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思考_卢卡奇论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思考_卢卡奇论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两个阶段

——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上海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周建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通过改革开放,明确了中国必须发展市场经济,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积极、主动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第二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两个阶段反映了中国改革、发展的不同目标,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深化。

在第一阶段中,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在制度上进行适应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安排,从原来的以计划经济为主的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它的重心在于经济体制的建设,包括各种要素市场的建立、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对原有的企业制度进行以产权为核心的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以及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围绕着加入WTO而进行的改革开放。这种体制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正在经历重大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原来的社会结构,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分化。贫富差距、城乡和地区差距不断扩大。根据郑杭生的研究,中国城市中已形成了管理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员阶层、工人阶层、自雇佣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其他等七个阶层。(注:参见郑杭生:《中国社会结构变化趋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而根据陆学艺的研究,中国社会已形成了由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等十个阶层。(注: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15页。)这种社会分化导致了新的社会结构的形成,这种社会结构上窄下宽,具有金字塔型。与此同时,公正、合理、开放的现代社会流动模式尚未最终形成(注: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15页。),它主要反映在社会下层向上流动的困难上。

在原有体制中有关公民的权利安排往往依托于单位,或是属地化的。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和公有制企业的转制和改制,一方面,人们所面临的社会风险(失业或因工伤、疾病等失去劳动力因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和教育机会)大大增加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不再承担社会责任,转制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严重滞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人口大量的流动,劳动力的流动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现有体制上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出来:一个人一旦离开户籍地,也就无法享有和行使在法律上规定的许多公民权利。可以看到由于制度安排上的缺陷,进城务工的原农村居民在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权益无法保障。人们在享有公民权利上的不平等,又加剧了社会的分化程度。

在新的社会结构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性安排,以下两类矛盾尖锐起来,并且对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能否长治久安构成巨大的挑战:一类是集中了行政资源和公共资源的基层政权与人民群众的矛盾;另一类是随着多种所有制的发展,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

在这样的背景下,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又一次摆在人们面前。在改革开放之初,人们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所以把经济建设放在了中心位置。而在今天的实践中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没有经济的发展,无法建成社会主义;只有经济的发展而没有一个明确的、符合社会主义宗旨的社会发展目标,同样无法建成社会主义。今天,构建一个什么样社会的问题已摆在人们面前。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这标志着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进一步发展到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解,首先必须从“社会”的概念开始。“社会”这个词源自拉丁语socialis,原义为联盟伙伴,是指人是社会动物,采用群居方式。18—19世纪后,“社会”一词特别与工业化产生的社会后果和问题以及早期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同时产生的新词语有社会运动、社会组织、社会革命、社会公正、社会福利政策、社会福利国家、社会法等。人们援引“社会”一词,在于表述对社会平衡和团结的要求:不公正被称为是“非社会的”(注:参见H·罗夫尔·哈赛等:《社会市场经济辞典》,卫茂平等翻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283页。);社会主义则是指对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目标的追求。

在西方国家,人们对社会的认识是与在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大量爆炸性问题的出现相联系的。Karl Polanyi在《大转型》中指出:“贫困、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发现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贫困把人们的目光固定在一个无法理解的事实上,即贫困与富裕似乎是结伴而行的。但这只是工业社会带给现代人的诸多令人困惑的悖论中的第一个”;“正是在联系到贫困问题时,人们才开始探询复杂社会中的生命意义”(注:参见The Great Transformation,Chapter 7.Speenhamland,1795.)。可以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巨大的矛盾,推动了人们对什么是社会和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好社会的思考与追求。这种思考出现了以下不同的方向。

一个方向是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思潮。这种思潮从历史唯物主义和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作出分析,指出生产力发展到如此社会化的阶段,必须要由社会来掌握这个力量,使它能够为人的自由发展服务而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它的途径是生产关系的变革:“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3、322页。);“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这种可能性现在是第一次出现了,但是它确实是出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3、322页。)。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是在具备消灭社会分工条件的基础上,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来构建一个以人的自由发展为目标的社会。这个社会主义的理想激励了无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之奋斗。

另一个方向是坚持个人自由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但是不能听任市场经济成为支配整个社会的游戏规则,而必须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重新构建社会的平衡。这也是对一种比较公正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其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所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注:参见H·罗夫尔·哈赛等:《社会市场经济辞典》,第233、245页。)。相对于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和效率,这种社会构建强调公平和正义,强调每个人应该具有平等的权利;相对于市场经济所造成的社会分化,这种社会构建强调不同阶级、阶层、利益集团之间的和解、共存与合作;相对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这种社会构建强调人们自行组织,以非赢利组织的方式来满足自己需求的重要性。

