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与中国比较_阶层固化论文

印度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与中国比较_阶层固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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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当学界考察制度对中印两国增长方式造成的影响时,总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按照传统的增长对良治的“要求”来看,印度早就已经具备了“明晰的产权结构、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代议制的民主宪政这一良序市场运行的三个基本条件”,却在建国后许多年中迟迟不能蕴生出高速经济增长(韦森,2004),这该如何解释?

实践早已证明,脱离两国的文化语境来谈论中印制度差异是不现实的。格雷夫则较为广义地将制度定义为“共同作用于行为秩序的社会因素结合在一起的系统”(格雷夫,2006),这个定义将制度视作规范、信念、规则和组织构成的复合系统。在这样作为一整个系统的制度中,即便某项制度失去了自我实施的性质,依旧会影响后来的制度的变迁方向。作为一个系统的制度,具有内部的相互补强性,削弱其中一项,其他的规则又会增强,使人为修改制度的努力失效。因此,即便是某些制度已经失灵,成为经济增长的阻碍,但人为设计规则和政策来达到修正的目的,并不一定能在短时间内起效,促成新制度的诞生,尤其是那些能有效引起经济结构变迁的制度。因此,作为系统重要构成部分的非正式制度,或曰非正式约束(诺斯,1994)是相对于正式规则的“私序”制度(格雷夫,2006),“内在”制度(柯武钢、史漫飞,2000),对于中国和印度的增长方式和差异起着关键的作用。

在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的制度中,非正式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中国和印度这样有着悠久历史和独特政治社会生态的国家中。它可能是缪尔达尔所谴责的社会惯性或无纪律性的来源,也可能是微观上支持市场的制度的来源,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和印度,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不仅仅是互补,更可以被视作是相互“嵌合”在一起。许多正式制度的安排有效或是失效,全在于它们是否能与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惯例、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是否兼容。尽管中国和印度的非正式制度通常被认为差异巨大,并且是两国经济、社会、政治成就产生差别的重要原因,但在对中国和印度历史上的经济变革和社会变革分别进行制度经济学意义的考察时,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学者都分别对这两个国家中正式制度的“缺乏”和“变革乏力”做出过类似的结论。比如,中国的漫长的高度集权的、内部化的、等级制的社会结构,令中国人缺乏“外部”的概念,从而极少借助正式制度来规范人际交往(华民,2006);另一方面,由于“天高皇帝远”,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府无法对地方进行直接控制,因而必须借助儒学理念和广大的中间官僚阶层来减低国家的管理成本,由此造成中国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潜规则”(张宇燕,2006);而拉尔则认为,在印度,物质信念可随着环境变化而快速变化,但“宇宙信念”则非常难以改变,并且“像基石一样……保持着重要性”。①在中国和印度这样有着漫长历史的国度中,长期以来,非正式制度可能比正式制度在维系社会均衡上起着更为重要和基础的作用。并且,由于非正式制度的渊源极其长远,往往到了让人难以追溯的地步,对其做出根本上的变革难度很高;与此同时,大量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因素作为正式制度的缓冲空间,又赋予了法律、制度极大的柔性,在不同的阶层利益受到侵害或是地位变动时,这种柔性使得人们倾向于在制度框架内寻找折衷或变相的、次优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更改制度框架②——这也就是为什么抵制改革的惰性,被认为是中国和印度两国文化传统的共同特点。

当然,泛泛而谈“儒家伦理”和“婆罗门伦理”对增长的作用,意义并不大,这一类影响归根结底仅仅只是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经济影响的皮毛层面。非正式制度之所以起效并且影响巨大,是因为它和正式制度一同决定了社会的激励结构(诺斯,1994):(1)在正式制度的边界之外,非正式制度影响了产权和交易费用如何界定,作为道德规范或一种self-reinforce的机制,也影响了人们对合约重视的程度;(2)相对于正式制度人为设计的、建构性质的特点,非正式制度更具备哈耶克所强调的“自发性秩序”的特性,因此它必然影响了正式制度的形成和变革;(3)因为非正式制度隐含地规定了正式制度在社会中运行所需的成本,因此它影响了正式制度运作的效率。这就是为什么格雷夫会一再地强调非正式制度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为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更为广泛的背景和制度细节(格雷夫,2006)。

