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规则研究

补强证据规则研究

许华超[1]2017年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人类运用成文法律治理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口供证据之地位可谓举足轻重。在当代各国各项制度发展全球化的背景下,两大法系的各项证据制度不断融合。如今,我国对待口供证据方面的态度出现了立法与实践存在差距的局面。立法人员对待口供一直秉持理性对待立场,实务人员却形成了过度依赖口供的“口供中心主义”。国内学术界的口供补强规则研究还处于一个比较笼统的阶段,不仅许多概念和理论没有厘清,而且陷入自说自话的抽象理论问题的重复研讨之中;国外的相关制度虽然相对成熟,但对于许多补强问题仍存在争议学说,理论发展空间仍然很大。为了分析总结前人理论且探索合理的解决问题措施,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内容是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相关概念的辨析,主要涉及我国口供的内涵、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内涵、口供和自白区别、证据法则和证据规则区别以及补强与印证区别问题。口供在我国有叁种含义,其中,第叁种观点较合理:口供的内容不仅包括有罪供述,而且还有为自己辩解的言词以及揭发检举同一个案子的同犯罪行的攀供叁个内容。“自白”在我国并非一个成熟法律术语,且在国外也有不同含义。在美国,其“自白”的含义为有罪陈述,但须排除与之有关的合理相反推断;日本的“自白”是指全部或重要罪行的陈述;英国的“自白”是所有不利于自己内容的陈述。证据法则和证据规则是两个不同术语,前者指一个规制在法律程序中向事实裁判者提供信息的规则体系,后者指依据证据认定事实过程之法律上的所有规则,所以后者是前者的核心内容,前者是后者体系化的表现。印证与补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印证实质上发挥出来的就是补强功能,但是两者在适用范围、适用过程的证据分类、法律形式以及法律价值方面都有所不同。第二部分内容是考察分析国外叁种不同诉讼模式的相关制度来论述可借鉴之处。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国家中,英国依据补强证据规则之内容和效力将此规则分为叁种情况具体运用;美国则有经典模式和现代模式的不同用法,且补强证据的条件和补强证据的补强程度等方面也与英国有所区别。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国家中,证据运用方面通常采取的是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模式,而没有类似英美国家那样将口供证据独立出来,再利用其它证据予以补强。在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日本则将口供补强作为内心确信的一种例外规定使用,在被补强口供的范围内容、证据资格和补强之程度等细节上都实行相应本土化改造。第叁部分内容是对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现状的考查及其原因探究。立法方面存在指导性法律规定模糊、无应该予以补强的口供具体范围、口供的类别不具体、补强证据应该达到何种补强程度不明确等问题。实践层面则存在过度依赖口供等诸多问题。较少的学术研究成果无法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性建议,而具体法律依据的缺失则对规范司法活动无能为力。第四部分内容是总结出完善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之有关对策。立法方面,需要解决修改刑诉法立法、细定补强证据的证据资格、明文确定被补强口供的具体范围、设立补强证据证明标准区分制度与建立共犯口供补强例外制度等问题。实践中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方面,应该塑造真正的法治观念、改革刑事诉讼构造和建立相关的典型指导性判例制度。

房瑞[2]2017年在《论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文中研究指明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证据规则是诉讼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补强证据规则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一规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定案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对之加以证实以增强其证明力的一种证据运用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即证明力薄弱的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本文通过对补强证据规则含义的介绍以及我国目前对这一规则相关的规定,对我国现有的这一规则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郭华[3]2004年在《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口供由历史上的“证据之王”生成的“无供不录案”证据规则到口供未经补强不得定案的证据法则 ,出现了口供证据适用的反叛 ;随着诉讼程序正当化和人权保障的深入 ,补强证据法则也由强化自由心证的实质规则转化为自由心证的例外形式规则 ,实现了口供证据适用的超越式革命。口供补强证据在设定证明案件事实并增强或担保口供证据的基础上 ,应当构建口供补强证据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完善口供补强证据的规则体系。

