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下)_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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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先富带动后富问题

我国各民族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改革,分别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有些民族有少量资本主义)超过一个或几个社会发展阶段,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是不可能跨越商品市场的历史阶段。列宁在经过军事共产主义时期之后,已经看到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错误,即不可能直接按共产主义原则来组织生产和分配,而必须利用商品、货币和市场,从而果断地实行新经济政策(参看《列宁全集》第一版第33卷第43页、66页、73页,《列宁选集》第四卷第570页)。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8—149页)根据邓小平理论, 党的十四大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西部大开发和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必须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江泽民同志最近指出:“要通过加强法治,推动西部地区形成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活力的开发机制和良好社会环境。”“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客观规律,依法开展西部大开发的各项工作,保证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共同提高,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人们富裕程度的差别是难以避免的,正确的做法是实行先富带后富。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5页、第二卷第152页)。为了贯彻这个大政策,小平同志进一步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件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77、 278页)正是根据邓小平“两个大局”的思想, 党中央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邓小平“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东部沿海地区加快对外开放,较快先发展起来,带动了全国的发展,使我国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台阶,也带动了西部地区加速发展。从1978 年到1998 年20年间,西部各省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数是:内蒙古9.9%, 广西9.3%,重庆9.8%,四川9.3%,云南9.8%,西藏8.8%,陕西9.4%,甘肃8.8%,新疆10.6%,宁夏增长4.5倍,贵州缺1998年与1978年的比较数字,但比1949年增长25.2倍(见国家统计局编《新中国五十年》)。可见1978年以来,西部各省市区大多以年均接近甚至超出10%的速度发展。这样高速的发展,如果没有开放,没有东部沿海较快先发展起来的带动,怎么可能呢?尤其是到了“九五”期间,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差距明显缩小并出现了持平的趋势。区域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中西部省市数量由“八五”期间的8个增加到 13个。东西部地区的经济互利协作日益增加,东部各省市还对西部各省区实行对口支援。“九五”期间,东部沿海13省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向西部贫困地区捐钱物16.4亿元,累计投资60亿元。在西部大开发的热潮中,东西部的经济互利合作也正在出现热潮。可以说,西部大开发将成为东部今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活动空间;东部的继续发展决不是以西部的落后为前提,而是以帮助西部发展、东西部双赢为前提。

其实,西部能源和原材料低价输出恰恰不是市场机制而是计划机制造成的。建国以后,国家为了进行工业化建设,对能源和原材料实行计划调拨、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这是保证工业化建设的措施,也是西部人民和全国农民对国家建设的重大贡献。如果实行市场机制,在当时物资短缺的情况下,这些产品不仅不会损价出售,而且还可能溢价出售。现在,国家已经决定提高上游产品的价格,加上国际原油价格居高不下,这都使能源和原材料处于有利的市场地位。同时,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对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增加附加值。西部地区现在就已经有不少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如新疆、青海的石化工、盐化工,包头稀土的科研、生产、出口,云南的卷烟,四川和贵州的酒,内蒙古的羊绒衫,宁夏的中药等。今后肯定将有更大的发展。

有的学者对加入WTO和对外对内开放有悲观论点,认为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经济全方位、无“门槛”地对外开放,开发中国西部的决策权也许将落到跨国公司手中。这种说法显然没有正确理解加入WTO 的意义。加入WTO有义务也有权利,有挑战也有机遇,机遇大于挑战。 我们必须勇敢地加入到全球经济中去,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发展自己。关起门来,是没有出路的。

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少数民族利益结合问题

资源问题历来是民族纷争和冲突的重要内容。我国少数民族对本地区资源开发问题十分关心,更关注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少数民族的利益结合问题。

要处理好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资源的权益问题。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同时,宪法又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江泽民同志指出:“开发这些资源和建设项目,一定要注意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利益和实惠。”(在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就说明,必须兼顾国家所有和当地少数民族的权益,把国家所有和当地少数民族的权益结合和统一起来。宪法关于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不能动摇,但“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既然是全民所有当然包括资源所在地的民族和人民的权益,所以开发这些资源“一定要注意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利益和实惠”。只讲资源国有,不照顾资源所在地区民族和人民的利益,那就不是全民所有,实际上变成某些部门所有。