在阶级斗争、进步与保守的斗争以及各种灾难与战争的推动下,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这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西欧国家经历了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社会构建过程。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通过对社会公正的提倡,它们不仅以公民取得政治权利为条件,也以确立和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权利为追求,使社会越来越强调公正性,以矫正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弊病。这种社会构建强调政府与企业主都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通过实行社会政策实现对社会风险的分散。通过确立公民权利,形成政府与人民之间新的关系并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受到人民的制衡;通过合作主义政治框架的建立,来调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尖锐的阶级矛盾,实现社会和解,并在劳资之间建立社会伙伴关系。(注:参见H·罗夫尔·哈赛等:《社会市场经济辞典》,第233、245页。)这种社会的构建过程本身是公民不断扩大政治参与的过程,强化社会认同和确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过程,也是缓和阶级矛盾与调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过程,从而使社会从激烈的动荡与冲突,走向相对的稳定与和谐。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话语来说,是“市场经济与社会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这样的社会中人在具有“经济人”属性的同时,也成为了具有社会权利和对社会负有责任的“社会人”。它反映了这个阶段经济与社会的固有特点。如果否定了“经济人”的属性,就否定了市场经济在这个阶段的合理性,也失去了追求效率与发展的基础;而如果否定了“社会人”的属性,就会陷入早期资本主义那样彻头彻尾的金钱关系,导致激烈的阶级斗争和社会动荡,无法实现公正和社会稳定。

欧洲国家在二战以后发展的过程中,在社会的构建上取得了较前巨大的进步,基本构建了一个比较和谐的社会。它的进步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以福利国家的建立为标志,对全体公民提供了基本的福利保障,使他们能够免除社会风险;劳资矛盾得到了缓解,社会基本稳定,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安排而得到控制与舒缓。这两个方面的进步,为这些国家的稳定与繁荣提供了保证,也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后,欧洲国家的社会构建进程仍在继续,它的特点是反对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提倡社会融合(social inclusion)。同时,欧洲社会也遇到了新的问题:随着老年化、信息化、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风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而20世纪50年代所制定的福利政策强调了对公民的保护,削弱了对他们劳动积极性的激励。过高的福利负担不仅削弱了经济的竞争力,也使这样的福利制度难以为继。欧洲国家通过扩大市场来增加经济发展的机会,相应地在欧盟更大的范围里对社会的构建,以及对原来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来适应新的环境。这些改革措施,都是上述社会构建的延续。

从国际经验中可以看到,构建和谐社会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历史性任务。它表现在两个方面: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发展经济的基础,也就不会产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没有和谐社会的构建,市场经济的发展难免会导致激烈的阶级斗争和社会的动荡,使发展无法持续。

在20世纪,中国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通过革命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实践证明,中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是一个无法逾越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解决了发展市场经济的问题,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但是,既然要发展市场经济,我们就必然面临生产资料关系的多元化,面临不断出现的社会分化从社会角度带来的巨大挑战。

要限制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使中国仍然能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轨道上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坚持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立市场经济的体系一样,都是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历史性任务。要完成这个历史任务,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是什么?途径是什么?

毫无疑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经济建设是如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如此。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新的历史任务。它需要中国共产党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的途径。它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倡和确立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核心价值观是理想与信念的基础。在核心价值观上的模糊和失落,将导致社会迷失方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主义、利益至上、新自由主义的价值观逐步蔓延,在相当大程度上造成人们思想混乱和价值观的迷失。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出现社会的急剧分化,而在社会分化的背后,是价值观的混乱。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重新确立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在现阶段,它就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必须完善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序地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的经济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就业的权利)、公民的社会权利(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公民的文化权利(每个公民平等地受教育和享有文化的权利)。现代社会首先是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构建的。国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也就是社会利益。而社会的成员就是组成国家的公民。公民权利的确立,表明个人与社会之间一种新的相互认同、相互负责关系的形成,也表明社会作为利益共同体,以国家为载体的存在。公民权利的确立,也表明以人为本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文化上有了具体的表现方式,公平与正义也有了具体的内涵。