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增长真正起到关键作用,在于以下两点:

(1)非正式制度决定了中印两国不同的社会构成,从而影响了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变革的过程,也影响了整个社会资源被动员的效率。

(2)非正式制度决定了中印两国“由上而下”推行的制度变迁遭遇的阻力,以及经济社会政策执行力度差异。

当然,在本文的范围内,要对中国和印度的非正式制度进行一一列举和对照是不可能的;在此只能列出本文认为对两国经济增长起到最重要的几项非正式制度因素:印度的宗教和种姓,以及中国与印度之间在文化价值观同一性上的差别。

一、种姓制度

在中印两国的非正式制度差异上,也许种姓问题是最大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之所以这样说,并不仅仅是因为种姓制度的极端不平等性、在社会形态上的落后性或其“压迫”性质,而是因为种姓作为特殊利益集团的社会基础,是造成当今印度社会分化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种姓制度在职业上的歧视和隔绝造成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也是造成大量贫困人口无法受惠于经济增长的原因之一。

种姓(Caste)在印度由来已久,它本质上是一个内婚制的血缘集团;种姓在现代印度既是一个社会问题,又是一个历史问题(尚会鹏,2001)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四大阶层划分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多达上万的根据职业来源、民族划分的亚种姓集团(Jati)。种姓并不局限于印度教社会;研究表明,即便是在改信伊斯兰教、佛教或基督教的民众中,依旧存在着种姓划分,或是产生了新的种姓,如穆斯林中的武士集团(库尔克、罗特蒙特,2004)。从历史上来看,种姓最早作为固化的职业分工集团出现,它的目的乃是促成种姓之间的分工合作而不是减弱社会群体之间合作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现今的印度依旧可以观察到。例如,Lewis曾经发现,一个村庄可能由一个占据统治地位的种姓阶层主宰,但这个阶层必须得到来自其依附阶层的支持(Lewis,1958)。韦伯曾经认为,种姓严重妨碍了人与人之间合作,并且导致了印度社会可悲的凝聚力(poor cohesion),从而妨碍了印度产生如同欧洲在一致的基督教伦理下诞生的公民社会(Weber,1958)。然而,这仅仅是一种抽象的看法;许多学者都认为,尽管印度在建国之初的宪法中就废除了种姓作为一项正式制度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中,它的重要性却在建国后不断加强,种姓势力日益壮大。在现实中,印度的种姓制度正在变得“实体化”,也就是说,种姓集团在特定的区域(一个地区或是一个邦内)组合成为更大的集团,和其他的种姓集团对抗。印度的民主制度和选举制度使得这种实体化的过程有了进一步的舞台,许多地方性政党以及工会都以种姓为基础,种姓被视作“政治动员的无穷资源”(欧东明,2003)。

一方面,以达利特人组成的政党为保障基本权利,以选举和社会活动谋求下层阶级人民的福利,具有反压迫和社会进步的性质;另一方面,种姓集团政治化又加剧了种姓分化和对立。由于长年积聚的愤怒和仇恨,加上政治竞争和经济利益的针对,使得高种姓和低种姓的相互对立和仇视越发激烈,在极端的情况下形成种姓仇杀。③

在摩擦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地方上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让位于政治斗争;在“政治正确”的名义下,许多经济增长的项目和议程也遭到一再的阻挠,或是沦为种姓集团斗争的牺牲品。社会发展与种姓政治冲突的典型例子是1990年-1991年曼德尔方案造成的大规模社会冲突。该方案通过调查,认为低种姓受到的特殊待遇与其人口比例不相对应,因而促使政府提高公职、入学等对低种姓人群的配额,造成高种姓的高度不满,一度有大学生为抗议而自焚死亡。

