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利率风险调整的比较与重构_贷款损失准备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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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金融机构依赖利息差弥补运营成本并获取利润的事实,SNA推断金融机构开展一项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Financial Intermediate Services Indirectly Measured,简称FISIM)。自1953年SNA至2008年SNA,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始终关注FISIM核算相关问题,并基于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更,持续修订FISIM基本范畴与产出核算方法。2008年SNA对FISIM核算相关问题的修订包括三方面:将FISIM定义修订为“以存贷款利息支付的金融服务”;将FISIM核算范围修订为“纯粹金融中介服务、风险管理服务和流动性转换服务”三项①;将FISIM产出核算方法修订为参考利率法(Reference Rate Approach,简称RRA)并建议参考利率(Reference Rate,简称RR)的选择“应反映存贷款金融工具的风险(水平)”[1]。与1993年SNA相比,此次修订拓展了FISIM产出的核算范围,在重申运用RRA的基础上提出了开展参考利率风险调整(Risk-adjustment)的建议。一旦参考利率被附加上部分风险溢价,RRA应被更确切地称为“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法(Risk-adjusted Reference Rate Approach,简称RRRA)”,基于该法便能更准确地核算涵盖风险管理服务的FISIM产出规模。然而,对于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法的基本原理、参考利率的风险调整思路等相关问题,2008年SNA并未做出详尽解释(ISWGNA FISIM Task Force,2013)[2]。

      面对各国金融机构普遍开展的风险管理服务,国民经济核算专家积极开展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相关研究,努力尝试囊括风险管理服务的FISIM产出核算。综观相关文献,较有代表性的参考利率风险调整思路可归为三类:由Wang(2003a,2003b,2003c),Wang、Basu和Fernald(2004),Wang和Basu(2005),Basu(2008)等提出的“完全风险调整思路”;由Colangelo和Mink(2010),Hagino和Sonoda(2010)等主张的“准备金风险调整思路”;由Fixler等(2003),Fixler和Zieschang(2010),Reinsdorf(2011),Zieschang(2011,2012)等推荐的“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期间,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ISWGNA)也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项探讨。然而,或因调整思路的实践性不够理想、或因核算结果不够稳定、或因核算结果不具国际可比性等原因,关于参考利率的风险调整思路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此,FISIM工作组(2013)与United Nations(2014)联合呼吁以实践性(Practicable)、稳定性(Sound)与可比性(Comparable)为目标,继续开展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法的理论研究与FISIM产出的准确测算[2][3]。

      检索国内文献,国内学者对FISIM产出核算方法的研究多集中于有关无风险参考利率法的适用性及核算结果的差异性分析,如于孝建和钟永红(2009),陈可(2009),胡皓(2010),李红和孙秋碧(2012)[4]等。而蒋萍和贾小爱(2012)[5],贾小爱(2013)[6]等已率先关注风险溢价对FISIM核算结果的影响,也进行了一系列有意义的研究,但研究视角并未针对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法。基于此,本文尝试开展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法的理论阐释,对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可能思路进行探讨。同时,基于对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参考利率风险调整思路的比较,归纳各调整思路的分歧之处。进一步地,本文将重新考察风险调整思路的分歧问题,提出一种新的参考利率风险调整思路并予以检验。本文接下来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阐释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法的基本原理,对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可能思路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比较较有代表性的三类风险调整思路,对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分歧问题进行归纳;第四部分重新探讨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分歧问题,提出一种新的风险调整思路并予以应用特征检验;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二、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法基本原理

      (一)基本参考利率法与存在问题

      

      

      (二)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法与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可能思路

      金融市场的发展极大地催生了一系列为降低贷款者违约风险的管理活动。作为独立于纯粹金融中介服务的FISIM构成部分,金融风险管理服务既要被清晰识别又应被客观核算。为此,2008年SNA提出了“对RR的选择应呈现(Reflect)存贷款金融工具的风险水平”的建议,即对式(3)的

进行调整。RRRA的基本模型为:

      

      

      

      

      三、三类参考利率风险调整思路与分歧问题归纳

      国民经济核算专家提出或推荐的“完全风险调整思路”、“准备金风险调整思路”和“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分别遵循怎样的调整思路?三类思路的分歧问题何在?其应用特征如何?下面将展开探讨。

      (一)三类参考利率风险调整思路

      

      

      

