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模式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资源论文,经营权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旅游资源是指在自然界或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产生吸引性、有可能被用来规划开发成旅游消费对象的各种事与物的总和。它可分为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涉及旅游资源范围内的旅行社、餐饮、娱乐文化等,非经营性项目则是指旅游以及其特有的专营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有其资源的特殊性,即旅游资源是公共资源,但又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共资源,它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科研、启智、教育、游览、审美等多种功能。因此,其经营权的转让绝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经济资源,具体而言,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可分为对旅游资源和企业进行评估、确定转让的价格与期限、选择恰当的转让方式三个阶段。本文拟就我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模式构建问题谈谈我们的设想,并分析其可行性。
一、对旅游资源和企业作出合理的评估
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即经营(或意欲进入)企业的评估;二是对旅游资源价值的评估。前者决定转让给谁,后者决定转让价格、转让期限及转让方式。
对于企业而言,要对企业的声誉、历史、财务状况、赢利能力、经营状况以及成长性等诸多问题作出客观、正确的调查与评价。
对于旅游资源而言,首先要判定资源属性与管理级别;其次,资源的开发条件,主要指地域位置,地理条件、交通状况等客观条件;第三,确定转让的项目、数量、转让的价格及转让的期限。
二、确定转让的价格与期限
(一)转让的价格
转让的价格可以由下列公式体现:
P=自然价值+经营收入
P代表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价格。自然价值主要体现为旅游资源的稀缺性和品位的高低、动植物资源价值、土地价值是否升值以及旅游资源本身是否会升值。前者体现为资源价值的级别,级别越高,转让价格也就越高。旅游资源的价值是其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价格的决定性因素。有些旅游资源本身带来的经营收入并不大,因有珍稀动植物资源,或地处黄金地段,土地的巨大增值为经营方看重,计算价格时也需要考虑。
经营收入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经济价值,一般可分为三块:一是开发成本,这部分价值在各种收费过程中得到体现。二是业务收入,对于已经营业的旅游资源,从会计报表的具体数值中,可估算出其转让期的利润总额;对于未开发或尚在开发还未能营业的旅游资源的经营利润的计算,采用的方法是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资源要素价值、资源影响力、附加值三大项对旅游资源打分,根据分数与已营业的同级别、同类型、同大小的旅游资源进行比较,结合游客的可进入性,得出一年的经营收入。三是经营利润。
(二)对转让期限的判定要考虑旅游资源和企业的生命周期
依据旅游资源生命周期理论,其生命周期趋于完结时,呈现维持、复兴和衰败三个趋势。复兴,意味着打造新的旅游产品,但成本通常会很高,企业惟一的理性选择就是放弃投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如果企业在旅游资源生命周期的中前期已经获得了足够多的利润,可能会使放弃投入的时间提前,即在停滞期到来之前,停止投资或进行再转让。这就意味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期限。
从企业自身生命周期看,企业同样具有诞生、成长、成熟和衰亡的过程且大部分企业的生命周期是短暂的。因此,目前从旅游资源两权分离的实践中产生的企业类型不加分析,统统给予50年甚至70年的转让期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三、模式的选择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关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以确保旅游的健康发展等问题是构建转让模式的关键。为此,我们提出了以下四种模式。
附图
图1 整体租赁经营转让模式结构图
(一)整体租赁经营转让模式
整体租赁经营转让模式,是指将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某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最长为50年)控制和管理,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垄断性建设、经营、管理该旅游资源,并按约定比例由旅游资源所有者和出资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的模式。
1.模式结构说明:(1)在确保旅游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将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这一模式的核心内涵。该模式遵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承认旅游资源为公共资源性质,采取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的方式,体现国家资源与企业资本的有效结合。(2)根据投资主体的多寡,旅游资源开发模式存在“1+多”和“1+1”两种方式。整体租赁经营型模式,就是“1+1”投资开发经营方式,即一个旅游资源与一个投资主体相结合,由该投资主体独家控制,垄断性经营。投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模式不排除其他资本参与同一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但必须通过这家企业才能进入,并且一般只拥有经营收益权,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3)由旅游资源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作为政府派出的治理旅游的机构,负责旅游资源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实施,对经营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进行有效监督,协调开发经营与地方政府、居民的关系。(4)租赁企业实行的是独家占有、垄断性经营机制。对其监督:一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二是当地政府或管理机构制定的发展旅游的规章制度;三是租赁企业与当地政府或管理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契约;四是社会公众。