在政治体制的安排上,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形成新的社会结构,形成能包容所有阶层、提供他们实现政治参与的政治框架。由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分化和社会结构是一个长期现象。它要求在政治体制的安排上能够反映这种结构,能够包容所有的阶层,提供在体制内各个阶层实现政治参与的机会,能够通过体制内的沟通与协调,来形成反映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公共政策。如果能够建立这样的政治体制,就可以把因不同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转变为通过体制内的沟通与折冲,使矛盾得到解决,使不同的利益集团能够共存与合作。这就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社会构建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非赢利组织的发展。这是公民根据自己的社会交往需要,为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足而形成的组织。这种组织能强化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公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国际经验表明,随着人们需求的多样化,这种组织的出现与发展是不可避免的。用压制或限制的方式,往往容易导致这种组织的地下化和政治上的对立化。如果采取因势利导的做法,这种组织可以成为政府的伙伴,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它需要新的知识,也需要党和政府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要通过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深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规律性认识,使我们关于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更加完备,使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构建和谐社会与总体性思维方式

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学明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目前处于关键的时刻。中国人民不但要具有从前现代性进入现代性的意识,更要具有使中国超越旧式现代性而创建新型现代性的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对这种新型现代性的一种富于创意的表达,它描绘了在历史发展的转折点上中国人走自己新路的蓝图。这一新的蓝图的描绘是基于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之上的,这就是总体性的思维方式。而总体性的思维方式正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代表人物卢卡奇、柯尔施等人都把总体性视为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核心。卢卡奇明确提出:“不是经济动机在历史解释中的首要地位,而是总体的观点,使马克思主义同资产阶级科学有决定性的区别。总体范畴,整体对各个部分的全面的、决定性的统治地位,是马克思取自黑格尔并独创性地改造成为一门全新科学的基础的方法的本质。”(注: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6页。)柯尔施则说道:“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首先是历史的辩证的唯物主义。换言之,它是这样一种唯物主义,它的理论认识了社会和历史的整体,而它的实践则颠覆了这个整体。”(注: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卢卡奇、柯尔施认为,具体的、总体性的观点是马克思对于辩证法、对于思想史的最重要的贡献;相反,如果只关注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而忽略了支持这些批判的总体性观点,那么将会丢失马克思思想中最富创造力、最具革命性的本质。只要分析一下马克思的代表作《资本论》的基本思路,就可知道卢卡奇、柯尔施等人都把总体性归结为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核心是正确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经济关系看作一个有机整体,把生产、消费、分配、交换等环节都放入这个有机整体加以考察。他指出:“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49—750页。)而“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方式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4页。)。因而,只有对社会的统一体有恰当的把握,才能够历史地了解社会关系的变化过程。正是由于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环节始终放在整体关联中进行理解,所以他才会将《资本论》视为“一个艺术的整体”(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96页。)。不但是《资本论》,马克思的其他一些著作也贯穿着总体性的视角。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明确地提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23页。)生产的主体,也就是社会主体总是“在或广或窄的由各生产部门组成的总体中活动着……生产的总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23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更是提到:“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的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这样一来,它就不再只是在特殊形式上才能加以思考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55、751页。)“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55、751页。)这里马克思所谈到的超越“特殊形式”对具体的思考,只能被理解为把握总体对部分的规定性,才符合上下文的意思。尽管马克思在很多地方没有直接用“总体性”这样的术语,但是他的许多论述实际上是围绕着这一隐蔽的范畴展开的。总体性原则确实是从青年马克思到老年马克思思想发展的一条不变的线索。由于卢卡奇等人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方法,所以在他们看来,既然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核心是总体性原则,所以总体性原则便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卢卡奇有这样一段名言:“正统马克思主义并不意味着无批判地接受马克思研究的结果,它不是对这个或那个论点的‘信仰’,也不是对某本‘圣’书的注解。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问题中的正统仅仅是指方法。”(注: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70页。)他这里所说的“方法”,就是总体性方法,在他看来,只要坚持总体性方法,就有资格称为“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