张亮[4]2007年在《刑事诉讼视野内的补强证据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据,向来被誉为刑事诉讼法的灵魂。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据的运行方式和状态已日渐成为影响诉讼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出现的错误远远多于适用法律出现的错误,这与证据规范本身的欠完善、不合理有很大的关联。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刑事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同一案件的证据,有的法官认为证据已然充分,而有的则认为尚不充分。由此,完善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呼声。按照诉讼的进程,刑事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举证规则、质证规则和认证规则叁块。现有的证据立法中,尤以认证规则规定得最少。本文所要探讨的补强证据规则即属认证规则之一种。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通过排除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单独成为定案根据,限定需要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以确保案件的实体真实。对于该规则,我国理论界探讨地并不多,立法更是只有寥寥几笔,难以适应和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什么样的证据需要补强?为什么需要补强?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补强?需要补强到什么程度?一系列的问题,有待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就此相关问题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思考,以期对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叁万叁千字。其中:第一章探讨了补强证据规则的基础理论。文章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概念、历史源起和补强证据规则的法律价值进行了较为详细地阐述,其中,着重对补强证据的基本属性、补强证据规则的多重价值作了探讨。第二章对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补强证据规则作了介绍和简要的评析。文章挑选了当前世界在补强证据规则立法上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为模本,对域外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了比较法的考察,并通过对两大法系证据规则区别之分析,试图得出一些对我国有所帮助的启示。第叁章对补强证据规则的构成要素进行了逐一、详尽地分析。这是本文的理论重点。结合证明力、证明标准等基本证据理论,文章论述了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补强证据的范围等基础性的问题。第四章对构建、完善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进行了论述。文章首先简要介绍了当前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实际运作情况。然后对确立、完善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可行性方案的构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王维[5]2012年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研究》文中提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一直是刑事证据领域研究的关键问题。自白证据因其能够准确地反映案件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与犯罪现场的客观发展,使得自白证据相对于案件的其他证据而言具有更强的证据证明力,优于案件的其他证据。而如何充分发挥案件自白证据的效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被害人基本权益,合理的自白证据制度就显得必不可少了,由此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便孕育而生,成为人们为追求公平正义之路上的一盏指明灯。本文针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同时运用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的相关学科知识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理论分析,以达到多方位、多角度地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为完善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奠定理论基础。第一部分阐述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基本概念。本部分先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分为自白与补强证据两部分分别进行解释,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进行一个整体上的阐述。具体阐述了自白的字面含义、学术界对于自白含义的解释、补强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历史起源、概念、特点及其价值取向。第二部分阐述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以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的角度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跨学科理论分析。跨学科理论分析的具体步骤为先阐明其学科的主要基本理论,然后在所阐明的主要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其学科的专业知识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理论分析。第叁部分讨论了有关国外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运行体制研究。主要从证明对象、证明范围、证明尺度和证据力的角度来对其进行讨论。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现状及其不足。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现状从单独被告人自白供述与共犯自白供述两方面进行讨论。同时,在认清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出其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第五部分阐述了完善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实施方向和具体实施措施。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运用与法理剖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在自白补强规则上应该予以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方面,如证明对象不清,证明范围模糊,补强证据的性质未定位。并针对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未来对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的完善之畅想。

张洪[6]2014年在《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文中提出补强证据规则是证据法的重要规则,它是法定的证据制度,是自由心证的例外。补强证据规则是对有瑕疵的证据证明力的运用的限制,它除了是数量规则,更是质量规则。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与被补强证据具有重合性。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针对文书证据的补强证据规则进行了规定。尽管我国相关立法对补强证据规则有一些规定,但有很多的问题,不利于补强证据规则的作用真正发挥。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立法中的法官强制提醒程序、补强程度以及证明标准在补强证据规则中的运用分析,以期在民事诉讼中更好地运用这些制度。论文从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法理依据,探讨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在对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其存在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有所裨益。

党建军, 杨立新[7]2011年在《死刑案件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补强证据规则在一定范围内被运用。由于相关立法不甚完善以及理论研究不够深入,补强证据规则尚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死刑司法实践表明,许多因事实和证据上存在问题而不予核准的案件大都与审查判断证据不当有关,甚至可以说,与该规则适用不当直接相关。

