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起
公有制是一种泛指,它适用于讨论一切否定私有财产关系的经济制度,如可以有原始公有,也可以有现代公有;可以有中国的公有,也可以有欧洲的公有,等等。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种特指,它只能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的经济制度。对于这种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基础上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一般地表述为:把生产资料“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1][p.8] 在《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中,马克思说,“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1)个体占有方式,这种方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现象而存在,并且日益为工业进步所排斥;(2)集体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发展为这种方式创造了物质的和精神的因素。”[2][p.264]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也说:“无产阶级将取得社会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3][p.272] 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说法比较原则,并未推测它的具体形式。
但有一个例外,这就是他们肯定的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将建立国家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4][p.11]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5][p.829] 但是,他们认为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是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采取的第一个行为,也是最后一个行为。“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6][p.170] 就是说,他们认为国家所有制会很快消亡,或者说,国家所有制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国家会很快消亡相联系。显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通常形式,只是其短暂的过渡形式。
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建立后,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7][p.502] 这种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的“斯大林范式”,一直成为各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主流形式。
我国在“斯大林范式”影响下建立了以国有制为实现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全民企业和国有企业指的是同一个东西。国有企业搞了30多年后,人们发现它弊端丛生,遂有了国企改革。尽管维护国有制的声音从来就很强,但是,不满意国有制的人们试图通过搞清楚社会主义公有制来重新解释国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于是,人们重新发掘马克思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命题的理论价值。
二、“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含义
所谓“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命题,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表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所下的慎重的、正式的、权威的结论,是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的准确刻画和经典表述。马克思一来就指出,资本的原始积累“只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5][p.829] 在说明资本主义私有制排挤“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之后,说明资本主义积累的最终结果必然是剥夺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现在要剥夺的已经不再是独立经营的劳动者,而是剥削许多工人的资本家了。”[5][p.831] 说明这一切之后,马克思总结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p.832]
由此可见,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阐释与人们的通常理解极为不同。与人们对公有的通常理解相反,马克思并不认为公有排斥个人所有,而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代替并不是简单地否定私有,而是向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的回归。由于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就表现为向劳动者私有制的回复,因而叫“否定之否定”。因此,先是在个体劳动条件下的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被资本主义私有制代替,然后,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又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条件下恢复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即在“共同占有”前提下实现“个人占有”,这就是马克思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命题的含义。
三、对所谓“恩格斯解释”的解释
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种如此清晰的思想,却令人奇怪地长期被实践社会主义的人们打入冷宫,例如,我国的教科书几乎不提它。酷爱引用马克思的结论的人们对马克思的这个结论漠然视之,是因为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一至为深刻的见解,居然不能为马克思的后继者们接受。人们既不能接受个人占有的私有色彩,也不能接受个人占有与国有的抵触。马克思的后继者们为了维护自己对公有的正统见解,居然嫌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种经典表述不够正统。除此原因之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涉及这个命题的说法被人们误读,也导致对这一命题的理解产生歧义。
恩格斯在与杜林论战时,说过一段话:“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6][p.170] 一些人引证恩格斯这段话来说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只是指个人消费品,并在引证时附带了一个理由,即恩格斯把《反杜林论》的手稿念给马克思听过而马克思并未表示反对意见。① 恕笔者斗胆,凡是如此引证恩格斯的人都未必认真阅读原文。恩格斯是在《反杜林论》的哲学部分,在“辩证法。否定的否定”标题下谈论这一问题的。在这里,恩格斯的目的是要驳斥杜林的下述说法,即“马克思不依靠黑格尔的否定的否定,就无法证明社会革命的必然性,证明建立土地公有制和劳动所创造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必然性;……在未来的社会里,一种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是“马克思观念的混沌的杂种”。[1][p.170] 恩格斯在这里的任务是:既要说明不是由辩证法推出经济规律,而是经济规律本身具有辩证法,又要说明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法则的真理性。总之,恩格斯是要说明,“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不是“混沌世界”,而是可以理解的,至少,生产资料的公有与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是可以并存的。就是说,用未来社会中生产资料公有和消费品个人所有并存来证明新事物中包含着旧事物,即证明经济运动包含着否定之否定这种辩证法,恩格斯在这里的目的就达到了。因此,恩格斯的本意不是来解释什么是“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只是阐明包括经济规律在内的辩证法的真理性,读者也就不应强求于恩格斯。
四、马克思的“注解”