卢卡奇、柯尔施等人又强调,总体性是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主要内容。他们极端重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在历史上的决定作用,而他们所说的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主要内容,就是把握总体性,亦即“保持对总体性的渴望”:“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是变成为意识的对阶级历史地位的感觉”,即阶级意识与对自身历史地位的感觉有内在联系。“阶级意识既不是组成阶级的单个个人所思想、所感觉的东西的总和,也不是它们的平均值”,阶级意识完全不同于工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心理意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只能是渴望总体性。他们把对无产阶级历史地位的论证,变成对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至关重要的论证,而把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至关重要的论证,又变成对无产阶级把握总体性的决定一切的论证。在他们看来,无产阶级阶级意识与资产阶级以及其他阶级的阶级意识的分水岭,就是能否把握总体性。而只有无产阶级产生了总体性的阶级意识,并据此为争取自身生存、发展的权利而改变着世界的时候,历史发展才真正从自为走向自觉。而无产阶级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对总体的认识,乃是历史发展中同一过程的不同侧面。那么,为什么总体性原则最终只能被无产阶级所掌握呢?卢卡奇是这样回答的: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能够看到社会的整体,“只是因为对无产阶级来说彻底认识它的阶级地位是生死攸关的问题:因为只有认识整个社会,才能认识它的阶级地位;因为这种认识是它的行动的必要前提,在历史唯物主义中才同时产生了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和把现实理解为社会进化的总过程的学说。”(注: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70页。)卢卡奇这里的分析无疑是正确的。诚如他所说的,掌握辩证法,对历史进行总体性的理解和把握,是无产阶级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当无产阶级开始意识到改变世界、解放自己的救世主只能是无产阶级自己的时候,对总体性的渴求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既然总体性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核心,又是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主要内容,我们就应自觉地运用这一方法来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正是凭藉和运用这一方法观察和解决当前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的硕果。

按照总体性的观点,社会就是一个整体,社会的各个方面联成一体,因此我们就应当把每一个实际接触到的点都放到社会的整个面上去分析。部分不能够仅仅当作孤立的原子来理解,任何部分都始终处于与自身密切相关的系统之中。只有把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件放到社会的总体中去把握,将孤立的事件理解为社会的特定环节时,客观的事实才会自然而然地向我们呈现。总体性原则就是要对人类的社会生活进行整体全面的理解,而不能以单纯的自然因素来解释社会。马克思将黑格尔的辩证法创造性地应用到现实社会的分析中,将黑格尔的抽象的总体从天上返回到现实的人间,改造为具体的总体。在马克思那里,总体性不仅表述为对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过程的认识,也表现为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有机整体的认识。既然历史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社会的各个环节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那么我们对社会的改造应当是进行总体性的改造,而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也应是全面的、综合性的推动。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实际上就是总体性的发展观,它除了要求我们在发展中注意可持续性(即要在推进今天的发展时顾及到今后的发展)之外,就是要求我们注重发展的全面性和协调性。而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建设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社会,即促使这一社会的经济与文化、城市与乡村、人与自然、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等所有这些关系都能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按照总体性的观点,社会与个人的联系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联系也构成一个关联总体,因此我们要维护个人自由与社会认同之间的合理张力。在社会各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中,最本质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个人与社会的整体联系。用总体性的方法观察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一方面不能脱离单一的个人来谈论社会共同体,从而把社会共同体视为可以凌驾于单一的个人之上的抽象物,另一方面又不能撇开社会共同体笼统地谈论个人的自由,因为根本就不存在游离社会关系之外的抽象的个人,只有把个人置入社会关系之中,这些个人才是真实的。在总体性原则中,一方面个人的自由解放既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且是社会发展的保障,另一方面又必须在个人与外部世界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中来理解个人的自由。正如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相应地个人与社会之间都处于有机的、融洽的联系之中。社会的多元主体,如个人、集体、国家等,在认同和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持久的行动协同。这里最重要的是参与社会的各个阶层都能双赢互利,双赢互利符合“关联总体”的本意,也是“和谐社会”的要旨。

进一步说,按照总体性的观点,人本身就是一个总体,因此我们要实现人的全面、整体的发展。构成人的本真性的因素是全面的、综合性的,不能用某一特定的因素,如对物质享受的追求,来覆盖人的全面性,使人变成单向度的、片面的人。总体性原则并不主要体现在外在于主体的客观事实之中,总体性恰恰是对现实进行理解和把握的具体的人的根本特征,即必须明白人性趋向于总体性的存在。马克思有对人的本质的众多论述,其要旨就是突出人性的总体性特征。马克思把实现人的劳动这一本质所要求的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直接表述为“全面发展自己的能力”、“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人的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等。人的发展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它的全面性,即使人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兼容并包地、铢两悉称地、相互协调地得以发展。中国的执政党先是鲜明地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鲜明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然后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可以说,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走向和谐社会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人的各种需求和功能之间的协调与和谐是社会协调与和谐的起点和基础。