      (二)三种风险调整思路的分歧问题与应用特征

      对照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四种可能思路,“准备金风险调整思路”和“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分别对应思路2和思路4,“完全风险调整思路”则对应思路2的特殊情形,即当金融机构不开展风险管理服务(等价于风险管理服务无效)的调整思路。三类调整思路的分歧问题可归为三个:①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管理服务类别及效果的不同判断。“完全风险调整思路”认为金融机构并不开展风险管理服务,即与风险管理服务无效等价;“准备金风险调整思路”和“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均认为金融机构开展了金融风险管理服务,也认可“贷款者筛选与贷款监测”是主要内容,后者更拓展了风险管理服务类别,增加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和“损失准备金计提”两类。同时,两类思路均认为风险管理服务只能降低但不能消除贷款违约风险。②对金融机构承担剩余风险能力的不同判断。“完全风险调整思路”和“准备金风险调整思路”均认为金融机构具有承担剩余风险的能力,“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便是承担能力的体现;不同的是,“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将“风险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归入风险管理服务范畴,却以“负债方金融工具普遍包含风险溢价”为由间接表达了金融机构不能承担剩余风险的观点。③对贷款损失准备金性质的不同判断。鉴于对损失准备金计提活动性质的不同判断,“完全风险调整思路”将贷款损失准备金性质界定为财产收入,“准备金风险调整思路”将其界定为转移收入,“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则界定为服务费用。

      三类风险调整思路具有不同的应用特征。①“完全风险调整思路”具有较好的实践性和国际可比性,但缺乏稳定性。Basu等(2008)强调,不同国家的企业债券利率与国库券利率的含义并不存在本质差异,“完全风险调整思路”应具有较好的国际可比性。他们运用美国数据核算显示,1997-2007年贷款FISIM产出较为稳定,存款FISIM产出不够稳定且在少数年份呈现负值。②“准备金风险调整思路”具有较好的实践性和稳定性,但缺乏国际可比性。Colangelo和Mink(2010)运用欧元区数据核算显示,2003-2008年贷款FISIM产出和存款FISIM产出均较稳定。然而,正如ISWGNA(2013)在AEG会议上提交的《最终报告(Final Report)》所指出的那样,不同国家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定义存在较大,差异,对损失准备金率的制定也各具属国特色(13),“准备金风险调整思路”不具有较好的国际可比性[2]。③“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国际可比性,但缺乏实践性。Fixler等(2010)指出,各国的负债方金融工具的利率含义基本一致,“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应具有较好的国际可比性。他们对1997-2007年美国的风险调整参考利率进行了测算,并与未附加风险溢价的存贷款参考利率进行了对比。其较稳定且近乎相等的存贷款利率加价率(Margin)表明,“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具有较好的稳定性(14)。然而,该思路要求各金融机构分别采集不同负债工具的利率,特别是权益工具利率与中间消耗、雇员报酬、其他生产税、固定资产消耗、权益负债存量等大量微观数据相关,如此繁琐的数据采集过程大大降低了该思路的实践性(ISWGNA,2013)[2]。

      四、一种新的参考利率风险调整思路与应用特征检验

      为进一步推进风险调整参考利率的研究进展,我们尝试重新探讨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分歧问题,基于兼顾“实践性”、“稳定性”和“国际可比性”目标,提出一种新的参考利率风险调整思路。进一步地,运用我国数据对新思路的应用特征进行检验。

      (一)对参考利率风险调整分歧问题的重新探讨

      对“金融机构开展的风险管理服务类别及效果判断”是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基本分歧问题。我们认为,忽视普遍开展的风险管理服务而谈参考利率的风险调整是不现实的。那么,三种调整思路所涉及的“贷款者筛选和贷款监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和“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属于风险管理服务类别呢?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归属于风险管理服务应同时考察两方面特征——“是否具有生产性”和“是否能降低贷款违约风险”。首先,三项活动均涉及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且均能获得对他人有效用的产出,均具有生产性;其次,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看,金融机构往往首先开展目标贷款者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度量活动,以形成对期望风险的定量估计(Yang等,2001),进而开展贷款者筛选活动以剔除具有潜在风险的贷款者、贷款监测活动以事中终止存在风险的贷款。同时,对于特定贷款的违约风险,金融机构不仅能借助交易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s)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来实现风险控制,还能使用担保和抵押来缓释违约风险(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2004)。基于此,金融机构通过计提损失准备金来抵补最终生成的风险损失。由此可见,“贷款者筛选与贷款监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和“风险损失准备金计提”是金融机构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弥补贷款违约风险的重要措施,均能有效降低违约风险。当然,除了上述三项活动之外,金融风险管理服务还应包括“风险评级和风险度量”与“担保和抵押”两类活动。那么,如何来判断金融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呢?我们认为,作为事后弥补贷款违约风险损失的最终措施,损失准备金的充裕度便成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服务效果的最终衡量。一旦计提的损失准备金足以弥补剩余风险损失便可认为风险管理服务完全有效;而当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弥补剩余风险损失便可认为风险管理服务仅能降低但不能消除贷款违约风险。

