能任意增加其它郡和百户区的包税”是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的理论渊源。详见施诚的《论中古英国“国王靠自己过活”的原则》,《世界历史》,2003年1期。
④ 马克垚,刘新城将其翻译为“王室强卖制”;顾銮斋翻译为“伙食征发优先权”;侯建新翻译为“伙食征发与劳役权”。因为这种特权除了能为王室采购日常供应外,还可以为国王征用劳役,例如,爱德华三世就凭此征发数百人修建王宫,所以本文采用“伙食征发与劳役权”的译法。
⑤ 自诺曼政府到都铎王朝,英国国王曾经征收过多种税收。王室征收的税收项目有丹麦金(Danegeld)、卡卢卡奇税(Carucage)。丹麦金、卡卢卡奇税等税以土地为征收对象,因这两项税收不能适应土地分封制,征收困难,不久就被停止征收。由于难以征收土地税,国王开始征收动产税和商业税。在英国历史上,也征收过人头税(poll-tax,head tax)。1377年7月的议会授权国王征收人头税,规定年龄超过14岁的人都要交纳4便士(乞丐除外),共得到税款22586镑13先领8便士,少于1/10和1/15税[5]。1379年获得19304镑的收入。1380年8月第三次征收人头税,国王预期得到100000马克,但实际只得到44843镑。1381年农民起义后,人头税就被取消了。
⑥ 盖伊认为“1509—1520政府花费170万镑,其中100万用于战争”。John Guy,Tudor England,p.99;葛恩认为这次战争花费100万镑。S.J.Gunn,Early Tudor Government [WTBZ] 1458—1558,P.111。
⑦ Frederick C Dietz.English Government Financel 1485—1558 p.94;另据沃尔夫统计自1522年9月1日到1523年4月1日,贷款额为216078镑17先令,1/2便士,详见B.P.Wolffe,The Crown Lands,1461—1539:An Aspect of Yorkist and Early Tudor Government,1970,p.86。
⑧ Frederick C.Dietz,English Public Finance 1558—1641,p.16—17。另据普利泽,“1558—1563年的苏格兰和法国战争共花费750000镑”,详见D.M.Palliser,The Age of Elizabeth England under 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p.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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