另外一方面,由于长期的压迫和歧视,加上种姓制度在阶级流动性上的僵化,造成了大量的贫困人口,种姓的不公导致了经济上的不公。印度在2001年进行的统计调查中,将社会群体分为“表列种姓(传统意义上的低种姓)”、“其他落后阶级”和“其他人”;农村中有高达51%的表列种姓生活在贫困线下,在城镇贫困线下的则是34%。这些贫困人口由于在习惯和传统上不被视作社会一员,不享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缺乏教育和就业机会,几乎很难从贫困中解脱出来。实际上,低等种姓失去土地以及长期持续贫困,正是造成比哈尔邦、奥里萨邦等贫困落后省份“农民运动”或游击队盛行的社会根源。

另外一方面,为了弥补低等种姓、凸显平等性,印度为贱民和低种姓保留工作、入学机会,但这同样很有可能损害印度的增长绩效。有估算认为,如果要实现目前所有表列种姓和落后阶层的“需要”,那么20%-30%的公共部门职位和教育机会需要保留出来(Srinivas,1996);与此同时,低等种姓也在不断为争取私有部门中的保留职位进行斗争和厅外游说,一旦成为现实,那么对于私有部门的劳动力成本增加和负担可想而知。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学者认为,“过去,印度社会相信团体的优秀而否定个体的价值,造成了极大的错误,种姓制度也因此成为印度最大的社会罪恶。如果今天的印度社会又否定个人的权利,将平等政策的基础定为种姓,认为需要提供帮助的总是团体而非个人,显然正犯着相同的错误。”(邱永辉,欧东明,2003)

与印度相对,中国如今已经并不存在如此大规模的、制度化的、显性的等级制度。就算是在封建王朝时代,中国各阶层之间的流动性也较印度社会更大。通过彻底的土地革命,中国打破了昔日的阶层分割。这其中的好处之一是劳动力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了,同时也意味着较为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社会权利;与此同时,由于职业或出身而产生的歧视不再是一个主要现象,劳动者对自身也有很强的自豪感。④这种在改革前就取得的社会上的“结构性成就”,被认为是中国经济繁荣的原因之一(森,1998)。

二、宗教问题

另外一个令印度和中国有所差异的问题是宗教。印度是一个宗教大国,信奉印度教、伊斯兰教、基督教、锡克教、佛教、拜火教和耆那教这七大宗教的人数占整个印度人口比例的99.36%,其中印度教徒占人口的80%以上。与种姓问题相似,宗教在现代印度中影响经济增长,并不仅仅只是影响了人民的世界观或价值观的问题,更直接、也更加主观的因素,在于印度的宗教日益与政党文化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集团,造成社会分裂和改革进程的滞缓。另外一方面,这个过程之中,原教旨主义不可避免地与民族主义相互融合在一起,在进一步造成社会的分化的同时,也成为教派冲突的导火索,直接导致了大量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妨碍了经济增长。

独立之后的印度是一个世俗主义国家,而执政的国大党基本上也是一个摒弃了宗教因素的世俗政党。然而,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印度教复兴运动”及90年代“印度教特性”等原教旨主义运动的兴起,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的政治团体,如印度教“国民志愿团”,伊斯兰教“伊斯兰协会”等,开始在印度的政治舞台上展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典型的事件就是1992年12月6日,数千名印度教“志愿服务者”拆毁位于阿逾陀的伊斯兰寺院,在其上修建罗摩神庙的“寺庙之争”事件。印度人民党作为印度教政治团体“同盟家族”的一员,就是这类政治、民族主义与宗教相互结合的产物。⑤这些建立在印度教基础上的政治集团,大都以印度教中产阶级为基础(特别是人民党和国民志愿团),具有鲜明的印度教派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特质(尽管目前来说已经大为收敛),成为全国性政党或政治组织之后,它们不遗余力地在社会上推动印度教价值观,扩大印度教的经济与政治势力,排斥其他宗教。它们要求非印度教人民必须接受印度教文化的“驯养”,必须“认同”印度教,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能享受与印度教徒同等的社会、经济待遇。例如,世界印度教大会就曾提出过“不雇用穆斯林、不从穆斯林处购物、不出售商品给穆斯林”等“罢市”计划。印度教徒的商业垄断使得大量穆斯林落入贫困境地,许多穆斯林青年失业,由此还进一步造成了恐怖主义和教派冲突加剧。