怎样具体地把国家所有和当地少数民族权益结合和统一起来?有的学者建议提取适当的资源补偿税,留在当地,提取生态和环境保护费,用以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有的学者提出采取股份制形式,实行国家和地方联合开发,由国家控股,地方以土地、劳力和资金参股,按参股比例进行利益分配。我认为这些办法都是可以参酌考虑的。国家已经决策资源有偿使用,应将有偿使用费留给当地,或大部、一部留给当地。

同时,我们应当放宽视野,看到资源开发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要把目光仅仅盯在直接利税上。要按照江泽民同志的指示,“合理开发和利用民族地区的资源,建立一些产业基地,使之成为促进民族地区和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在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个强大的产业基地可以带动一大片。如过去包钢产业基地的建立带动了内蒙古经济,广西平果铝产业基地的建设不仅带动平果县而且带动了百色地区的发展。云南玉溪卷烟厂(红塔集团)把种烟叶作为第一车间,带动了烟农致富,又带动了玉溪20多家配套企业,每年还为国家和云南创造100多亿元利税。 新疆塔里木石油基地的建设以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为后勤基地,巴州每年可创收10多亿元。宁夏银广夏开发葡萄种植和制酒、麻黄种植和制药生产基地,不仅治了沙漠,而且用公司加农户的办法,使几千农民变为农业工人,并成为宁夏一个经济增长点。

西部大开发与民族人口流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发生了空前未有的大流动。大批人口流向东部沿海,其中有大量打工仔,形成打工潮;也有一部分人西进,从事经商和其他工作。这个人口大流动也涉及少数民族,许多少数民族的人到东部打工、经商或从事其他工作,也有一部分东部的人进入少数民族地区,甚至到了很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

西部大开发必然进一步引起人口的双向流动。一方面是中西部大量人口继续流向东部,进行打工、经商、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其中较大量的将是素质较低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是东部不少人到西部从事开发和工作,其中主要是素质较高的各种人才。这种素质较低的劳动力大量流向东部,素质较高的各种人才适量流向西部的态势,可能要保持一个较长的时期。但从长远来看,随着西部大开发,必将有一个人口西移的过程,因为西部(包括内蒙古和广西)占了全国面积的72%,而只占全国人口的28.5%,并且有丰富的资源待开发,所以随着西部的开发,必将有较大量的人员进入西部。但这种人口西移的过程,将是长期的、渐进的、缓慢的。

西部大开发将激励各种人才西进,扭转人才“孔雀东南飞”的形势。这是因为,一来西部大开发的宏伟事业将激励许多人到西部去创业或工作;二来西部正在改善人才工作和创业的环境,采取许多吸引和激励人才的政策和措施,并已初见成效。如贵阳市2000年8 月中旬举办人才交流会,吸引了3万多人到会,仅外省报名的就有8000人, 其中3000多人签了意向性协议,27名省外高级人才与用人单位签了约。

西部大开发必将促进西部城市化的过程,将有一大批大小城市先后在西部崛起,大批人口逐步向城市转移,其中包括少数民族人口。这就形成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在一个城市中杂处。西部各民族的人到东部打工或从事其他工作,也大多集中在城市中。所以各民族的人在城市中如何和平共处,是一个重要问题。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赋予都市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特点。在都市化的过程中,如都市开发如何依托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及少数民族移居都市后的文化适应、文化变迁等,都是民族地区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现象。”费先生提出要按照中国“和而不同”的传统文化思想和党的民族政策来处理这些问题,承认不同,但是要和。这是完全正确的。

在西部大开发中,西部各省市区都注意了发扬少数民族优良文化传统。如云南提出建设民族文化强省,并为此进行三项工程:一是培植民族文化精品;二是使25个民族都有群众爱唱、爱听、爱跳的歌、舞、乐;三是建设千里边疆文化长廊。这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是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成为旅游业的重要资源。