2.模式的适用条件:(1)显著的资源优势。资源的价值和开发前景对于整体租赁经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当旅游资源具有高品位、独特性、市场前景和开发价值时,才能吸引投资者的投资热情。(2)可进入性条件良好。整体租赁经营的经营资本主要依赖招商,投资企业一般不愿意投入基础设施,这就要求客源地的通信顺畅,交通便捷,设施良好。(3)区域经济薄弱。整体租赁经营模式,实质上是资源丰富而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将旅游资源的控制权、收益权和发展权,较长时期、较大比重地让渡出来,以优惠政策吸引外部投资。(4)主导有力的地方政府。整体租赁经营模式是对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的突破,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需要有思维开阔、富有魄力和责任精神的政府来主导、协调和支撑。
整体租赁经营能较好地解决旅游资源富裕而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的资金障碍,使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本有效结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设计旅游的经营开发模式,走专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发展之路,可以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新的思想观念和全新的管理机制。
(二)股份制经营转让模式(非上市)
股份制经营转让模式,是指为了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对经营企业或将要委托的经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由政府委托股份制企业独家经营旅游资源,或在经营企业的基础上新组建股份制公司,政府授权其独家经营资格的方式。
附图
图2 股份制经营转让模式结构图
1.模式结构说明:(1)采取股份制经营的旅游资源,所有权代表为具有当地政府派出机构职能的管理机构。其旅游资源的经营权由政府直接委托给经股份制改造后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或新组建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较长时间地持有。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资源保护权部分分离。(2)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旅游资源的规划控制、资源与环境保护及对经营企业的经营业务监督。经营企业的主要任务是筹集资金,对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经营、开发和有效利用,并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负直接责任。(3)经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走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产业化发展之路。在委托经营的情况下,在地位上,股份制经营企业似乎高于管理机构。因此,这是一种以企业经营为主导的管理体制。(4)交易手段与利益分配。由于旅游资源的公共属性,股份制企业以较长时间进行独家经营时,要向旅游资源所有者代表缴纳一定数额的专营权使用费。政府统一收取专营费既是对公共资源使用的补偿,又体现了公共资源国家所有的属性和权利的分割。
2.模式的适用条件:(1)资源有足够的吸引力。股份制企业经营,主要依靠吸引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因此,要求旅游资源的品位、丰度、多样化程度较高,并具有较大的客源市场半径和稳定的客源市场规模。(2)就经济环境而言,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是通过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和建设,实现旅游快速发展和旅游产业化进程。因此,较成熟的资本市场、较充实的社会游离资本是实施这一模式的重要条件。(3)地方政府主导有力。这种经营模式的选择、确立和运行,需要思想开放、富于创新的人文环境,当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协调,对这一模式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良好的区位市场。邻近主要的客源市场,是实现旅游经济的重要条件。股份制经营模式追求的不仅是高投入、高产出、高回报的效益规模,还追求效益速度,这就要求旅游资源位于主要的客源地区,或紧邻旅游客源市场,或与主要的客源市场可进入性良好。
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最主要的目标,是要拓宽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投入规模,以解决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中最为迫切的资金困难问题。其垄断经营的地位,缔造了旅游资本与旅游资源的利益保障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上市公司经营转让模式
该模式是指经营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以后,受管理机构的委托代理经营包括门票在内的一切旅游业务,成为旅游资源的惟一负责旅游经营的机构,对旅游资源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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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上市公司经营转让模式结构图
1.模式结构说明:(1)所有权代表是当地的旅游资源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将经营权和开发权委托给负责经营的旅游集团或总公司及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则按规定向管理机构缴纳旅游保护基金和经营权使用费。这是典型的管理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四权”完全分离的模式。(2)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代表政府实施管理权、开发的监督权和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权,体现的是公共资源的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3)旅游股份公司上市以后,原经营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管理机构与上市的经营公司建立“委托代职”协议,将包括门票专营权在内的主要旅游经营业务全部委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成为旅游资源和经营性资产的独家经营主体,对旅游资源实行垄断经营。门票收入进人市场,并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回报,上市公司将门票税后收入的规定比例作为门票专营权使用费,缴纳给管理机构。(4)这类旅游资源具有资源的独特性、地位的重要性,需要多方监督。