此外,这类宗教政治集团不仅仅通过选举,也通过控制劳工组织(例如下属国民志愿团的印度第二大劳工组织贸易工会BMS)来影响社会经济事务;BMS在反对印度的公有部门私有化进程中就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拉拢更多下层阶级的选票,他们成为了一个顽固而保守的、立场偏左的利益集团,时常以厅外游说或是公开反对的手段来阻挠印度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和改革进程。

这种宗教与政治相结合的后果就是宗教冲突的加剧和日益频繁。尽管印度从古至今都是一个多宗教的社会,但从上个世纪中叶开始,宗教才日益成为了社会冲突的导火索。宗教冲突造成了人员、经济上的损失和社会混乱,妨碍了经济增长。例如,2002年,古吉拉特邦的教派冲突造成了100亿卢比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由于古吉拉特邦是印度最发达的工业邦(同时还是当时对外资吸引力最大的一个邦),冲突使得许多工业停工,投资者望而却步,造成的损失难以计量。再比如,自从1992年的阿逾陀“寺庙之争”后,政府每年在阿逾陀“维稳”的费用就高达3亿卢比。

另外一方面,政治经济因素在宗教冲突中起到的因素也越来越重要。许多宗教冲突的背后,其实更多是各教派之间经济竞争或是贫富分化的结果,其组织和动机是出自经济原因而非宗教崇拜。例如印巴分治后印度教徒与穆斯林的多次冲突,都是以商业矛盾开始、以攻击对方的经济目标为手段的。可以想见,随着印度经济的不断增长,这类以经济因素为诱导的冲突还会加剧。

三、文化价值观的多样性

包括普拉纳布巴丹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和印度在社会构成上的最大差异就是中国社会的“同一性”要远远高于印度,这导致了中国的决策机制更为高效。印度相对于中国的多元化,除了上述的宗教流派和种姓等级之外,还包括语言文字、地域文化上的多元性;北方的印地语文化,与南方的泰固卢语文化和泰米尔语文化,不仅仅是语言不通,从根源上来说价值观也有很大差别。与此相对,中国虽然也有多个少数民族、多种地域文化和方言,但官方语言和文字都高度统一,整个国家的文化价值观也高度统一。

这种“多元性”与“同一性”差异的成因,有的学者归结于历史原因。中国长期以来建立的是一个控制严密的官僚集权主义政权,为了减少统治成本,必须推广统一的价值观和思想;而印度在恒河平原上,地方政治具备高度的不稳定性,大多是如同考底利耶所描述的“大鱼吃小鱼”相互争斗的区域性小国;即便曾经产生过一些疆域辽阔的大王朝,但都寿命很短,而且这些王朝的基础与中国的中央集权官僚系统很不一样,乃是由流动性很高的纳贡王公构成的(Lal,2000)。因此,中央政府从来无力推广一种统一性的社会观念,曾经有过此类尝试的君主如阿育王和阿克巴都遭到了失败;与此相对的,中国在汉时就已经做到了“独尊儒术”。

印度的多元性体现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就是缺乏国家和民族的认同,仅仅局限于自身家庭、阶层出身,仅仅只关注自身所在社会团体的利益,这是造成奈保尔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观察到的印度社会“百万叛变”现象的成因,他提到印度“撩拨叛变的是二十种群体的、派系的、宗教的、区域的急进主张”。⑥此外,文字和文化的多样也造成了信息在社会中流动的成本高昂。举例来说,一本图书在印度社会中流行,必须印制成印地语、泰尔米语和英语等多种版本;如果只用一种文字印刷,那么这本书上的知识的受众便只能局限在该语种人群当中。即便是在流行文化中也同样如此,电影或者流行歌曲大多有南北不同的版本或者相互复制、抄袭的现象。与之相对,中国较之印度,超越宗族、地方的“国家”和“民族”观念较易形成,而自古以来的大一统和威权统治也让中国的地方组织和人民习惯于服从上方决定,文字的统一也能加快政令、法律和各地区之间的交流。