曹继帅[8]2008年在《证据补强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据补强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法律对几类言词证据明确限制其证明力的法则。证据补强规则以自由心证原则、人权保障理论和证据裁判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保证实体真实,防止误判以及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补强规则的规定还过于简单,存有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应当以理论为指导,加紧完善证据补强规则的相关内容。合理的证据补强规则至少包括叁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证据补强的对象应该是一些证明力较弱以致存在误判危险的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和某些特定的证人证言,其中又以前者为主要对象;二是补强证据必须是独立于被补强的言词证据之外的证据,必须能够说明犯罪客观事实以及被告人与犯罪人同一的事实;叁是证据补强的程度以补强证据能够与待证证据相结合说明案件事实为标准。此外,在证据补强规则的适用上,既要有一些例外性规定限制其范围,又必须设立一些程序性的保障机制。

樊晓芳[9]2009年在《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补强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属于法定证据制度范畴,是自由心证的例外;是从证明力的角度对证据运用加以限制;其不仅是数量规则更是质量规则;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与被补强证据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迭。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法理依据包括:证据裁判原则;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中的真实的关系。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没有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那样成体系,主要是对文书证据的补强证据规则规定,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强制提醒程序,补强证据规则的补强程度以及证明标准在补强证据规则中的运用进行了分析,指出民事诉讼中这些制度的运用。尽管我国补强证据规则有了一些比较明细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立法前后存在矛盾;补强证据、间接证据与补助证据相混淆;当事人陈述作为被补强证据的范围规定不清;欠缺调查程序保障。这些缺陷的存在,不利于补强证据规则在诉讼活动中真正发挥作用。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包括完善之必要性与具体构想。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完善的具体构想包括:加强立法的集中,提高立法的层次性;明确区分补强证据、间接证据与补助证据;明确当事人陈述被补强的范围;细化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保障,明确关于补强程度的规定;同时提出其他应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情形及对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提出几点意见。

吴昌响[10]2009年在《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研究的是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分为序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由叁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讨论的是自白与口供的概念及其关系,包括对自白两种解说的比较法勾勒,法庭外自白与法庭内自白的区分以及口供概念的理解。对自白概念及其外延的解说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狭义解释说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广义解释说,并呈现出互动迹象。各法域对自白往往区分法庭内自白与法庭外自白以探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口供,则要明确四个问题:口供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应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作出;口供不仅仅包括有罪、罪重的供述,而且包括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纯检举他人犯罪的陈述不是口供。第二部分讨论的是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基础问题的研究,包括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解说,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目的以及对其构成理论的阐述,并通过案例的形式对我国适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情况进行反思。自白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单凭被告人自白即可认定基本犯罪事实时,必须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对其进行补充和强化,否则不能仅仅依靠自白就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的一种证据规则。自白补强证据规则是自由心证原则的例外。确立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误判和防止强取自白。但防止强取自白与防止误判相比具有间接性。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由四个部分组成:需补强自白之范围;补强证据之范围;补强证据之证明程度;补强证据的调查时间。本文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主要有两点思考:一是所谓的实体真实能否在个案中超越法律底线;二是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在量刑中是否适用。第叁部分讨论的是共犯自白的问题,包括共犯自白证据能力问题和共犯自白证明力问题。共犯自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白,而只是对共犯陈述或供述的策略性称谓。共犯自白证据能力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作为何种证据形式的问题。英美等国有条件地承认共犯自白为证人证言,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原则上否定共犯自白作为证人证言的资格,包括深受英美法影响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通过分离诉讼程序改变共犯自白为证人证言的倾向。二是在特定证据形式下证据能力的问题。此可以归结为两个问题:第一,共犯所为自白不能侵犯不利益相对人的反询问权;第二,符合传闻规则的例外规定。共犯自白证明力问题涉及到以下叁个问题:共犯自白是否需要补强;共犯自白能否互为补强;对共犯自自如何补强。

参考文献:

[1].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 许华超. 昆明理工大学. 2017

[2]. 论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J]. 房瑞. 理论观察. 2017

[3].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J]. 郭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4

[4]. 刑事诉讼视野内的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 张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5]. 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 王维. 华中师范大学. 2012

[6].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 张洪. 内蒙古大学. 2014

[7]. 死刑案件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 党建军, 杨立新. 政法论坛. 2011

[8]. 证据补强规则研究[D]. 曹继帅. 吉林大学. 2008

[9]. 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 樊晓芳. 燕山大学. 2009

[10]. 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D]. 吴昌响.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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