无疑,提出和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维方式正是总体性思维方式。从而,倘若我们要深刻理解和努力实施这一新型的价值取向和发展目标,那也就必须进入到总体性思维方式之中。

社会公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浙江行政学院哲学部教授、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 何建华

从价值目标上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全面和谐的社会。从现实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型社会。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必有之义。当代中国的和谐问题本质上是由经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引起的。由于制度变迁带来了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利益关系变动中产生的种种矛盾和冲突,构成了当代中国所面临的社会和谐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任务是实现人们在利益关系上的和谐,而社会公正则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的伦理基础。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和谐,利益均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现代社会是一个伦理共同体,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改革实际上是社会利益资源再分配的过程。20多年来的体制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利益结构,推动了中国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化进程。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并驾齐驱的社会变迁进程中,以利益分化为核心的社会分层现象开始在中国迅猛发展。客观地讲,这种利益分化作为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社会内部存在的利益差异和矛盾,本质上是利益整合的必备条件,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社会利益制度转化和创新的强烈诉求。它会促进新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制度的生成,从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大幅度提高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程度提供制度性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现阶段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客观上为创新利益制度、调整利益结构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历史机会。然而,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益分化是在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发生的,在利益分化的实际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社会负面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社会公正秩序遭遇挑战,由此带来利益格局失衡的状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种种不公正、不和谐的现象。当前我国收入不平衡的现象相当严峻,且呈现扩大态势。20多年间,中国从一个收入差距很小的国家跨入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的行列,速度之快是全球少有的。如果我们回避甚至否认利益结构多元化及其失衡状态,那么就可能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从体制外寻找获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谋求生路的途径。这种局面的形成,不仅会使社会的和谐程度大幅度下降,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在当代中国社会利益矛盾充分凸现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创设具有均衡性的利益制度,建立利益整合机制,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在利益矛盾中求协调、在利益差异中求一致、在利益对立中求妥协、在利益冲突中求共存,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根本任务。

而社会公正乃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由此形成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是导致我国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是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注: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这是因为,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在社会合作体系中,人们“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正的深层本质。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实际上是试图解决我们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些最突出的矛盾,它所隐含的一个重要伦理理念是:必须从公正的视角考虑和认识经济发展,让我国更多的人分享到经济发展的好处和成果。只有坚持社会公正的原则,按照社会公正原则来设计我们未来改革的方案,才能对社会制度作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为未来的改革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制度环境。只有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才能既充分调动利益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公正是建立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基础,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基础,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特质。

社会公正是指人类群体活动中的一种“合理的关系”,是对人的生存方式及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追问,其主题是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完善。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正义本身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社会公正的内涵是有所区别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不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正主要体现在社会制度安排和经济活动运动中,具体表现为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的相对公正。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市场制度所需要的起点公正和规则公正还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实现起点公正、规则公正,同时要着力解决分配结果的相对公正。理由是:

第一,从市场经济本身来看,起点公正和规则公正比结果公正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交易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态。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起点公正和机会公正。基于市场经济内在逻辑的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愿进行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条件都应当是平等的。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遇对于任何进入市场活动的主体而言都是平等的,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每个市场主体“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4页。)。当然,由于每个市场主体的自然天赋、运气、自身努力程度及其现实选择等随机因素的差异,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在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又构成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由此循环往复,从初始起点上的平等,可以发展出日益显著的结果不平等,但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的。结果不平等不仅是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效率源泉,否则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的动力机制也无从构建。因此,基于市场内在逻辑的公正原则在本性上就包含了对个人之间利益差别的肯定;不仅如此,市场经济本身正是以作为利益结果的“差别”为动力的。

第二,从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人们对市场经济进程中公正问题的关注,经历了一个从更多地关注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到更多地关注结果平等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的发育阶段,针对前市场社会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限制自由竞争的壁垒,以及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盛行的野蛮的掠夺行径,人们认识到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对于社会经济效率和秩序的重要性。早在亚当·斯密那里,起点公正与规则公正,就已被视为是自由的市场秩序得以确立、市场机理得以正常运作的根本前提。在斯密看来,“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注: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2、252页。)。个人在市场中的自由选择,正是以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注: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2、252页。)为前提的。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日臻成熟,一方面,体现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市场规范体系逐步健全完善;另一方面,同天赋、运气、努力、选择等随机因素相联系的结果不平等现象,也随着竞争的不断深入和强化而日益积累起来。正如马歇尔所说,财富的不均“确是我们经济组织的一个严重缺点”(注: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64页。)。凯恩斯也尖锐地指出:“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注: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21页。)。随着主流意识形态由崇尚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转向崇尚政府宏观调控,政府对现有利益关系进行“再分配”的功能加强,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观点也由起点公正、规则公正转向对结果公正的关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意味着“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机会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尽管是以契约论方法从无知之幕之后引申出的结论,却逻辑地再现了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追求由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到结果平等的历史进程。