无论如何,这种社会多元性和统一性的特质差异能够深刻地反映在正式制度上,尤其对决策机制和正式制度的运作产生了影响。印度社会这种高度的不统一性已经被许多人公认为是妨碍印度作为整个国家竞争力的一个不利因素(Bardhan,2007),因为宗教、社会、文化上的分歧一旦通过利益集团的“实体”化,就会阻碍政策的形成,并且降低政府的效率,这是社会经济中的“囚徒困境”,也是印度政府一贯是个弱政府的原因之一。坎纳就曾经说过,印度的多样性是如此强大,以至于想要保持民主唯一的关键就在于找到一个办法去平衡那些彼此相互不协调和不共容的团体的要求,而这种平衡的代价通常是有用的集体行动(Khanna,2007)。彼此不能够信任的利益集团也无法就着眼长远的改革的成本和收益达成一致,从而使得短视的行为时常发生。

与此相对,中国能够果断地作出长期决策,在人民当中得到普遍认同并且通过组织严谨的基层组织(例如街道委员会)由上至下很快推行改革措施。一方面,这使得经济的分权和政治集权可以共容,并且大大提高了效率,让中国能够快速建起高速公路和大城市,另外一方面,这也可能造成重大的社会经济政治错误,这在以往的历史中已经得到了证明。

四、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点外,中国和印度不同的文化环境和民族性格也对两国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作用。例如,Kumar就曾列举中印两国文化对其不同的决策机制和商业模式产生的影响。中国是典型的集体主义,而印度则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掺杂;印度对商业有着根深蒂固的历史的不重视(与商人的阶层相关联),中国虽然在思想上欢迎商业活动,但在现实中的态度却反而不如印度宽容,等等。印度人是好辩的,中国人则希望迅速地做出集团决策而不浪费时间在争辩上。然而,要分析这些因素与经济增长的直接关系并不容易。与之相对的,对高等教育的重视与否,在于社会传统中对教育投资回报的认定;对于寻租行为的监督和惩罚,社会对腐败和灰色经济的容忍程度——这些因素便更加直接地体现在经济增长之上。

例如,在教育问题上,中国和印度可以说都奉行的是精英式教育,但性质却截然不同。印度的精英教育是“出身”式的,而中国的精英教育是“选拔”式的。

由于长期以来印度的上层阶层从未受过由下而上的革命打击,有着重视精英教育的悠久历史,因此印度一直有着出类拔萃的私立教育制度、高等教育和世界级的大学及研究所,国家也不遗余力支持这些高等学府;然而与此同时,公共教育和普及教育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形同虚设,同时也得不到政府和财政的支持。教育被视作是高阶层的人群的特有权利及作为精英阶层对社会必须担负的责任,知识的获取从来只与出身相关,因此教育在传统上并不是一项投资,与回报无关。与此同时,下等阶层也无法指望依靠获取知识来改变命运。在这种教育的社会思维下,印度可以奉献出“相对于人口和发展程度来说比例高得奇怪”的诺贝尔奖获奖者,但却难以为工业奉献合格的受过初等教育的大量普通工人。而中国的情况与之相对,教育自古被视为是改变个人身份地位、进入统治阶层的一种手段;庞大的官僚系统成为教育的终极目标。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奉行和推广了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使得广大的普通民众受惠,并培养了大批廉价而合格的劳动力,但归根结底,选拔精英的教育目标并没有发生改变,教育再一次成为选拔技术官僚的途径。民众普遍对教育投资有着高回报的期望,这几乎肯定改变了中国大部分家庭的储蓄和消费结构。当然,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中国和印度之间这种差异正在逐渐消失。