2.模式的适用条件:(1)资源规模体量,持续吸引。首先必须是好概念,这就需要具有高品位的、持久吸引力的旅游资源。其次,必须具有良好的成长性,资源类型丰富,组合良好,开发空间较大,形成持续的旅游吸引力和游客增长规模,创造持续的利润增长点,满足上市公司成长性要求。(2)高度权威、协调有力的地方政府。在企业上市包装过程中,管理机构要有足够的协调能力,妥善处理好各相关利益者的关系。在上市成功之后,管理机构既要为上市公司培育良好的经营环境,实现上市公司的效益追求,又要确保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性。(3)拥有充足、稳定、高素质的各类人才,包括旅游经营、管理、金融、资源保护和服务人才,这是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有效实施、成功运行的基本保障。(4)具有完善的证券市场法制体系,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有效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上市公司经营模式的最大优势是进入资本市场的融资优势,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募集到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旅游开发建设和保护之中。此外,还具有资本效用优势。企业上市后,实行社会化投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追求投资回报,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决策,严格监督,因而能极大地提高经营资本的使用效率,有效地促进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整合开发经营转让模式
整合开发经营转让模式是指对于依托公共文物资源的旅游资源,在保证国家完全拥有文物资源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安排,对文物旅游资源的文物类公共性资产和非文物类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整合,将文物资源的文物事业发展职能和旅游市场经营职能分开,事业部分统一划归文物部门,按照事业规律管理,企业部分组建经营开发实体,统一划归政府直属国有独资的旅游集团企业统一管理,科学开发,市场化经营。
1.模式结构说明:(1)文物事业性管理与旅游市场化经营是这一模式形成的核心内涵。整合开发经营模式,将文物事业发展职能和旅游市场经营职能分离,各自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上独立,事业部分统一划归省文物局,仍按事业单位规律管理,企业部分组建经营开发实体,按市场规律经营。明确文物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主体,在保证国家完全拥有文物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实行文物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的分离。(2)整合各旅游景区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实体,组建政府独资的旅游集团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设立旅游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旅游经营和市场开发。(3)旅游资源的文物事业机构隶属于文物主管部门,接受文物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管理机构为当地政府派出的负责旅游综合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旅游部门依法行使其职责。(4)政企、事企分开后,利益主体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必须建立恰当的利益分配机制,集团公司所属的各旅游经营企业的营业税按属地原则缴纳;其所得税统一上缴财政,由省财政按所用企业效益专项返还原属地方相关部门,以保证地方和部门(主要是文物部门)的既得利益。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欣赏价值的文物旅游资源,其监督机制主要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经营合同与协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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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整合开发经营转让模式结构图
2.模式的适用条件:(1)选择整合开发经营模式的旅游资源,其区域经济欠发达;公益性资源的保护任务艰巨,而经费却严重不足;旅游业发展基础较好,潜力大,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这是该模式确立和推行的内在动力。(2)旅游资源的品位、特色和规模是选择这一模式的基础性条件。通过对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开发,形成拳头产品、龙头企业,全面有效地拉动旅游市场,是这一模式的根本目标。(3)该模式突破了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涉及到不同地区、部门、行业中旅游资源众多的相关利益主体之切身利益的调整,政府发挥强有力的主导性作用,是这一模式推行的主体要求。(4)该模式的目标是为文物保护提供充足的资金,实现旅游经济增长,进而带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整合开发经营模式可实现旅游资源的集体整合、全面整合和优化配置,形成规模经营、规模效益和整体优势。事业性资源整合到省文物部门,可强化对资源的专业化管理、集中保护,提高文物事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经营性资源整合到旅游集团公司,可强化对旅游的市场化经营,提高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有利于促进优势资源转变为优势产品和优势产业,形成经济优势。通过不同性质资源的整合,在保护和发展上寻求一种契合点。
任何模式的选择都是在特定的资源条件、政策环境和经济状况下,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反复“博弈”的结果。博弈的过程是动态的,机理是复杂的,其结果也将是多变的。在这个过程中,最终确立的旅游治理模式将是优势利益主体的反映。