少数民族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文化适应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少数民族过去长期生活在落后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形态中,这种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制度形成的文化观念和文化习惯有很大惰性,至今还流行在一些少数民族特别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中,要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并随着实际生活的变化,才能逐步改变。这包括:一是生育文化观念。一些少数民族仍然实行多生而不优育,以致愈生愈穷,并导致人口素质恶化。这对少数民族是十分不利的。一定要改变这种观念,搞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二是劳动生产文化观念。一些人缺乏勤奋劳作致富的观念,在生产中散散漫漫,一天下地只劳作一两个钟头,种田不施肥,不除草。三是分配文化观念。有些民族还不同程度地保存着原始平均主义的分配观念,有肉有酒大家一起吃光喝尽,杀牛宰猪大家来吃。四是理财文化观念。对财物不会精打细算,有了钱不懂得如何投资经营,更缺乏风险开拓意识。五是家庭文化观念。办企业实行家族式管理,效率低下。六是生活文化观念。有的地区年人均零售额只27元,而成年人年均买酒支出达24元,闲暇时间大多在喝酒、串门、聊天中消磨。有些地区还出现赌博之风和吸毒现象。在西部大开发中,如何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稳妥地帮助少数民族改变这些传统文化观念,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问题。

西部大开发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制度。江泽民同志指出:“在西部大开发中,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是,目前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问题和法制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需要进行探讨和澄清,才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这项基本制度。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不是我国的一项政体?

我国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采取什么政体?有的论者认为我国的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项,不同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是我国的政体。

的确,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讲政体,只讲了人民代表大会一项。但是经过建国五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我们党和国家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都大大向前发展了。党的十五大对此作出了正确的总结。江泽民同志十五大报告确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其中的政治纲领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在制度问题上讲了两个“坚持和完善”,一个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一个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很明显,第一个“坚持和完善”讲的是国体;第二个“坚持和完善”讲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等并列在一起的三项政体。十五大报告第六章对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中,也在“健全民主制度”的标题下,并列讲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显然也是把这三项制度作为我国民主制度的三项政体。

毛主席说:“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二卷677页), 也就是国体运作的组织形式问题。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根本的政体。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情况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虽然不是权力机关,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运作不可缺少的形式,所以也是一项基本的政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在民族结构上的体现,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民族自治地方运作不可缺少的形式,所以也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和一项重要的政体。

必须按照十五大的精神,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我国的三项政体,才能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致把它看作可有可无,或者把它作为摆设。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问题。

我们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否意味着民族自治地方的党的组织也实行自治?有的人把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党员担任党委第一把手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提出来,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党组织也要自治。应当明确,这是不对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政权的自治,正如宪法规定的“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至于自治地方的党组织,必须同全国的党组织一样,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而不能实行自治。我国正是把民族区域自治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正确结合起来,既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又保证了国家的统一,从而正确地发挥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积极作用和优越性。

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能不能对这些地方的党委书记也作出同样的规定呢?绝对不能。如果这样做,那就是在党内搞民族自治,就完全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了。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党又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并尽可能选拔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到自治地方党委担任领导职务,包括担任第一把手。建国以后,党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其他优秀党员中选拔了一些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担任自治地方党委第一把手,如内蒙古的乌兰夫、广西的韦国清、宁夏的杨静仁、新疆的赛福鼎等同志,自治州、自治县也有一批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先后任党委第一把手,都起了很好的作用。今后,没有理由不尽可能这样去做。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长期性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策和制度,是否将长期存在?在过去“左”的思想影响下,一有风吹草动,就要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或使它名存实亡。现在,形势不同了,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将长期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和思想上在一些人中间还未完全解决,还有强调的必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长期性取决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毛主席说,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列宁也指出:民族“差别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以后,也还要保持很久很久”(《列宁选集》第四卷第200页)。还应当看到,民族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 现在全世界有大小民族2000多个,其中人口在10万以上的500多个, 占全球人口的99%以上。这些民族是在千百年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今后还将存在很长的时间,并形成复杂的关系。而只要世界上还有民族和民族问题存在,我国也将有民族和民族问题存在。因此,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将随着人民民主专政的存在而长期存在,并对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发挥重大作用。

第四,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问题。

党和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必须健全法制。江泽民同志1992年提出:“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我们应当为此而积极努力。

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应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在不违背、不抵触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地方法规,实行依法治区、治州、治县。上级国家机关应给予充分的支持和帮助。现在五大自治区都还没有自治条例,这是极不正常的。如果自治条例一时制定不出来,是否可以多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把自治地方急需的法规制定出来?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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