而在对于寻租行为的监督和惩罚、社会对腐败和灰色经济的容忍程度上,两国不同的社会文化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尽管在透明国际2010年的腐败指数排名上,中国(3.5,排名78位,)与印度的排位(3.3,排名87位)相差无几,但在人们观念中,印度是一个较之中国更为腐败的国家。原因可能在于中国公开处死贪污者的案例很多,而印度在惩治贪腐上却总是显得犹豫不决,特别是最近国大党在电信案上的表现缓慢已经引发民众公愤(Rob Jenkins,2006);因此,至少从姿态上来说,中国对贪腐的容忍度要低于印度。而在中国,受贿是更有“效率”的,官员得到礼金后总是会替人办事,而在印度,当官员受贿之后,很可能再次索贿,也很有可能拿了钱却不办事。另外一方面,印度的腐败是金字塔型的,主要由最基层的大量小额钱款往来构成,高级官员受选举、媒体监督和社会影响的限制,收受贿赂的比例逐渐减低(Bhattacharyya & Jha,Heston & Kumar)。而中国的腐败是倒金字塔结构,由上至下的威权结构让基层官员担心受到惩罚,但阶层越高,受到的监督越少,让高级官员贪腐的现象随着官阶变大而越发严重。这种腐败和灰色经济的不同,造成了两国商业环境的差异:企业在印度无论贿赂与否,总是举步维艰,这可能会起到遏制行贿的作用,只是它也构成了一种非常复杂的经商环境。而在中国,更容易形成官商勾结的局面,因为贪腐和贿赂作为激励和惩罚都十分明确的“潜规则”机制,已经可以替代正式规则的作用。毫无疑问,这些负面因素对中印的经济增长也会起到不同的影响。

五、结论

总的来说,非正式制度起到作用,和正式制度是分不开的。前文中提到了印度相对于中国更受非正式制度影响的几个方面,包括宗教和种姓问题,都与其普选制和选举权平等的制度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中印两国的环境中,单纯以某个制度进行衡量,无法估量出影响两国的要素积累和技术进步的制度因素的分量,这也就是为什么无法以“产权、法律系统、民主宪政”解释中印经济增长上的成就与差异问题,也无法解释两国都推行了有利市场的制度政策却未能收获相同效果。这正是因为制度在开放环境中是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起作用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会对促进经济增长的“近因”或曰直接因素(即劳动力、资本、人力资和生产率改进等)产生不同的效果;中印两国在进行市场化改革和开放之前的非正式制度上的差异,也形成了路径依赖的效果,这些差异在稍后的改革里被放大是两国经济增长路径出现分歧的原因之一。

注释:

①拉尔是如此定义他的“物质信念”和“宇宙信念”的:“物质信念……与人们对物质世界特别是经济体的信念有关,而宇宙信念则与理解我们周围的世界以及人类在其中的位置相关,这也决定着人们如何看待他们的生活,也就是生活的目的、意义和与其他世界的关系。”(拉尔,2000)由此可见,拉尔所称的宇宙信念,更接近于非正式制度的“惯例、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的范畴。

②一个典型的印度社会的例子是,尽管一个人的出生在种姓中的序列是不可改变的,但整个种姓集团的序列却可以通过游说、迁移等方式变化。在某个邦,一个木匠亚种姓被认为是首陀罗阶层,但在另外一个邦,这个种姓集团却成功说服了当地民众自己是一个吠舍阶层。参见Srinivas,1995。

③如2000年6月11日,印度比哈尔邦米亚普尔村的11名高种姓成员被杀,一周之后,该村的雅达夫(一个主要的贱民种姓)种姓村民遭到报复性袭击,导致34人死亡。

④例如,许多来访中国的印度人都为中国普通劳动者表现出来的不卑不亢及自尊态度感到惊奇。参见《Smoke and Mirror》、坎纳的《Billions of Entrepreneurs》等著作。

⑤同盟家族(The Sangh Parivar)包括人民党、国民志愿团和印度教大会等组织,以国民志愿团为中心,是印度教民族主义的源泉。

⑥但他同时又认为“这是自觉的开端”。(奈保尔,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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