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山西婚姻习俗的变迁_婚礼论文

清末民初山西婚姻习俗的变迁_婚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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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婚姻形成的家庭是生动的社会细胞,所以剖析婚姻问题对于认识社会与历史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由于受社会规范制约,婚姻习俗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各有特点。根据山西地方志中有关婚俗方面的史料,本文就清末民初山西婚俗变化,从两个较明显的动向进行分析,期望能够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一 婚姻程序由繁趋简的趋向更加明显

在封建社会里,婚俗程序遵循着自西周以来就开始实行的“六礼”,这就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由男方使媒人通言,表示通婚之意,如不被女家所拒,即备礼正式求婚;问名即问女方的姓名及生辰,以便“卜其吉凶”;如得吉兆,男家再使媒人告知女家,并送订婚礼物,女方如“纳吉”,则婚约告成;纳征是男方向女方交纳聘礼,至此,双方不得再有反悔;请期即男方向女方请以成婚之期;亲迎是最后的程序,即男方到女家迎娶。自周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六礼的程序也逐渐演变从简,辛亥革命前后,山西地区虽然仍保留着古代六礼的遗风,但在不同程度上趋于简化。一般从议婚到成婚大都经过三个阶段:其一是订婚。这个程序仍因袭古代陈法: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说某家要操办婚事,往往由男家求亲友为媒游说女家,女方若许可,则两家互订婚约,并相易庚贴。订婚之月,有些地方设宴款待媒人,这就是订婚,又叫许亲、订亲。这其实是六礼中的纳采、问名合二为一,反映了辛亥革命后人们已倦于古礼之繁琐,为适应新时代、新思想而大大简化了婚俗程序。这一点在第二阶段也表现得很明显。第二阶段纳聘,即由男方向女方家送数量不等的聘金。一方面用以感谢女方家长对女儿多年的养育之恩并充当婚嫁之费,另一方面表示男方对女方的重视,暗示女家尽可放心地将女儿许配于他。女方在接受聘礼之后,要以冠履等物回送男家,一方面体现传统的礼尚往来,另一方面则表示女方欣然同意及欢喜之意。实际上,这道程序是将古礼中的纳吉、纳征合二为一。《浮山县志》载:“定婚之后,择吉纳采,互相交换,履行规定手续。”(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可见,千百年传承下来的固有程序仍未改变,区别就在于总体上的简略。第三个阶段即成婚,也叫亲迎,俗名又叫“娶媳妇”。这一天,大部分地区是由男方亲自到女家迎娶,鼓乐喧天,直至黄昏。当然,地区之间、贫富之间在程序上不尽相同,但删繁就简的总趋势却是不争的事实。如《襄陵县志》曾记载:“六礼俱备,古道攸关。今则问名、纳采、请期、亲迎,仅存其四而已”;(注:民国《襄陵县志》卷24,礼俗。)新绛则是“六礼之中仅存纳采、请期、亲迎三种”;(注:民国《新绛县志》卷3,礼俗略。)太谷为“纳采、纳币、亲迎”; 临县的情况是“古者,婚礼六,后约为三,临县谓纳采,为定亲纳征,为送钱”。(注:民国《临县志》卷13,风土略。)这种情况在芮城、襄垣、沁源、武乡等县志中均有记载。另外,从“亲迎”一礼中也可以看出由繁趋简的趋势。亲迎是六礼中最为隆重也是最为繁琐的一项。民国以后,山西有些地区已有不亲迎的现象。比如临县“亲迎之礼,殷实之家皆行之,……俗所谓大娶也。若小娶则男不亲迎,惟遣亲友一二人至女家”;(注:民国《临县志》卷13,风土略。)虞乡“娶亲迎者,百之一二”;(注:民国《虞乡县志》卷3,礼俗。 )晋南的临晋县则在光绪时就已是“嫁娶之时,亲迎与否,听其自便”。(注:光绪《临晋县志》卷6, 风俗。)