第三,从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公正问题来看,解决起点公正、规则公正比结果公正更迫切、更重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国已经走出了传统伦理理想主义的误导和束缚,生产力得到了巨大的释放,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们的社会地位也日趋平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长官意志、身份门第、等级特权已经不再是决定因素。在分配活动中,“知识参与社会分配”的现象非常明显,市场资源配置正趋向合理化。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教育普及程度显著提高,社会公正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毋庸讳言,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也存在着严重的起点不平等和规则不平等现象。一些在旧体制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直接将权力、地位等优势资源转化为财富,权力、地位成为影响资源分配和利益分化的重要因素。一些暴富者迅速膨胀的财富往往既不是来源于对知识、技术创新的贡献,也不是来源于个人承担的高风险的合理回报,而是来自诸如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权钱交易、化公为私等种种不法行径。这种违规暴富现象成为社会公正问题日益凸现的重要原因。同时,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存在的众多社会横向流动壁垒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集团分化现象,是收入差距扩大、社会公正问题凸现的又一重要原因。加之市场活动所需要的规则公正严重缺失,不仅存在着规则本身的不公正问题,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执法不公问题。由于起点不平等和规则不平等,从而造成财富和社会资源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其中最突出的现象就是暴富阶层与贫困阶层在财富占有和生活状态上形成明显对照。一方面,由于政府调控能力弱化,目前还无法为贫困阶层提供起码的社会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对暴富阶层的高额收入又未能进行合理的调节,甚至对非法暴利也难以实施有效的惩治。因起点和规则不平等所产生利益分化不公正现象,未能通过二次分配获得应有的补偿性矫正。因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市场制度所需要的起点公正和机会公正还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首先要维护和实现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只有起点和过程是公正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正的。

第四,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逻辑来看,确立起点公正、规则公正原则对市场经济制度具有伦理辩护的意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存在着两种发展逻辑,一种是发达国家的逻辑;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的逻辑。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具有自发的特点,经历了一个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与此相适应,社会公正观念的发展也有一个从起点平等、规则平等到结果平等的过程。由于结果平等原则是在起点平等和过程平等的伦理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而在逻辑上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逻辑不同,中国所经历的是发展中国家的逻辑。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为了实现“追赶”发展的目的,我们在现代化的早期就人为地中断了市场经济“自然”成长的过程,并且建立了“指令性计划经济”的体制,直接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强制性地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在基本完成了工业化积累的任务后,在进一步发展的压力下,又将这种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与我国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发展逻辑相一致,我们对社会公正的关注也有一个从结果平等走向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过程。这使我们在理解市场经济制度的公正原则时往往有一种错位现象:一方面我们没有条件、也没有时间培育一系列对现代市场经济有根本意义的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的伦理观念和原则;另一方面又机械地理解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后期的结果平等观念,尤其是当我们用传统的平均观念或社会主义实质公平的理想来回避利益分化的现实时,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就会处于一种被悬置的状态,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正观念不能得到真正的确立。

总之,我们需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型社会。经过20多年的风雨历程,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已踏上了一条不归之路,利益分化也已成为中国社会结构变迁进程中不可逆转的趋向。如何高举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大旗,将利益分配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已成为全社会根本性的现实课题。要解决这个根本性的现实课题,首先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加速市场化进程,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规则和秩序,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市场体制不仅能创造出巨大的物质利益,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并且是一种在通常情况下最能为各方所接受、对其他利益协调机制功能发挥具有前置性作用的利益协调机制。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在强调产权获得的正当性的同时,尊重和维护产权,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必须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规则和秩序,加速市场化进程,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按贡献、按能力分配的原则;必须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必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只有这样,才能把经济活动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分配结果的公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市场经济高效而有序的发展,才能构建一个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和谐社会。

标签:;  ;  ;  ;  ;  ;  ;  ;  ;  ;  ;  ;  ;  ;  ;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思考_卢卡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