      对“金融机构承担剩余风险能力的判断”是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关键分歧问题。剩余风险是指经风险管理服务无法消除的那部分贷款违约风险,其大小取决于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即金融机构计提的损失准备金的充裕度。就各国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来看,其计提的损失准备金往往是不充裕的。造成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准备金职能的多样性。金融机构计提的损失准备金除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职能之外还提供收入平滑(Income Smoothing)职能。出于利润管理的需要,金融机构最终计提的准备金往往较已生成的风险损失低,而少计提的准备金便被计入“营业盈余”,形成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Greenwald和Sinkey,1988;Shackelford和Wahlen,1995)。二是准备金计提原则的滞后性(Backward-looking Provisioning)。大多数国家的金融机构一般根据前期不良贷款率来制定当期准备金计提标准。当当期的贷款者履约条件恶化时,基于滞后性原则计提的准备金便会捉襟见肘,这种情况在经济衰退时期更为普遍(Cavallo和Majnoni,2001;Lowe,2002;Laurin和Majnoni,2003)。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并不存在其他的剩余风险承担活动。因此,金融机构一般并没有能力去承担剩余风险,不得不将剩余风险向存款者或其他机构部门转移。

      谁是剩余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需视不同情况而定。在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存款保险机构应被视为剩余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这不仅因为存款保险服务在防范银行系统性风险方面具有卓著功能,更源于全球已有113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贷款资金的实际提供者无疑是剩余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尽管负债方为发放贷款提供了资金来源,但如“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那样视“存款者、金融债券持有者、权益工具持有者”为贷款资金的实际提供者是不合理的。与存款资金、金融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发放贷款不同,权益工具所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扩张时购置房产及设备(赛志毅,2008;林少昉,2013)、监管机构判断贷款发放规模是否过大(巴塞尔协议Ⅲ,2010)、存款者对其综合竞争力的评价依据(房燕,2008)、及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等等。因此,贷款资金的实际提供者是所有存款者与金融债券持有者,共同承担了金融机构的剩余风险。

      对“损失准备金性质的判断”是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另一分歧问题。作为弥补金融机构最终生成的风险损失,损失准备金的实质作用是注销(Write off)已确定不能偿还的那部分不良贷款(15)。在损失准备金计提服务的生产过程中,损失准备金是服务生产必不可少的投入,并且在服务生产结束之时消耗殆尽。由此看来,损失准备金的性质既不是财产收入也不是转移收入,而是损失准备金计提服务生产的中间消耗,应计为金融风险管理服务费用的组成部分。

      (二)一种新的参考利率风险调整思路

      新的参考利率风险调整思路遵循思路4并进一步拓展。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者筛选与贷款监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和“风险损失准备金计提”等风险管理服务,风险管理服务能降低但不能消除贷款违约风险。由于无法承担剩余风险,金融机构向其他机构单位转移剩余风险并支付风险成本。进一步地,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存款保险机构是剩余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存款者和金融债券持有者是剩余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我们称此调整思路为“转移风险调整思路”。

      

      与BRRA相比,式(10)和式(11)的贷款方FISIM产出剔除了支付存款保险机构成本的风险溢价,存款方FISIM产出则附加了支付存款保险机构成本的风险溢价。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推荐以3个月的国债利率衡量无风险利率,数据尚难获得时可用6个月或10年期的国债利率替代(16)。

      

      与BRRA相比,式(12)的贷款方FISIM产出剔除了支付存款者和金融债券持有者成本的风险溢价,存款方FISIM产出则附加了支付存款者和金融债券持有者成本的风险溢价。

      

      (三)“转移风险调整思路”的应用特征检验

      