二 文明婚礼开始出现

婚礼是婚俗中一个重要部分。辛亥革命以后,社会风气大开,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深入人心,反映在婚俗上就是许多青年男女起来争取婚姻自主,不愿再拘泥于听命父母的世俗框架之中。自由选择婚姻,采取新式婚制,当时叫做“文明婚礼”。这种新式婚礼由沿海大城市发端,进而波及到城镇乡村。山西当时很多州县都有这种现象出现。虽是千百中之一二,但毕竟也是新时代新气象的表现。比如《太谷县志》这样写道:“自国体改革,礼节更新,娶妇之家间有用现定结婚仪式者”;《安邑县志》载:“现时有行文明婚礼者,较旧礼为简便”。太谷、临汾、曲沃、武乡等县志中还详细记载了当时的结婚仪式。这种新仪式一般包括:奏乐,入席,证婚人宣读证书,各方用印,新郎新娘交换饰物,相对行鞠躬礼,谢证婚人、介绍人,行见亲族礼,行受贺礼,来宾演说等。有些地方在婚礼上还由女宾演唱文明结婚歌。新式婚礼较之旧式婚礼,特点在于场面活泼,不再让人感受到那种浓厚的封建伦理纲常、等级尊卑的气氛。而且,新式婚礼使婚姻具有了神圣的法律效应,主要表现在结婚证书的出现。《太谷县志》中有:“结婚证书,仍用向来红柬,但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新郎、新娘俱署名耳”。(注:民国《太谷县志》卷8, 礼俗。)《浮山县志》:“自民国来,兴用官贴。订婚之后,择吉纳采,互相交换,履行规定手续,始生法律效力”。(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从这一点上,已略微看到现代婚礼的雏形。它还反映了辛亥革命后要求男女平等的观念,特别是要求改变女性在传统的男权社会中地位卑下的思想,说明了中国妇女地位的逐步提高。

文明婚礼出现的同时,许多与婚俗有关的旧风俗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革。如改跪拜礼为鞠躬,就是当时一种普遍的现象。称谓也有了改变:“结婚之日,婿称新郎,……女称新媳妇或简称新妇,女家称婿曰姑爷,称女曰姑娘,男女翁姑称媳妇曰某家某姐”。(注:民国《安邑县志》卷5,礼俗。)新郎、新娘、鞠躬、 礼服等新名词新现象的出现,说明旧式婚礼已经难以维系人们的礼俗观。

当然,这两个较明显的婚俗变迁特点并不是一朝一夕成就的,因而也具有不平衡性和时代局限性。婚姻变革观念与实践还仅限于城镇的青年知识分子及士绅阶层,且往往呈现新旧并用的现象。尽管如此,这种变革已不啻一声春雷,昭示了整个社会习俗更新期的到来,为彻底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旧礼俗奠定了基础。

清末民初特殊的社会形势造成了这一时期山西的婚俗变迁并不都是向着进步、文明的方向发展,间或也有不和谐的音符,与婚姻程序简化和文明婚礼出现形成鲜明对比,这就是民初山西地区早婚和买卖婚姻风气的盛行。