还是看看马克思自己的理解吧。在作为《资本论》草稿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考察了前资本主义时代“劳动者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的各种形式的解体”过程。在这一部分的分析中,马克思把“劳动者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各种关系”区分为三种形式,即对土地(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工具的所有权和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他指出:“第三种可能的形式,就是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7][p.502] 又说,“第三种财产形式,即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如果不是归结为奴隶制和农奴制——不可能包含劳动的个人对生产条件,因而对生存条件的关系。因此,它只能是以土地财产为基础的原始共同体的这样一些成员的关系,他们失去了自己的土地财产,但还没有达到第二种财产形式;面包和娱乐时代的罗马平民的情形就是这样”。[7][p.502]
马克思似乎预见到了他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会被人误解。更神奇的是,他似乎预见到了个人所有制会被误解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马克思的这两段话,恰好成为他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命题的最好注解。
马克思彻底堵塞了把他所说的个人所有制仅仅理解为消费品个人所有制的可能性。显然,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只能理解为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通过自己占有生产资料来支配自己的命运。马克思在上述论述中已经说得十分明白,在谈论所有制时,如果只考虑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权不会是劳动者的,只会是别人对于劳动者的,即奴役劳动者的所有制;具体说来就是,如果劳动者个人不具有对于生产资料(在马克思此处的用语为土地财产)的所有权,而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那么,他要么是奴隶要么是农奴,充其量是依附于奴隶主施舍的罗马平民。
五、“直接结合”语焉不详
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如何进行呢?一种理解是:“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8] 笔者以为这种理解是不够的。“直接结合”指什么?在雇佣劳动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间接结合,以资本为中介的结合,因此是异化的结合。而劳动者本身占有生产资料无需“资本”作中介就是直接结合。因此,直接结合的本意应当是指劳动者同时是所有者。但是,这层意思已经被“共同占有”表达,“直接结合”就显得语焉不详。
把“直接结合”理解成所有权又如何呢?这需要谨慎对待。如果“直接结合”指完全所有权,那么,就可能成为私有制,个人就成为小私有者,如小农、小手工业者,就与公有的本意冲突。况且,“共同占有”已经排除了这一点,即“共同占有”排斥分散的小私有也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生产力的社会化构成为前提的。如果“直接结合”指经营权,那么,个人就成为经营者,成为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小业主,就导向古典企业。因此,“直接结合”的提法在此显得不伦不类。
六、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的关键:劳动者群体行使控制权
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精妙之处在于,它包含着深刻的辩证法:一方面,“共同占有”排斥劳动者以个体方式占有,即排斥劳动者个人行使完全所有权;另一方面,“共同占有”又不能排斥劳动者个人的所有者作用,即劳动者的所有者地位又必须在现实的占有关系中体现出来,就是说,劳动者应当在某种程度上行使所有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的进步,从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主要方面看,就使劳动者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下而不是在个体劳动方式下占有生产资料。这就决定了“个人占有”是支配一个企业,并且,“个人”已不再是单个人或家庭,而是上升为劳动者群体。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占有”,就是劳动者群体支配企业。
社会主义不光是要继承资本主义创造的先进生产力,而且要采用发达市场经济中产生的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区别于古典企业的一个根本点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因而现代企业的权利形式是所有权的分权构造,所有权不但广义是发散的,狭义也是发散的。这就决定了劳动者群体支配企业的支配方式发生变化,体现出现代公有的新特征,即劳动者群体既不能采用个体方式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充当自己占有生产资料自己劳动的小生产者,也不能采用群体方式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充当自己占有生产资料自己经营的小业主。
因此,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核心问题,不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直接结合的问题,因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与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了。在劳动者已经占有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之时还要谈论直接结合,直接结合就带有充当经营者的含义,因此,这样的直接结合是不可取的。
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核心问题,是“个人占有”如何去实现“共同占有”的问题,即已经占有了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群体如何体现所有者作用,而不是如何体现经营者作用的问题。
实质上,在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中,“个人占有”就是“个人”即劳动者群体以所有者的局部代表者或部分代表者身份发挥所有者作用,从而行使所有权的微观权能。简言之,在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中,“共同占有”表现为共同所有权;“个人占有”表现为共同所有权的分权构造。在这个分权构造中,劳动者群体既不能行使完全所有权,又不能行使经营权,他应当行使的就是控制权。劳动者群体就是依靠行使控制权来支配企业。
概括起来说,劳动者群体行使控制权,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精髓。由于“个人占有”是“共同占有”的实现形式,把“个人占有”归结为劳动者群体行使控制权,就找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基点。因此,劳动者群体行使控制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的“阿基米德点”。由此可以把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模式表述为:共同占有+劳动者群体行使控制权。
注释:
① 参见:方竹兰.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10—11页).尽管方竹兰在该书中指出,也有人不同意恩格斯的解释,即认为个人所有制应当指生产资料,同样,方竹兰本人也持这种观点,但是,她在该书中却说道:“在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阶段,动物式的生存斗争已让位于真正的人的发展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过渡到按需分配。”(该书第45页)。“在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中,劳动者个人的全面而充分的发展,生产资料和其它资源的充裕丰富,使占有生产资料不再具有我们今天时代的财产占有的意义。”(该书第47页)。可见,即使承认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它也要与“按需分配”相联系,而又要与“我们今天时代的财产占有”即商品经济的财产占有相区别,那么,它也未见得适用于社会主义。比较起来,忠东的观点更加鲜明,他既坚持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又承认其与市场经济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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