      为准确核算包含风险管理服务的FISIM产出,2008年SNA提出了对参考利率进行风险调整的建议。为促成建议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专家提出了“完全风险调整思路”、“准备金风险调整思路”、“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三类较有代表性的调整思路,却均无法同时满足“实践性”、“稳定性”和“国际可比性”要求。本文立足于基本参考利率法模型,阐释了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法的基本原理,对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可能思路进行了分析。基于此,对三类风险调整思路的比较分析结果显示,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分歧问题在于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服务类别和效果的不同判断、对金融机构承担乘余风险能力的不同判断、对损失准备金性质的不同判断。进一步地,本文重新探讨了参考利率风险调整的分歧问题,认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服务包含贷款者筛选和贷款监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和损失准备金计提三项。由于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金并不充裕,金融机构往往无法承担剩余风险而不得不将其向其他机构单位转移。同时,损失准备金的性质既不是财产收入也不是转移收入,而是支付风险管理服务的费用。据此,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参考利率风险调整思路——转移风险调整思路,对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和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分别构建了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模型。运用我国数据的检验显示,转移风险调整思路可兼顾“实践性”、“稳定性”和“国际可比性”。当然,本文尚未对不同期限的参考利率进行协调。

      

      

      

      

      

      

      

      ①2008年SNA这样表述:金融中介活动包括金融风险管理和流动性转换,以及机构单位主要以获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发生金融负债的相关活动,详细内容参见2008年SNA第6.158节和第6.163节。

      ②文中所涉利率均为名义利率。

      ③当金融机构开展金融风险管理服务时,风险溢价还将支付风险管理服务,此时的风险溢价被视为因承担风险而获得财产收入或转移性收入、因开展服务而获得生产收入的合称。

      ④1993年SNA第6.121节说明,金融机构在存款者和贷款者之间融通资金时将自身置于风险境地。

      ⑤当金融机构向存款者或其他机构单位转移贷款者违约风险时,其支付的风险成本率可视为是风险收益率的衡量。

      ⑥Wang等将金融机构的筛选和监测活动视为纯粹金融中介活动内容(Wang,2003a),并且不考虑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风险管理的创新(Inklaar和Wang,2008)。从而,他们认为FISIM风险管理活动是无实质性内容的非生产活动。

      ⑦由于将全部贷款溢价计提为损失准备金,则损失准备金率=贷款溢价,即

      ⑧Wang等认为,企业债券利率同贷款利率含有的风险溢价相等。

      ⑨当承担贷款违约风险时,金融机构不存在存款违约风险,存款利率便不需附加风险溢价,则

      ⑩Colangelo和Mink(2010),Haino和Sonoda(2010)等认为,金融机构计提损失准备金活动与对贷款开展了保险服务相当,因此,损失准备金理应如非寿险期望索赔那样处理为转移收入。

      (11)Fixler等(2010)认为,准备金计提活动相当于金融机构为自身开展的非寿险活动,计提的损失准备金无非以中间消耗、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的形式存在,应被视为支付FISIM风险管理服务生产成本的服务费用。

      (12)诚然,Fixler等(2010)并没有直接做出类似“金融机构不能承担剩余风险”的表述。从其构建的利率模型将“负债方金融工具利率表示为无风险利率与风险溢价之和”这一表述中,我们间接地推断出这一判断。相关内容可参见Kimberly Zieschang(2011)向FISIM工作组递交的“Risk in FISIM”一文。

      (13)例如,国际会计准则(IAS)、美国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和日本银行(Bank of Japan)都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未来现金流折现计提法(Cash Discounted Provisioning)”制定贷款准备金率(李宇嘉,2008);西班牙采用“动态准备金计提法(Dynamic Provisioning)”制定贷款准备金率(张晓朴等,2004),葡萄牙、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积极探索实施“动态准备金计提法”的有效机制(Poveda,2000);德国、爱尔兰等国则使用“压力测试准备金法(Stress Test Provisioning)”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水平(Bikker等,2002);我国财政部于2012年颁布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计提准备金。

      (14)若称使用某种思路核算的FISIM产出结果稳定,即意味着基于这种思路构建风险调整参考利率模型核算的FISIM产出结果不发生较大波动,特别是不出现负值。式(4)表明,在存款存量与贷款存量均为外生给定的情形下,以贷款利率与贷款参考利率之差表示的贷款利率加价率的稳定性、以存款参考利率与存款利率之差表示的存款利率加价率的稳定性,将直接影响FISIM产出核算结果的稳定性。

      (15)2008年SNA第13.66节对不良贷款的内涵给出清晰的界定。

      (16)这也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实物期权定价模型(OPM)的通常选择。

      (17)鉴于无法充分获得运用“负债方风险调整思路”所需的

数据,我们未能对该思路展开测算。

      (18)鉴于我国自1998年起停止发行国库券,代之以凭证式和记账式国债,图5~7中“完全风险调整思路”和“准备金风险调整思路”的存款参考利率

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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