大量史料可以说明,民初山西早婚现象十分严重。首先是订婚的年龄很早,甚至许多地方有指腹割襟,襁褓为婚者,如荣河县“定亲过早,富者尤甚”。(注:民国《荣河县志》卷8,礼俗。 )早婚在方志中的记载比比皆是,如乡宁“女子二十而嫁,古之常也,今则十五六岁,竟有十三龄即笄者”;(注:民国《乡宁县志》卷7,风土记。 )《浮山县志》载:“两姓议婚,近多不待男女长成,且嫁娶更决之太早”。(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虞乡县志》载:“今俗迫不及待,尽有十三、四岁即行嫁娶者”;(注:民国《虞乡县志》卷3, 礼俗。)天镇“富室早娶,往往有妇年及笄而婿才扶床”。(注:石蓉璋:《合河政纪》。)可以这样估计,民初山西男女结婚年龄多在十四五岁。山西早婚现象如此严重,其危害如何呢?《乡宁县志》载:“男子之婚动二十、三十,亦有终身鳏居不能室者”。(注:民国《乡宁县志》卷7, 风土记。)由此可见,早婚破坏了婚姻结构,导致社会生活不合谐。早婚的另一危害在《虞乡县志》中也有记载:“于卫生、强种大有妨碍,虽经官绅禁止、开导,此风尚未革除”。(注:民国《虞乡县志》卷3, 礼俗。)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封建等级思想在作祟。《浮山县志》云:“门第不合,不许轻婚”;(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襄陵县志》说:“士大夫只重门第”。(注:民国《襄陵县志》卷24,礼俗。)另一方面是传统婚姻观念中的宗法家长制思想,认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天经地义,不可更改。如指腹为婚,襁褓为婚等,认为可以亲上加亲,世世和好,这同时也是特权等级维护其特权地位的手段。

买卖婚姻也是当时山西盛行的一种社会恶习,民国《曲沃县志》曾形象地记述了这一沿袭过程:“清初,聘礼极微,言及财物,人咸耻之;光绪季年,风气不(丕)变,聘金有二、三百金,或竟四、五百金者;民国则变本加厉。议及婚事,先讲元额,番饼二百枚,亦几成为口头禅。中人之家,不敢轻言婚事,嫁娶失时,此亦人丁缺乏之一原因”。(注:民国《曲沃县志》卷7,礼俗、风俗。 )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许多:乡宁“光绪间,平家行聘,无过五十千者,至光绪末,增至二百千;今则三、四百千不足,异矣”;(注:民国《乡宁县志》卷7, 风土记。)解县当时“仍粗有旧日规模,然利欲心迷,廉耻道丧,往往议金钱,争币帛。媒妁往来,行同市侩,一言不合,詈如雠仇”;(注:民国《解县志》卷14,礼俗。)新绛县“近年以来,习俗浇漓,女子适人,其父母惟视钱财多寡为断,聘金有大洋五、六百元者,贫家甚至破家倾产不足供娶一妻之用”;(注:民国《新绛县志》卷3,礼俗略。 )临县“近年婚姻论财,不遵古制。婚礼每逾百圆,且有多至三、四百圆者,聘金外尚有后节礼,名曰费金,贫者无力,办至衍期”。(注:民国《临县志》卷13,风土略。)

买卖婚姻的后果是相当恶劣的,从上述资料中可以看出,人们已不把婚姻当作是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是利用它来勒索钱财,牟取厚利。它还直接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恶化,使人们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此种陋俗,于结婚当事人讲更无幸福美满可言。

此外,民国初年在山西某些地区还有“童养媳”、“冥婚”、“空房”、“招女婿”等不良婚俗的存在。

婚姻习俗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的变迁是社会政治及经济变革的结果,也就是说,婚俗的变迁要受到社会历史的制约。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与之相适应的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在不同程度上发生着新的变动。民初山西社会传统婚姻程序的删繁就简及文明婚礼的出现,就是这种社会变革的体现。然而,辛亥革命毕竟是一场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它没有改变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以一个没有完善的社会制度环境为依托的变革,无论如何不可能是彻底、全面的。中国的社会现实使婚姻变革同当时所有变革一样,迈出了步子,但只能是迟疑的一小步,是一场缺乏深度与广度的礼俗变革。

婚姻习俗是世代相传的一种文化现象,因此,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传承性。含有合理成份的习俗往往在其发展中得到广泛承认从而被世代继承;同时,恶习陋俗也会因保守势力的存在而传之后世,希望它一朝一夕就自动消失是不可能的。民初的山西婚俗,包括它的程序及操办方式,仍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今天的婚俗生活。纵观这段变迁历程,我们应当充分理解曾经经历过的艰难变革,我们为自己付出的努力而自豪。在今天这一日新月异的时代,我们更应努力从历史中汲取经验与教训,发展更加健康、更有利于民族未来的礼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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